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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伟明]台湾少数民族的丧葬民俗文化(3)


    台湾少数民族的出殡,一般以死者所遗衣物、杂物随葬。北路诸罗番大武郡等社,“父母死,服白衣,守丧三月,尸瘗厝边,富者棺木,贫者草席,或鹿皮衬土而殡,生前杂物,俱殉其半。”[29]也有以生产工具或作战工具随葬。嘉庆二十一年,曾有汉人开垦番地,与番人发生冲突,相持不下,后汉人攻杀番人,番人逃入深山,“得番串鼻熟牛数百,未出串野牛数千,粟数百石,器物无数。闻社中风俗,番死以物殉葬,乃发掘番塚百余,每塚得枪刀各一。”[30]
    台湾少数民族出殡之时,多有歌舞之戏,似乎是让死者入土之前尽情与亲人享受人间欢乐。花莲县阿美族就有所谓“跳丧舞”。“尸体安放后,遗族及来吊亲友均起立而向死者作跳丧舞。舞步歌调皆单纯,反覆跳唱,深夜始止。但死者婿等不能停歇,须跳至次日埋葬完毕,最为辛苦。死者父母不参加跳丧舞。”[31]嘉义地区少数民族,“临丧则将死尸扶出庭中,群番歌舞以为戏,以赠死者,既毕,哭泣悲哀,将葬之日,视家贫富,分一半物业为葬费。”[32]葬前载歌载舞,曾经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是华南地区少数民族流行的葬俗之一。如谣民,“丧葬则作乐歌唱,谓之暖丧。”[33]清代广西富泯少数民族,丧无棺吊,击锣鼓摇铃头,括以鸡尾乱跳,名曰洗鬼,忽泣、忽歌三日,采松为架,焚而葬其骨。”[34]可见华南少数民族与台湾少数民族在葬仪方面存在不谋而合之礼,两者是否有历史渊源,姑且存疑。说明了类似的风俗在中国东南地区的少数民族当中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尽管可能其具体的细节内容并非完全一致。而葬前载歌载舞,也反映了台湾少数民族,对于葬前礼仪还是有一定的重视。因为台湾少数民族,一般在重要的日子或场合,必以群歌群舞为礼。
    与葬前礼仪相比较,台湾少数民族的丧后礼仪则显得较为忽略。更没有象汉族丧葬文化传统中具有严格的五服制度与居丧定制。按照古代封建礼制,死者入土,并不意味着丧葬活动的结束,家人和亲戚还要为死者服丧守孝。守孝的时间或长或短,根据其亲疏关系而定,而且还必须身穿特制的丧服。古代传统的丧服有五种形式,即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合称五服,使用何种丧服,取决于与死者亲缘关系的远近。五服制度就是按照一定的血缘关系,划分服丧守孝的轻重等次,以维护传统的封建宗法制度,日常生活与活动也必须遵循一定的规范,不得违礼逾制,以表示对亡亲的哀悼与追思。而台湾少数民族的丧葬民俗文化中,似乎尚未建立起较为严格规范的五服居丧定制,其丧后礼仪相对薄弱。
    台湾少数民族的丧服定制一般没有严格的规范,不同族属与族群,其丧服定制并不一致,有些地区的少数民族甚至没有丧服之制。如北路诸罗番南投、北投诸社,“番死,老幼裹以草席,瘗本厝内,平生衣物为殉,亲属葬毕必浴身,始入厝,丧家不为丧服,十日不出户,众番呼为马邻。夫亡,妇改适,必逾二日,告知姑舅,许诺乃择配。”[35]台东地区少数民族,“死无棺殓,以布缚扎其身,并以其生平所有器物,如刀枪、手钏、钉带、番珠之类,附于身旁,掘地埋于居室,之后及旁左右,惟埠南及木爪等社,则缚其手足为一团,就室内挖一圆洞坐而埋之,顶覆以锅,盖以石板,加土于其上,不知为丧服。”[36]或有以白布为丧服。南路凤山瑯峤十八社,“番死,厝内筑石洞以葬,石板封固,生者不别迁,丧服则衣白卦,围白布,与别社以乌布为服又不同。”[37]而实际上,台湾少数民族则多以黑青之布为丧服。噶玛兰地区,“熟番近亦备棺木,一社之中往吊焉,但制服不以素而为青。”