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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司译院都提调、提调及蒙学


    司译院都提调和提调属于兼任之职。司译院设立之初,朝鲜王朝派大臣兼任司译院都提调、提调之职,负责汉、蒙、倭、女真学的教学、考试、官员的受职、译官的委派等诸多事项。并向国王或礼曹汇报司译院存在的问题,参予司译院的重大决策。
    本文拟就司译院都提调、提调的设置;司译院都提调、提调的职责;司译院都提调、提调对蒙学的重视等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     司译院都提调、提调的设置

《经国大典》记载:“司译院设有都提调一员,提调二员。”[1]都提调由大臣兼任,提调由文臣从二品以上兼任[2]。
    

司译院设有禄官和教官。在这种情况下司译院为何设兼任的都提调和提调之职呢?
    

《经国大典》记载:“司译院正一员,为正三品;副正一员,为从三品;佥正一员,为从四品;判官二员,为从五品;主薄一员、汉学教授四员,二员文臣兼,为从六品;直长二员,为从七品;奉事三员,为从八品;副奉事二员、汉学训导四员,蒙学、倭学、女真学训导各二员,为正九品;参奉二员,为从九品。”[3]
    

这段史料详细记载了司译院官员的设置及其品级情况,但未详细记载司译院官员的职责问题。
    

《通文馆志》记载:“司译院正一员,正三品,掌印信,总察院务;副正一员,从三品,万历癸卯(万历年三十一年,1603)反作护军移付训上;佥正一员,从四品,掌奴婢、例差掌务官出纳公事;判官二员,从五品;主薄一员,从六品,以上出身差;直长二员,从七品,掌奴婢;奉事三员,从八品;副奉事二员,正九品,掌科试;参奉二员,从九品;教授四员,从六品,二员取才、佥正以上,经教诲者择差。掌公廨、师表学官、兼管料理厅,二员文臣兼,掌四等院试;训导十员,正九品,掌教训生徒。汉学四员,蒙学、倭学、女真学训导各二员。”[4]
    这段史料除了记载司译院官员的设置及其品级情况外,对司译院官员的职责也进行了阐详细记录。司译院官员的品级均为三品以下,司译院常仕官员除掌管印信、奴婢、院试、科试之外,还要管理院务、教授生徒习业。
    司译院属于正三品衙门[5],其地位并不高。“卑微衙门,必赖都提调处断”[6]。朝鲜王朝让大臣兼任司译院都提调、提调之职,处理司译院的事务,这可能与司译院衙门品级不高有关。
    司译院设立之初,提调的额数问题,由于史料记载有限尚不清楚。1423年3月24日规定司译院提调额数为三人。《朝鲜王朝实录》记载:“吏曹启:各司实案都提调及提调: (中略)‘司译院提调三’。” [7]可见,这一时期司译院只设有提调负责司译院的事务,而未设都提调一职。
    1435年司译院设都提调之职。《朝鲜王朝实录》记载:“吏曹启:‘司译院事大重任,故设讲肄官专委习业。其勤慢只委提调检察未便,以右议政为实案都提调。’从之。”可见,朝鲜朝廷考虑到司译院职在事大交邻,任务繁重,只委任提调检查司译院的事务是不够的。因此,吏曹建议以一品大臣右议政为都提调。朝鲜国王同意了吏曹官员的建议。
    

1423年以前,司译院设有副提调一员。《朝鲜王朝实录》记载:“世宗五年二月庚申吏曹启: ‘今将各司提调、提举、别坐以事务繁简,分拣加减。(中略)司译院副提调一,今革’。”[8] 可见,1423年2月9日,朝廷根据诸衙门事务繁简,对诸司提调进行调整时,废除了司译院所设副提调一员。
    

虽然1423年以后废除了司译院副提调一职,《经国大典》也规定司译院只设都提调和提调之职。但是,司译院根据事务繁忙情况,有时也设副提调之职。1478年金自贞为司译院副提调,司宪府大司宪金纽等建议罢免金自贞司译院副提调之职。其理由是金纽等认为《经国大典》未规定司译院设副提调之职,司译院实设副提调之职,有违典章制度的规定,应该废除。
    《朝鲜王朝实录》记载:“前日,本府请罢金自贞司译院副提调,未蒙允兪,不胜缺望。臣等窃谓吏曹职掌铨注,自贞虽粗解汉语,以本曹参议不避嫌自拟,冒滥莫甚。车得骖亦以三品堂上,授惠民署副提调。副提调,摠察一司,黜陟郞吏,为任最重,自非名望宿著者,莫宜居焉。得骖本是医流,素无名称,一朝遽为提调,为其下者率皆前日侪辈,其肯畏服乎?况司译院、惠民署副提调,非《大典》所载,今若轻变,臣等恐国家宪章自此毁矣。伏望亟改自贞、得骖提调,遵守宪章幸甚。” [9]
    大司宪金纽认为金自贞为司译院副提调,违背了《经国大典》的规定,《经国大典》未记载司译院设立副提调的规定,应该遵守宪章之规,罢免金自贞等司译院副提调之职为好。但是,成宗没有同意他的建议。
    

