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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文]论传统资源财产权(4)


    e. 使用权的限制
    同知识财产权一样,传统资源使用权也会因一些具体情况而受到限制。例如,在原生境破坏的情况下,可以对濒危遗传资源进行移地保存,对濒危传统知识进行抢救性发掘;在新闻报道、教学科研中,对已公开传统资源信息所作的介绍和描述;对不符合人类发展共同价值目标的传统资源,控制其保有和传承范围,阻止传播和利用,等等。
    3.传统资源收益权
    传统资源收益权是对传统资源现实和潜在价值的肯定。
    传统资源的保有和传承使地球的生物多样性和人类的文化多样性得以延续,为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由于传统资源为传承主体内部共有[9],在原生境的每一个成员都平等地享有经济权利,因而对于财产的处分也应当得到全体成员的一致许可。这一共同的经济权利是国家法律对于传承主体保有和传承传统资源行为应当享有回报的认可。
    传统资源的收益来自于它的两种价值实现形式,即在知识创新中作为创新成本的投入和在非原生境利用中作为商品和服务的生产资本的投入。
    在知识创新过程中,传统资源可被认为是创新成本的先期投入。众所周知,一项发明需付出的创造性努力是巨大的,风险性也是巨大的,有时甚至会在极大努力之后得不到任何收获,因此,从传统资源中检索并搜寻出有价值的信息从而进一步完成发明,因其投入资金和精力相对小而成功可能性又相对较大,成为创新者乐于选择的方法。目前在生物和医药方面的许多专利技术都是在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基础上研发成功的。此外,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是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的丰富原料,有的作品甚至直接在对民间故事情节和民间曲调进行改变的基础上创作出来。显然,传统资源的保有和传承主体在知识创新过程中贡献了价值,这一价值在创新成本中得到了体现,成为了创新的源泉,促进了知识创新的繁荣。但在目前的知识财产制度框架下,创新的垄断利益得到了保护,作为创新源泉的传统资源的利益回报却还未能实现。
    在非原生境利用中,传统资源应当被看作是参与商品和服务的生产资本。在经济学中,任何一个标准产品的价值,大致包括五个部分,即(1)劳动者的工资,(2)生产资料,(3)参与生产的资本从产品利润中分割的利润,如利息、地租、知识财产垄断利益,(4)国家税费,(5)企业利润。如果传统资源作为“无形物”参与了商品生产和商业服务,自然应当如同知识财产作为智力资本投入那样,得到作为信息资本投入所应该得到的合理利润回报。如果传统资源的非原生境使用得不到利益回报,则它作为生产资本的价值便被攫取了,显然有违商品经济的公平交换原则。
    五、传统资源财产权的实现形式
    1.权利由国家法律制定
    权利是法律所赋予当事人享受一定利益的依据,传统资源财产权也应当由国家立法确认。传统资源在目前主要涵盖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三个方面,针对这三类信息传递成果的具体特点加以保护,是较为可行的立法思路。
    (1)遗传资源的获取和利益分享的法律框架
    《生物多样性公约》和《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是规范遗传资源获取和利益分享的两大国际法律文件。
    《生物多样性公约》确立了遗传资源获取的国家主权原则、事先知情同意原则和利益分享原则。国家主权原则是——确认各国对其自然资源拥有主权权利,因而可否区的遗传资源的决定权属于国家,并依照国家法律行使。事先知情同意原则是——遗传资源的取得须经提供这种资源的缔约国事先知情同意,除非该缔约国另有决定。利益分享原则是——各国按照公约相应条款酌情采取立法、行政或政策性措施,以期与提供遗传资源的缔约国按照共同商定的条件公平分享研究和开发此种资源的成果以及商业和其他方面利用此种资源作获得利益。
    《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对农业遗传资源权做出规定,承认世界各地区的当地社区和农民以及土著社区和农民,尤其是原产地中心和作物多样性中心的农民对构成全世界粮食和农业生产基础的植物遗传资源的保存及开发已经做出并将继续做出的巨大贡献。农业遗传资源权明确了农民公平参与分享因利用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而产生的利益的权利。《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还规定建立一个遗传资源获取和利益分享多边系统,以方便获取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并在互补和相互加强的基础上公平合理地分享因利用这些资源而产生的利益。
    基于国家主权原则,越来越多的国家制定了保护遗传资源获取和利益分享的国内专门法,如《巴西保护生物多样性和遗传资源暂行条例》(2001)、《印度生物多样法》(1998)、《秘鲁生物资源本土居民集体知识保护制度法》(2002)和菲律宾《实施生物和遗传资源勘探法令》(1996)等等,并在知识产权法中规定或修正相关防御性条款,使这一财产权利得以实现。一些区域国际组织,如非洲联盟、安第斯组织和东南亚国家联盟,也通过协定或制定一些示范法律对遗传资源获取和利益分享做出制度安排。
    (2)传统知识财产的法律框架
    涉及传统知识财产保护最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也是《生物多样性公约》和《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
    《生物多样性公约》第8(j)条要求每一缔约国应尽可能并酌情:“依照国家立法,尊重、保存和维持土著和地方社区体现传统生活方式而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持续利用相关的知识、创新和实践并促进其广泛应用,在该知识、创新和实践的拥有者认可和参与下并鼓励公平地分享因利用该知识、创新和做法而获得的惠益”。《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规定的农业遗传资源权也明确要求保护与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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