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2000多年漫长的封建社会,这似乎是一个常识。马克思是在了解了西欧社会的历史发展的基础上来概括和描述封建制度特征的,现在我们对封建制度和封建社会的习惯理解与马克思所阐述的西欧封建制度的社会形态有着原则的区别。按着一般的理解和观点,五大社会形态应适用于一切地域,是一个必然性的客观规律,这实际上是对马克思主义的机械理解。马克思曾明确指出过,不能把关于西欧资本主义起源的历史概述成一般的发展道路。马克思在1877年回答俄国民粹主义者米海洛夫斯基对《资本论》的歪曲时写道:"他一定要把我关于西欧资本主义起源的历史概述彻底变成一般发展道路的历史哲学理论,一切民族,不管它所处的历史环境如何,都注定要走这条道路--以便最后都达到在保证社会劳动生产力极高发展的同时又保证人类最全面的发展这样一种经济形态。但是我要请他原谅,他这样作会给我过多的荣誉,同时也会给我过多的污辱。"① 从中国古代社会的特征看,它并不是封建制度的经济形态,不具备封建社会的特征,而是集权官僚制下的小农经济形态,有着严格发达的土地私有制,而没有商品生产。土地私有制受到专制制度的保护,而商品生产却总受到抑制。专制官僚制度有效地阻碍了向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过渡,而资本主义恰是以私有制和商品生产为基础的经济形态。 1西欧的封建制度是在社会出现动荡危机的时期,当极权被削弱,作为一种相互保障而产生的,是中世纪流行于西欧的一种社会状态,是寡头政治日趋瓦解、专制集权难以形成时而出现的。每一个封建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契约关系,绝大多数社会成员都被牵入契约之中。大大小小的封建采邑遍布在广袤的西欧大地上,形成一种松散的社会联合体。就其真正的意义来说封建制度并不是一种制度,它缺少一种制度所必须具备的规律性和一致性。虽然它几乎盛行于西欧各地,但其间仍有许多地方性或个人色彩的差异,然而就其一般情况和实践而言,封建采邑在各处仍是大体相同的。 封建制度的土地所有者叫"领主",这些土地可能是他自己原有的,也可能是他受自某个农民,以后仍准许农民继续生活在那块土地上。领主下土地的持有者称为"封臣",封臣所持有的土地或其他财产称为"采邑",亦称"封土"。这样使我们容易理解"封建制度"这个名词的意义。一个人通过仪式答应服从领主并为他服役,这种仪式称之为"臣礼";一个领主把采邑交付给封臣,答应加以庇护,叫作"赐封"。领主和封臣由于贵族出身而区别于平民,每个贵族都有一批称为"骑士"的战斗人员,骑士即是一种荣誉的标志也是一种教育手段。一个领主势力的大小是以他能召集骑士的人数多少来衡量的。在西欧的中世纪,战争和入侵十分频繁,盗匪成群,小农除去乞求附近的领主或封臣庇护以外,别无出路,所以小农可以分为两个明显的阶层--自由农和农奴。自由农是少数,只需向领主缴纳固定的租金便可以自由地使用某部分土地;"农奴"或"佃奴"则既非奴隶也非自由民,领主并不占有他们人身、不能出卖他们,但农奴对领主负有特殊义务,即附属于领主又束缚于土地。领主、土地、农奴三者不能分离,没有领主的同意他们不能离去,农奴只能参与庄园的法庭,不能上诉到国王的法庭。每一个采邑和庄园既是一个封闭的经济单位,又是一个社会政治实体。 西欧的封建社会是一种契约关系,各阶层都被涉入契约之中。在动荡的社会形势下,农民为使自己及其家属得到庇护,甘愿付出任何代价,甚至新婚的初夜权,把自己的土地交付给领主,而自己仍旧生活在这块土地上,作为领主的佃农而持有这块土地。封建制帮助西欧摆脱了奴隶制,每个人都有一定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尽管是有限的。虽然领主与农奴属于分隔很大的社会阶级,但他们都是基督徒,承认了每一个人都参与了一种契约,承认了他是一个人,而不仅仅是一件会说话的工具。西欧封建制度通过契约在一定程度上把权力分散,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蛮族入侵所带来的危害,给人们以某些保障,但却长期推迟了民族的统一以及在广袤土地上建立一个稳定的政府。这种封建制推进了贵族政治,出现了阶级特权。 西欧的封建社会在政治、权力上极度分散而不统一,中世纪的封建国家沉闷而混乱,有的很大,有的非常之小,有些是共和国,有些是君主国,有的则是贵族政体。