《经国大典》明文规定了司译院都提调、提调的额数,但是司译院所设提调的实际人数,有时也会出现与《经国大典》规定额数不符的情况。
    

1492年6月7日“上御宣政殿。司译院提调尹弼商、任元浚、李克增、金自贞入侍。任士洪等十三人分东西为耦,以汉语相问答讫。上令士洪及李昌臣相语良久。上曰: 士洪等虽解汉音,口不快。”弼商曰: “昔李边四十余次赴京,得惯汉语,此辈须使一年一赴京可也。”[10]这一史料证明,司译院提调有尹弼商、任元浚、李克增、金自贞等四人,比《经国大典》规定的都提调、提调多一人。
    司译院未限定都提调、提调的任期,所以,司译院都提调、提调久任不递,在任多达十年、二十余年。有时也会出现都提调、提调对司译院事务监察不周,营私舞弊的现象。
    例如:“任元浚久为司译院、典医监两司提调,医员、通事之赴京者,必纳重赂于元浚然后得焉。”[11]因此,考虑到各司提调任期久远,产生弊端,1491年9月11日吏曹建议司译院、承文院、观象监、典医监等衙门业务特殊,提调不可不久任。其它诸衙门提调以四年为期相递为宜,且一人不得兼诸多衙门提调之职。
    吏曹报告:“‘诸司提调,年久不递,不无其弊。如承文院、司译院、观象监、典医监,精于其业,不得已久任。其余他司提调,许四期而递。且一人毋得兼任数司,永为恒式。’命示领敦宁以上及议政府。沈浍、尹弼商、李克培、尹壕议:‘依所启施行。’洪应议:‘提调限四年,新法也。其为提调而作弊者,当更其人,何用纷更旧法?一人不得兼数司,则当依所启。’李铁坚议:‘诸司提调,不计年限,一人兼数司,其未尙矣。在祖宗朝,有名望宰相,则虽带二、三司,不以为怪。老于其司,而亦不递之。若曰年久当递,必限个月,则如议政府、六曹堂上,尤为权重,亦定个月轮次而递之乎?轻改祖宗故事未稳。’鱼世谦议:‘提调限四期,似无据。略仿古法,以三年定限,余依所启施行。’传曰:‘更议于六曹、汉城府、台谏。’慎承善、李克墩、李崇元、卢公弼议:‘提调治事得失在人,不在久近,今不可更立新法。但兼数司者,随宜递差。’李封议:‘提调定限,于大体未便。但其中最久者,与他司提调,渐次换差。且一人兼数司未便。’吕自新、赵益贞、权健、闵永肩、权侹、金友臣议:‘凡任用,若得其人,须久于任,方有成效。今台谏所论,久任作弊,疑有所指,不可以一、二人之故,尽疑朝中宰相,如有作弊者,黜之可也。今若局定年限,轮次除授,殊非待宰相体貌,仍旧为便。但精于其业者外,勿许兼数司。’黄事孝、李礼坚、李琚、刘璟、郑铎、权琉、赵珩议:‘依所启施行为便。但四载之限,似太久,三载为限何如?’传曰:‘台谏论启,予亦以为然。一宰相为提调,或十年、二十年,至有过二十年不递者,始勤终怠,人之常情,终始如一者鲜矣。虽有新宰相欲建新策者,提调皆久任,不可无缘递授,予虽至公无私,其见递宰相,必谓以我为何如而递之矣。岂能如唐、虞舜知禹心,禹知舜心乎? ’古人云:‘任贤勿贰’,予岂任之而复疑其人乎?曩者。台谏言:‘提调多率驺从而行,南行无一丘史。’予问左右,广陵答云:‘提调岂皆如是,在人而已。’予亦曰:‘在人。’今思之,是亦有弊,今议以提调有个月为不可,如监司任方面之责,而庆尙道则地广,周年巡行,不过一、二度,其间岂能尽知一道之事?虽期以十年犹不足,然不得已准期而递,然则提调虽有个月,夫岂不可?然今宰相之议如是,可仍旧。”[12]
    这段史料证明,各衙门提调历来是久任不递的。议政府、六曹、汉城府、台谏等衙门对吏曹的报告进行了讨论,其结果是多数人认为提调是否久任作弊在于人,而不在于年限。更改提调在任年限不妥,有作弊者换人便可。也有人提出更改提调任期为四年没有根据,依照古法改为三年为妥。讨论的最终结果是对各衙门提调任期不变,在某一衙门兼任提调久者,可与其它衙门提调轮差。
    因司译院提调久任不递,确实存在一些弊端。例如:司译院都提调、提调年迈或患病在身,但仍要处理司译院事务,年迈的宰相有的力不从心,有的体弱多病,常有请求辞去司译院都提调或提调之职的。1635年金尚容已年过75岁,仍兼任司译院都提调之职。因年迈多病,请求辞去司译院都提调之职。
    《仙源遗稿续稿》记载:“自臣病后,一应诸事都委于下位提调。在下之员时或代察,而拘于体面不肯独断。应行之事待臣出仕,多滞不举。病中一念系着心上,食息不安。臣之病势,日渐沈痼,绵绵气力,有同下山之日。前头此生,万无起身供仕之望。伏乞圣明察微臣情势之闷迫,念本院事务之久旷,臣兼带司译院都提调,亟赐递改,以便公私,不胜幸甚。”[13]
    这段史料证明,金尚容因年迈多病,不能处理司译院事务,让司译院提调代管。但是,职位比他低的提调不能独断司译院事务,还是请示他处理。于是在1635年2月金尚容提出辞去司译院都提调的报告,请求改派司译院都提调。
    总之,朝鲜王朝设立司译院都提调、提调之职,掌管司译院事务,延续时间较长,在朝鲜王朝统治全期,兼任司译院都提调、提调的大臣人数很多。
    

