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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国家和方法论:现代学者对摩尔根、恩格斯――对《古代社会》、《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之批评百年综述

 
                                                   
    1877年,美国法学家亨利·路易斯·摩尔根出版了《古代社会》一书,用田野调查加推理的方式为人类的史前史建立了一个确定的系统,他由此成为进化论人类学的伟大人物,其著作受到马克思的密切注意,在自1880年底到1881年年初的期间,马克思对这部著作做了详细的摘要,[1]表明他有写一部相关著作的计划,但他未及完成这一计划就于1883年去世了。次年,为了执行马克思的遗愿,恩格斯在两个月(1884年3-5月)的时间内根据马克思对《古代社会》的笔记和自己的研究写成了《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1891年,恩格斯又根据人类学的新研究成果,尤其是马·科瓦列夫斯基的《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1879-1880年)修改了此书,形成了该书的第4版。相较于第1版,这一版修改的地方有144处之多。由此我们可以说,恩格斯在活着的时候,就成了自己作品的“修正主义者”。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发表后,在西方诸国尽管有多种语言的译本,但未受到充分的注意,部分因为作者“粗鲁的、讥讽的文体极少为当时倾向于资产阶级的学者所赏识”,部分因为当时的人们对以进化论观点为指导的社会科学学派的兴趣已迅速减弱,基于实地调查的人类学与别的学科所提出的新概念当时取代了进化论。[2]事实上,19世纪末,传播派人类学就成了进化论人类学的对手。而在本世纪初,以美国的弗·博厄斯、克鲁伯、戈登威瑟为代表的历史和心理学派以及以英国的马林诺斯基和拉德克利夫-布朗为代表的功能学派更是取代了进化论学派。[3]尽管如此,在社会主义国家,这本书却受到了极大的注意,成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中关于社会发展史的经典著作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主要基石。
    摩尔根和恩格斯的理论大概是在1924年传入中国的,其时也,蔡和森出版了其《社会进化史》一书,其中赞扬摩尔根“真是发明原始人类演进程序的第一人”,并宣称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把摩尔根的进化论的民族学与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结合到了一起。在其《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中,郭沫若最早将上述理论运用于研究中国古代史。[4]1949年后,由于马克思主义的官方意识形态地位,摩尔根和恩格斯的理论成了我国理论界的范式之一,历史学、人类学、民族学、法学、政治学长期奉其为圭臬。就法学而言,可以说,到目前为止的我国的法学基础理论、民法理论、尤其是家庭法理论,都是以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为基础的。
    正因为恩格斯的专著在社会主义国家产生了支配性的影响,迫使西方学者不得不正视它,对之进行研究。在冷战时期,这种研究可被理解为两大阵营间意识形态战争的一部分。这种特殊的争鸣带来的认识进步也导致前苏联学术界逐步改变对恩格斯的上述著作的看法,如果说在60年代以前,恩格斯的结论是不得触动的禁脔,那么在此之后,对恩格斯的某些观点提出商榷也不至于成为反马克思主义者了。确实,一些前苏联学者提出了创造性的思想,例如原始人群是地域性而非亲属性群体的观点,这种对恩格斯观点的修正的深刻意义在于,它意味着原始群体的结合基础是协作性的经济活动而非生物学联系。[5]
