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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談里耶秦公文書的流轉


    (吉林大學古籍研究所)
    里耶秦簡於2002年發現,2003年有少量公佈,但研究文章已甚夥。近日《里耶秦簡〔壹〕》面市,收有一號井第五、六、八層2600餘枚木牘,[1]內容基本是行政文書,內容繁複、精彩。關於里耶秦公文書如何流轉的問題,以往已有一些學者作了討論,但當時公布資料較少,特例較多,從中找出規則不易。這2600餘枚木牘的公佈,終於使我們可以比較全面的考察一下里耶秦行政文書的送發批轉,爲探索秦代辦公提供了一個有趣視角。
    我們發現,即使單從里耶木牘本身考察,還是能探索到秦公文書流轉一些規律的,下面先歸納一下這些規律:
    一、文書中的“手”爲書寫之義。但其中若有“某手”字樣,也並不意味着一定是“某”所抄,因爲我們所看到的文書不一定是原本,有很多情況是其他抄手轉抄的複本,這些轉抄者且把“某手”字樣連帶轉抄。
    二、如能確定文書發文部分未經轉抄,則牘正面的發文應爲牘背左下角簽署“甲手”的“甲”所書。[2]如文書發文部分是被轉抄的,則牘正面的發文一般不是“甲”所書,而爲其他人所書。
    三、如能確定文書批文部分未經轉抄,則牘正面的批文爲緊接此批文後“乙手”的“乙”所書,若有第二次、第三次批文,則爲緊接第二次、第三次批文後的“丙手”的“丙”或“丁手”的“丁”所書。如能確定文書的批文部分是被轉抄的,則發文與批文均爲其他人(如“戊”)所書,並且,緊接首次批文(或第二次、第三次批文)後面的“乙手”(或“丙手”、“丁手”)字樣也被“戊”一併轉抄,且轉抄者“戊”的名字一般不在複本中出現。
    四、如果發文與批文(含首次批文或第二次或第三次批文)爲同一字跡,在可確定最後一次批文未被轉抄的情況下,此文書一般爲最後一次批文後標明的“某手”的“某”所抄寫。
    五、若牘背記有文書送達時間的“某時某人以來”與發文、批文字跡不同,一般來說,要麽文書的發文部分,要麽文書的首次批文部分,要麽文書的第二次批文部分,要麽文書的第三次批文部分,總之,這幾部分其中之一應未經轉抄。若“某時某人以來”與發文、批文字跡相同,一般來說,此文書爲抄件,轉抄者(如“戊”)不僅把發文、批文,還把原記有的文書送達時間也一併抄寫了。
    六、緊接牘背“某時某人以來”下,應是“某發”或“某半”這樣的文字,表明此牘爲“某”所拆啓。
    下面我們舉兩枚秦牘實物來做說明:
    廿六年三月壬午朔癸卯,左公田丁敢言之:佐州里煩故爲公田吏,徙屬,事荅不備,分負各十五石少半斗,值錢三百一十四。煩冗佐署遷陵。今上責校券二,謁告遷陵令官計者定,以錢三百一十四受旬陽左公田錢計,問何計付,署計年爲報。敢言之。A
    三月辛亥,旬陽丞滂敢告遷陵丞主:寫,移,移券,何爲報。敢告主。/兼手。B
    廿七年十月庚子,遷陵守丞敬告司空主,以律令從事,言。/慮手。即走申行司空。C【8-63】
    十月辛卯旦,朐忍秦士伍狀以來。/慶半。D      兵手。A【8-63背】
    木牘圖像可參圖一。A部分是發文部分,爲旬陽左公田名“丁”所發,若不考慮是否存在被轉抄的情況,此發文應是“兵”所寫。B部分爲第一次批文,是旬陽丞“滂”批示,要求把發文的內容轉達與遷陵負責人,若不考慮是否存在被轉抄的情況,此批文是“兼”所寫。C部分是第二次批文,爲遷陵丞“敬”批示,要求把發文及首次批文的內容轉達與遷陵司空負責人,以律令從事,上報,並交付“申”送達遷陵司空。若不考慮是否存在被轉抄的情況,此批文應爲“慮”所寫。D部分是送達時間的記錄,記此爲貫籍爲朐忍縣秦里士伍“狀”送到,並且由遷陵縣小吏“慶”拆啓。