 
    二、司译院都提调、提调的职责
    司译院的提调通常由户曹、礼曹、兵曹、刑曹、吏曹、工曹等六曹的参判、判官兼任。提调主要协助都提调检察司译院的考勤、考试及日常事务。司译院都提调通常由议政府的左议政或右议政等一品大臣兼任。
    司译院虽有提调,但司译院的事务主要由都提调总揽。1675年正月19日李元翼想辞去司译院都提调之职时提到“司译院系是事大交邻,为任尤紧。在平时臣尝为提调,见院中之规例,虽有提调,而必都提调专摠一院之事。时时仕进,考阅学业,试讲译语”[14]。可见,司译院都提调的职责非常重要,在平时监督译官、生徒的学习、考试之外,决策司译院的一切事务。
    司译院四学生徒入学,也由司译院都提调考核其资格,并根据考试情况,决定其是否能够入学,考核合格并通过考试者方可入院成为司译院的生徒。
    《通文馆志》记载:“凡愿属之人,呈状于都提调坐衙日,完荐试才许属事。受题后依暑经之规,以父母、妻四祖具书单子及保举单子”[15]。司译院生徒入属需由三个官员作为推荐人,本人填写四代祖(曾祖父、祖父、父亲、外祖父)的情况之后,呈状给都提调,都提调审批同意之后,方可参加考试,合格者被分配到汉、蒙、倭、女真语学(或清学),成为司译院的生徒。
    司译院都提调有着对院务进行决断的职责,而司译院提调则负责司译院生徒、译官的考勤,并教诲四学生徒习业。
    司译院提调因人而异,有非常负责,常仕本院,谆谆教诲生徒习业的提调。也有不务教诲,营私舞弊的提调。司译院也常因出现营私舞弊的提调,而对这些人进行撤职或处理的情况。例如:李边为司译院、承文院提调时“一日必遍仕两司,训诲无倦。”[16]可见,李边为司译院提调时,非常负责,每天数回到司译院教诲生徒。而黄中为司译院提调时,不思教诲生徒,只贪图私利。司宪府认为黄中担任司译院提调,根本就不称职,建议更换黄中司译院提调之职。
    《朝鲜王朝实录》记载,1484年8月8日司宪府报告:“黄中今为司译院提调,多有不法事,侵督下官,征求无厌。且为讲肄官者,率皆衣冠子弟,黄中接遇倨傲,莫不痛心。黄中虽名为提调,其于译学,懜然不知,无所敎诲,徒肆贪婪。请改提调。”[17]同书又记载:“黄中为司译院提调,不务训诲生徒,而日以营私为事。通事赴京时,付布一端,责换彩段。有不如意,辄发愤言。无状之态,国人皆知之。”[18]可见,黄中为司译院提调时,有贪婪受贿的现象,最终黄中被撤司译院提调之职,更换他人为司译院提调。
    司译院提调除了监督生徒学业之外,在司译院“取才”、“译科”考试中,与礼曹官员一同担任考试官。
    司译院选拔译官需通过“取才”和“译科”考试两条途径。取才有禄取才、赴京取才、卫职取才。禄取才和赴京取才在礼曹实行。禄取才时,司译院提调一员到礼曹,与礼曹堂上官一起监考。赴京取才由礼曹官员试取。卫职取才由司译院的都提调和提调在司译院试取[19]。禄取才应该是司译院选拔官员的取才考试。赴京取才应该是选拔出使中国使臣随行的通事、译官、打角夫等的取才考试。
    司译院每月二十六日有月考,一年冬、夏有两次院试,参加院试合格者可以参加“取才”考试[20]。《经国大典》记载:“取才,诸学四孟月本曹同提调取才。”[21]可见,“取才”考试应该是在一年四季的第二个月实行。即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举行。
    司译院取才考试时,司译院提调终日监考是非常辛苦的。1573年6月11日司译院取才,司译院提调“考试汉学,倭学,蒙学,女真学通事。讲者差备者凡六七十人。拥坐于伏热之中。问难终日。困甚困甚。”[22]
    司译院属于递儿职衙门,官员除教授、训导外,一年为两期,六个月相递受职。递儿职做散之后,通过取才考试,被选拔者可以再次当职。吏曹规定朝官一年满病假三十日者,罢免其官职。但是,司译院属于递儿职衙门,不在病假满罢职之例。所以,通过取才考试被选拔在司译院受职的人员,多数告病假,不好好履行司译院的职事。拿着俸禄,等待六个月期满后做散。所以,吏曹规定司译院的官员在其递儿职六个月内病假满十五日者,不许参加下一次的取才考试[23]。
    司译院除生徒外,递儿职做散的官员也在司译院学习译语。司译院提调负责检查司译院生徒、译官、前御官的出勤情况,在其名下进行圈点,取才时作为参考。取才考试时分数相同的话,请假少者优先录用。
    《朝鲜王朝实录》记载:“礼曹据司译院牒呈启:‘诸学前御人,常仕本院习业,提调逐日考公座簿,其无故不仕者,各于名下作圈,以考勤慢,更无惩戒之法,懒慢之辈,因此不仕,全然废业,实为未便。今后一月内,圈满三日者囚家僮,满十五日者勿许取才,一年内满三十日者,虽取才入格,例应受职,不许除授。’从之。”[24]可见,司译院提调每月检查官员的考勤情况,缺勤者在其名下进行圈点做记号。一月内请假三天者,关其家僮。六个月递儿职期间请假满十五日者,不允许参加取才考试。一年内请假满三十日者,取才考试合格也不能受职。
    司译院提调也要担任“译科”考试的考官。“译科”属于科举中的杂科,考试在礼曹实行。“译科”考试每三年举行一次,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初试在前一年的秋天举行。复试在春季初举行。
    《经国大典》记载:
    “译科”初试:
    【额数】汉学二十三人,蒙学、倭学、女真学各四人。司译院录名试取。汉学乡试黄海道七人,平安道十五人。观察使定差使员录名试取。
    【讲书】汉学“四书”临文,《老乞大》、《朴通事》、《直解小学》背讲。
    【写字】蒙学《王可汗》(中略)。
    倭学《伊路波》(中略)。
    女真学《千字》(中略)。
    【译语】汉、蒙、倭、女真学并翻《经国大典》,临文。
    “译科”复试:
    