    至目前,恩格斯的著作已发表118年,在这100多年的期间内,无论在东方或西方,理论界都取得了巨大进步,随着新研究的出现,摩尔根、恩格斯的著名著作中的一些观点不断受到直接或间接的质疑。遗憾的是,无论在国外还是国内,这种质疑都是由人类学家和历史学家提出来的,似乎法学界尚未以公开话语的方式表达过对这两大权威著作的质疑,教科书中仍充斥着其观点,这就形成了两大领域知识水平上的明显势差。为将人类、历史学界已取得的理论成就引入法学计,特撰写此文,期望在法学界催生出理论更新的欲望,开创法学基础理论的新范式。
    摩尔根、恩格斯的上述著作包罗广泛,作为法学者,我更为关注其与法学有关的部分。[6]他们的著作主要在家庭和国家两个问题上与法学相关。在国家问题上,摩尔根和恩格斯都研究了希腊和罗马的国家产生问题。[7]就上述两个方面的3个问题,摩尔根和恩格斯的观点受到了现代学者的广泛质疑。
    一、家庭及相关问题
    首先必须综述摩尔根-恩格斯的观点。他们认为,人类的婚姻形态经历了从群婚制到对偶婚制、再到一夫一妻制的进化过程。
    在人类的太古时代,有过一个无任何限制的杂交阶段,取代这一阶段的是血缘群婚制,它是群婚的低级形式,在这一阶段,血缘亲属间可自由性交,但已排除了直系血亲间的性关系。亚血缘群婚制(普那路亚家庭)是群婚制的高级形式,这种制度仍是一种同行辈男女之间的群婚,但排除了兄弟和姐妹之间的性关系。
    对偶婚制是群婚制与一夫一妻制之间的中间环节,在这种制度下,成对的配偶在或长或短的时期内相对稳定地同居,这种制度以母系为中心,实行女娶男嫁,子女只知其母,不知其父。
    一夫一妻制的家庭在原始社会崩溃、私有制确立时建立,它使母系氏族转化为父系氏族,以满足人们的私心和把自己的财产留给自己的确定的后代的要求。[8]
    现代学者基本上对上述每一种观点都提出了批评。
    1、关于群婚制是否存在的问题。群婚的假说建立在进化论的基础上,而这种进化论日益受到挑战。主要由于法国结构主义人类学家列维-斯特劳斯的研究成果,许多人抛弃了人类婚姻进化论,放弃了人类婚姻史上存在群婚制的假定,确认人类婚姻的统一性,认为一夫一妻制家庭存在于各种社会类型。[9]列维-斯特劳斯的人类学理论以任何文明都禁止乱伦的禁忌为前提,这一禁忌要求人们在宗族小圈子之外结婚,因此,婚姻是以妇女为媒介的集团之间的交流。摩尔根-恩格斯的基本理路为:乱伦禁忌是人类进化到一定阶段才产生的规则,以这一禁忌的产生时间为分水岭,将此前的时间定为乱交阶段;此后的时间定为“家庭”阶段。这一禁忌向着严格化的方向发展,相应地产生出不同类型的“家庭”,由此得出人类家庭发展史的进化论描述。而列维-斯特劳斯的理路为乱伦禁忌自始存在,由于这一禁忌是决定各种“家庭”形式的关键点,它是一成不变的,因此它决定的婚姻规则也是一成不变的,因此,婚姻制度不存在进化问题。两种理路的核心分歧是乱伦禁忌的发生时间,现代学者的研究确认:乱伦禁忌从人类产生开始就存在。[10]
    上述为资本主义阵营的情况,在社会主义国家,学者们也对摩尔根-恩格斯的理论提出了怀疑。在苏联尚未解体的时期,该国的有些学者也主张,个体婚姻始终存在,人类社会在其发展的一切阶段都是由家庭组成的。[11]
    2、血缘婚姻和血缘家庭是否存在的问题。这一问题与群婚制是否存在的问题密切相关,如果群婚制不曾存在,则血缘婚姻和血缘家庭自然不存在。由于现代科学未提供证明人类从前存在过血缘家庭的资料,可以十分肯定地认为这些家庭形式从未存在过,人类没有过男女杂交的时期。[12]
    3、关于母系社会是否存在的问题。事实上,母系社会的假说奠基于两个条件。其一,人类的乱交状况,在一名女子可自由地与多名男子发生性关系的条件下,子女自然只能通过母亲确定亲属关系;其二,妇女从事的采集业比男子从事的狩猎业更加重要。这两个前提都遇到了挑战。第一个前提的满足以乱伦禁忌的晚近发生为基础,如前所述,这种假定已被证明为虚幻。美国人类学家罗·罗维认为:“单偶婚姻在最简陋的部族中都不是阙如而是很普遍的,太古之时男女杂交之说毫无事实上的根据。真的,在最低下的文化平面上我们常常可以遇到夫义妇贞的婚姻关系”;[13]关于第二个前提,我国学者童恩正认为,妇女在生产中的地位重要并不必然导致其社会地位重要,例如,云南德宏的傣族妇女承担了2/3的工作,社会地位却仍然低下。[14]英国学者莫·布洛克则提出,在东非的畜牧人中,生产粮食的妇女对生产的重大贡献反而成为她们被社会贬为下等奴隶的理由。[15]