    再從字跡看,A部分與B部分字跡同一,應爲一書手所寫。C爲另一種字跡。D又爲另一種字跡。
    因D部分的字跡與A、B部分及C部分字跡皆不相同,由此可知,A、B部分與C部分應該是文書原來筆跡,未經他人轉抄。
    如果發文部分未爲他人所轉抄的話,A部分應爲牘背左下角兵所寫。但A部分與B部分字跡同一,可知A部分非兵所寫,而爲兼所轉抄。C部分字跡應該是慮所寫。
    所以,這件文書的流轉情況是:秦始皇廿六年三月癸卯,旬陽左公田丁向旬陽縣廷報告“煩”在旬陽縣兩次任職內沒有照顧好小豆,以致歉收,應罰款錢三百一十四,煩現在在遷陵當冗佐,故要求遷陵代旬陽追繳此筆罰款。旬陽縣庭收到左公田丁的文書後,三月辛亥(在左公田丁發文八天後),旬陽丞滂在後面批示,要遷陵向煩追繳款項(形成第一次批文)。並由兼這個人書寫批示並轉抄丁的發文(丁的發文送達旬陽縣庭時應記有文書送達記錄,兼轉抄時略去)。兼所抄寫的這份文書在秦始皇廿七年十月辛卯旦送達遷陵縣庭,爲慶拆啓。在九天後,十月庚子,遷陵守丞敬做了批示,要求遷陵司空以律令從事(形成第二次批文)。這個批文是慮所寫的,並交付申送到遷陵司空處。交付申的文書應該又是被遷陵縣某個小吏轉抄的複本,而旬陽縣庭交付遷陵縣庭的這份文書的流轉即到此結束,藏於遷庭縣庭了。
    下面再談談我們篇首認定的里耶秦公文書流轉這些規律的原由是什麽:
    一、文書中的“手”爲書寫之義,由下揭材料可以證明:
    牘8-755+8-756云:“丞言徒隸不田,奏曰:司空厭等當坐,皆有它罪,【8-755】耐爲司寇,有書,書壬手。”牘8-487+8-2004:“丗四年八月癸巳朔癸卯,戶曹令史疏書廿八年以盡丗三年現戶數牘背,移獄具集上,如請史書。/手。”據上可知,“手”確是“書寫”意。又牘8-761、8-763、8-764、8-766、8-1239+8-1334、8-1540、8-1545、8-1574+8-1787、8-1580、8-2245、8-2246、8-2247、8-2249等爲稟食文書,每件文書必有三小吏參與出稟,如牘8-763:“粟米一石二斗半斗。   ·丗一年三月癸丑,倉守武、史感、稟人援出稟大隸妾并。   令史視平。感手。”其中“感”是出稟者,又是手者(這種稟食文書中的手者一般是史或佐),亦可見手只能理解爲“書寫”。[3]
    二、在里耶秦文書中,批文後都標有“某手”字樣,唯獨發文之後沒有“某手”,既然文書的每一次流轉都需要把何人所書標明,若唯獨發文未記書寫者,這是不合情理的。那麽,也只能把牘背左下角簽署“某手”的“某”認定爲第一次流傳的發文的書寫者。在可以確定發文部分是未經轉抄的文書中,可明顯認出,牘背左下角簽署“某手”的“某”與牘正發文就是一人所書,如8-157“壬手”的“壬”,8-158“欣手”的“欣”,就是發文的書寫者。當然我們也常能看到牘背左下角簽署“某手”的“某”與發文字跡不一樣的情況,這種情況是由他人轉抄造成的。
    三、如果把一篇文書全部轉抄,那麽,牘背記載文書送達時間的“某時某人以來”這樣的文句,該轉抄者自己抄寫也就可以了,一般情況下,沒有必要刻意找另外一個人用不同的字跡去寫。這也就解釋了爲什麽上文說,若牘背送達時間記錄那部分字跡與發文、批文字跡不同的話,要麽文書的發文部分,要麽文書的首次批文部分,要麽文書的第二次批文部分,要麽文書的第三次批文部分其中之一應未經轉抄。
    四、緊接牘背“某時某人以來”下,都是“某發”或“某半”這樣的文字,[4]《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中有兩枚牘,一作 “六月乙亥水十一刻刻下二,佐同以來。/手。”(牘8-60+8-565+8-665+8-748背);一作“□□水下□刻□□以來。/元手。”(牘8-75+8-166+8-485背)。細察牘文,這兩個“手”都是“半”的誤釋。
