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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海昏侯墓的乐钟制度


    江西南昌海昏侯墓为西汉海昏侯国第一代海昏侯刘贺之墓,虽然正式的发掘报告尚未公布,但随葬乐钟的基本情况则已频繁见于媒体报道与博物馆展览陈列,著名音乐史专家王子初先生亦在《中国国家地理》期刊上撰文讨论了其组合情况。因此可以确定的是:海昏侯刘贺墓共随葬编钟24 件,其中甬钟10 件、钮钟14 件。同时墓内出土编钟架座两套4 件,故知是两堵单独的编钟,其中14 件钮钟出土时正悬于编钟钟虡上,所以其余10 枚甬钟也自当悬于一虡(出土时有8 枚甬钟位置邻近,但由于地震、塌陷等缘故,另2 枚甬钟散落至旁侧。从常见编列方式推测,不应存在2 件乐钟自成一肆的做法,故推测本就是悬于一虡的)。
    然而,这样就与已知的南越王墓编钟、洛庄汉墓编钟、大云山汉墓编钟的悬列方式产生了差异:这三座墓葬虽然年代略异,但随葬编钟的钟体个数与悬列方式却基本相同,均为甬钟5件、钮钟14件,形制相若、大小相次,悬于一架上下两层结构的钟虡之上,故常被认为是西汉前期皇室的用乐规范。而南昌海昏侯墓的钮钟也恰为14件,两相参照,自然会让人得出其10 件甬钟当是由两套各5 件的甬钟组合而成的观念。
    但是,从南昌博物馆及首都博物馆所展出的7件海昏侯甬钟来看,情形却绝非如此。实际上这7 件甬钟是根本无法分出两套的,其中体积最大的两件甬钟通高约在70厘米,尺寸相近(尺寸数据据笔者现场目测并拍照后校验所得),而次小的三件甬钟通高约在60 厘米,亦是尺寸相近,剩下的两件则尺寸依次递减,通高分别约为50 厘米与40 厘米。另据江西省考古所同事告知,其他残破的3 件甬钟尺寸远小于居中的3 件,那么又如何能够从尺寸上将这些编钟分为等数的两套呢?
    再来看纹饰,所展出的7件甬钟至少可区分为素面系、方格形米字纹系与勾连云纹系三种不同的装饰风格。如其中最大的两件,钲间及篆间皆装饰汉代编钟常见的方格形米字纹,环状螺旋枚,鼓部素面,甬管上亦镂刻三角形花纹;而第三件乐钟却钲间、篆间及甬管上均是素面;第四件乐钟又为方格形米字纹装饰,但第五件乐钟钲间与篆间则装饰较粗的勾连云纹,使器表有近似浮雕般的凹凸不平之感,与其他甬钟的差异一望即知;第六件乐钟钲间与篆间又改为装饰方格形勾连云纹,甬管上勾连状几何纹饰亦与前述诸钟截然不同;第七件乐钟虽然亦装饰方格形米字纹,但却使用向心式螺旋钟枚,并不见于其他乐钟。所以总体看来,这10 件甬钟应该并非是同时铸造而成,而是丧葬时有意拼凑出来的。无论从尺寸(决定音律) 还是装饰角度都无法清晰地将其区分为两组各5 件的甬钟,况且墓中又只为其准备了一列钟虡,出土位置亦基本集中而并未分作两处摆放,因此我们更倾向于认为,这10 件甬钟本就是有意拼凑出的一肆乐钟。
    其实,从业已发现的西汉编钟来看,我们大可不必拘泥于统一乐制的观念,而将海昏侯墓编钟苛求与上述三套编钟相同。秦世焚书之后,礼乐失传,《汉书·艺文志》曾记载:“周衰俱坏,乐尤微眇”,所以西汉时期的乐器制度本就凌乱不堪,而并不存在普遍推广的定式。如山东临淄稷山一号墓中出土的西汉早期编钟便包括甬钟4件、钮钟9 件,虽然皆是小型明器但钟体鎏金,制作精美;西安北郊红庙坡汉墓出土西汉早期陶质编钟亦是甬钟4 件、钮钟9 件,通体皆素面,但内壁尚制有调音之用的楔形音脊,说明是有意模仿实用编钟来制作的。很显然这两组精心而备的编钟悬列方式就与此前三套并不一致;此外西安范南村M92 亦出土了西汉早期的陶质编钟,但组合却为甬钟5 件、钮钟10 件;四川绵阳永兴双包山1 号西汉墓则又仅有陶钮钟7 件,形制相同,尺寸递减;江苏仪征张集团山西汉墓(武帝时期)出土陶钮钟一套9 件,器身饰云雷纹;湖南长沙马王堆三号汉墓亦出土木质编钟一套,为10 件尺寸依次递减的钮钟,出土时正悬于一架钟虡之上。这些西汉编钟虽然并非铜质,但组合完整,且分布地域广袤,足以呈现出西汉时期各地乐制的多样性面貌。
