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景春]论我国冥婚的历史、现状及根源(4)
http://www.newdu.com 2024/11/28 08:11:29 学苑出版社网站 黄景春 参加讨论
再谈第二个原因,即父母为夭殇子女做冥婚也是出于强烈的情感宣泄的需要。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国人的观念是养子防老,延续祖宗香火。不幸子女早夭,白发人送黑发人,则伤痛之情十分强烈。如果夭殇之子恰好聪明过人、伶俐可爱,那么丧子之痛更加不堪忍受。其痛楚之情可以从曹操之丧爱子曹冲体现出来。曹冲字仓舒,聪颖过人,五六岁已有成人之智,曹操多次对群臣称述其智,欲传位于他。《三国志·魏书》载:“(曹冲)年十三,建安十三年疾病,太祖亲为请命。及亡,哀甚。文帝宽喻太祖,太祖曰:‘此我之不幸,而汝曹之幸也。’言则流涕。”(《三国志·魏书·武文世王公传第二十》)正是在这样的极度悲伤中,曹操才置礼制于不顾而操办冥婚的。如前文所提及,魏明帝曹睿同样因爱女夭殇而丧失理智,大办冥婚。当时司空陈群上疏劝阻明帝,从陈群的疏中可以看到明帝当时在感情上是何等伤痛: 群上疏曰:“长短有命,存亡有分。故圣人制礼,或抑或致,以求厥中……八岁下殇,礼所不备,况未期月,而以成人礼送之,加为制服,举朝素衣,朝夕哭临,自古以来,未有此比。而乃复自往视陵,亲临祖载。愿陛下抑割无益有损之事,但悉听群臣送葬,乞车驾不行,此万国之至望也。闻车驾欲幸摩陂,实到许昌,二宫上下,皆悉俱东,举朝大小,莫不惊怪。或言欲以避衰,或言欲于便处移殿舍,或不知何故。臣以为吉凶有命,祸福由人,移徙求安,则亦无益……”帝不许。(《三国志·魏书·陈群传》) 陈群的疏很长,不仅从儒家礼制和天命的角度劝阻明帝不要大肆操办冥婚,还从后宫生活、天子行止、节蚕桑、敌国反应、教导风化等方面劝说明帝,但是“帝不许”。少府杨阜也劝魏明帝:陛下父母辞世都没有亲自送葬,怎么可以为一个夭折的八岁孩子亲自送葬呢。魏明帝就是不听,坚持办完冥婚和其他丧事。 如果子女竟因父母连累而死,为父母者更加于心不忍,亟欲弥补己过。为子女做成冥婚是弥补的一种方法。《大唐象州使君第六息故韦君之墓志铭》志主韦几原籍京兆杜陵,“父挺……出为象州刺史。君以年幼未壮,随父之官,属南方卑湿,为兹遘疾。其父命令还北,而君誓不违离。砭药虽加,膏肓靡效。以大唐贞观廿年五月廿八日卒于官舍,时年廿一……竟未婚媾。粤以廿一年岁次戊申五月辛巳五日乙酉,返葬于洪固原之大茔,礼也。仍以故太子仆崔思默亡女侩(会)葬。”(周绍原、赵超,2001)儿子殒逝于南方卑湿之地,父亲对儿子的死负有一定责任,这给怀有丧子之痛的父母又增加了一种歉疚之情。韦挺最终将儿子千里迢迢迁葬祖茔,并为儿子做成冥婚,可算是对己过的弥补。唐中宗、韦后操办的三件冥婚,一件是为他们年仅19岁就被武则天“杖杀”的儿子李重润,通过冥婚昭雪冤屈、慰藉丧子之痛;另二件是为韦后的弟弟韦洵、韦泂。韦泂十六岁死于韦后流放之地,他的死与韦后的政治遭际直接相关。韦后以冥婚怀悼胞弟,也借此机会联合萧至忠、崔道猷等人,图谋效法武则天称制故事。① 第三,宗法性家族制度使冥婚显得必要。