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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星 廖明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日本经验(4)


    廖:我们大家都知道,日本在通过法律保护其文化遗产方面做的比较好,国内学术界在讨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时也经常会举出日本的例子作为参考,希望我国也能够很快地建立起一个健全的法律、法规保护体系。
         周:正如您所说的那样,大多数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走在前面的国家,都非常重视这一点,其中日本算是比较有代表性的。通过立法保护文化遗产,在日本大约始于明治维新时期,我们知道,明治维新是日本走向资本主义、“脱亚入欧”和全面西化的一场深刻的社会大变革,但日本人很快就意识到同时保持日本传统及其文化遗产的重要性。1871年,也就是明治四年,旨在保护日本传统工艺美术品的《古器物保存法》出台;1888年,日本政府在宫内厅设置了主持全国范围内“宝物”调查的机构;1897年,公布实施《古社寺保存法》,开始了对所谓“特别建造物及国宝”的认定制度;1919年即大正八年,《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公布实施。可见,日本的文化遗产保护其实是形成了一个立法的传统,这些法律在实施过程也逐渐地得到了积累和完善。
         1945年日本战败,当时确实是民不聊生,百废待兴,但他们很快就于1950年颁布实施了《文化财保护法》,并把它看作是国家重建与民族文化复兴的重要环节。《文化财保护法》是一部全面、系统和统一的有关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它基本上涵盖了此前的一系列法律,并有了显著的扩充,扩大了保护的对象,例如,将“无形文化财”也列入文化遗产的范围之内,以法律形式确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位,从而形成了更加丰满的“文化财”理念,这一点意义非常重大,后来对世界不少国家包括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均有深远的影响。再比如,把国家、社寺、地方自治体和个人所拥有的文化财均列入到保护范围之内;还有对于被确定为“国宝”的,相关的所有者就有义务向公众公开,例如在博物馆陈列展示等。此外,该法还就设置文化财保护委员会、涉及文化财保护的行政运作(中央与地方的协作体制)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1954年对该法所做的修订,在创设了无形文化财指定制度的同时,还把“重要民俗资料”一项单独列出来,这一点我觉得非常重要,因为它直接和我们民俗学的学术研究有关。“重要民俗资料”也是文化财的一种,把它单独分类,其实凸现了他们非常重视普通民众的生活方式及其价值。这里值得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民俗文化事象均有可能被列入“重要民俗资料”,政府基于专家建议所确定的标准是它们有助于反映日本国民的生活及其变迁发展的历史。后来据此建立的重要民俗文化财指定制度,涉及有形民俗文化财的部分,大体上参照了以前对待“重要文化财”的做法,而涉及无形民俗文化财的部分,除予以详细记录、刊行田野调查报告等方法之外,还努力使无形民俗文化财继续存活于民间。1954年的修法还有一个特点,那就是姿态更加积极了。以前主要是针对濒危的文化遗产,也就是说,如果政府不出面保护就可能失传或绝灭的才会被指定;但1954年的修改则强调不管是否“濒危”,而只看其本身是否有“价值”,若有价值就可以指定,这样就使得与日本传统文化有关的很多工艺、技能与民俗活动,也都成为被保护的对象。应该说这个变化很大,也很有意义。
         20世纪60-70年代,日本进入经济的高速增长期,其社会、文化出现了更加急剧和彻底的变迁,从而使各种文化遗产面临许多新的挑战和危机,这也就为文化遗产的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于是,他们先后于1975年、1996年等多次对《文化财保护法》进行了完善性的修订。1975年的修法,进一步充实了“民俗文化财”、“重要无形文化财”和“有形文化财”的有关部分;对于传统的建筑物群,则新设“保护地区”(如村落、乡镇或街区)制度;强调要提高文化财保护的技术水平(日本的文化遗产保护科技,现已领先世界);强化了地方自治体的保护责任和文化遗产行政的运作机制(如在地方自治体设立“文化财专门委员会”和“文化财保护审议会”)等。1975年新版《文化财保护法》对“民俗文化财”作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界定,也就是把原先的“重要民俗资料”再细分为“无形民俗文化财”(如衣食住、生产、信仰、年节庆典等习俗)和“有形民俗文化财”(各种习俗的物质形态,如服饰、器皿、家具、家屋、各种设施等)。至于对传统的建筑群落设定“保护地区”,则多少有可能是受到了欧洲如法国和意大利等国对所谓“历史街区”或对历史风貌、景观等进行整体性保护的理念的一些影响。此后,日本在都市化的开发中,也确实比较注意这一点。
         1996年的修法又引入了所谓“文化财登录制度”,使得文化遗产保护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并调动了全体国民参与的积极性;同时,它还明确了“指定都市”的责、权、利以及各级地方政府所应承担的职责;要求进一步促进文化遗产的应用、公开与国际文化交流事业等。新的“登录制度”是对以前“指定制度”的重要补充。所谓“指定制度”,主要是从国家的立场出发而对文化遗产中特别重要、突出和具有特殊价值的予以严格筛选和“指定”,进而对其所有者也做出一些必要的限制,多少具有强制性。但此种指定制度并不能够很好地适应更大面积、品种和门类更多的文化遗产保护的需求,随着全社会富裕程度的提升、生活方式和价值观的多样化趋势和全体国民对文化遗产重要性认识的不断深化,于是,也就应运而生地出台了“登录制度”。较为灵活的登录制度,其实也就是申报制,它是在由拥有者申报之后,再通过指导、建议、劝告等手段,对各种文化遗产进行较具缓和性和宽泛性的保护。根据“有形文化财登录基准”,凡建成后经过50年以上的建筑或土木构造物,并符合(1)具有国土历史意义的景观、(2)具有规范性造形、(3)不易再现等条件的均可登录。按照这样的标准,自然也就包括了很多所谓的“近代化遗产”在内。我们国家眼下暂时还不大重视这一点,顾不上,但从长远看,我们的“近代化遗产”将来也是需要给予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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