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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魁立]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若干理论反思(4)


    当我们谈到“文化遗产”的时候,仿佛是把它看成是一种在时间和空间上都凝固不变的某种对象。而且,说到“保护”,我们在内心中,往往希望它保持这种状态。从学理的角度看,这里有一个本真性追求的问题。应该说,一个事物的本真性既不可能脱离开特定的时空而抽象地存在;同时,也不能脱离开人们对事物的价值判断来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多数情况下既是昨天的实录、今天的现实,也是明天的预示。我们往往看到有些文化事象随着历史时代的发展和前进在不断变异,有的由于不再与新的社会生活环境相适应而被淘汰,被送进历史,但同样也还有相当多的事象在继续展示着自己的强大的生命力,或者在变异中获得新的发展。
    人类作为智慧的动物有着一种强烈的认知的需求,这种需求并非是完全功利的。也许可以说,人类在认知中更增长了自己的智慧,对于那些走进历史的文化遗产的认知,在一定意义上说,也是一种保护,也会给我们创造未来提供有益的启迪。我们尤其要关注那些被人忽视的、宝贵的、濒危的但却隐含着无限发展潜能的文化遗产。从这个意义上说,保护不是要把它封闭在一个既往的历史时空点上,保护并非是一种书斋里的历史研究,也不是向博物馆提供某种展品。它是我们文化建设系统工程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当然,也仅仅是有机的组成部分之一。如果不适当地摆放它的位置,也会带来事与愿违的结果。
    我们看到,在全国许多地方,尤其是广大的农村和市镇,特别是民族地区,发展民俗旅游,所谓“开发民俗资源”,成为许多人热衷从事的一项产业。依我个人的看法,作为改善贫困地区人民生活的手段,这是无可厚非的事情;另一方面,从享用者——旅游者的角度来看,它可以满足人们认知世界、认知历史、认知特色文化的需求,也是合乎情理的事情。认知和猎奇、求知欲和好奇心,虽然有联系,但并非是一回事。人们要求认知已知文化、已知生活方式,也是发展自身文化的必由之路,所以我们才有所谓“打开窗户看世界”、“开阔视野”等等的提法。但是,从根本上讲,民俗文化同民众生活以及民众的精神世界息息相关。世代相传的风俗习惯,规范着他们的生活,慰藉着他们的心灵,它是民众赖以安身立命的生存依据。而在我所看到的一些地方,并没有认真地思考这样一个具有本质意义的问题,而是采取一种简单的功利主义的并非具有远见的做法。在一些所谓“民俗旅游点”,迁走了世代生于兹长于兹的原住居民,留下了民居,留下了道路,开设了旅馆、饭店和商业网点,卖一些说不准是否具有地方和民族特色的纪念品。这里没有了民俗,只剩下了商品。也有的地方,虽然也一日数场地搞一些民俗展示、民间歌舞表演,以招徕观光客,但实际上这些表演往往是“作秀”,离真正的民间生活渐行渐远。这种做法是将民俗文化传统从现实生活中剥离开来,改变其原有的功能,使之商品化、对象化、舞台化、碎片化,导致原有的传统价值空洞化。我们很难再把它看作是民俗。我并不反对通过展演传统文化的方式来满足人们认知的需求和改善民俗主体的生活水平,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展演。在展演的过程中,应该充分发挥文化遗产的增强民族情感、热爱民族文化的认同功能。如果一年四季、日复一日地为顾客表演婚礼仪式、送荷包、喝交杯酒、过泼水节,这些活动久而久之就会丧失其原有的意义,就会失去其作为生活方式的意义。很多家庭都有家族像册,亲戚、朋友来家里做客,拿给他观赏,会增进彼此的情感,会重温美好的历史记忆。但是,如果有人把它拿到街上,收费供人观看,那么,这本像册的意义也就不复存在了。还可以进一步说,如果不仅把家庭像册当成商品,而是携自己的妻子儿女、祖孙老小,列队橱窗,供人观赏和照相,那样的话,我们的生活还继续存在吗?
    以科学发展观作为指导原则,以文化战略的眼光来审视问题,从全局的、宏观的、历史的和人类文化发展的视角来思考和分析问题,我们所从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才会获得令人满意的结果。
    本文原刊于《民间文化论坛》2004年第4期,注释请参见纸媒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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