为夭殇子女安排子嗣是冥婚要达到的一个重要目的。按照儒家礼法,男性夭亡没有子嗣,香烟传承和财产继承都将因此中断,且不能进入祖坟安葬;女子夭亡也只能野葬而成为孤魂游鬼,漂泊无依。但是通过冥婚让他们结成“夫妻”,夭亡者便可认有子嗣,由此香烟得以延续,财产得到继承。作为一种民俗文化现象,冥婚扎根于宗法性家族的祭祀制度和财产继承关系之中。史载的冥婚事例,也可以说明这一点,如曹操为曹冲办过冥婚之后,命宛侯曹据之子曹琮改兆曹冲;又如,魏明帝为曹淑与甄黄举行冥婚後,为他们“置后袭爵”,即命郭惪为继嗣,改姓甄,封平原侯。唐代冥婚也有归葬祖茔或某陵的定制。台湾流行的冥婚,也都有认子延祀的安排。 近现代台湾冥婚仍相当盛行。殇女之家在路口放置什物,家人躲在一旁守候。若有未婚男子拾得,就可以成为这家的姑爷,并能获得一笔奁金及另娶妻子的资费,但在娶“活新娘”之前,先要娶“亡新娘”的神主牌;若已婚男子拾得庚帖,可以用掷筊的方法征求亡女意见,她同意后也可以举行婚礼。婚礼与一般人家婚礼无别,只是婚后生养的第一个子女归在亡女名下,称该亡女为娘,奉祀亡女神主。《台湾风土志》还介绍了“拾红包”的冥婚形式:“在台南,凡女子成年未订婚约而死亡的,父母以其无嗣供奉,乃用红纸条书明生死年月日时,附以现款四元、六元、十二元或二十四元不等,包封妥当,遗置道旁,有人拾得的,即须迎娶其神主牌以承祀之。”为夭亡子女“置后”,让他们得到祭祀香火,这是台湾民间冥婚的主要动机。上世纪60年代,台湾学者李亦园、陈中民和吴丽珠夫妇,美国人类学者饶大卫(David Jordan)都曾调查研究过台湾冥婚习俗。 四、结语 汉代以後,儒家一直占据我国主流社会思想的舞台,而作为大传统的儒家礼制是反对冥婚的。冥婚,就其神秘性而言,属于巫觋道士合魂驱鬼、消灾辟邪的行为,一向为儒者所诟病;就其感情表达方面而言,则肆意宣泄哀痛之情,不符合以中庸、克制为特征的儒家礼制的要求。因此,冥婚与儒家礼义存在根本性对立。我们不能因为有皇帝、贵族参与冥婚,就断言唐代冥婚是顺理成章的、被社会(甚至说“各个社会阶层”)接受的,得出这样的结论是缺乏直接证据的,也跟冥婚的发展历史不相符合。 毫无疑问,属于小传统的冥婚在大传统的渗透下也在发生某些变化,尤其是宋代理学兴起後,以前几乎清一色的夭殇男女之间的冥婚,却增加了活人与死者之间的冥婚,并有抱主成亲(活女嫁殇男)、迎柩归葬(活男娶殇女)两种形式。清代梁绍壬在《两般秋雨庵随笔》卷八中说:“今俗男女,已聘未婚而死者,女或抱主成亲,男或迎柩归葬。此虽俗情,亦有礼意。”他赞之为有礼意的“抱主成亲”以牺牲女子再结良缘的幸福为代价,是非常残酷的守节行为;男子“迎柩归葬”后却可以另娶妻室。 今天存在的冥婚实际上已分裂为两种形式:农村地区的冥婚,多发生在夭殇男女之间,仍不乏禳灾延祀的企求;而城市里的冥婚,则是原本恋爱的情侣,一方意外死亡,活着的一方为了表达对死者的钟爱之情而以冥婚的形式把对方视同配偶加以祭奠。不管哪一种形式,冥婚作为一种流行了几千年的文化习俗,很难指望它会立即消失,所以我们有必要进行更深入、更准确的调查研究。 本文原刊于《民间文化论坛》2005年第5期,注释请参见纸媒原刊。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