【额数】汉学十三人,蒙学、倭学、女真学各二人。本曹同本院提调录名试取。
    

【讲书】同初试。
    

【写字】同初试。
    【译语】同初试[25]。
    这段史料清楚的记载了译科初试是“司译院录名试取”。可见,译科初试应该是在司译院设立考场并由司译院的官员作为考官。关于这一点从《通文馆志》的记载可见一斑。
    据《通文馆志》记载译科初试:“试官都提调、提调,参试官兼教授训上堂上。”[26]同书又记载:“复试设于礼曹,试官礼曹堂上、本院提调一员。参试官礼曹郎官一员,本院汉学参上官两员。提调及参上官皆自本院备拟,开场前一日送礼部入启。”[27]可见,译科初试在司译院举行,考官由司译院都提调和提调担任。译科复试考场设在礼曹,考官由礼曹官员和司译院提调一员担任。
    《续大典》记载:
    “译科”初试:司译院提调二员(或一员兼教授,无故则亦参)。同四学官各二员(该院差定)试取。
    【讲书】汉学“四书”临文,《老乞大》、《朴通事》见大典,《五伦全俻》新增。以上背讲,《直解小学》今废。
    【写字】蒙学《老乞大》(见大典),《捷解蒙语》(新增)。
    倭学《捷解新语》(新增)。
    清学《八岁儿》、《小儿论》(见大典),《老乞大》、《三译总解》(新增)。
    其余诸书,并今废。
    【译语】同《大典》。
    “译科”复试:司译院提调一员(二望),同四学官各二员试取。本曹堂上官、郎官各一员。
    

【讲书】同初试。
    

【写字】并同初试。
    【译语】并同初试[28]。
    这段史料证明,到了朝鲜王朝后期,对译科考试的试官进行了人员调整。但是,司译院提调仍然担任译科初试、复试的考官。
    译科考试合格者,赐译科出身白牌,上书写译科几等出身。译科出身者根据成绩被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分别授以从七品、从八品、从九品官,在司译院叙用[29]。
    1446年司译院提调将本院出身者根据等级分为上、中、下三等,以上等者为通事,中等者为押马、押物,下等者为打角夫,随使臣派遣到中国。《朝鲜王朝实录》记载:“司译院提调将本院出身者,第其上中下三等,启闻置簿,每当入朝,以上等者为通事,中等者为押马、押物,下等者为打角夫,兼考往来日月久近差定。”[30]
    以往司译院提调考察译官的勤慢,在其名下进行圈点,以此作为派遣赴京通事的依据。但是,这种将司译院出身者分为上中下三等,轮次赴京的方式也有一定弊端。
    1455年议政府据礼曹呈及司译院呈启:“司译院别设讲隶官三十人、别斋学官五十人,常习译语。且《六典誊录》节该,‘译科出身七品以下人,每月六衙日,翌日提调试其所读书,兼试言语,圆点置簿,当赴京之际,以圆点多者,差打角夫’,近年汉、蒙二学出身人,分为上中下三等,轮次赴京,自是圆点之法废坏。其中懒慢不习其业者,亦依次赴京,非唯无以劝课,亦且欺罔国家,甚为不可。请今后兼考仕日多少差送,以杜冒滥之弊。”[31]考虑到汉学、蒙学出身者被分为上中下三等,轮次赴京,以致懒慢不习业者也能赴京,影响译官学习的积极性。因此,决定今后还是由司译院提调实行圈点制度,以出勤多少为依据差送。以杜绝水平不够的译官滥竽充数之弊。
    总之,司译院都提调、提调在汉、蒙、倭、女直(清)学,官员的选拔、任用,处理院务、监督教学、考试,委派译官等事务中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三、司译院都提调、提调对蒙学的重视
        