[38]北路诸罗番新港诸社,“番死曰马歹,不论贫富,俱用棺埋厝内,以平日衣服器皿之半殉之,丧家俱著皁色,以示不变。”[39]又彰化地区少数民族,“父母丧,无衰绖,衣皂,略如海青,腰有劈帧甚繁,云自荷兰相传而然。然斜束一幅白于肩臂,妇人以纻麻染红黄色,多刺为纹,缝贴衣背,早时青布束腓,至是亦加刺纹其上,属疎者色稍淡。丧服最重,披发,皂布裹其头面,止露两目,怜尽乃除,如汉人之卒哭也。”[40]也有不制丧服,披布以代。北路诸罗番诸罗山诸社,“丧服披布于背,或绊乌带于肩,服三月满。夫死,妇亦守丧三月即改适,先告父母,后自择配,与新港等社期年除服,先后择配不同。”[41]表明了台湾少数民族,虽然其聚居活动范围不大,而其丧服之制则缺乏统一与规范,反映了其文化开放与交融,尚缺乏凝聚统一。
    其居丧之制也无严格的标准,显得较为随意松散。如新竹县少数民族,“居丧七日,剪其发,用乌布巾蒙头,仍与死者同居一室,周一月而后,移居别处,葬后不设柱,不致祭。”[42]而其表现的某些居丧习俗,也具有一定的民俗文化意义。
    如丧服之弃。台湾少数民族在葬礼完毕后,常把死者遗留下来的衣服及守孝者所穿丧服除弃。南投县泰雅族,其葬后,“剩余的墓土与死者留下来的衣服一齐运走弃之野外,参加埋葬之人,葬毕则在溪流处洗身,并将其身上的衣服弃之荒野之处而归。”[43]淡水地区,“淡北番亡,用枋为棺,瘗于屋边,以常时杂物悬墓前,三日外,全家澡身除服,又与别社期年三月十日者不同。”[44]
    或有节制饮食,不举炊火。淡水地区少数民族,“既葬,家人及舁丧者三日不出户,不舂不歌,所亲供给饮食。”[45]台东地区,“南路则丧立不出,人入穴之,则垂头不言语,三、五日不等,北路则其家一、二日,不举作炊,饮食皆亲邻馈之。”[46]
    或有淡妆素衣,不事娱乐。尽管台湾少数民族较为普遍盛行葬前歌舞之俗。但有些地区或不流行此俗,在出殡后严禁娱舞。桃县地区少数民族,亲人死后五四日,“全家休息服丧,丧期一日至四十日,丧内停止一切娱乐,不得出外访友及穿红色衣服。”[47]南投地区泰雅族,“丧家于死者断气后,立即将炉上之火与木灰弃之野外,另改新火。全家人禁到户外活动,不梳洗,不华服,饮食由近亲、邻人供给,亦不能歌舞、饮宴,是为守丧忌,守丧忌时间长短,因亲属关系而异。”[48]
    居丧时间长短,也因其亲缘关系远近而定,一般以夫妇守丧期为最长。“凡居丧,父母兄弟半月,夫妇一月。一月后妇不带耳珠,著敞服,他适方如常。”[49]有些地区,则守丧统一为一年,但服丧期后,寡妇也可自由再嫁。北路诸罗番新港诸社,“父母兄弟之丧,俱一年,夫死一年后改适,必自为择定,告前夫父母及所生父母而后嫁。”[50]说明了台湾少数民族具有较大的婚姻自由度,也反映了其葬后礼仪意识较为淡薄,显然与中原正统封建伦理道德相悖。有些地区少数民族盛行举礼统一居丧,停止全社内的生产活动。淡水地区少数民族,社中若有举丧,丧家“一月后赴园耕种,通社亦三日不赴园,以社有不吉事也。”[51]这大概是台湾少数民族原始氏族公社残余制在丧葬民俗文化中的体现。
    台湾少数民族的丧葬礼仪,总的情况显然与中原汉族正统封建思想文化的发展水平尚有较大的差距,表现了较强烈的地方民族色彩,其表现杂乱无章,缺乏统一性与规范性,主要体现了与社会形态和社会生产力进化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思想文化及伦理道德观念。
    综上所述,丧葬民俗文化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出现的,它是社会发展的历史产物,也是社会经济文化生活的又一真实写照,台湾少数民族丧葬民俗文化的发展演变,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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