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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阳]以家庭作为道德重建的中心(2)


    与重视家庭、保护家庭最切近的是儒家传统。这方面有很多错误的看法需要澄清。比如,最近十年来,伦理学家一直在辩论所谓“亲亲相隐”的问题。某些似乎很了解现代社会的人把“亲亲相隐”批得一塌糊涂,说“亲亲相隐”毫无疑问是不对的。这里不想进入这个争论。最近中国正在准备修改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修订,就是明确把“亲亲相隐”原则引入刑事诉讼法。其实,只要稍微了解一下西方的法律制度,就知道“亲亲相隐”在所有西方国家都是一个原则。有些人根本不了解西方,却振振有辞地认为“亲亲相隐”完全错误。其实所有西方国家,除了反叛国家罪和杀人罪这两种最严重的罪行不可以包庇之外,其他所有情况下亲人都有权利“亲亲相隐”。因为这两种罪行危害到人之为人这类社会共同体最为核心的价值。说西方的这些法律背后没有道德考虑,是不可能的。而且,事实上中国传统对这个问题的考虑远比西方深刻,但现在西方做得比我们好。刑事诉讼法的这一条修订吸取了西方国家在刑事诉讼法上的基本做法,我相信它会顺利通过。
    与此相关的例子是,不久前修订后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公开征求意见,引起轩然大波。“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完全没有考虑到家庭对于中国的重要性。其中的关键问题是,两个人结成一个家庭,是否完全是随意结合和随意分离?如果根据财产划分原则把家庭分成两个孤立的个人,这是非常错误的,而且特别不保护女性。“司法解释三”草案很简单,现在每个家庭都要买房,问题买的房是夫妻两人的共同财产,还是按照开始的出资比例判断是谁的财产?目前中国年轻夫妻的房子很多是男方的家长出的钱买的。“司法解释三”草案的办法是,如果房子是男方家长买的,一旦离婚房子就应该归男方,女方就没份了。这是非常荒谬的事情,很令人费解。法学界方面已经有一批学者对此做出了批评,而且中国司法部门的最后定稿对此有所吸收。
    这些例子涉及的都是同一个问题,就是社会道德的基本单位到底是一个个体还是一个家庭。
    我们的道德关怀到底落实在哪里,这是很基本的问题。如果我们要道德重建,首先要确定道德重建的主体是什么。如果我们认为中国只能像西方一样,建立在赤裸裸的、毫无关系的个体基础之上,如果我们认为目标只是重建一个没有血肉的、抽象的伦理共同体的话,我认为是错误的。而且事实上西方的一些看法只是理论推导。其实伦理学的悲剧在于,通常一个社会的伦理学理论越发达,它的道德基础越薄弱,因为伦理道德都被抽象化了。伦理和别的理论并不一样,伦理的东西如果不能落实到人心,不能落实到实践,而只是变成抽象的理论,那表示这些伦理机制已经差不多完蛋了。我认为西方很多人的伦理学理论都变成一种理论游戏,无助于社会伦理的重建。这些都需要我们重新去认识。
    (本报记者吴铭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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