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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国春秋》之亡佚及其辑本(4)

《魏书》、《通典》、《资治通鉴》之文,虽有取于崔氏之嫌,但决不能武断地视为崔氏之旧而补之。例如:《辑补》卷44《后燕录·慕容垂传》所记刘显事,夹注云:"依《通鉴》约补。"考《资治通鉴》所记刘显事,本据《魏书·张兗传》、《刘库仁传附刘显传》写成。何以一定视为崔氏之旧而补之。此其二也。
    沈约《宋书》于崔鸿《十六国春秋》之先20余年,但《辑补》卷97《北凉录·沮渠茂虔传》竟依《宋书》卷98《氐胡传》补进沮渠茂虔向刘宋上表请求追谥其父沮渠蒙逊为武定王,及宋帝为此而下诏书事,长达350余字。岂有前者引用后者之事?斯不慎之尤者。此其三也。
    《辑补》虽注明引文出处,但一条材料数见者,往往随意合拼。此书彼书如何,无法判断。例如:《辑补》卷2《前赵录·刘渊传》记改元河瑞事云:"汾水中得玉玺,高一寸二分,方四寸。文曰:有新保之,归元海。盖王莽时玺也。献者因增其渊海光三字,元海以为己瑞,大赦天下,改元河瑞。"夹注云:"此节亦见《初学记》二十、《御览》六百八十二。"实际上,此节内容分别见于《晋书载记》、《太平御览》、《初学记》,其原文如下:
    汾水中得玉玺,文曰:有新保之。盖王莽时玺也。得者因增泉海光三字,元海以为己瑞,大赦境内,改年河瑞。(《晋书·刘元海载记》)。
    汾水中得玉玺,大赦,改元。(《太平御览》卷129)。
    汾水中得玉玺。高一寸二分,方四寸。文曰:有新保之。盖王莽时玺也。献者因增深海光三字,渊以为己瑞,大赦。(《太平御览》卷682)。
    汾水中得玉玺,文曰:有新保之,归元海。盖王莽时玺也。献者因增加三字,元海因为己瑞,大赦天下,改年。(《初学记》卷20)。
    以上四条材料虽记同一事,内容简繁和字句则不尽相同,说明《载记》和类书使用《十六国春秋》时,都做了不同的删节或篡改,其中"泉海光"、"深海光"、"归元海"应作"渊海光",唐人避讳"渊"字而改写。汤氏把此四条材料按己意糅合在一起,与其中任何一条都不相同,如此处理,虽注明引文出处,后人岂敢冒然为据!此种情形,全书比比皆是,如是体例,彼书此书原文如何?不得而知。又有归纳群书记载时失审,如"渊海光"与"归元海"本是一事,而汤氏视为二事,岂不贻误后人。此其四也。
    汤氏既攻《屠本》"无征无信,太乏剪裁",而却不能改之。例如:《辑补》卷21《后赵录》所立裴宪、傅畅、石朴、卢谌、刘群等小传,皆取于《晋书》列传。裴宪等虽仕于后赵,居高位,但《晋书》所记载他们仕后赵之前事迹颇详,而仕后赵之事迹极略,崔氏之书岂能有此种列传?且卢谌表理刘琨事、温峤前后表事、晋成帝诏征刘群等事,当皆出于东晋国史,房玄龄等人必依有关晋史著作写入,实与《十六国春秋》无涉。因此,将裴宪等人《晋书》中之传视为崔氏之旧,岂不有"第务为夸多,凡关十六国者一概收入"之嫌。此其五也。
    至于一事两录,引用书名张冠李戴、卷数差误,屡有所见,虽为小疵,亦不得不慎也。
    总之,《辑补》在取材上,与《屠本》相较,虽有进步,不过小巫见大巫罢了。另外,《辑补》除使用《晋书载记》、《张轨传》、《凉武昭王李玄盛传》及《纂录》不注明出处外,引用他书皆注明出处,但无法判断彼书此书原文如何,实际使用价值甚微,只不过起了索引之功用而已。仅此两点,足证《辑补》不是一部较理想的《十六国春秋》辑本。至于《辑补》漏掉了一些《十六国春秋》佚文,在当时群书无索引的情况下,加之一个人能力有限,是很自然的现象,不必刻求,《辑补》如此,其他辑佚之作亦如此。
    或云汤氏之作名曰《辑补》,有辑,有补,因此对其"太乏剪裁"不必过于非难。其实不然,如一书系残本,又他书内容可补其残缺,补是非常必要的,例如:《魏书》、《北齐书》等唐朝中后期就有残缺,后人据《北史》及唐朝有关史钞将其补足,恢复一代史实之全貌,当然很必要。而《十六国春秋》属于亡佚,百卷巨帙,无一卷完整地传世,群书虽保留下来大量佚文,已是星星点点,无法连缀成篇;虽以《晋书载记》、《张轨传》、《凉武昭王李玄盛传》为基础,可以编辑成册,但《晋书》尚在,何必多此一举。另外,辑佚的目的是为了研究提供可靠的材料和方便,《辑补》在这方面收效甚微。衡量一部辑佚作品优劣的标准,主要应以其使用价值来判断,决不能以"全"做为依据。因此,无论如何也不能把《辑补》视为一种较好的《十六国春秋》辑本。至于学者普遍推崇《辑补》,不过因为汤氏是著名的辑佚大家,又专攻晋史、十六国史,而对《辑补》本身又多未进行研究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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