    司译院都提调、提调任期久,事务繁重。不同时期司译院都提调、提调对蒙学的重视程度有所不同。因人而异司译院都提调、提调对蒙学的态度也影响着司译院的教学质量及译官掌握译语的水平。
    司译院设立之初,偰长寿为司译院提调。他意识到国家培养翻译人才很重要,关系到事大交邻。1394年11月19日偰长寿对汉、蒙学的习业、通事科考试等做了一些规定。
    《朝鲜王朝实录》记载:“司译院提调偰长寿等上书言:‘臣等窃闻治国以人才为本,而人才以敎养为先。故学校之设乃为政之要也。我国家世事中国,言语、文字不可不习。是以殿下肇国之初,特设本院,置禄官及敎官,敎授生徒,俾习中国言语、音训、文字、体式,上以尽事大之诚,下以期易俗之効。臣等今将拟议到习业、考试等项合行事务开写于后。一,额设敎授三员内,汉文二员、蒙古一员,优给禄俸。生徒额数,分肄习业,考其勤慢,以凭赏罚,并及敎授之官。一,习业生徒,鲜有自愿来者。令在京五部及各道界首府州,择良家子弟十五岁以下天资明敏者,岁贡一人。一,每三年一次考试,勿论是否本院生徒,七品以下人,但能通晓四书、《小学》、吏文、汉、蒙语者,俱得赴试。习汉语者,以四书、《小学》、吏文、汉语皆通者,为第一科,与正七品出身;通四书之半及《小学》、汉语者为第二科,与正八品出身。止通《小学》汉语者为第三科,与正九品出身。习蒙语者,能译文字,能写字样[32],兼写伟兀字者为第一科;只能书写伟兀文字,并通蒙语者为第二科,出身品级同前。其原有官品者,第一科升二等,第二科、三科各升一等。汉语第一科一人,第二科三人,第三科八人;蒙语第一科一人,第二科二人,通取一十五人,以为定额。若无堪中第一科者,只取第二科三科,又无堪中第二科者,只取第三科,不拘定数。一,每年都目各望,并录三人,以汉语精通者为头。虽差年、到数多余,亦不许录于语音精通人员之上,若三人俱通者,听以差年、到数为头。一,肄业三年,不能通晓汉、蒙语者,斥遣充军。一,考试中选者,人给红牌。一,通上写‘司译院敬奉王旨,某人可赐通事第几科几人出身者’。年月上,行使本院印信,提调以下具衔署名。下都评议使司,拟议施行。’”[33]
    以上史料证明,司译院规定:蒙学教授一员,优给禄俸。生徒没有自愿来者,在京五部及各道、界、首、府、州,每年选送一名生徒。每三年举行一次考试,不管是否司译院生徒,七品以下通汉、蒙语者都可以参加考试。学习蒙古语的分为第一科和第二科,能写八思巴字兼写畏兀儿体蒙古字者为第一科,授正七品官。只能写畏兀儿体蒙古字,并通蒙古语为第二科,授正八品官。学习三年不通蒙古语、汉语的充军。通过考试者发放红牌。提调以下都要签名。
    1442年右议政申槪为司译院提调时,对禄官、教授、各级官员以及汉、蒙、倭、女真等四学学生,作出了入本院须用所习语言,不得用乡语的规定。
    《朝鲜王朝实录》记载:“每至院中,一禁乡语,上而师长、僚官,相与应对,下而权知、生徒,招呼应诺,一用汉语。大而公事议论,小而饮食起居,一用汉语”。并令常考察,若有人用乡语,予以处罚。“初犯,附过。再犯,囚。次知一名三犯,二名四犯,三名五犯,以上移关刑曹论罪,禄官罢职,仍一年不叙前衔。权知,一年不许取才。生徒,随其所犯辄行棰楚。其余蒙、倭、女真学,亦依此例施行”。[34]