    明白了這些規則後,我們再來考察里耶文書,便能從中發現以前忽略的一些細節:
    牘8-60+8-656+8-665+8-748:十二月戊寅,都府守胥敢言之:遷陵丞膻曰:少內巸言冗佐公士僰道西里亭貲三甲,爲錢四千丗二。自言家能入。爲校券一,上,謁告僰道受責。有追,追曰計廿八年□責亭妻胥亡。胥亡曰:“貧,弗能入。”謁令亭居署所。上真書,謁還□□僰道,弗受計。亭謾當論,論。敢言之。E
    十二月己卯,僰道敢告遷陵丞主,寫事,敢告主。/冰手。F六月庚辰,遷陵丞昌告少內主,以律令□手。/六月庚辰,水十一刻刻下六,守府快行少內。G
    六月乙亥水十一刻刻下二,佐同以來。/元半。H
    木牘圖像可參圖二。十二月戊寅僰道都府守胥發文與僰道縣庭,[5]其內容是遷陵丞膻、遷陵少內巸向僰道追索亭欠款錢四千丗二,[6]僰道都府依來文追索但未要來。此發文原件應爲僰道某小吏所寫,但牘背左下角遺漏未標。兩天後,十二月己卯,由僰道守批文,要移書遷陵縣庭,此批文由僰道小吏冰所寫,由E與F字跡一致可知,冰還轉抄了發文部分(發文原件應已經保留在僰道縣庭了)。第二年六月乙亥由佐同帶到遷陵縣庭,由遷陵小吏元拆啓。第三天後即六月庚辰再由遷陵縣庭丞昌轉與遷陵少內負責人,由某手書寫批文(G與E、F字跡不一致,可知G部分未被轉抄,但手的名字正好殘去),並由守府快行(我們也可以猜到遷陵縣庭丞昌轉與遷陵少內負責人的文書應是該文書的抄件,原件即藏於遷陵縣庭了)。
    上面所揭的牘8-63、牘8-60+8-656+8-665+8-748只是里耶秦行政文書中流轉比較有規律的一種,但由於文書流轉的複雜性,里耶秦牘還存在一些複雜的文書,乍視之下,不是很好分析。下面我們對兩件秦牘略做說明,其他行政文書的流轉可以依此類推,不再多舉了:
    在《文物》2003年第1期率先發表,但未收入到《里耶秦簡〔壹〕》中的,有十二枚除人名外主榦內容基本相同的追責文書,[7]發文都標爲“敬手”,但這些“敬”的字跡又有所差別,肯定不是一人所書,這是怎麽形成的呢?
    據我們考察,這十二枚秦牘每枚的發文(陽陵司空騰所發)、第一次批文(陽陵縣所批)、第二次批文(陽陵縣所批的追文)的字跡一致,故第二次批文應該是最後寫成,我們先按第二次批文的時間把它們分爲五類:
    (1)、丗四年六月戊午:J1⑨1,第二次批文後標爲“堪手”;
    (2)、丗四年六月壬戌:J1⑨10,第二次批文後標爲“糾手”;
    (3)、丗四年七月辛卯:J1⑨3、J1⑨12,第二次批文後標爲“堪手”;
    (4)、丗四年八月癸巳:J1⑨2、J1⑨5、J1⑨6、J1⑨7、J1⑨8、J1⑨9、J1⑨11,第二次批文後都標爲“堪手”,其中J1⑨11的第二次批文後漏署手名;
    (5)、丗四年八月甲午:J1⑨4,第二次批文後標爲“堪手”。
    從字跡上看,牘J1⑨1-12發文(包括第一次批文、第二次批文)部分,丗四年六月戊午(J1⑨1)、丗四年六月壬戌(J1⑨10)爲一個手跡(字跡α);丗四年七月辛卯(J1⑨3、J1⑨12)爲一個手跡(字跡β);丗四年八月癸巳(1⑨2、J1⑨5、J1⑨6、J1⑨7、J1⑨8、J1⑨9、J1⑨11)、丗四年八月甲午(J1⑨4)爲一個手跡(字跡γ)。而牘背左下角對應發文處的“敬手”與這三種字跡有嚴格的對應關係,即丗四年六月戊午(J1⑨1)、丗四年六月壬戌(J1⑨10)的“敬手”二字爲字跡α;丗四年七月辛卯(J1⑨3、J1⑨12)“敬手”二字爲字跡β;丗四年八月癸巳(1⑨2、J1⑨5、J1⑨6、J1⑨7、J1⑨8、J1⑨9、J1⑨11)、丗四年八月甲午(J1⑨4)“敬手”二字爲字跡γ。(書手α、β、γ的特徵字對照參表一。)
