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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伟明]台湾少数民族的丧葬民俗文化(2)


    或有以葬具葬尸,其葬具质料构成,则以木石材料为多见。北路诸罗番坑仔等社,“番亡用枋为棺,瘗于厝边,以常时什物悬墓前,三日外,阖家澡身除服,又与别社期年三月十日者不同。”[12]有些则只有富者贵族方用棺木,所谓:“富者棺木,贫者草席。”[13]也有用石棺为葬具。北路诸罗番阿里山等社,“凡遇父母兄弟夫妇之丧,头裹皁布,号哭十日,不言不笑,不履门外,葬用石板四片,筑四方穴,屈曲尸膝,坐埋于中,上盖以石板,覆以土。”[14]也有以窑缸为葬,北路诸罗番傑巅、大武垅等社,“番死,名麻八歹,当未葬时,在社鸣锣,丧家披发,皁布裹头,而止露二目,亲属酹死者以酒,哭尽哀,以大窑缸作棺,瘗本厝内。”[15]也有一些以树身为葬尸之处。北港“王字番”,“死后刳大树以尸入其中,仍以树皮包裹,隔年胶合无缝,树杆苍翠胜常,子孙常以牲牢祀之。”[16]树葬,又有称为风葬,实际上是一种古老的丧葬形式,在中国古代,南北地区的少数民族,都曾以树为葬,当然形式乃不尽相同。台湾少数民族,以树为葬,可能也是对其原始狩猎时代树居生活的某种追忆意识的反映。台湾地区湿热多雨,林木茂盛,居住在深山密林的少数民族,对森木林木有着特殊的感情与寄托,其葬尸于树,并以树为祀,拜祭先人,可能也是出于祖先崇拜、自然崇拜思想观念的影响。
    台湾少数民族葬具构成,反映了台湾少数民族葬具应用的多样化与不规范性。一方面说明了台湾少数民族丧葬民俗文化的丰富多彩,地方民族特色浓厚。另一方面也可能反映了台湾少数民族的文化习俗与精神意识,至少在明清时期,仍具有相当的原始性。因为按照葬具演变的一般历史规律,随着生产力与科学文化水平的发展进步,人类认识水平的提高以及科学思想意识的普及吸收,葬具的发展必然趋向统一,更为简化。所以台湾少数民族葬具构成的多样化,应该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其思想文化意识仍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上。
    3.丧葬礼仪
    丧葬礼仪,是指在丧葬民俗文化活动中所表现的各种仪式礼制活动。台湾少数民族,由于其生产力发展与思想文化发展水平有限,因此表现在丧葬礼仪中,显得松散异化,缺乏规范性与连贯性,尚未建立一套相对较为统一完整的礼仪制度,其中不少丧葬礼仪习俗,更与正统的封建思想文化格格不入。
    丧葬礼仪,一般包括葬前礼仪与葬后礼仪。葬前礼仪包括招魂、告丧、洗尸、易服、送魂、停殡、出殡等。台湾少数民族的葬前礼仪,大体上也包括类似的内容,而在具体的问题上,则主要表现了其地方民族特色。
    如告丧,主要是把死讯知会亲人或族人。台湾各地的少数民族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彰化地区,“人死,结彩于户,鸣钟舁尸,诣亲属之门,各酹酒其口,抚摩再三,志永诀也。既遍,然后归家,瘗之。”[17]凤山地区少数民族,“死则悬黑布于竿,鸣锣使同社闻之。”[18]若某些少数民族的土官死亡,其告丧仪式更为隆重,还需游尸社内,以知会族人或社人。如平埔族,其土官故,“挂蓝布,幡竿鸣锣,举尸遍游通社,名曰班柔少里堂敖敖,通闭户,尸游归家,用板台成一盝,置尸于内。”而其他人告丧,则与土官之死有所区别,一般不能举尸而游。即“余番有丧,悉如土官,惟不敢游尸耳。”[19]反映了随着社会的文明进步,台湾少数民族的封建等级观念逐步明显加强,从告丧仪式中也说明了这一点。
