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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文]论传统知识财产权利的实现形式(2)


    二、国际社会保护传统知识的有益参考
    1、巴西保护生物多样性和遗传资源暂行条例:遗传资源管理委员会
    巴西于2001年8月23日公布施行《巴西保护生物多样性和遗传资源暂行条例》以规范遗传资源的获取、相关传统知识的保护和获取、惠益分享、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的保存和使用技术的获取和转让。
    该条例第8条规定,本暂行条例保护土著和地方社区与遗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免遭非法获取、开发及其他有害的或未经第10条所提到的管理委员会或任何特许组织授权的行为。该条确定了传统知识保护的四项原则:
    ①国家承认土著和地方社区有权决定对其与遗传资源有关之传统知识的利用。
    ②按照管理委员会的指导或特别立法的规定,与遗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包括巴西文化遗产,并可以地籍记录为标准。
    ③保护措施不应阻碍原产地或当地社区对传统知识的保护、获取和发展。
    ④保护措施不应对知识财产的权利构成不利影响、损害或限制。
    该条例第8条中提及的管理委员会是指联邦遗传资源管理委员会。根据第10条规定,环境部设立遗传资源管理委员会,本着协商一致和规范运作的原则,由联邦共和政府机构中能够胜任本暂行条例规定的各项职务活动的代表们组成。管理委员会的主席应当由环境部的代表担任。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和活动应当在细则中加以规定。该条例第15条还授权在环境部内创设一个执行机构,该机构行使本暂行条例第10条规定的管理委员会秘书处的职能。
    依据该条例第11条,遗传资源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大致分为:
    ①协调执行管理遗传资源的政策;
    ②确立各类标准,如技术标准、获取和传播的许可标准、草拟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合同的指南、与记录传统知识信息有关的数据库的创建标准;
    ③在与联邦各机构达成一致,或与其他组织机构达成协定的基础上,参加遗传资源成分标本的获取、传播以及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工作;
    ④在所有者事先同意的条件下,许可遗传资源成分标本的获取和传播,许可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以及其他特别许可事宜;
    ⑤批准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合同;
    ⑥促进对条例规定的有关问题的讨论及公共咨询;
    ⑦作为更高一级的上诉法院,受理与被授权机构的决定以及由于适用本暂行条例而产生的结果有关的诉讼;
    ⑧批准通过相关决定。
    上述④所说的获取和传播行为如涉及公共利益,不要求事先取得该资源所有人的许可,但应提前通知土著和地方社区或其所有人。
    上述⑤所说的遗传资源获取及惠益分享合同,是指规定缔约方获取和传播遗传资源成分和相关传统知识的目的和条件以及惠益分享情况的多边法律协议。根据该条例和相关立法的规定,遗传资源获取和利益分享合同应提及并清楚地界定合同方,即一方为公共或私人区域的所有人,土著社区和官方土著机构的代表,或者地方社区的代表;另一方为有权获得上述资源的国内机构和上述资源的接受机构。国内机构或总部在国外的机构,因为对产生于遗传资源成分标本和相关传统知识的产品和工艺进行经济开发而获取的利益,应该以合理公平的方式由合同各方分享。
    创造、发展、拥有或保存与遗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的土著或地方社区则享有以下权利:
    ①在所有公开出版物、使用、开发和披露的文件中被标明为传统知识的来源;
    ②阻止未经授权的第三方:
    a.获取相关传统知识,或进行与相关传统知识有关的实验、研究或调查;
    b.公布、传播或再传播构成相关传统知识的数据或信息。
    ③享有从第三方对相关传统知识进行经济开发的行为中获取利益的权利。
    另依独立条款规定,任何与遗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均可被社区所拥有,即使仅有某个个体成员掌握该传统知识。
    2、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请和认定程序
    1989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5届大会上通过了《保护传统文化和民间文学艺术建议案》,而经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是促进这种保护的重要举措。按照《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的规定,每个会员国每两年只能申报一件代表作。2001年5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的首批19个“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中,中国昆曲位列其中。2003年11月,中国古琴艺术入选第二批“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
    然而,以中华民族至少六千年以上悠久而灿烂的文明史,堪称人类代表作的又何只几件?实际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人类口头及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目的在于,号召各国政府、非政府组织和地方社区采取行动对那些被认为是民间集体保管和记忆的口头及非物质遗产进行鉴别、保护和利用,保证其文化特性永久传承;也是为了鼓励个人、团体、机构和组织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宗旨,积极配合其有关纲领和《保护传统文化和民间文学艺术建议案》对有关的口头及非物质遗产进行管理、保存、保护和利用。
    因此,对于我国传统文化和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而言,人类口头及非物质遗产的申报工作更具有某种象征或启发意义,其最终目的乃在于通过申报工作引起全社会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激发各界人士的广泛参与,并构建起切实可行的法律框架保护那些千千万万的、尚未申遗也不可能去逐件申遗的中华传统文化和民间文学艺术。
    尽管申遗本身不能解决问题,但是申遗的机制却可以为我国的传统知识立法所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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