农村经济政策的调整,基本理顺了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社员个人之间的关系,并逐步完善了生产队有关生产、分配等各方面的规章制度,得到广大农民的拥护,大大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农业生产逐步摆脱困境,走上恢复发展的道路。 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生产队规模又有所缩小,一般20余户、100多人,比较便于协调、管理、安排生产,相对减少了窝工浪费,更重要的是生产队增产减产、搞好搞坏,直接关系到社员个人的分配和生活,社员与生产队休戚相关。评工记分、按劳分配,社员挣不到工分分配不到“红”,但如果生产队搞得不好,挣再多工分也分配不到东西。“爱社如家”,这时已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成了社员没有选择余地的“选择”。“大河无水小河干,大河流水小河满”;“锅里有碗里才会有”;“队里多打粮,社员心不慌;队里光蛋光,社员必遭殃。”这些民谣,是农民切身体会出来的咏叹调。这次生产关系的调整,使农民把自己的命运与生产队的命运联系在一起,明白了在生产队里出工干活,有了自身的利益,“磨洋工”不但同队的其他社员不允许,而且连自己也对不起。在这种心态和氛围下,生产积极性比全公社“均平”、“共产”时期大大提高了。农业经济得以复苏。 自1962年开始,粮食产量逐年上升,1966年达到历史最高水平,比建国后产量最高的1958年增产7%。“文化大革命”10年动乱,各行各业遭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但农村由于基本体制相对稳定,农业经济遭受的损失比起工业,交通等要轻一些。学生、工人“职业造反”、“脱产造反”者众,农民离乡离土造反者寡。农民离开生产队,便挣不到工分。即便按照“上面”的“指令”能够挣到“政治工分”,但生产队没有“收成”,照样分配不到东西。因此,农村生产队一般是真正在“抓革命,促生产”。10年“文革”期间,粮食产量除1968年和1972年略有下降外,其他年份均有所增产。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只要保持农村生产关系、经济体制的相对稳定,即便在大的政治动荡之中,农业经济仍然可以免遭大的损失,甚至还可以得到一定的发展。当然,我们也不是说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集体所有制达到“理想境界”,完美无缺了,只是说这种所有制形式一旦确定下来,保持相对稳定,别再“穷折腾”,对农业生产的负面效应便大大减少。 四 农村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集体经济体制的确立并相对稳定以后,农民逐渐适应这种所有制形式,农业生产总体水平得到恢复并有所发展,但发展速度及增长幅度都较为有限。在广大农村机械化程度不高、生产中科技水平较低、基本上依靠人力和畜力劳作、甚至很大程度上“靠天吃饭”的情况下,春耕、夏锄、秋收、冬藏等农业生产劳作,集体劳动与个体劳动比较,并未显示出特别明显的优越性,相反往往会造成窝工浪费现象。而这种体制下的评工记分,很难做到完全公平合理,分配也有不尽合理之处,一些生产队干部也会“多吃多占”,造成干群之间及社员内部的矛盾和磨擦。农民祖祖辈辈沿习一家一户一个生产单位,种、管、收、藏由自己作主,而置于生产队的管理下以后,干什么、怎么干以及作息时间,有诸多限制,“自由”、“散漫”惯了的农民感到很不自由,牢骚在所难免,出工不出力者有之,甚至养成了这种“习惯”。而且,生产队的管理者,来自普通农民,素质、水平未必比普遍农民高出多少,安排生产很难做到万无一失、有条不紊,管理队务很难达到“科学化”,往往还是用一家一户一个生产单位的家长式的方法管理生产队这个“大家庭”,难以带领全队向更高层次发展。更有的生产队长“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应付“差事”。还有的生产队选不出生产队长,由社员轮流“坐庄”。由于这种种因素,生产队这种集体所有制形式,一般并不能把农民所潜藏的劳动生产积极性全部挖掘出来,因此也就不能最大限度的解放农村生产力。而且,生产队的发展水平也极不平衡,由于生产潜力挖掘不够和自然条件的限制,低水平收入的生产队为数不少。1978年全国有139万个生产队(占全国生产队总数的29.5%)年人均分配在50元以下,农民的温饱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17]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把全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强调要按经济规律办事”。[18]安徽、四川部分生产队率先实行包产到组、包产到户的“农业生产责任制”。1979年全国有一半以上的生产队实行了包工到组,有1/4的生产队实行了包产到户。这一次农村经济体制变革,并不象土地改革和合作化运动那样由党和政府发布政策、号令,由上级派遣“工作队”、“驻点干部”进行“指导”和“发动”,而是由农民自发式的进行的。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这种转变不是自上而下的,不是行政命令的,而是生产发展本身必然提出的要求。”[19]初起之时虽然遇到非议和责难,但并未遭到“大动干戈”地制止。一些主管部门和领导干部对这些当时被看作“倒退”的做法,虽然没有公开表示支持和赞成,甚至会发表一些批评意见,但实际上并未下功夫去“制止”和取缔,而是“睁只眼闭只眼”,基本上是“放任自流”。包产到户(农民直截了当的称作分田到户)一旦出现,犹如点燃了星星之火,很快在全国形成燎原之势。搞得越差的生产队,“分田到户”越积极。搞得较好的生产队对集体经济总有点恋恋不舍,但“潮流”总是难以挡住的,在“分田”氛围下,未分田的队大田里的庄稼及其他财产也成了“个体农民”偷盗的对象,未分田的生产队也有收入偏低的社员或其他原因而要求分田的,最终便也只能分田了。 笔者的家人所在的生产队,是当地较好的生产队,有部分农业机械,有大牲畜,有队办副业,人均收入在当地算得上较高的,集体积累也较多。1978年下半年到1979年上半年,当地大部分生产队都分田到户了,我们生产队还维持集体经济。1979年夏全队社员大会讨论,一致同意“不分”!秋季,队里的庄稼被盗严重,有两户收入偏少和一户劳力较多的社员率先要求“散伙”(当时全队社员就是这么说的),我们队到底还是“分田到户”了。在丈量土地、分配农业机械、农具、公房、财产的过程中,不少社员是一边流着眼泪一边参加“分配”的。 这次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由于是群众自发式的,因此形式多种多样,但以“包产到户”为多。实际操作上是把土地和公共财产大部分分到农户,因此农民称之为“分田到户”也比较确切。因为是“自发式”的,没有统一规定,分田的标准也是多种多样的。