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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涛]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情境保护*(2)


    一
    顾名思义,“遗产”是前人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特定环境中创造、享有并留传下来的财富,文化遗产则是在特定文化情境中发生、发展和传承的文化财富。为了展示、指称或把握的方便,我们也可以把文化遗产事象从文化情境中抽取出来做“提纯”式的处置。但是从更为科学的整体性角度讲,文化事象与文化情境是水乳交融、密不可分的。物质文化遗产是如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更是如此。作为活态文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完整样态必须在其存活的情境中才能把握得到。在全球化、工业化、商业化趋势迅猛发展的现代社会,那些优秀的、今天仍有存活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延续和弘扬,也有赖于对其情境的有力保护和扶植。所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中,情境保护应是其根本内容之一,占有不容忽视的重要位置。已经有不少学者谈到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情境相关的问题,诸如关于其“背景”“生态”“环境”“生活土壤”等的言论,都与本文所说的情境保护有密切关系。但是尚未见到关于该问题的比较深入系统的理论研讨,将该话题提到情境保护的高度来正面阐述的还极少。
    本文所说的情境概念即在国内相关学科通常所说的“语境”(context)。“语境”是“语言环境”(linguistic context或speech situation)的简称。[1]“语境”是国内语言学界的译法,其后进入其它学科时也被沿用。英文“context”一词的原意为语言片段的上下文、前后段或会话中的前后句,后来作为表达一种学术趋向的术语,其含义扩展了,还指语言交际的会话情景、社会环境等。在语言学研究中,语境更多地指会话情景,而在文学批评领域,语境主要指文本生成和传播的社会环境。文学批评领域沿用该术语比较便利,因为其研究对象即文学作品也是以语言为载体的文本,可称为“文学话语”。而非物质文化遗产除民间语言和民间文学以外,主要部分并不是以语言为载体的,相关文化活动也并不侧重于指语言表达,而是文化主体的各种行为,所以笔者认为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环境因素称为“文化情境”(简称“情境”)更为名正言顺。
    结合情境的研究最早在语言学领域得到广泛的展开,然后进入逻辑学、文学批评、文化研究等领域。在国际民俗学领域,对于文化情境的关注和研究由来已久,并曾经是较长时期内的热点问题。现在,结合情境的研究已成为民俗学界的主流价值取向之一。美国民俗学家阿兰·邓迪斯曾简要回顾了情境研究的学术史,认为对情境的强力关注始于马林诺夫斯基:“正是马林诺夫斯基最为大张旗鼓地提倡语境。在他1926年的重要论文《原始心理中的神话》中,他反复指出仅仅收集文本是错误的,并称之为现实的残缺不全的片段。”其实,早在1923年发表的《原始语言中的意义问题》一文中,马林诺夫斯基已经正式提出了语境问题,他使用的术语有“context”、“context of situation”以及“speech-situation”等,并对相关术语作了明确、科学的界定。[2]其后,巴斯科姆(Bscom,1954)、戈尔茨坦(Goldstein,1964)继续提倡结合情境的民俗研究。邓迪斯本人对语境问题十分重视,他以刻薄的口气批评挖苦那种遗弃情境的“收集古物”的民俗学田野作业与研究方法:“长长的谚语目录被刊登在民俗杂志上,没有有关其使用和意义的任何解释……没有语境的民俗文本本质上就类似于装饰着人类学与民间博物馆的墙壁并且为私人住宅增添光彩的大量外来的乐器。这些乐器和民俗文本一样是本真的,但是,乐器的音域,乐器的音调,乐器的功能以及乐器表演的复杂性都是鲜为人知的。”[1]在20世纪60年代,民俗学领域开始比较多地使用属于这种学术思想体系的几个关键术语:“文本”(text)“本文”(texture)、“情境”(context)。邓迪斯用自己的阐述和相关研究完成了对这些术语的确切表达。理查德·鲍曼在重视情境的基础上创立了影响很大的表演理论。但在西方民俗学界,关注情境的民俗研究有一个特点或者说弱点是:“语境研究者特别强调背景知识与民俗互动的共时性,常常忘却了民俗的历史因素。在对互动的偏爱下,传统的历史被搁置了。”[2]有鉴于此,我们对文化情境的界定应该考虑文化事象的历时性因素。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一系列文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也鲜明地体现了重视情境的学术取向。该组织早在1989年11月颁布的《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就把“民间创作”解释为“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将民间创作与特定社区联系起来,正是关注情境的学术思路的体现。伊斯坦布尔公报《无形文化遗产,文化多样性的镜子》中说:“无形文化遗产深深地扎根于当地历史和自然环境,并反映在体现众多世界观的众多语言中……无形文化遗产是一个生动活泼以及实践、知识和表现可以不断再创造的整体,它可以使社会各层次的个人和社区都能够通过各种系统的价值观和伦理标准来表现自己的世界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cultural space)。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这两个重要文件都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界定为活态的、生动的、过程性的、变异中的文化现象,并且明确指出了与之密切关联的若干情境因素:自然环境、历史条件、文化场所等。文件把“文化场所”当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体的组成部分之一。该组织公布的《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对该词特意进行了界定:“在进行这种宣布的范围内,‘文化场所’的人类学概念被确定为一个集中了民间和传统文化活动的地点,但也被确定为一般以某一周期(周期、季节、日程表等)或是一事件为特点的一段时间。这段时间和这一地点的存在取决于按传统方式进行的文化活动本身的存在。”文化场所作为文化活动发生的具体时空条件,就是文化情境的组成部分之一。把文化场所规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体要素,体现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情境问题的充分重视。实际上,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视为具体情境中的文化事象,这是正确把握该概念的一个不容忽视的根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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