    从母系社会的发生概率而言,按照结构主义人类学者的观察,与人类接近的大猩猩和黑猩猩的社会组织都是以一个雄性或一组雄性为核心。在灵长目类的90个种类中,也无一个群体的权威属于雌性。雌性居于领导地位的动物群体只有鹿和欧洲野牛,但它们不属于人类的近亲,因而对人类的进化史不具有说明性。[16]
    有些学者并不完全否定母系社会的存在,但限定其存在的范围。        他们就母系社会的分布问题作了统计分析,得出的结论是:母系制度只占全世界社会的15%,它在犁耕地区非常少见,而集中在园圃种植地区。因此,母系制不是文化史上的一种普遍现象,它是适应特定物质条件的一种特殊社会形式。[17]
    有些学者尽管承认母系社会一定范围的存在,但否认它与父系社会有相继关系。持这种观点的有美国历史人类学派的创始人博厄斯及其学生罗伯特·罗维。后者写了《初民社会》一书,其中主张:“从母系嗣和从父系嗣没有一定的继次,无氏族组织的部族可以直接进入母系状态,也可直接进入父系状态,最高等的文化诚然偏重家务的父方,许多最低等的文化亦复如此”。[18]因此,母系社会与父系社会可以并存,不存在从前者向后者的进化问题。
    4、普那路亚家庭(伙婚制家庭)的真伪问题。摩尔根根据美国公理教会传教士海兰·宾汉(1789-1869年)于1847年出版的《夏威夷群岛上的21年》一书中对夏威夷人的多偶制的批评,形成了关于对偶婚之前的家庭形式的概念――普那路亚家庭,他把它当作群婚与对偶婚之间的过渡。[19]恩格斯完全接受了摩尔根的分析。[20]但经现代学者的研究,证明海兰·宾汉的报道纯系杜撰,在当时的夏威夷,占统治地位的是对偶婚,并且正在向一夫一妻制转变。[21]伙婚制只少量地存在于贵族群体中。简单地说,摩尔根在这个问题上受了传教士的误导,恩格斯又受了摩尔根的误导。尤其重要的是,摩尔根-恩格斯对夏威夷的社会发展程度估价过低,他们认为这个地方当时“尚未达到氏族组织的阶段”[22],而事实上,那时(1820年)的夏威夷已处于国家阶段。[23]恩格斯在世时即意识到了这一错误,因此,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的第4版中,在一切可能的地方,他都以“群婚”一语取代了“普那路亚家庭”一词。[24]可悲的是,我国法学者不顾恩格斯自己的修改,仍顽强地保留所谓的“普那路亚家庭”于婚姻法教材和民法辞书中。
    对普那路亚家庭的真实性的否定意义重大,因为恩格斯认为,“氏族制度,在绝大多数场合下,都是从普那路亚家庭中直接发生的”。[25]普那路亚婚姻是氏族的基石,如果这种婚姻不存在,则是否存在氏族制度,就值得怀疑了。确实,前苏联学者尤·谢苗诺夫就认为,人类从来就生活在个体家庭中,氏族从来都不是、也不可能是原始社会的基本基层单位。[26]
    经过对以上4个问题的重新研究,摩尔根创立的全部家庭婚姻关系进化的模式的大部分内容被推翻,只剩下对偶家庭和一夫一妻制家庭两个发展阶段显得可靠。
    5、婚姻与家庭的关系问题。我国学者蔡俊生认为摩尔根混淆了婚姻和家庭的概念,把婚姻当作了家庭。按照摩尔根的观点,家庭以婚姻为基础,有什么样的婚姻就有什么样的家庭。而事实上,群婚时代没有家庭,因为家庭应包括婚姻关系和供养关系两方面,而在群婚时代,婚姻在氏族之间进行;供养在氏族内部实现,所以不可能形成家庭。只有在个体婚姻的基础上才能产生家庭,并为私有制提供基础。[27]
    6、摩尔根的蒙昧期、野蛮期和文明期的对人类历史的三分法是否正确的问题。这一分期法尽管为恩格斯采用,但社会主义国家的学者均不接受摩尔根的上述分期法,我们知道,它已被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的分期法取代。在摩尔根、恩格斯的著作中,均未出现原始社会的概念,而只有“蒙昧时代”、“野蛮时代”、“史前时代”的概念,由于前苏联学者的贡献,这些概念已被原始社会的概念取代。[28]因此,社会主义国家早就发展了摩尔根和恩格斯的理论。为何要作这种发展?按照童恩正的看法,摩尔根的上述分期法是机械唯物主义和技术决定论的产物,因为它把不同的生产工艺的使用作为划分历史时期的标准,忽视了其他因素(宗教、道德、婚姻形式等)。[29] 而且,原始人往往同时结合使用各种工艺(采集、捕鱼、打猎等),各种工艺间不见得有递进关系。[30]