仍以笔者的家乡为例,有按人口标准分田的,有按劳动力标准分田的,有按本队现有人口分田的,也有按本队籍贯人口(包括本队出去的工人、干部等城镇人口)分田的,甚至还有按合作化时入高级社的地亩数分田的。一般生产队所采取的分田标准,取决于生产队长或本队宗族势力最大的“门头派”,他们所选择的标准一定是对他们最为有利的。 农业合作化已经20多年了,又行“分田到户”,难怪有人指责这种“包产到户”是“倒退”。而且由于是群众“自发式”的,确实有些“混乱”,不能不令许多人“担忧”。但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十分清醒,他主张实事求是、解放思想,对“家庭生产责任制”给予肯定。邓小平指出:“不管你搞什么,一定要有利于发展生产力。”“社会主义经济政策对不对,归根到底要看生产力是否发展,人民收入是否增加。这是压倒一切的标准。”[20]用这一标准衡量,农村生产责任制是完全值得肯定和推广的。1980年9月,中共中央召开省、市、自治区第一书记座谈会,讨论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问题,会议肯定了包产到户这一生产责任制形式。到1980年底,全国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的生产队,已占生产队总数的80%以上。1983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进一步肯定了“联产计酬责任制”。到年底,全国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农户占农户总数的90%。到此,我国基本上实现了农村经济体制的又一次全面而又巨大变革。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让农户承包土地“自主”经营,收获物“缴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使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大大提高,农业生产有了较大发展。农业总产值1988年由1978年的1459亿元增加到5300亿元,按可比价计算增长82.8%,平均年增长6.2%。农民人均收入1988年由1978年的134元增加到545元,增长3.1倍。 在这些成就的背后,我们也应当看到,改革初期自发状态的混乱,带来一些负面效应。大集体时期兴修的一些曾产生过重大作用的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不同程度的受到破坏或者失修,减弱了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农业机械或闲置或损坏,利用率大大降低。公有财产、公共积累大大减少。因“分配标准”引起的纠纷、因“田地边子”引起的磨擦时有发生。再者,一家一户一个生产单位的“小生产”,对官僚主义的抵御力极其微弱。从某种意义上说,小生产是农村“贪官污吏”的“温床”,个体农民扼制贪官的能力极其有限。这也是农村基层政权和基层干部大肆对农民摊派但却屡禁不止、且有泛滥之势的机制上的原因之一。还有,以迁就农民小私有心理的方式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实际上是使农民大大增加劳动量的投入但不利于质的提高、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从更深层思考,用小生产方式,如何实现农业现代化,还必须认真做“文章”。 当然,任何一种体制,都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都需要不断地丰富和完美。农村“生产责任制”实行过程中尽管也有负面效应,个体农民经营制虽然也有“短项”和“弱点”,但我们不主张马上又从体制上“动大手术”,再来一个“根本性变革”。不能把着眼点老是放在变更生产关系上,更不能老是采取行政干预、群众运动的方式推动农村经济工作。我们主张生产责任制稳定一个相当长时期,减少农村经济生活的动荡,以利于农业经济的发展。目前的农村联产承包制,已较初期完善,如家庭承包制的分田标准,基本上统一起来,以现有农业人口为标准,减少了许多矛盾。在农民的责、权、利等方面,有的以法规的形式作出规定,有的以合同的形式确定下来。农业“生产责任制”纳入法制化轨道,前景更加光明。遵循经济规律,严格按照经济规律办事,农业生产责任制在运行过程中一定会完善自身机制。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角度看,过频过急的变革农村经济体制,确实对农业生产带来了许多负面效应甚至破坏作用。这就告诉我们,变革农村经济体制时,要慎之又慎。 收稿日期:1996-09-28 注释: [1]毛泽东:《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谈话》,1959年12月至1960年2月。 [2]薛暮桥:《中国社会主义经济问题研究》,人民出版社1979年12月版,第257-258页。 [3]中共山西省委:《把老区的互助组织提高一步》,1951年4月17日。 [4]《中共中央华北局对中共山西省委〈把老区的互助组织提高一步〉的批复》,1951年5月4日。 [5]《刘少奇论新中国经济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10月版,第192页、184页。 [6]《中国农业合作史资料》,1988年第4期第6页。 [7][14]《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10月版,第2册第579页,第7册第360页。 [8]参见拙作:《中国社会主义改造是时代的抉择》,《史学月刊》1993年第3期。 [9]《毛泽东著作选集》下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8月版,第705-717页。 [10][11]根据中国统计出版社出版的统计资料《光辉的三十五年》计算。 [12]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1957年。 [13][17]靳德行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史》,河南大学出版社1993年2月修订版,第232页,第587页。 [15]转自国防大学党史党建政工教研室编:《中共党史教学参考资料》第22册,第574页。 [16]《安徽日报》,1958年9月29日。 [18][19][20]《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10月版,第314页,第316页,第312、314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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