就西欧的封建制而言是建立统一集权国家的障碍,人们的忠诚是狭隘地域性的而不是全国性的。农奴、小农、技工可能对其家庭、领主、庄园、行会是很忠诚的,却很少有人把德意志或意大利等作为一个整体的概念来对待。 2我们习惯上对中国封建社会的理解与上面所述是完全不同的。一般认为,首先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农民不但生产自己需要的农产品,而且生产自己需要的大部分日常生活用品,无商品生产,农民在狭小的范围内从事简单的交换。正如马克思所描述的那样,这是"依靠着小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中国社会经济结构。"②这种分散的自耕农占社会成员的绝大多数。其次,把封建统治阶级理解为地主,而高度集权的皇帝是地主阶级的代表,各级官吏代表皇帝行使权力。马克思曾归纳过这种政治结构:"就象皇帝通常被尊为全国的君父一样,皇帝的每一个官吏也都在他所管辖的地区内被看作是这种父权的代表。"③官吏只对皇帝或代表皇帝的上级负责,而百姓、臣民之间只执行政令,绝对不允许私下建立仅双方认可的社会性、政治性的契约关系。第三,在某一王朝较为稳定的时期,土地分散在广大自耕农手中。自耕农要向国家交纳统一规定的赋税,完成一定的徭役,税役的征收由中央集权下的各级政府负责完成。在中国幅员辽阔的土地上税役制度基本上是一致的,而且历代王朝有一定的继承性,如唐代的"租庸调制"、"两税法"、明代的"一条鞭法"、清代的"摊丁入亩"等。第四,土地私有制受到政府承认和保护,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占有土地的农民在完成国家税役之后,有相对的人身自由。马克思曾转引他人的资料,介绍过中国的这种土地占有性质:中国农民"大部拥有一块极有限的从皇帝那里得来的完全私有的土地;每年须缴纳一定的不甚繁重的税金;这些有利情况,再加上他们特别刻苦耐劳,就能充分供应他们衣食方面的简单需要。"④当然这里不排除在一些特定时期,皇亲藩封、外戚、贵族、官吏等通过行政、经济手段把土地集中到世家大族手中,使大量小农经济频频破产,向庄园领主式的经济接近,可是当这一情况严重之时,恰是统一的专制集权政府危机之日。如魏晋之际江南世家大族的庄园经济膨胀,明末的土地兼并状况,都出现了统一王朝的危机。第五,相对占有土地较多的地主,可以将土地出租,地租作为其收入之一是剥削的一种主要形式,承租双方都有向国家完成税役的义务,而且只能有经济上的承租关系,不存在法定的人身依附。 中国的中央集权官僚体制在皇帝与官员之间是一种以家长制的父子关系为比附的君臣关系,臣民是手段,君主是目的。皇帝不仅是认识的最高裁决者,而且是调节人与自然的中枢,体现自然与社会的必然性。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所有权力,是政治治乱的决定力量。中国自秦汉以后,虽历经王朝更迭,但基本上是中央集权统一的世袭帝国。 我们不难发现欧洲封建社会与中国的中央集权的官僚制社会是两种完全相反的建制,一个趋向分裂,一个严格要求统一;一个政治上分散,一个权力必须集中;是多元政治与一元政治的对立。 3封建制度"起源于蛮人在进行侵略时的军事组织中,而且这种组织只是在征服之后,由于被征服国家内遇到的生产力的影响才发展为现在的封建主义的。"⑤罗马帝国的衰落给蛮族入侵创造了极好的条件。罗马帝国在内忧外患的双重打击下,于公元476年终于灭亡了。"蛮人占领了罗马帝国, 这一事实通常被用来说明古代世界向封建主义的过渡。"⑥封建制产生于社会动荡、战争频繁的历史条件下,封建制度形成必须具备这样一些条件。首先是庄园采邑经济的发展,自耕农的依附隶属程度加强,庄园采邑经济的发展对集权统一国家是一种瓦解。其次是王权或皇权的衰落,不能形成集权统一的政治形势。帝国统一的解体,分散的采邑制是封建主义的经济基础。第三是社会的动荡不安造成大量流亡人口和荒芜土地的存在,这可以为庄园采邑提供大量的农奴或佃客。"在欧洲一切国家中,封建生产的特点是土地分给尽可能多的臣属。同一切君主的权力一样,封建主的权力不是由他地租的多少,而是由他臣民的人数决定的,后者又取决于自耕农的人数。"⑦只要具备上述历史条件,在中国也可以出现类于西欧那样的领主采邑式的社会状态。魏晋之际世家大族的庄园经济就是如此,但这并不是中国历史的主流,尽管中国历史上也有分裂动荡的时期,但主要趋势是"分久必合",即使有过"合久"之后的"分",但这种"分"也是为新的"合"作着准备。