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广生]日常生活、权力与真相——玉皇阁庙产之争的历史记忆(5)
http://www.newdu.com 2024/11/28 01:11:40 《开放时代》2001年第5期 张广生 参加讨论
据官方档案记载,这个冠县教民的真名实姓是王桂龄。光绪七年(1881年)法使宝海向总理衙门施加压力,要求将山东省教案尽早办理完结。宝海的函中援引山东主教顾立爵的说法,称“教民与讼之案总不得平安,皆因不奉教者于讼后反视教民为可欺。”(《教务教案档》,第4辑,261页)梨园屯教民王桂龄是1873年玉皇庙讼争中的教民一方代表,顾立爵认为1873年案已结,但非教民一方的左保元见王桂龄已死,屡向教堂滋扰,属故意寻衅。原来1881年玉皇神会冲突是发生在王桂龄死之后的。王是梨园屯教民的第二代教会长。 王桂龄一案官方调查说:“冠县教民王桂龄等被差送县责押一案,缘邱县民程光合因拖欠漕钱,经县传案押追。程光合之子程二羊素习天主教。贿串同教之冠县人王桂龄又邀同教之刘洛六即刘西长,雇坐郝双魁轿车,行抵邱县,乘醉直闯县署喧嚷。该县出见,王桂龄等不服咆哮,该县将王桂龄等酌量责罚,同郝双魁一并递籍,王桂龄递至冠县,在保病故。经冠县验讯详报,并将刘洛六等取保释放完案。”(《教务教案档》,第4辑,277页) 有关王姓教民的记载和回忆是如此的含混矛盾,在教会方面,他一定算不上以身殉教的“圣徒”,而且他恐怕因个人品行连“义人”也称不上。但是,在不奉教的村民的回忆里,他却足足够得上一个形象逼真的异类“精英”。 他丑恶卑鄙,令人嫉恨,因为传教士依仗他,他是教会长,势力很大,他利用自己位置的便利,上下其手,偷偷把玉皇庙基卖给了神父。 他胆大狂妄,令人震惊:他模拟官仪,雇轿闯入县衙,而县官咆哮,竟然用经本打官长。 他滑稽可笑,令人怪悯:向县官自称是状元,但可惜状元学衔是神父给的,他是天主教的状元,天主教的状元自然不是状元,冲撞官长自然要受责打,可怜一芥草民,禁不住官长的“酌量责罚”。 也许这个小人物本该沉寂在无声的日常生活里,就象那村庄里许许多多的常人一样。但他却有幸与某种权力并肩或不幸与某种权力相对抗,他留下名字的方式,正是他被毁灭的方式。 他那被记忆的形象之所以含糊混乱,是因为他与各种权力的关系本来就纠缠不清。他被文字提交给了权力,他被权力以文字勾画了身份,他被权力记忆,也被权力遗忘。也许各种权力本来希望他能活着,或者作为教会的活的共谋,或者作为官长权威的活的教具,或者作为村落重新凝聚的活着的儆戒。但可惜,一个平常小村民的脆弱肉身不堪这许多重负。 而我们,这些重新审视这些记忆残片的我们,也许会说,难道不正是日常生活以命运的形式出现,难道不正是生命以毁灭的形式向我们展现自己才使今天留下的短促叙述浸透着可怕的力量吗?难道不是与权力共谋,难道不是被文字提交给权力,难道不是被权力和文字镇压,才留下了这片纸只言吗?如果没有历史的力量介入村庄的日常生活,如果权力不在身体上留下烙印,我们又怎么能知道村庄的生活曾经是自足的,常人的生命曾经是自得的,“无名”也许是幸运的呢? 如果日常生活不走出沉默,如果它不往来于权力和话语之间,我们怎么能听到它的声音,怎么能窥见它的“本来状态”呢? (二)地方惯行、西方势力、清朝国家 档案中的分单蕴涵了太多的历史记忆,它是话语和权力相互纠缠的产物,它是村庄内外力量交战的一个舞台。 我们似乎可以假设,在民教矛盾仍限于村落内部时,国家的控制意志和梨园屯地方权力网络之间的关系只是遥遥相望。那么,是1873年(同治12年)的互控第一次把国家的力量引入梨园屯村落里来吗?当有的历史学家把1869年的分单看作是常规的村落自治“惯行”的一个结果和表现时,答案当然是肯定的。但这种仓促的肯定忽略了一个重要的细节:这份分单虽欲明确的是圣教会与汉教的“分家”,但契约末尾除了汉教一方的12个精英人物和4个地保的具名外,教会的一方则阙如。这和华北农村一般明署立约双方姓名的分单形式大不相合。把这份分单看作是梨园屯独立的村社自治惯习的产品这一假设,遮蔽了后面沉默的国家的力量。而这种国家意志向村落内部的悄悄延伸正是中国与西方世界冲突的产物。 柏尔德密协定是理解国家控制意志延伸的关键。 1860年的《中法北京续约》中文本第六款的末尾有“并任法国传教士在各省租买田地,建造自便”的文句。这一条是担任翻译的法国传教士私自添加上的。这自然是欺骗行为。(《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147页;史式微,1983) 但1865年初,法使柏尔德密与总理衙门达成一项协议,规定中国政府承认法国传教士在中国内地租买房地产的权利。不过契据内须写明“立文契人某某(此系卖产人姓名)卖与本处天主教堂公产”字样,不必专列传教士及奉教人之名。(《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221页)这就是所谓柏尔德密协定。这一协议实际上是对1860年《续约》中私添内容的确认。 不过,总理衙门认为,根据《柏尔德密协议》,卖给教堂的产业,不列传教士及奉教人之名,“产权不致落入外人之手,于中国仍属无伤。”而且,总署把这个章程通知各省时,附有密令,暗示各省“必须调查地方民众对这买卖是赞成或是反对”,而卖业主人“亦须于卖前报明地方官。应否准其卖出,由官方酌定”。(史式微,1983;路遥,1990)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