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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中元]“一带一路”建设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探论(4)


     四、“一带一路”沿线非遗保护的推进方略
    探讨“一带一路”沿线非遗保护,首先要弄清楚以我国为基点所要保护的非遗对象。从广义上讲,“一带一路”沿线非遗包括: 中国沿线地区的非遗、中国与沿线他国共享的非遗、沿线他国的非遗。沿线他国的非遗保护属于他国内部事务,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中国沿线地区非遗保护是我国非遗保护整体工程的一部分,对此我国已建立了四级非遗代表作、代表性传承人名录体系,推广运用了抢救性保护、生产性保护、以文化生态保护示范区为切入点的整体性保护等方式,形成了非遗保护的“中国范式”和“中国经验”。中国与沿线他国共享的非遗实际也在中国沿线地区的非遗范畴之内,因与他国共有共享而在保护层面具有其特殊性。那么,在“一带一路”战略下该如何实施沿线非遗保护,发挥非遗保护对于“一带一路”的反哺作用,我们认为至少应从以下五个方面探索努力。
    1. 制定“一带一路”沿线非遗保护规划。2015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联合发布《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 简称《愿景与行动》) ,2017年1月文化部发布《“一带一路”文化发展行动计划( 2016-2020年) 》( 简称《行动计划》) 。《愿景与行动》提出要“联合申请世界文化遗产,共同开展世界遗产的联合保护工作”,“支持沿线国家地方、民间挖掘‘一带一路’历史文化遗产”; 《行动计划》则提出“推动与沿线国家和地区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交流与合作机制”,“积极探索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同源共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联合保护、研究、人员培训、项目交流和联合申报。”两份顶层规划涉及“一带一路”沿线非遗保护的表述属于纲领性、方向性表述,为后续操作实践提供了战略、宏观的指引。非遗保护与文物古迹保护同中有异,呈现着无形文化遗产在保护操作上的特殊性、整体性和实务性。当务之急是要从国家战略出发,尽快启动制定国家“一带一路”沿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使之与国家“一带一路”发展规划有效衔接,与文化部“十三五”发展规划无缝对接。通过专项规划的制定和践行,积极争取沿线国家的理解、支持与协助,统筹我国“一带一路”沿线地区的非遗保护事业,有效整合国内外政、商、学资源,引导地方政府和企业有序有效参与、形成发展合力。同时逐步完善区域性的非遗保护规划、专项非遗保护行动方案,有重点、分层次地推进“一带一路”沿线非遗保护。
    2. 成立区域性的共享非遗保护组织。在跨国界的共享文化遗产保护方面,荷兰政府制定的关于“共同文化遗产”的国际性保护计划值得借鉴。该计划将美国、澳大利亚、日本、加纳、巴西、俄罗斯联邦、印度尼西亚、印度、斯里兰卡等国家纳入合作框架,在扩大受众认知度和计划知名度的同时,深化了与国际文物保护机构的互动合作,促进了文物保护及其数字化利用。借鉴这一作法,我们可与沿线各国签订“共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约”,在此框架内成立政府间的区域性保护联盟即“一带一路”沿线共享非遗保护组织,目的是要通过成立共享非遗保护组织,合力构建共享非遗的保护制度。具体而言,就是要引导各成员国制定相关法律,对共享非遗予以法制化保护,激发成员国对各自国家所拥有非遗的珍视和传播。当然,落到实处的关键是建立完善共享非遗保护的组织运行机制、人事任免机制、经费管理机制、普查确认机制、传承传播机制、自我监督机制、纠纷解决机制、协调规范机制。[14]通过推进与沿线国家和地区的交流合作,借助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等机构力量为困难较多的沿线国家的非遗保护提供援助,向有需要的国家提供必要的技术和资金支持。此外可设立丝绸之路非遗发展基金,撬动社会资本和力量介入,扶持“一带一路”重大沿线非遗保护项目。
