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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美国社会中的苗族家族组织(3)


    三、以“家族联盟”为特点的苗族组织
    虽然在苗族内部,实际分为不同层次的集团,但外人通常只把苗族当做一个整体,而苗族也面临着一些共同的问题。事实上,美国苗族在强调家族凝聚的同时,内部也有一些不同意见。有人认为,不应该太强调家族,这样会分散苗族的力量;有人说,有的人只关心自己家族的事情,而不太关心整个苗族的事情,所以应该淡化家族而强调整个民族。
    有的美国苗族问我:苗族在中国怎么居住?我回答说聚家族而居。我以为他会为此感到高兴,因为聚族而居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比较有利。没想到对方听后却感到有些失望和忧虑,他说,苗族如果就局限在家族的圈子里,整个民族怎么凝聚?美国苗族在强调血缘认同的同时,也在积极倡导全民族层面上的团结。为此,美国苗族也利用“协会”这种形式来整合与凝聚苗族。除了单姓家族协会以外,美国苗族还成立了一个“十八姓苗族协会”。美国苗族一共有18个家族,即18个禁婚集团,这“十八姓苗族协会”就等于18个苗族家族的联合会,同时也等于建立了一个苗族网络。
    美国苗族的“十八姓苗族协会”是一个家族联盟,相当于苗族传统社会的地缘组织。“十八姓苗族协会”的会员以家族为单位。不管人口多少,只要是一个苗族家族(姓氏)就可以人会,各个家族是平等的,每个家族在协会里有一名代表。这个协会主要从事两项工作:一项工作是讨论和解决苗族内部的事情,一般是每个月讨论一次,每个代表带着自己家族的意见来参加这个工作会议,回去把会议的决议汇报给每个家族的头人,然后由各家族的头人通知到家族中的各个家庭,加以落实;另一项工作是处理苗族内部的纠纷,这是经过美国政府承认和授权的,机构里的调解员由苗族各家族选派,再报送美国有关部门批准,经培训后方可担任。
    协会除了秘书长兼调解委员主席外,其余的人,代表就是代表,调解员就是调解员,各有各的职责。处理纠纷的规矩是由代表决定的,但代表没有权力来处理纠纷。苗族内部发生了纠纷,可以去找美国调解机构或者司法部门,也可以找“十八姓苗族协会”解决,但是大多数苗人都是来找“十八姓苗族协会”处理。这是因为:第一,美国的机构收费高;第二,美国机构不了解苗族的文化习惯,往往会把事情处理得更糟糕。像这样的民族自我调解机构,不仅苗族有,另外几个少数人群也有,例如印第安人。但是在苗族的各种协会中,只有“十八姓苗族协会”才具有处理纠纷的权力,因为它代表了苗族的18个家族,也就是代表了美国的所有苗族。
    这个协会位于明尼苏达州圣保罗市,主要管理和处理当地的苗族问题,由于地处美国苗族聚居区,其影响也辐射到了全国各地。该协会成立于1996年,在我访问的时候有两名专职人员、18名家族代表和30名调解员。调解员原则上是每个家族各推荐一男一女,有的家族人少,来的人数也就没有达到这个要求。
    我在2003年7月12日、16日、24—25日和8月2日,以及2005年6月19日和7月9日,曾多次访问过位于明尼苏达州圣保罗市的“十八姓苗族协会”,参与观察了几次苗族代表的例会、一次离婚案件的审理和一次财产纠纷的调解。 在我旁听的几次例会中,各家族的代表们认真讨论了有关苗族的一些事务。每次开会都要点名,有事要请假,代表们阅读过的文件要各自签名(证明已了解文件内容),会议形成的意见还要打印成文件发给各家族征求意见,一旦形成决议、订出规章,就要执行。
    我旁听的第一次会议是在2003年7月12日,协会的代表们讨论的议题包括:给一个协会写推荐信,帮助他们向基金会申请经费;重新刻制“十八姓苗族协会”印章的问题;总结4—6月份的工作;选派代表去和政府讨论关于塑造苗族雕像的问题;提醒各家族注意,婚姻中的财礼钱不要超过5000美元。
    我旁听的另一次会议是在2003年8月2日,这是一次代表扩大会议,会议还邀请了各家族的头人参加。会上讨论了关于婚姻中的财礼钱问题、经费问题以及换届选举问题。这次会议的参加者之所以扩大到各家族的头人,主要是希望各家族切实落实协会关于财礼钱不能收得过高的规定。
    “十八姓苗族协会”办公室设在圣保罗市一条主要街道的一座建筑里,是一间长方形的大会议室,中间是长方形的大会议桌,四周围着椅子,可容纳约30来人开会。会议室的外墙上悬挂着调解员资格证书和照片。我旁听协会的代表例会就是在这间大会议室。会议室的里面分别是协会办公室和秘书长办公室。会议室左面还有一个大房间延伸过去,略小于会议室,我观察的那起离婚案件就是在这个房间审理的。