    7、原始社会中的人们是否完全平等、博爱的问题。首先必须说明的是,摩尔根使用“蒙昧社会”和“野蛮社会”两个概念表达今人的“原始社会”的意思。根据摩尔根的描述,这两种社会的居民过着自由、平等、博爱的生活。这一发现迫使恩格斯修改自己和马克思在1848年的《共产党宣言》中提出的“到目前为止的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的结论,把“到目前为止的一切社会的历史”改为“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从而把“史前时代”的阶级斗争排除。[31]但现代学者的研究认为,原始社会的人际关系具有互惠性质,甲可以分享乙的猎获物,但条件是下次得到自己的猎获物时偿还。原始社会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无矛盾和和谐。当代人类学研究告诉我们,部落社会中基于性别、年龄的差别和不平等,尽管与后世的阶级矛盾有所不同,仍客观存在。[32]这一结论尽管有也根据现代的人类学研究去推断原始社会的状态的缺陷,有错误的危险,但如果它是真实的,则有利于原始社会也有法律的观点。[33]
    8、家庭是否存在由大到小的历史变迁问题。这一问题与一夫一妻制家庭的普遍性问题相联。按照摩尔根、恩格斯的理论,家庭发展的轨迹是氏族-大家庭-小家庭或核心家庭,[34]人们把这一轨迹描述为家庭从大到小的变迁。目前,这一变迁是否确实发生过,受到了强烈的质疑。
    上述家庭变迁观的基石有二:其一,对血缘氏族制度确曾存在的相信;其二,对扎德鲁加之性质的认识。
    血缘氏族制度是否存在的问题,首先取决于氏族制度是否普遍存在的问题。就这一问题,前苏联学者布季诺夫认为:“氏族不是普遍的,也不是原始的”,只承认公社和家庭是普遍的。[35]这一论述否定了氏族的普遍性,其中氏族不是原始的观点尤其适合于下文将要谈到的居住在福建土楼中的现代氏族。大多数前苏联民族学者承认家庭的最初形式是对偶家庭。[36]这两种观点都不利于家庭从大到小进行变迁的主张。
    无论如何,即使氏族是个别地存在的,它是否是血缘氏族,也是一个问题,关于这一问题,本文在“关于希腊国家起源的诸问题”部分将有论述,请读者参看下文。这里仅想指出氏族成员间互为“虚拟亲属”的可能。有学者主张,在过去,氏族、部落被说成其成员间有直系的血缘关系,这是为强调共同的血统的社会意义而作的虚构。[37]根据克鲁泡特金的研究,行会是模仿氏族建立的,行会成员间也被虚拟了这样的亲属关系(参见后文)。对这一问题,我们不妨逆想一下氏族是最古老的行会的可能。摩尔根、恩格斯都举过罗马300个氏族中的克劳迪亚氏族的例子说明氏族的组织。该氏族原是萨宾人,最后一任王高傲者塔克文在被废黜后,煽动已与罗马人订有和约的萨宾人反对罗马,但萨宾人中的克劳丢斯反对破坏与罗马人订立的和约,于是他带着其亲族、朋友和奴隶共5000多人逃往罗马。罗马人给了这些人以住所、耕地和市民权,还把克劳丢斯选为元老,为他设立了一个新的氏族。这一事例说明,氏族成员不仅有亲族,而且有朋友(也许还有奴隶),不以血缘亲属为限。而且,氏族可通过收养外人入族扩充自己的实力,这些被收养者也与原来的氏族成员无自然血缘关系。由此我们可得出重要的结论:氏族是开放性的组织,它可以吸收非血缘成员,至少这种成员与血缘成员之间的血亲关系是虚拟的。[38]所以,至少可以大体上否证血缘氏族制度的存在。
    关于对扎德鲁加的认识问题。在塞尔维亚人和保加利亚人中一度存在的扎德鲁加(当地语言的意思是“大家庭”)曾吸引包括恩格斯在内的许多人类学家的注意,将之作为“由群婚产生并以母权制为基础的家庭到现代世界的个体家庭的过渡阶段”。按照恩格斯的描述,扎德鲁加包括一个父亲所生的数代子孙和他们的妻子,他们住在一起,共同耕种自己的田地,衣食都出自共同的储存,共同占有剩余产品。家长享有最高管理权。[39]这样的扎德鲁加完全是一个血族组织。这样的扎德鲁加到底果真是从大家庭到小家庭的过渡环节吗?