纵观中国历史上政治结构的演变与发展,专制中央集权是在更迭中不断加强的。 在中国,"封建制"亦称"分封制"其本义是裂土封疆,封国土,建诸侯之义,与之相对的是"郡县制"。秦代以前中国的政治结构是封建制,天子以下诸侯林立,与西欧的封建制接近,但就其起源和性质又与中世纪的西欧有很大的不同。秦代以后,虽经南北朝的动荡毕竟是郡县制日益巩固。唐代藩镇割据严重,曾有人提议恢复先秦的分封制。柳宗元曾撰写《封建论》予以反驳。指出欲使唐王朝"大业弥固"必须强化"郡县制",加强中央集权。考察中国的政治史,无论是赋税、刑律、财政,还是官吏制度、管理体制的发展演变都是一部郡县制不断完善,中央集权不断强化的历史。 4中国古代社会形态的结构特征表现为一元政治下的二重结构。这种一元政治在辽阔的大地上和漫长的时间中施实中央集权的有效统治,将司法、行政、理财集于一身,发展出了一套严密的组织机构和治理制度。这与欧洲的封建制有很大不同,封建制的基础是各领主、封臣、诸侯对国王在法律或契约上的效忠关系,领主、王侯在自己的领地上行使独立统治权。 在广阔的土地上欲使中央政治权力渗透到边远的地区,维持统一,决非易事。中央集权政府必须整顿吏治,防止官员在某地长期任职形成豪门庄园势力,为此,官吏采取短期轮换和回避措施,官吏在不同住所辗转迁徙,这就导致派生出中国社会长期的二重结构,即行政管理的政治机构和宗法自律的宗族机构。以二者为经纬编织出一个社会结构之网,遍及各个角落。它负责司法、行政、税役,无明确政治专业分工。政治机构欲有效施实行政权力必须通过宗族机构实现。这种自律的宗族机构依靠血缘关系盘根错节、根深蒂固地存在于自然村落、共同体或行会等自然组织之中。 二重结构在维护传统的专制统治方面是不可分离的,所以在漫长的集权官僚制度中出现了一种特殊的职业和阶层--师爷,它起到了沟通这种二重结构的桥梁作用。这种二重机构在维护传统政治上是统一的、不可分离的,但在经济上却是矛盾的。宗法机构在经济上有一种自发的膨胀机制,要求庄园日益扩大,形成豪门势力以左右政治,而行政管理机构要制止土地兼并,抑制世家大族的形成,防止小农流亡和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破产,防止农民与土地分离。而集权官僚政治的运转又必依靠宗族机构来完成。当行政权力无法调和二重结构的矛盾时,则标志着一个集权官僚机器的衰落,社会将发生重组,往往是通过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产生一个新的集权官僚机器。农民战争实际上起到了社会调节器的作用,改朝换代屡屡发生,而这种集权官僚制度的社会结构却没有改变,中国历代波澜壮阔的农民战争,很难说是社会革命。 上面我们通过对社会结构的分析,可以看到集权官僚制与西欧封建制大相径庭,这是结构的横向比较。从历史进程也可以比较二者的迥异。 西周以前的社会政治结构是"分封制",或称"封建制",天子分封了大大小小的诸侯,但这与西欧的封建制也并不完全相似。西周以前是用裂土封疆、分封赏赐,用授土授民的方法进行管理,以控制大小诸侯。诸侯在所授的土地中取得收入供作禄食之用。西周时代在土地分封的基础上形成统一的王、诸侯、卿大夫三级政权,国王统治所及的地区叫"天下",诸侯的治地叫国,卿大夫所辖属的叫"家",大夫之下还有士的阶层,层层确立统属关系。井田制是一种土地国有制,把土地分成大致相似的方块(井田),通过授田方式分给诸侯、卿大夫控制管理。所谓的民、众、庶人、野人等都是授田制下的土地使用者,这些土地不能转让和买卖,在公田之外开垦的私田的收获归已,这里的"民、众、庶人"等有点类似于西欧中世纪的农奴。这种分封建立在土地公有制基础之上,但土地是在最高统治者名义之下,通过授田方式授予各级诸候和卿大夫的。在这种财产形态下,单独个人从来不能成为财产的所有者,而只不过是一个占有者,事实上他本身即是财产。 春秋战国的东周之际是中国政治结构的变换时期。中国社会的历史进程是从这种分封式的诸候采邑制向郡县制,向集权官僚制过渡,历经2000年,这种结构制度日益完备。农民起义是集权官僚制度下的一种社会现象,所以在东周以前的分封制度下极少发生,同样的现象在西欧封建制下,也很少出现。 西欧的社会历与中国相比却恰是一个相反的历程。罗马帝国在外族的入侵之下灭亡。随着帝国的解体,在原来帝国疆域建立起一些日尔曼王国,国王把土地分封给有功的战将,成为西欧中世纪的大贵族,贵族再把土地分给自己的家臣,这种领地叫做"采邑"(manor)。