    告丧后,一般是进行洗尸装饰。南投县泰雅族,“死者断气后,由近亲立即为之梳发、洗面,易盛服,穿胸衣,戴首饰、耳饰、臂饰后,再用一块番布方单铺地上,自床将尸移地下,屈其手足于胸前作蹲踞状,然后用番布方单把尸体包扎起,用带紧锁之。”[20]洗尸目的,大概是让死者干干净净走向另一个世界,这也是对死者一种尊重与悼念的方式。
    洗尸仪式,有些少数民族或以干尸的方法替代。有谓其“人死,以荆榛烧地,刳尸烘之,环匍而哭,既干,将归以藏。”[21]又谓:“人死,击鼓环哭,置尸于地,四面炽火幅而干之,不棺,屋坏,乃立而埋之,不封不祭。”[22]类似的干尸处理方法,虽为原始,也是一种注重环境卫生的办法。台湾少数民族盛行室内葬,葬式较为开放,在台湾的湿热天气下,若尸体不进行干尸处理,容易腐臭,势必污染生活环境,危害在生之人的身体健康。所以干尸处理方法,说明了台湾少数民族丧葬民俗文化中,尚具有一定的环保意识。
    易服,即给死者换上送终衣服。台湾少数民族对此并无严格规制。或以兽皮裹尸,如鹿皮等。这种以兽皮殓尸的习俗,显然与中原传统的习俗相悖。因为中国古代有“殓葬忌裘”的习惯,这是受佛教来世转生之说的影响。意思谓死者穿着兽服上西天,来世投胎会成禽兽之辈。台湾地区的少数民族可能对此一无所知,不为信仰。或有以布裹尸。桃县山地少数民族,“人死,哭泣尽哀,即将尸体用布包扎,复以麻绳或树藤缚成坐着之姿态,就屋内挖坑埋之,其家乃另择地他迁。”[23]又有“番死,男妇老幼皆裸体,用布包裹,缚之如坐,将其生平所用衣服,刀铳器械,屋内掘窟丈许,用土掩埋,其家人妇子即迁徙他处,以其有不吉事也。”[24]也有一些地区的少数民族则表现了另类特色。如北路诸罗番内优等社,“男妇弥留,将生平所有之衣,尽著于体,既死,衣尽脱去,裸葬厝内,哀哭数日,无居丧仪节。”[25]显然已无易服之制,这是较为特殊的葬俗,丧葬文化意义已为淡化。
    最后是停殡与出殡。一般而言,殓尸以后,或将灵柩停放一段时间,再进行埋葬,称之为停殡。而最后把灵柩从停殡之所运往墓地下葬或就地下葬,则称为出殡。台湾少数民族在这方面也表现了浓厚的地方民族习尚与特色。
    台湾少数民族的丧葬礼仪中,其停殡时间并不长。有载谓:“人死,结彩于门,所有器皿、衣服,生人与死者均分。三日后,会集同社之人,将死者各灌以酒,然后出葬,向不用棺,会有用者,掘出地面埋之。富者上选小屋一间,周植树竹,不便日光、风雨、淋炙。”[26]有些地区的少数民族则在地下停殡,先埋后葬。凤山县地区的少数民族,“所有器皿衣服与生人均分,将死者所得之数同其尸埋于门内之右,三日后会集同社启土取死者出,各酹以酒,然后葬,葬无棺槨。”[27]有些少数民族因为实行室内露葬,基本上并没有严格的停殡出殡之分,合二为一。有载:“家有死者,击鼓哭,置尸于地,环幅以烈火,干,露置屋内,不棺。屋坏,重建,坎屋基下,立而埋之,不封,屋又覆其上。屋不建,尸不埋,然竹楹茅茨,多可十余稔,故终归之土,不祭。”[28]类似的葬法虽然不雅不洁,但因以火干尸,并没有污染环境。或者是表现了台湾少数民族视死如视生的观念。死者露葬屋内,似乎阴阳不隔。然正统的封建思想文化观念倡行入土为安,或被视为非礼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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