    而且根据已有的汉代编钟测音报告可以知道,汉代乐人对于编钟性能的把握是远逊于先秦时期的,所以汉人用乐,多是直接仿造或延续战国时期的乐器制度罢了。在这种模仿的过程中,各地也自然就会出现不同的古乐蓝本,因为战国时期各地的乐制本就不是统一的。所以,我们不仅发现汉代有将10 件编钟悬于一肆的多项例证,在先秦时期这种数量方式也是大量存在的,如河南新郑乐器坑、河南叶县旧县M4、洛阳解放路陪葬坑、荆州天星观二号墓、河北易县燕下都M16、山东临淄淄河店M2 等地所出编钟序列中便皆存在将10件乐钟自成一肆摆放的悬列方式,说明其在东周时期便已十分盛行,是一种较为固定的乐器制度。先秦乐人对其音律搭配是有着相应安排的,而不是随意下葬所致,故其才能被进一步传承至西汉之世,成为海昏侯甬钟的礼制蓝本。
    由此便初步揭示出海昏侯墓10件甬钟成列悬挂的制度渊源问题。但是,为什么墓主人的这套甬钟在尺寸、纹饰上皆并不成套而采用拼凑成组的方式呢?实际上,我们应该知道,铸造乐钟与随葬用钟是并不相同的概念,由于钟磬易损,墓主人在生前往往会铸造不同批次的乐器,而在下葬时则会从中选择几套或者挑选若干件音律保存较好的乐器来凑成所需编列之数。正如在洛庄汉墓乐器坑中所见到的那样,虽然编钟仅有一套,但编磬却同时有六套之多,其中每套20 件的有四套,14 件的一套,13 件的一套,其中仅有一套与编钟搭配,而其余五套在坑内分两列由北向南依次陈列,正反映出其在生前铸造乐器数量之巨。而且每套20 件的编磬应是这一时期的常制,所以14 件和13 件的两套编磬显然是出现了缺损的情况。其实这种拼凑乐钟的现象在先秦时期也是十分常见的,学者们早有专论,兹不赘述。汉世之后,陶制明器编钟易于制作,自不必论,而铜质钟磬亦必然会出现与先秦时期相似的拼凑现象,更何况海昏侯刘贺从山东至于南昌,流徙千里呢!
    综上所述,笔者有以下三点基本认识:一、汉代编钟的使用并无统一的制度规范,这在秦汉之后便一直如此,宋人马端临曾评价称:“《乐经》散亡,无所依据;秦汉之后,诸儒自相非议,不足取法”。所以我们不用将海昏侯墓编钟与南越王墓编钟、洛庄汉墓编钟、大云山汉墓编钟的悬列方式苛求一致,而直接从钟体尺寸、装饰纹样、悬列方式上将其理解为一肆10 件的甬钟和一肆14 件的钮钟搭配;二、考古资料所见西汉编钟的多种器用规范在东周时期皆有所本,说明汉世用乐遵循着不同的古乐版本,存在不同的礼制渊源。是故汉初叔孙通肇制礼仪时,齐鲁诸儒皆“非之”,正表明其对古礼的理解存在差异;三、从现有编钟资料来看,西汉墓葬中并无刻意将钟磬按照《周礼》所载乐悬制度来特殊摆放的用意,随葬用钟与宗庙礼乐可能是并不完全相同的,所以用乐悬之说来建构西汉时期的用乐等级恐怕是要慎之又慎的。(作者单位:厦门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
    (原文刊于:《中国文物报》2015年5月6日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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