原来的奴隶、隶农和部分自由民转化为农奴(serf)。建立在农奴和行会手工业者劳动基础之上的采邑制度就是西欧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它支持着大大小小世俗的和教会的领主,这种采邑制度,不需要一个统一的帝国。 帝国的灭亡使许多事物灭亡,如大规模的引水工程、灌溉工程、道路系统等,随着帝国的消失,也暂时成为不必要,这些方面比起罗马帝国时代落后了。罗马帝国的征服者又被被统治者的宗教--基督教所征服,基督教扑灭各种异端,在思想方面,中世纪比古希腊、罗马时代大大倒退了。但采邑制比奴隶制对农业发展更有利一些,农业技术在缓慢地发展。封建采邑制度是一种不稳定的社会结构,可以说西欧的中世纪在为资本主义的产生缓慢地奠定着一个社会基础。与此相反的状况是中国集权官僚制度的日益完备形成一个稳定的社会政治结构,使资本主义的萌芽在这个稳定封闭的社会状态中很难成长壮大,尽管中国的资本主义萌芽出现得很早,有人曾上溯到南宋时代,乃至更早,但它犹如中国人发明的豆芽菜一样,一直未能成长为一株活生生的绿色植物。 5马克思在考察人类社会历史形态的发展演变时,从不把东方国家如中国、印度等称之为封建国家,马克思从来没有把中国的专制社会称之为封建社会,马克思在使用"封建主义"这一概念时是十分严格的。俄国学者柯瓦列夫斯基在《公社土地占有制》一书中曾把印度的土地制度方面所发生的变化过程称之为封建化,马克思在该书的摘要中批评了这一看法。马克思指出:"别的不说,柯瓦列夫斯基忘记了农奴制,这种制度并不存在于印度,而且它是一个基本因素。""至于说封建主义不仅对非自由民而且对自由农民的个人保护作用,那么这一点在印度,除了在教田方面,所起的作用是很小的","罗马--日尔曼封建主义所固有的对土地的崇高颂歌,在印度正如在罗马一样少见。土地在印度的任何地方都不是贵族性的,就是说土地并非不得出让给平民!"⑧在这里马克思强调了封建社会的二个本质特征。第一个特征是领主对土地的垄断,土地不允许自由买卖。由于土地在印度不是贵族性的,可以出让给平民,所以古代印度不是封建主义社会。农奴作为土地上的生产者对领主的人身依附是封建制度所必备的。第二个特征是与这种人身依附所同时并存的契约关系。依据这种关系,领主对农奴甚至自由民具有"个人保护作用"。 中国自秦汉以来的土地制度是专制下的土地私有制,中国古代社会生产方式的所有制特征是发达的私有制,而没有发达的商品生产。中国这种所有制结构有着悠久的历史,井田制的瓦解,鲁国初税亩的出现就表现了向这种专制度下的私有制漫长过渡的开始。 在专制制度下少数特权阶层的与社会职权相联系的管理职能逐渐变成攫取物质财富的手段,然后通过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而占有他人的劳动,即权力可以转化成财富。而欧洲封建制是领主通过对土地的占有及农奴对其的人身依附而占有他人的劳动。这是二者剥削方式的不同。 我们误用"封建"概念已长达一个世纪之久,从上面的分析比较我们不难看出,中国古代社会根本不是在马克思所说的那个意义上的封建社会。我们现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强调建立市场经济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不仅仅是现实状况和现存社会结构造成的,而且应考虑到这种特殊性也有着悠久漫长的社会历史根源。社会历史状态的考察是社会的宏观记忆,如果记忆搞错了,必然会对现实社会状况的分析造成紊乱,准确地掌握社会形态历史的发展和演变是分析现实问题、了解现实状况的出发点。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130页。 ②③④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57、2、61、22页。 ⑤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81、80-81页。 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第284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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