    世宗时期,汉、蒙、倭、女真学,依“四学”例供馈。学员享受政府津贴,故能安心学习。但到了成宗时期,供馈不继,贫寒生徒终日受饿,学业难持。
    1478年尹弼商、黄中、张有诚为司译院提调时报告:“今承传敎,蒙、倭、女真学兴属条件,商议以闻。一,蒙、倭、女真学人员及生徒等,率皆居外之人,故前此同居父兄弟侄皆并蠲役,其无亲属者则别给奉足,又给衣服。以此人皆求属,成才者多。今《大典》内:‘同居族亲中一人,毋定他役’,故其家内同居父兄子弟各自有役,只以奉足一人不堪留京,求属者甚罕。今宜户内三丁以下毋定他役,户内无人丁者给属别一人,并蠲贡赋外杂役,使之劝励,汉学亦依此例。一,汉、蒙、倭、女真学生徒等,世宗朝依四学例供馈,今无供馈,贫寒生徒终日朽腹肄业为难。四学儒生每学常供百人,然赴学恒未满其数。请移给剩数米,供馈劝励。一,蒙、倭、女真学岁贡生徒,依汉学例,年少聪敏者八人,令各道拣选上送,如不用心择送,其守令重论何如?”命给户内人丁二人、户内无人丁者给户别一人,生徒给半点心,每式年蒙学生徒五人、倭、女真学生徒各六人,其令外方选送。”[35]
    这段史料证明,世宗时期对司译院各级官员及学生教学活动要求严格,并向生徒提供供馈。到成宗时期,因供馈不继,愿入属之人不多,致使汉、蒙、倭、女真各学学员人数减少。因此,司译院提调建议,政府应该采取对生徒亲属免役,提供奉足等措施,鼓励司译院“四学”生徒入学的积极性,并增加岁贡人数。
    礼曹判书成伣意识到司译院在世宗朝人才辈出,到了成宗朝有学之士年迈,面临后继无人的状况。1493年礼曹判书成伣报告:“诸学中译语尤不精,买卖常语,尙不能通晓,其于天使接待时传语不差者有几人哉?近年提调类皆不知其语,取才时委诸其徒,不无用情徇私之弊,岂国家设法之意?今后提调以解汉语者任之。”[36]
    成伣认为司译院诸学译官翻译水平不高,买卖常语都不精通的原因:一是,成宗朝对司译院生徒的待遇不如世宗朝优厚,入属司译院的生徒人数不满额数。二是,监督司译院取才考试的提调官本身不懂诸学语言,考试中难免出现徇私舞弊、违背国家选拔优秀译官原则的事例。因此,政府规定今后司译院提调官以通汉语的人充任。
    到了17、18世纪,司译院都提调、提调极为重视司译院蒙学。朝鲜肃宗、英祖时期,朝鲜王朝一度对清朝统治产生危机意识,非常担忧满洲人被势力强大的西蒙古打败,而蒙古再度兴盛取清朝而代之。因此,司译院为了储备通蒙古语的译官,加强了对蒙学的蒙古语教学[37]。郑致和、闵鼎重、崔逸、李壄、赵文命、南泰良、金在鲁等大臣,在兼任司译院都提调或提调之职期间,均提出重视司译院蒙学的建议,而且被朝鲜国王所采纳。尤其,闵鼎重、金在鲁在兼任司译院都提调之职期间,为了提高司译院蒙学译官的会话能力,采取了设立偶语厅、修订蒙学教材等措施。