    那次对离婚案件的观察,是我向协会提出来的,因为我本人是苗族,所以被特许在旁边观看。事先,工作人员还特别叮嘱我,只能记录案件审理的程序,不能记录案件的内容。我询问是否可以拍照,工作人员说我可以拍调解员,但如果要拍原告、被告,则需要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后来询问他们时,他们说不知道这些照片的用途,所以不愿意拍。
    那天早上大约9点,各方面人员都到了协会,各自就坐。正面是7位调解员(其中一位是调解委员会主席),左右两边分别是原告和被告,双方各有三人陪同。在审理开始之前,要让双方当事人宣誓,保证自己说的都是真话,自己将为自己的言论负责。案件审理开始以后,先由原告陈述,后由被告陈述。由于这起离婚案件原来曾经调解过一次,现在双方希望离异的态度都比较坚决,所以最后判了离婚。接着讨论财产分割等问题,双方比较顺利地达成了协议。当即起草了离婚文件,打印后由双方签字。整个过程有序、严肃、认真。
    我旁听的那起财产纠纷案件是在2005年7月的一天。一对已经离婚的中年男女因为钱的问题发生了纠纷。我以为又像上次那样到隔壁那间屋子去,但实际上这一次在形式上不像上次那样很严格。调解的地点就在外面的那问会议室,对来旁听的人没有严格的限定,也没有限制我做记录。至于当事人的情绪,也和上次不一样。上次的原被告都比较平和,事情处理得比较顺利。这一次双方都比较激动,因而调解工作进行得比较艰难。在调解过程中,首先是女方发言,她提出,离婚的时候,钱应该是都拿出来平分的,而他藏了1.4万,没有拿出来分。但是男方说,女方拿走了5千元,其余的都花在家庭和小孩的开支上了。女方不承认她拿了5千元,男方说拿了,双方争论很激烈,而且显得都很激动,甚至都使用了极端的措辞,用“喝水”的神判方式来相互威胁,以表达自己的愤怒。调解员经过现场调查和商量以后,做出了男方支付给女方4千元的调解意见。对此,女方表示同意,但男方拒绝接受。经过进一步的调解,最后以男方付给女方2千元的方案艰难地了结了这场纠纷。
    协会类似的工作还有不少,业务比较繁忙,为苗族做出了很大贡献。仅就2003年的第二季度,协会就处理了11起案件,接待了120位到协会来反映问题的人,接受了251人的电话咨询。关于收费,据说每个想来申请调解的人要交100美元的申请费,调解时双方各交200美元,这样一共可有500美元上交给协会。每位调解员来一次办公四小时,可得35美元补贴。如果去找美国律师,付钱要比这多,仅仅写状纸,小纠纷要几百元,大的纠纷要几千元。这里每一次调解都要有7名调解员出席。调解委员会的负责人参与调解较多,大多数案件都要到场,如果没有空,就要找人代替。正式的调解,原被告每方只能带三人来协助自己陈述事实和申辩理由,其余的人可以旁听。
    在美国苗族中,纠纷大多包括这样几类:打架、偷盗、“互赖”(冤枉)、离婚、婚外恋、女孩未婚先孕、兄弟不和或家族纠纷。调解的结果,有错的一方要被罚。据说处罚的标准和等次的区分都是沿袭了以前苗族的习惯。不同的是,以前是使用苗族的钱币,以“乔”(音)为单位,现在则是使用美元。
    从“十八姓苗族协会”的运作,我们可以看出,美国苗族在进行苗族内部的社会管理上,既遵守了美国的法律,运用了现代社会的一些形式,同时又深深扎根于苗族的传统文化,由此形成苗族传统管理机制与现代社会管理体制的结合,也使苗族逐步适应了美国社会。
    如果我们将美国的“十八姓苗族协会”与苗族的传统社会组织做一比较,就会发现它们在本质上有惊人的相似。美国的苗族社会和传统苗族社会的最大不同,就是传统苗族社会都是乡村社会,人们聚族而居于同一村寨,而美国苗族则是生活在城市,即使住在同一城市,也是各居其所,相互走动需要开上好长时间的车。但是,在精神上,以及从人际交往的角度来看,美国苗族仍然是“聚族而居”。美国苗族的各家族头人,既是家族长,也相当于寨老、方老;“十八姓苗族协会”代表们每月的例会,就相当于传统的议事会“议榔”;“十八姓苗族协会”的调解委员会,就相当于“理老”。在管理机制上,由议事会组织(十八姓苗族协会)进行“议榔”(开会),订出“榔规”(审理标准及规定),然后由家族长、寨老带领族人去实施。如果违反“榔规”,则由议事会(十八姓苗族协会)处理,有了纠纷由“理老”(调解委员会)裁决。在前面的纠纷案例中,双方当事人争执赌气所说的关于“喝水”的话,所表达的就是“神判”的意思。事后我专门就这个问题做了请教,得知美国苗族原来也有“神判”这种做法。
    “十八姓苗族协会”的代表原来有19位,其中一位是会长。后来在换届选举中,协会自己提出改为18人,会长在18位代表之中产生,以免出现一个姓有两个代表的情况。这既体现了现代民主思想,也体现了苗族传统的平等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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