    這十二枚文書皆於丗五年四月乙丑由洞庭郡假尉觿批復(第三次批文),後標“嘉手”,雖然字跡有的工整有的潦草,但這十二枚牘上的第三次批文從整體看可能還是一人所書(如果不是一人所書的話,那就應該存在代筆的可能,不過即使有代筆的存在,也不太影響下面我們對該公文書流轉所做的總結)。第三次批文字跡與發文、一次批文、二次批文皆不相同,可以認定爲嘉所寫。
    分析到這裏,我們也就能弄明白這十二枚追責文書是怎麽形成的了:這十二枚木牘最初都是在陽陵做小吏的敬所寫,但被某些小吏轉抄成複件,從木牘上沒有送達記錄以及木牘後有洞庭郡的批文可以看出,這些木牘一定是被洞庭郡的小吏所轉抄而成,真正在陽陵做吏的敬所寫原件應該被收藏於洞庭郡了。洞庭郡中,具有α字跡的書手α轉抄了牘J1⑨1、J1⑨10;具有β字跡的書手β轉抄了牘J1⑨3、J1⑨12;具有γ字跡的書手γ轉抄了牘1⑨2、J1⑨4、J1⑨5、J1⑨6、J1⑨7、J1⑨8、J1⑨9、J1⑨11。由洞庭假尉觿在丗五年四月乙丑統一批復,由嘉寫成後,再送往遷陵縣庭。從這十二件文書出土於里耶看,它們已經送達到了遷陵縣庭,但木牘上並沒有收文記錄,這大概是沒有地方再寫,收文記錄便記在了別處。[8]
    在《文物》2003年第1期率先發表,但未收入到《里耶秦簡〔壹〕》中的,還有二枚發文完全相同的洞庭郡下發遷陵縣庭的文書,分別標號爲J1⑯5、J1⑯6。[9]
    下面先看牘J1⑯6是如何流轉的:廿七年二月庚寅洞庭守禮發文,[10]發文是洞庭的小吏如所寫(此牘爲如所寫的原件,未被轉抄),三月戊申由聞令帶來,[11]遷陵小吏慶拆啓。兩天後即三月庚戌由遷陵守丞敦狐作第一次批文,這次批示是給遷陵尉的,要他如律令從事,該次批文由釦所寫(未被轉抄)。並由某人寫成文書複本,複本當天即由袑送往遷陵尉處,如所寫發文、釦所寫第一次批文的原件留縣庭。三月戊午遷陵丞歐再在如所寫的原件上寫第二次批文(大概遷陵縣庭需通知的遷陵尉等官府都已收到文書,並給縣庭回了消息),這次批文的內容是報告遷陵縣已把洞庭郡下發的文書傳達到有關部門,且要上行洞庭郡(由批文的“敢言之,寫上,敢言之”亦可知這是件上行文書),這次亦由釦所寫(未被轉抄),第二次批文由某人(很可能也是釦)同時抄寫到另牘,另牘於第二天己未由送出(所送的地點應是洞庭郡),此牘留縣庭。[12]
    下面再看下牘J1⑯5是如何流轉的:廿七年二月庚寅洞庭守禮發文,發文是洞庭的小吏如所寫(此牘爲如所寫的原件,未被轉抄),二月癸卯由辰帶來,遷陵小吏羽拆啓。但是由於某種原因,尚未被遷陵縣丞批復,該牘卻被流轉到其他地方。三月癸丑這天又由匄帶來,由邪拆啓。三天後丙辰,由遷陵丞歐作出第一次批示,告訴相關部門,要如律令行事,又說,前書已經下發了,這次由匄帶來洞庭守禮這件牘是發重了的。該批示由釦所寫(未被轉抄)。該文書由某人抄成複本後,把複本下發到相關部門,此牘留縣庭,複本丙辰當天即由尚下行。
    那麽,爲什麽完全相同的洞庭守禮的發文要發送兩次給遷陵縣庭呢?我們猜想,大概就是因爲二月癸卯由辰帶來、羽拆啓的文書(即牘J1⑯5)因某種原因被流轉到其他地方,遷陵縣庭無法批復,也無法給相關部門下達執行,所以,洞庭郡把洞庭守禮的文書又發了一遍(即牘J1⑯6),牘J1⑯6於三月戊申由聞令帶來。不過,五天之後即三月癸丑,早先不知流轉到何處的牘J1⑯5又由匄帶回遷陵縣庭。所以,遷陵縣庭在牘J1⑯5的批文就說:這件牘內容與上件文書重複了。
    圖一:牘8-63的A、B、C、D          圖二:牘8-60+8-656+8-665+8-748的E、F、G、H
                   