    显宗时期,闵鼎重认为应该重视司译院蒙学译官学习蒙古语,解决朝鲜使臣与蒙古人相遇时语言不通而相互交流困难的问题。肃宗时期,闵鼎重因才华超群而被委以重任,1680年被提升为左议政[38]。同年,闵鼎重兼任司译院都提调之职[39]。闵鼎重为司译院都提调时,非常注重对司译院译官的奖勤制度及提高译官会话能力的措施。他针对司译院译官出使清朝,经常出现汉学译官不通汉语、清学译官不通满语、而蒙学译官不通蒙古语的现象,认为这是因为司译院各学译官,只注重学习书本,而全不通语言的缘故。因此,1682年闵鼎重设立汉学偶语厅[40],规定让译官“以言语问答的形式” [41]学习译语,成绩优等者派一员为递儿随使臣一行赴京,以此作为对译官的奖勤之规,这对提高译官掌握语言能力起到了显着的效果。1682年闵鼎重在汉学设立偶语厅的同时,在蒙、倭、清学也设立了偶语厅。《通文馆志》记载:“四学偶语厅一百员。汉学五十员,蒙学十员,倭学二十员,清学二十员。康熙壬戌老峰闵相国广选四学年少有才者设”[42]。可见,在闵鼎重为司译院都提调时,1682年蒙学也以偶语之规作为译官的奖勤之规,提高译官的蒙语水准。
    闵鼎重为司译院都提调之时,意识到汉、蒙、倭、清四学中蒙学所习教科书讹误最多。1683年闵鼎重派遣熟悉当时蒙古语的译官到清朝与蒙古人接触,反复切磋加以厘正而翻译出八卷本《蒙语老乞大》,作为蒙学译官学习蒙古语的教材。
    《承政院日记》记载:“司译院官员,以都提调意启曰:‘本院诸学中,蒙学所习本业,语音渐讹,译官之赴燕者,皆不能通话。问情训习之际,不可无变改之举,故每于节行,择送熟习时话者,再三质问于彼人,翻作蒙淸《老乞大》各八卷,且买淸语《三国志》,抄作十卷,名为《三课摠解》矣。自甲子正月为始,蒙学则旧业《守成事鉴》、《伯颜波豆》、《孔夫子》、《待漏院记》之外,添以《新翻老乞大》,淸学则旧业《八岁儿论》之外,《新翻老乞大》、《三课摠解》,仍为定式敎诲,使之通行于科举与试才之时,何如?’传曰:‘允’”[43]。
    可见,司译院都提调闵鼎重针对当时蒙古语语音变化明显,而译官学习原有的教材很难通解蒙古语的这种状况,采取了对蒙学教材加以厘正,幷加以修订的措施。在蒙学仍使用原有的《守成事鉴》等五册的同时,从1684年正月开始添加新翻《蒙语老乞大》,用于译科与取才考试。
    金在鲁为司译院都提调时,强调重视蒙学、清学、汉学的语言教学,并对司译院蒙学教科书进行了调整及修订。1737年金在鲁废除蒙学原有的《守成事鉴》、《御史箴》、《孔夫子》、《伯颜波豆》、《待漏院记》等早期教材,以新修订的李缵庚所成册子《捷解蒙语》用于司译院蒙学[44]。
    总之,司译院都提调、提调对蒙学的态度,直接影响朝鲜王朝对司译院蒙学的重视程度。朝鲜显宗、肃宗、英祖时期,司译院都提调非常重视蒙学译官是否精通语言的问题,他们认为虽然译官的职位微贱,但朝鲜与中国事大交邻,译官的重要性是不可替代的。闵鼎重闵、金在鲁等为司译院都提调时所采取的措施,对提高蒙学译官实际会话能力起到了显着的作用。
    