    研究南斯拉夫的扎德鲁加过于困难,幸运的是,福建有扎德鲁加的中国对应物土楼,我通过互联网上的文献得知了其内部组织情况。土楼的住户都是同一个祖先的子孙,有的土楼包括392个房间,居住人数多时达80多户,600余人。[40]这样的住户共同遵守自己的行为规范即族规、楼规;[41]进行共同的祭祀;[42]在同楼的居民中基本上实行私有制,同时他们保有祖先留下来的“公田”,此等公田任何人无权继承,其收入用于楼内公益事业、房屋修缮等;管理公田的长辈兼管全楼的日常事务。[43]显然,这种土楼与南斯拉夫的扎德鲁加一致,也极为接近恩格斯描述的氏族,但我们不能说它是氏族社会的残余,或用它来证明家庭存在着由大到小的变迁。众所周知,土楼是西晋、唐、元、明等数朝为避战乱而南迁至福建的客家人为了团结族人、防御外侮的目的营造的,是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因为这些南迁者在北方的族人并未采用同样的生活方式。对于土楼顶多可以说,它能证明历史上存在过一个让土楼的住户感到极为不安的时期。如果处在和平安定的环境中,这样的扎德鲁加或氏族就不会形成。
    由于过去人们把大家庭当作公有制的依据,家庭从大到小的变迁被否认后,从公有制到私有制的社会变迁是否发生过,就值得怀疑了。
    9、古代公有制是否存在的问题。摩尔根和恩格斯都相信古代存在一种公有制,生产力发展导致的剩余产品的出现以及由此刺激起来的私心,使它被私有制取代。但有些现代学者认为,氏族和家庭的财产是集体的还是一开始就是个人的,至今无定论,以致于这个问题成了“先验的问题”。[44]连欣赏马克思主义人类学的莫·布洛克也指出:“根本不存在任何记载或任何迹象,表明曾经有过或可能有过一个人人可以在任何时刻完全分享和完全自由地取用任何东西的阶段”。[45]确实,如果氏族制度被推翻,古代公有制的假定就面临危机了,因为前者是后者的依托。但我必须指出,仍有许多学者坚持古代公有制的观点,最近的例子就可以找到比萨大学教授阿·贝特鲁奇的“罗马自起源到共和末期的土地法制”一文。[46]
    10、私有制发展导致阶级冲突从而导致国家产生的命题是否为真的问题。如果古代公有制不曾存在,则私有制的发展无从谈起,它与阶级、国家的关系也失去了基础。基于这一思路,许多学者对国家产生的原因提出了新解释。例如,卡尔奈罗把人口压力当作向国家状态进化的原动力。韦伯斯特认为战争推动了中央权力的形成,不妨将之理解为国家形成的原因。[47]莫顿·弗里德则把国家区分为原始的(Pristine)和次生(Secondary)的两大类型,前者为未受到既存国家影响而形成的国家;后者为在外部已产生国家的文化影响下出现的国家。原始国家是农业生产强化的结果,一些生产积极分子组织人们生产,以奖赏剩余产品的方式调动人们的积极性,这些食物管理者逐渐成为人上人,发展为统治阶级的核心;而次生国家的产生原因多样,有的是为了抵御更发达的邻国的入侵;有的是为了控制贸易要道;有的是游牧民族为了掠夺邻近国家的财富而建立起来。[48]
     二、国家
    首先也必须综述恩格斯关于国家之发生学的观点。恩格斯认为,人类最早的政治形式是氏族,成员在其首领的领导下过着不需要国家和法的幸福生活。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剩余产品,它们刺激了代表氏族对外交换的首领们的私心,于是,他们通过侵吞公产逐渐成了富人,与穷人形成对立和对抗的阶级。为了避免社会在这样的对抗中爆炸,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应运而生,它很快成为阶级压迫的工具。最早产生的国家是奴隶制国家,与它同时产生了奴隶制的法。在此之后,还会有封建制的、资本主义的和社会主义的3种国家和法。直到共产主义社会,国家和法才会消亡。[49]
    为了说明最早的国家产生的具体形态的实例,恩格斯在其《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研究了希腊国家、罗马国家和日耳曼国家的起源。现代学者发表了不少对恩格斯关于希腊国家和罗马国家起源的论述的观点的批评。由于我读书有限或理解不够,我尚未见到对恩格斯关于日耳曼国家的起源的论述提出批评的作品。
    (一)关于希腊国家起源的诸问题
    在恩格斯关于古希腊国家之产生的论述中,如下观点受到了质疑:
    1、希腊氏族是一种血缘组织的观点。[50]恩格斯通过转述马克思的话,主张希腊氏族是一种血缘组织(马克思还反驳了格罗特或波鲁克斯和尼布尔的相反观点)。[51]而今人的研究证明,古希腊的氏族和胞族并不像传统上所想象的那样,是一个拥有共同祖先的亲族团体,它们在最初形成时根本与血缘无关。如林德奈尔就认为,古希腊的氏族纯粹是一种“私人性质的宗派组合”,是一些大地主为追逐宗派利益自愿结合而成的,因此,它们在本质上是一种贵族组织,目的在于维护名门和豪富的世裔。胞族最初可能是从黑暗时代的近邻组织发展而来。进一步的研究发现,在希腊的情形,氏族的成员并不与胞族的成员完全重叠,即同属于一个氏族的成员并不都同属于一个胞族,这显然意味着氏族不可能纯粹是胞族的构成单位。于是,部落-胞族-氏族这一传统上的氏族部落体制也就存在问题了。
    克鲁泡特金对行会所做的无与伦比的研究使我们意识到行会与氏族的关系。他告诉我们,行会是拿氏族作为其模型的。像原始的氏族一样,每个行会都有自己的神和敬拜仪式;每一个单独的行会都把所有的成员看作兄弟姐妹,或至少有象征兄弟姐妹之间的氏族关系的礼节;行会成员互相承担援助的义务;行会的仲裁人有权解决内部的纠纷,这些都与氏族相同。而且行会像氏族一样,也是由于构成对中央权力的威胁被后者瓦解的,因此克鲁泡特金得出如上结论。[52]但如果我们反过来看,为什么不能认为氏族是像行会一样地形成的呢?如此我们可得出氏族是非血缘组织的结论。
    2、雅典的奴隶数目问题。现代作者证明恩格斯在这一问题上援引了错误的史料。古人雅典尼乌斯认为,在雅典,奴隶人数达40万,平均每个自由人有10个奴隶。恩格斯在其著作中采纳了这一数据。[53]但休谟首先怀疑了这一数据,在其“关于古代各民族的人口密度”的论文中,他经详细考证,认为这个数字多加了一个零,奴隶的实际数目只有4万。[54]到19世纪末,德国史学家迈尔和彼洛赫将休谟的怀疑变成具体的考证,根据对雅典输入粮食的数量、自由人和奴隶人口零星数据的细心分析,迈尔认为雅典尼乌斯提供的数字严重失实,雅典奴隶的总人数当在7万以下(彼洛赫认为在7万左右)。[55]芬利接受了这些研究成果,认定雅典奴隶人数在6-8万以内。[56]
    3、奴隶制是否普遍存在的问题。科学研究对奴隶数目进行的“缩水”,自然导致何谓奴隶制和奴隶制是否普遍存在过的问题。
    关于第一个问题,霍普金斯认为,奴隶制社会是奴隶在生产中起重要作用的社会,奴隶至少应占总人口的很大比例,例如占大约20%的比例。[57]按照这一标准,根据迈尔、彼洛赫、芬利对雅典奴隶对自由人之比例的考证,当然可认定雅典存在奴隶制。
    关于第二个问题,存在3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为“普遍存在”说;第二种观点为“不存在”说;第三种观点为“有限存在”说。
    众所周知,历史唯物主义理论持奴隶制普遍说,把奴隶社会作为人类普遍要经历的5种社会形态的一种。[58]然而,这种观点的作者是谁,它是如何产生的,却深值讨论。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1848年出版的《共产党宣言》中说:“到目前为止的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自由民和奴隶、贵族和平民、领主和农奴、行会师傅和帮工……始终进行……斗争”。[59]这里提出了古代社会的阶级斗争是自由民和奴隶、贵族和平民之间的斗争的命题。这是正确的,至少是基本符合罗马史的――如果把“贵族与平民的斗争”提前到“自由民与奴隶的斗争”之前,则更好,因为历史的顺序本身如此。
    恩格斯在36年后写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遵循了这一更为正确的顺序。他说“氏族社会变成了闭关自守的贵族”与平民形成对立,而“平民的胜利炸毁了旧的氏族制度,并在它的废墟上面建立了国家”[60]。在这些描述罗马国家之产生的话语中,恩格斯并未提到奴隶制问题。他在描述德意志国家的产生时,也明确指出日耳曼人未经历过奴隶制。[61]但在总结以上论据的部分他却说,“古代的国家首先是奴隶主用来镇压奴隶的国家,封建国家是贵族用来镇压农奴和依附农的机关,现代的代议制的国家是资本主义剥削雇佣劳动的工具”[62]。此语将国家分为奴隶制、封建制和资本主义3种类型,并未提出其他类型,因此,罗马国家和德意志国家自然是古代国家,因而是奴隶制国家。显然可见,恩格斯结论与其论据自相矛盾。
    那么,是谁提出了奴隶制普遍说?田昌武认为,奴隶社会的说法出自列宁,而斯大林尽情发挥了这种观点。[63]最后将奴隶制普遍说确定化的是《联共党史》,它说:“历史上有5种类型的生产关系:原始公社制的、奴隶占有制的、封建制的、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的。”[64]实际上,我的如上叙述已证明乃是恩格斯自己将奴隶制普遍化的。无论作者是谁,奴隶制的普遍存在是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基本预设,也是中国法理学的一个基本预设。