    表一:牘J1⑨1-12發文(包括第一次批文、第二次批文)部分字跡分類與特徵字表

    

    J1⑨1

    J1⑨10

    J1⑨3

    J1⑨12

    J1⑨2

    J1⑨4

    J1⑨5

    J1⑨6

    J1⑨7

    J1⑨8

    J1⑨9

    J1⑨11

    署

    

    

    

    

    

    

    

    

    

    

    

    

    敢

    

    

    

    

    

    

    

    

    

    

    

    

    報

    

    

    

    

    

    

    

    

    

    

    

    

    有

    

    

    

    

    

    

    

    

    

    

    

    

    之

    

    

    

    

    

    

    

    

    

    

    

    

    牘背左下角的“敬”

    

    

    

    

    

    

    

    -

    

    -

    

    

    

    α字跡

    β字跡

    γ字跡

    注:γ字跡的書手對於“之”有兩種寫法,一是,一種是,如在J1⑨8中即兩種寫法並存。α字跡“敬”兩種不同的寫法應該也是書手變換字跡而造成的。
    (編者按:    
[1]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秦簡〔壹〕》,文物出版社,2012年1月。
    [2]有些學者已經注意到了牘背左下角簽署“甲手”的“甲”與發文的密切關係,如高榮先生說:“不論是哪種類型的文書(上行、下行或平行文),其始發時書寫者的簽名一般都置於正文背面的左下角。”參看高榮:《秦代的公文記錄》,《魯東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6年第3期,第42-46頁。
    [3]參看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1月,第5頁。邢義田:《“手、半”、“曰啎曰荊”與“遷陵公”——里耶秦簡初讀之一》,“簡帛網”,2012年5月7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685#_ftnref3。
    [4]“半”字的考釋參看陳劍:《讀秦漢簡札記三篇》,《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第四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12月,第370-376頁。
    [5]由十二月戊寅與十二月己卯只有一天間隔可知牘中“都府”必是僰道都府,不能是遷陵都府。
    [6]這裏要說一下,僰道都府守胥發文所依據的文書必是遷陵少內發文,遷陵丞膻首次批復後送交僰道縣庭,再由僰道縣庭轉與僰道都府。
    [7]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湘西土家族自治州文物處、龍山縣文物管理所:《湖南龍山里耶戰國——秦代古城一號井發掘簡報》,《文物》2003年第1期,圖一二-圖二○。在張春龍主編的《湖南里耶秦簡(一)》、《湖南里耶秦簡(三)》、《湖南里耶秦簡(四)》(重慶出版社,2011年3月)三書中,有更爲清晰的圖版。
    [8]林進忠先生已經區分出了十二枚秦牘的發文(包括一次批文、二次批文)部分分別爲三個書手所書,但他未把牘背“敬手”的字跡與這三個書手聯繫起來,也不認爲嘉是三次批文的書寫者。參看林進忠:《里耶秦簡“貲贖文書”的書手探析》,《湖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年第4期,第28-35頁。
    [9]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湘西土家族自治州文物處、龍山縣文物管理所:《湖南龍山里耶戰國——秦代古城一號井發掘簡報》,《文物》2003年第1期,圖二一-二二、圖二四-二五。在張春龍主編的《湖南里耶秦簡(二)》(重慶出版社,2011年3月)一書中,有更爲清晰的圖版。
    [10]“廿七年”的“廿七”兩字原缺,據牘J1⑯6補。
    [11]“三月”的“三”字原缺,據本牘相關日期及張培瑜:《中國先秦史曆表》(齊魯書社,1987年6月)補。
    [12]遷陵尉上報遷陵縣庭亦是上行文書,亦需用“敢言之”,但此牘的第二次批文不能是遷陵尉所作的原因是:第一次批文和第二次批文都由釦所寫,並且字跡一致。釦不可能既服務於遷陵縣庭,又服務於遷陵尉。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