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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铭铭]威慑艺术:形象、仪式与“法”(6)


    从呈现阴间的种种存在方式,城隍老爷的“艺术”威慑着阳间的人。对于冤魂的恐惧,是明清政府致力于城隍庙修建的主要背景。阳间的衙门本控制在人手中,而人这种存在有其众所周知的悲哀面,要实现法制的正义,对于活生生的人而言,并不是一件轻易能做到的事。衙门是社会秩序的维持者,然而因为无能或故意,衙门也是冤魂的制造者。创造出一个对应于阳间衙门的阴间衙门,用种种所谓“文艺”的形式来营造它的真实性与灵验,为的是补充阳间衙门的力量、反省它的失误、抚慰它的潜在敌人。
    城隍庙及围绕城隍象征创造出来的美术、故事与仪式让人想很多:其中一点,是它在宗教内容方面与佛教地狱和轮回观念的融合;另一点则跟“以礼入法”的传统有至为密切的关联。关于城隍的“佛教化过程”有待考证,而关于它代表的“以礼入法”,这里则可多说几句。古代中国法律制度受儒家的影响,重视礼,结合礼,形成不同于现代法的特征。对于这一法的文化特征,法社会学家瞿同祖从经典文献给予了解释。关注儒家“大传统”,使瞿同祖从中国法中看到“礼”的浓厚因素(瞿同祖,1998:361-381)。同样地,关注“小传统”的费孝通在其《乡土中国》中,在乡间发现“礼治秩序”的存在。在该书中,费孝通引用孔子的“克己复礼”之说,对“礼”给予定义,说“礼并不是靠一个外在的权力来推行的,而是从教化中养成了个人的敬畏之感,使人服膺;人服礼是主动的”(费孝通,1985:52)。在人类学界,中国文化的大小传统之辨,向来引起广泛的关注。在瞿同祖论述的大传统与费孝通论述的“乡土小传统”之间,有什么历史性的“上下关系”?这是前辈们遗憾地没有触及的问题。不过,费孝通提到的“令人服膺”的“敬畏之感”,已为描绘城隍庙及其种种象征与仪式所可能代表的大小传统之间“礼的结合”,给予了难得的启发。
    明清时期,城隍神曾担当厉坛之祭的主角,早期是将它的城隍神木主设于厉坛之上,后来改用木头雕像坐镇厉坛。明初厉坛之祭,祭文由礼部统一颁定,有抚恤孤魂野鬼、防止其作祟、宣扬因果报应、监察官吏等作用。城隍神是城池之神,但其地位介于城乡之间,沟通上下关系,通过培育费孝通所说“令人服膺”的“敬畏之感”,通过造就“阴阳关系”,来造就维持“上下关系”的“法”。一如明初的祭文所说,“普天之下,后土之上,无不有人,无不有鬼神。人鬼之道,幽明虽殊,其理则一……上下之职,纲纪不紊,此治人之法如此……上下之礼,各有等第,此事神之道如此。”(转引自上揭书:183-184)。
    城隍庙内部树立的雕塑之所以如此具有威慑力,与艺术的“法律意义”有关。从一个角度看,从明初开始,城隍庙一直既是人们求取护佑的地方,又是将所有“习惯法”融入自身的空间,它如同地狱图那样,“也会说及官僚政治之错误与腐败”,并“因由无形的魂灵所监督,所以比人间的监管更频繁,更不易出纰漏”(雷德侯,2005:247)。明初的祭文提到城隍庙的作用时说:
    凡我一府境内之人民,偿有忤逆不孝、不敬六亲者,有奸盗诈伪、不畏公法者,有拗曲作直、欺压良善者,有躲避差徭、靠损贫户者,似此顽恶奸邪不良之徒,神必报于城隍,发露其事,使遭官府……若事未发露,必遭阴谴,使举家并染瘟疫,六畜田蚕不利。(上揭书:183)
    用刑法、阴谴、瘟疫等等作为恐吓,祭文将城隍庙艺术的威慑力“生动地”呈现于我们面前。
    而城隍庙之不同于官府,又在于它的威慑力是普遍适用的——它针对隐藏于所有角落的罪过,包括官府的罪过。祭文的最后宣誓说:
    我等阖府官吏等,如有上欺朝廷,下枉良善,贪财作弊,蠧政害民者,灵必无私,一体照报,如此,则鬼神有鉴察之明……(上揭书:184)
    我从艺术的社会性,延伸到法人类学,似乎离题太远。不过,为了解释何为艺术的社会性这个问题,我们可能正需要如此“离题”。
    在《看·听·读》一书中,反思人类学以往存在的将艺术当做社会的“集体表象”、实现社会的组合功能的手段的观点,列维-斯特劳斯对于艺术进行了神话学“考据”,他指出,艺术与神话都同时与自然、习俗及超自然形成联系(列维-斯特劳斯,1996:148)。于我看,“礼”一样地是与自然、习俗及超自然息息相关的。作为“礼”的艺术,与作为“法”的“礼”,无论怎么理解,都与这一相关性紧密相联。
    何为艺术的“社会性”?
    作为“艺术人类学”的外行,我道出自己之所见,将之奉献给有志于解开这个谜团的诠释者。“种种艺术表达形式,源自于人们对于事物存在形式的种种观念型塑”(Clifford Geertz, 1983:120)。无论是雕塑、诗歌、叙事、绘画,还是仪式与戏剧,艺术表达形式本身之所以值得人类学家研究,乃是因为它们为人所创造、为人所拥有,而人必须生活在与自身、自然、习俗的关系之中,对其有责任,也承受其压力。艺术的“社会性”,是一种超然的形式,它以一种超自然的诉求,激情或冷漠地表达着敬畏及同时作为敬畏的“叛逆”和内在因素的无畏之间的种种可能关系,并由此赋予人文世界以道德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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