    奴隶制否定说为美国史学家威斯特曼和A.H.M.琼斯所主张,威斯特曼在1955年出版了《古希腊和罗马的奴隶制》一书,研究自荷马时代至优士丁尼时代的奴隶制,其基本观点是否定奴隶劳动在古希腊和罗马社会生产中的优势作用,目的在于维护希腊作为西方文明之源头的道德正当性。[65]琼斯在1957年出版的《雅典民主》一书中,则把德莫斯提尼时代的雅典奴隶数减到了2万人。芬利批评这种观点把对奴隶制的历史研究和道德判断混为一谈,出于对希腊文化的崇敬而力图淡化奴隶制在希腊人生活中的作用。[66]
    有限存在说为美国学者摩西·芬利(Moses I. Finley,1912-1986年)[67]所主张。对于奴隶制之谜的解开,他宣力最多,经他及其他学者的辛勤努力,人类对奴隶制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阶段。
    芬利首先肯定了奴隶制的存在。他认为古希腊、罗马是奴隶制社会,其根据是社会富有者的财富建筑在剥削奴隶的基础上,因为奴隶社会是为统治阶级提供剩余产品的主要劳动是奴隶劳动的社会。他承认奴隶制在古典时代的希腊和公元前后4个世纪的罗马几乎独占了大生产,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对于奴隶制普遍说,芬利只把它温和地评价为影响对古代奴隶制进行客观研究的政治因素,有“武断”、“先验”之嫌。他认为,认识古代奴隶制之根本,在于排除外来因素,研究它是如何运作的。[68]
    但他认为希腊和罗马的奴隶制社会为历史上特殊的、局部的现象。从时间的角度看,即使在希腊和罗马,奴隶制在古典晚期和古风时期并不占主要地位。从空间的角度看,在古典时代的希腊,奴隶制只在雅典、科林斯、厄吉那(Egina)、基奥(Chio)等少数工商业较发达的城邦中取得过统治地位,其他大多数城邦如克里特、斯巴达、塞萨里亚(Tessaglia),仍以使用黑劳士和临时受债务奴役者为主。芬利认为黑劳士是农奴而非奴隶,因为他们不像希腊诸邦的奴隶一样都是外邦人,而是本邦的从属阶级,他们按奴役的条件在自己的土地上劳动,拥有自己的财产,这些因素为希腊世界的奴隶所不具备。原则上可以说,只有经济上和政治上都较发达的地区才实行奴隶制;用黑劳士的属于比较古风的地区。即使放眼全球,奴隶制也不是普遍存在过的。可以说,历史上只有5个真正的奴隶制社会,即古代的希腊和罗马、近代的美国南方、加勒比岛屿和南美的巴西。
    芬利指出,从社会结构来看,古典世界是一个分化严重的社会,从居于社会顶端的全权公民到处于最底层的奴隶,中间存在许多地位差别并不特别明显的阶级,例如斯巴达的黑劳士、临时受债务奴役者(他们不是奴隶,但在一定条件下可被卖到外邦为奴)、附条件解放的奴隶等,这6类人间身份上的差别近似于物理学上的光谱。芬利借用物理学上的光谱概念强调古代社会结构的多层次性和复合性。在光谱理论的背景下,各等级之间的差别非常小,斗争的目的限于很微小的权利,因而很少存在大规模阶级斗争的可能。[69]而阶级斗争是否为造就国家的原因,也值得反思。有一些例子表明,在某些无国家的社会里,却存在明显的阶级,例如在北非的图阿雷格(Tuareg)人中,一个统治阶级控制着大量的奴隶,但在传统上并不存在任何集中化的权力。[70]
    芬利的上述观点关系到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前提,初,它们成为东西方学者间进行的富有意识形态色彩的大辩论的核心。在1960年于斯德哥尔摩召开的第11届国际历史学大会上,东西方学者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此时,奴隶制已不是一种历史现象,而是马克思主义与非马克思主义之间的一个政治问题。苏联史学界把这一争论看作是资产阶级史学对马克思主义史学的挑战,因此在会后积极准备应战。但真理越辩越明,随着苏共20大对斯大林个人迷信的批判,苏联史学界逐渐摆脱了教条主义而向西方学者的观点靠拢,以古罗马史专家乌特琴科和施塔耶尔曼的论文“论奴隶制史的几个问题”为代表,提出了要修正苏联流行的关于奴隶社会的种种解释的观点。也有许多学者改变了过去的观点,如著名古代史学者I.M.贾可诺夫。因此,在世界范围内,奴隶制曾经是假说,后来被奉为真理,现在又成了假说。[71]
     (二)关于罗马国家起源的诸问题
    在恩格斯关于古罗马国家之产生的论述中,如下观点受到了质疑:
    1、罗马国家产生的时间问题。恩格斯认为公元前578年的塞维鲁斯·图留斯改革导致了罗马国家的产生。关于国家的标准,恩格斯认为有三。第一,按地域而非血缘划分居民;第二,存在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第三,开始征收为了维持国家机器的赋税。[72]这种观点遇到了两种理论的修正。
