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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发展的动力、规律性(2)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十分重视科学技术的作用,认为它"是历史的有力杠杆",是"最高意义上的革命力量"(11),但他们不是在知识形态的意义上肯定科学技术的决定作用,而是在"物化"意义上的肯定,认为生产工具是"物化的知识力量。固定资本的发展表明,一般社会知识,已经在多么大的程度上变成了直接的生产力"(12)。科学技术就其知识形态而言,仅仅是一种精神生产力,不是直接的现实的生产力,而是间接的潜在的生产力,它在生产过程中被凝聚到生产力的诸要素中时才成为直接的现实的生产力。就是说,只有当科学技术转化为物质生产力才能对社会发展起决定作用。波普用社会中单一的科学知识因素去解释社会发展,同历史上的"自然动力论"、"神学动力论"、"地理环境决定论"、"理性动力论"并无实质性差别。
    
    与社会发展动力问题相关的是社会发展规律问题。波普从他的动力观出发,又得出了这样的结论:既然构成知识的思想比整个物质生产资料更为根本,人创造历史的行为是由思想意志支配的,人的思想和意志又是自由的,而思想和意志结晶的知识增长无法预言--我们若能预言将来的知识,我们现在就拥有了它,它就不是将来的--那么,社会历史领域就不存在可以为我们发现的规律。为了否定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波普提出了以下几个论据:
    第一,自然现象有重复性,社会现象没有重复性,而事物变化的规律性是通过现象的不断重复表现出来的,没有重复性也就没有规律性。科学家人为地控制一定的条件,使自然现象重复,从而认识它的变化规律。但是社会历史现象没有重复性,它是一次性的,因而它的变化是没有规律的。当然,波普并不否认社会现象的相对重复性,"我并不想否定历史在某些方面有时可能会重复出现,我也不想否定某些类型的历史事件(诸如古希腊和近代的专制的兴起)之间的相似性对研究有关的政治权力的社会学的学者可能很有意义"(13)。但是他认为这种重复不表现规律性,因为"这些重复情况都牵涉到环境,而环境是千差万别的,环境可以对其后的发展有重大影响。因此,我们没有充分的理由去期望,历史发展中看来是重复的事情将一模一样地继续出现"(14)。在他看来,只有绝对的重复才能表现为规律。
    世界上有绝对重复的现象吗?事实上,不仅社会现象中没有绝对的重复,就是自然现象中也没有绝对的重复。自然界的周期现象,例如季节、月亮的盈亏、日蚀的重现或物体摆动等,都不是简单重复。笛卡尔早在几百年前就曾指出过:自然界没有两片完全相似的叶子。可见以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是否存在绝对重复来证伪社会规律的存在是不能成立的。任何个别事物、个别事件都具有单一性和不可重复性。但正如从大量单一的自然现象可以抽象出自然运动规律一样,从大量单一的社会事件也可以概括出社会的运动规律。当我们去考察社会历史时,先把不同民族、不同国家看作遵循同一规律发展的分立系统,然后通过比较发现其常规性和重复性。由于社会是人的社会,社会现象呈现为复杂性和人为性,难以发现两个事件的重复性。马克思找到了解决这一难题的契机,即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划分出经济领域,从一切社会关系中划分出生产关系来,这样就无须从单一事件中,而是从社会关系方面去寻找重复性。列宁指出:"一分析物质的社会关系……立刻就有可能看出重复性和常规性,就有可能把各国制度概括为一个基本概念,即社会形态。"(15)就既能以此发现,也能以此演化历史的规律。
    第二,规律只存在于两种事件的因果关系之中。波普在因果关系上做文章否认历史规律。他认为,两个个别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可以用一个普遍规律来说明,但不存在一条单一的定律或特定的一组定律可以说明三个以上的事件序列。例如在事件甲到乙到丙到丁中,甲到乙、乙到丙、丙到丁可分别用规律来解释,但甲到丁的整个序列却没有什么规律可循。我们不能通过甲推论出必然经过乙、丙到丁,因此只存在两类事件之间的因果规律,不存在任何的连续规律或发展规律。在社会领域中只存在局部的或微观的规律,而不存在所谓整体的、一般的规律。
    把规律等同于两种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没有根据的。规律的种类多种多样,既包括简单的力学因果性规律,也包括处理大量个体随机行为的统计因果性规律。力学因果性规律把宇宙的现状看作它先前状态的结果以及它后继状态的原因,即把因果关系理解为单值的、预先决定的。承认事物的因果联系,是对客观事物进行科学描述的前提。如果忽略掉复杂的因果关系,对现实世界的一些简单事物,可用力学因果性规律的思维方式去进行描述。但在复杂的自然现象中,存在着大量的偶然性、随机性,用单独的因果关系是不能完全说明的。随着统计物理学的产生,统计因果性规律形式出现了,它把因果关系当作一个集合来考虑,认为这个集合的个体和个别行为的运动方向是随机的,但其整体的运动方向则是必然的和有规律性的。
    波普承认两种事件之间的因果联系才是规律,实际上只承认力学因果性规律一种形式。其实力学因果性规律和统计因果性规律都不能适用于说明社会因果关系。原因在于它只承认必然的因果联系,所以在方法论上往往导致预成论。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历史理论并不认为任何一种因果关系链条都是必然的,不可移易的,与自然界相比,社会历史更具有复杂性和多变性,社会规律所揭示的社会过程的内在联系,往往不是单值的线性因果关系,而是多值的非线性因果关系。但社会发展进步的标准不是主观的,而是物质生产的状况所决定的生产关系的状况。由于生产力的增长而引起的社会形态的更替嬗变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完全可以作出规律性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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