    3. 加大沿线非遗的普查、认定与申报。进行非遗保护,必须有计划、系统地开展沿线非遗普查。首先,要在已有非遗普查基础上整合沿线非遗线索和资料数据,并借助技术手段将其数字化、在线化,形成完整的“一带一路”非遗资源数据库,为后续的沿线非遗保护奠定基础; 其次,应在共享非遗保护组织内设立普查确认委员会,专门负责共享非遗的普查确认事务,其任务是定期派出调查组进驻成员国,对具有共同文化特征的非遗予以全面普查和确认。
    关键是要按计划以文字、录音、视频等方式对文化持有人的口述和演绎进行原真性记录,并搜寻各种与之有关的经书、歌册、唱本、手抄等资料实物,全面梳理沿线共享非遗的分布状况、生存环境、种类数量、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形成专业的调研报告,以备普查确认委员会审核、确认和认定。不少华人已在沿线他国实际传承着中国的非遗,只是在我国少为人知而已。2009 年被马来西亚文化部列为国家非遗的“二十四节令鼓”就由马来西亚华人陈徽崇和陈再藩创造,1988 年由他们以中国传统二十四节令为创意并结合广东狮鼓和传统书法艺术创设而成。因此,“有必要构建华侨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借助一个或者多个华侨熟悉其传承的非遗和熟悉国外情况等优势,让其在国外充分传承和传播我国非遗。”[15]此外应与地缘、文化相近的国家积极接洽,联合将玛纳斯、狮舞、陶艺等传承传播范围广、传习人群多的项目申报为“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使其获得更高层面、更大力度的保护。
    4. 持续推进沿线非遗的传播、交流和共享。1991 年欧洲议会在欧盟的支持下将每年 9 月 17 - 18 日设为欧洲文化遗产日,形式上参照了法国文化部 1984 年设立名胜古迹免费开放日的模式,即将各著名建筑、博物馆、文化机构等场所向公众免费开放,同时展示传统技艺、著名艺术品等。借鉴欧洲文化宣传的经验,有必要联合沿线各国于每年的固定时间在沿线不同地区举办非遗宣传活动,使非遗保护观念传遍“一带一路”沿线。如美国传播学者萨默瓦、波特所言: “人类世界是一个由多元文化组成的社会。各种不同文化模式之间的交流、沟通和互动是人类文化发展的基本动力。”[16]因此,必须推动沿线非遗与“一带一路”国际峰会、高峰论坛、研讨会等相结合,使沿线非遗进入高端话语交流系统; 推动沿线非遗与博物馆、陈列馆、图书馆、博览会等相结合,使沿线非遗进入主流展示展览平台; 推动沿线非遗与互联网技术、体感技术、智能技术相结合,使沿线非遗从物质产品展示向过程动态展示转化。特别是要立足中国与沿线地区的共同非遗网络及其宗族谱系、族群认同、宗教信仰等无形网络,将地方社会与全球社会经济发展格局耦合起来,开拓海陆沿线统筹开放的非遗共享格局。不过“一带一路”沿线非遗传播因国别而异,应以精细化传播为战略,操作上“应该细致入微,一国一策,一对一交流、面对面交流、项目对项目交流,[17]也就是要从小项目和小事件做起,夯实丝绸之路民心相通的基础。
    5. 以“非遗+”策略夯实沿线非遗保护。《行动计划》提到要“提高‘一带一路’文化遗产与旅游、影视、出版、动漫、游戏、建筑、设计等产业结合度,促进文物资源、新技术和创意人才等产业要素的国际流通”。这一政策指引契合了文化发展的潮流与趋势,因为非遗作为文化传承载体,更是文化消费需求的主要来源之一。对那些有市场化基础并可以走市场化发展的非遗,要积极利用文化产业平台,推进非遗供给渠道的创新,促使其融入文化产业发展的大流。具体而言,要在沿线国家政府政策和资金的扶持下,推动我国与沿线各国文化企业的经贸合作。依托面向东南亚和南亚的文化中心( 昆明) 、面向中亚的区域文化中心( 西安和新疆欧亚大陆桥) ,面向中东阿拉伯世界的文化中心( 宁夏中阿经贸博览会) 、面向东盟的文化中心( 南宁) 的地缘便利,深耕福建、广东、四川等优质区位的文化产业开发,强化北京、上海、广州等国际大城市与欧洲、俄罗斯和日韩等国的文化产业合作,实现创意型非遗产品的输出。“今天讲‘一带一路’的文化建设,主要还是要依靠文化商品与文化服务,我们的创意应该体现在这些方面。”[18]有必要以京交会、广交会等大平台为载体,强化非遗产业与“一带一路”国际贸易的关联度,实现“贸易拉动生产,生产促进传承”。此外,“非遗 + 旅游”必不可少,通过构建沿线国家和地区丝绸之路非遗特色旅游联盟,以沿线非遗为内核丰富旅游产品的内涵和增强丝绸之路的特色韵味; 有计划地设计开发“丝绸之路探访之旅”“沿着丝路见菩提”“丝绸之路万里行”等文化遗产特色旅游项目,提高沿线各国游客签证的便利化程度,形成文化旅游、特色观光、旅游商贸、餐饮服务、酒店服务等完整产业链,满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人民的精神文化消费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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