    [1]《经国大典》卷一,第79页。
    [2]《通文馆志》卷一,第7页。
    [3]《经国大典》卷一,吏典,京官职条,第79-83页。
    [4]《通文馆志》卷一,沿革,官制条,第7页。
    [5]《经国大典》卷一,吏典,京官职条,第79页。
    [6] “乞递诸司都提调箚”,李元翼《梧里集》卷一,《韩国文集丛刊》56,景仁文化社,1990年11月,第312页。
    [7]《朝鲜王朝实录》《世宗实录》卷一九,日本,东京学习院东洋文化研究所,昭和三十一年(1956年)版,世宗五年三月乙巳条。
    [8]《朝鲜王朝实录》《世宗实录》卷一九,世宗五年二月庚申条。
    [9]《朝鲜王朝实录》《成宗实录》卷九四,成宗九年七月癸亥条。
    [10]《朝鲜王朝实录》《成宗实录》卷二六六,成宗二十三年六月丙午条。
    [11]《朝鲜王朝实录》《成宗实录》卷二一七,成宗十九年六月辛酉条。
    [12]《朝鲜王朝实录》《成宗实录》卷二五七,成宗二十二年九月甲申条。
    [13] 金尚容《仙源遗稿续稿》, 箚,“乞解兼带箚(乙亥二月)条”,1640年刊本。
    [14] “乞递司译院都提调箚”,李元翼《梧里集》卷四,《韩国文集丛刊》56,景仁文化社,1990年11月,第312页。
    [15]《通文馆志》卷二,奖勤,入属条,第14页。
    [16]《朝鲜王朝实录》《成宗实录》卷三五,成宗四年十月戊辰条。
    [17]《朝鲜王朝实录》《成宗实录》卷一六九,成宗一五年八月壬戌条。
    [18]《朝鲜王朝实录》《成宗实录》卷一七七,成宗一六年四月壬戌条。
    [19]《通文馆志》卷二,奖勤,第16-18页。
    [20]《通文馆志》卷二,奖勤,第15-19页。
    [21]《经国大典》卷三,礼典,取才条,第279页。
    [22] 柳希春《眉岩集》卷十,日记癸酉,1897年刊本。
    [23]《朝鲜王朝实录》《成宗实录》卷一二,成宗二年九月壬寅条。
    [24]《朝鲜王朝实录》《世祖实录》卷四,世祖二年六月乙丑条。
    [25])《经国大典》卷三,礼典,诸科条,第215-218页。
    [26]《通文馆志》卷二,奖勤,第15页。
    [27]《通文馆志》卷二,奖勤,第16页。
    [28])《续大典》卷三,礼典,诸科,译科,朝鲜总督府中枢院、1935年版,第214-215页。   
    [29]《经国大典》卷三,礼典,诸科条,第156页。
    [30]《朝鲜王朝实录》《世宗实录》卷一一三,世宗二十八年九月庚寅条。
    [31]《朝鲜王朝实录》《端宗实录》卷一三,端宗三年一月壬申条。
    [32] 注:“字样”当指八思巴字。
    [33]《朝鲜王朝实录》卷六,太祖三年十一月乙卯条。
    [34]《朝鲜王朝实录》,《世宗实录三》,卷九十五,世宗二十四年二月乙巳条。
    [35]《朝鲜王朝实录》《成宗实录》卷九十八,成宗九年十一月戊寅条。
    [36]《朝鲜王朝实录》,《成宗实录》卷二百八十二,成宗二十四年九月壬辰条。
    [37] 拙文《17、18世纪朝鲜重视司译院蒙学的背景》,《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集刊》第6辑,2010年1月,第593页。
    [38]“左议政老峰闵公墓志”,李縡《陶庵集》卷四十一,1803年刻本。
    [39]《承政院日记》,国史编撰委员会影印,1969年,肃宗六年九月戊辰条。
    [40]《备边司誊录》,国史编撰委员会影印,1959年,肃宗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条。
    [41]《承政院日记》,肃宗三十七年四月壬戌条。
    [42]《通文馆志》卷一,第10页。
    [43]《承政院日记》,肃宗九年八月癸丑条。
    [44] 拙文《17、18世纪朝鲜重视司译院蒙学的背景》,第600-6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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