    其一,主张把国家存在的时间进一步推前的理论,即早期国家理论。此种理论认为早期国家有下列特征:
    (1)有足够的使阶层的分化以及特殊化成为可能的居民;
    (2)居民因在领土内居住或出生而具备公民身份;
    (3)拥有中央集权的、行使权威和权力或强力威胁的、从而具有为维持法律与秩序所必须的最高权力的政府;
    (4)政府独立并拥有制止分裂的充分力量和反对外来威胁、保卫国家的能力;
    (5)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已达到经常有剩余产品可用于维持国家的程度;
    (6)全体居民呈现出某种程度的阶层分化,以致能分辨出作为这种分化之结果的社会阶级(统治者与被统治者);
    (7)有统治阶层的合法性所依托的共同的意识形态。[73]
    早期国家理论的主张者国内外都有。在国内,罗马史专家杨共乐认为,公元前8世纪中叶至公元前6世纪中叶为罗马史中的早期古代国家阶段,这一时期,就是从罗慕鲁斯建城到图留斯改革的时期,恩格斯把罗马史上的这一时期称为军事民主制阶段,处在产生国家的前夜,杨共乐的观点显然与恩格斯的观点相左;从公元前6世纪中叶至公元前2世纪中叶,为罗马史中的古代国家的完善阶段。[74]另外,谢维扬也主张早期国家理论并将其运用于中国史研究。[75]在国外, H.J.M.克列逊和P.斯卡尔尼克提出了早期国家理论,上面介绍的关于早期国家的标准的观点,就是他们提出来的。
    其二,主张把国家存在的时间推后的理论,即“国家现代说”。按照“国家现代说”,国家只是到16世纪才存在(确实,“国家”的术语,是在该世纪由马基雅维里在其《君主论》中第一次使用的),此前人类的政治形式不是国家,而是共同体或社会。这种观点的主张者认为:“断言在古代世界中存在国家,否认了历史背景和不存在不考虑其构成而赋予民族以法律人格的事实,因为在罗马人的法律思想中没有一种国家观念的依据”。[76]按照这种理论,国家必须具有自己的作为主权者的区别于其构成分子的人格。霍布斯在其《利维坦》中,第一次宣告了国家是这样的人格的承担者。[77]因此,直到霍布斯的时代,才有现代国家之诞生。按照这种观点,公元前578年图留斯改革造就的新罗马共同体,当然不是什么国家。
    2、恩格斯意义上的罗马国家到底是哪种阶级斗争的产物的问题。前文已述,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古代社会受自由民与奴隶、贵族与平民两种阶级斗争的支配,那么,根据阶级斗争导致国家产生的观点,罗马国家是哪种阶级斗争的产物?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恩格斯的表述游移不定。他在描述现象时说:“氏族社会变成了闭关自守的贵族”与平民形成对立,“平民的胜利炸毁了旧的氏族制度,并在它的废墟上面建立了国家”[78]。但在作出结论时他却说,“古代的国家首先是奴隶主用来镇压奴隶的国家。”[79]此语给人的印象是奴隶主与奴隶的斗争导致了罗马国家的产生。显然,从恩格斯的论据中得不出这样的结论。而该结论是错的,因为恩格斯意义上的罗马国家在公元前578年就产生了,而罗马的奴隶制要到200多年后才产生。(参见后文)
    3、王政时期罗马的宪法机关的年代错误问题。现代学者根据考古学研究,确定了摩尔根和恩格斯作为罗马国家发生学的推理依据的罗马前几位国王搞的国体――300名元老组成的元老院、30个行政区域、3个部落――不符合时代。[80]换言之,不排除这样的宪法机关存在的可能,但它们要发生在较后的时代。既然如此,摩尔根、恩格斯以这些被误植了年代的宪法机关为依据所作的推理的可靠性要受到不利影响。
    三、方法论
     严格说来,摩尔根、恩格斯的著作之所以遭到如此多的责难,是研究方法上的缺陷造成的。因此,须进一步研究上述两位作者的研究方法的缺陷。
    1、进化论人类学的危机。作为人类学者,摩尔根和恩格斯都属于进化论学派。
    进化论人类学包含以下要点:第一,文化的进化遵循由低到高、由简单到复杂的线索;第二,任何区域、任何民族的进化历程都相同,所有的社会要经历相同的发展阶段。这两点可概括为人类社会的直线发展理论;第三,进化具有跛行性,即各民族的进化快慢不一,因此,在同一时间横断面上可看到处于不同进化阶段的各种民族文化并存的现象,通过一定的比较、对照,可根据这种对横断面的观察重拟全部的人类文化史。[81]因为先进民族的今天,就是落后民族的明天。落后民族的今天,就是先进民族的昨天了。因此,根据对落后民族进行人类学研究,可以还原先进民族的被遗忘了的历史。摩尔根和恩格斯正是遵循这一理路,一方面,根据“人类经验的一致性”这一逻辑,总结出了一套从低级蒙昧社会到中级蒙昧社会,直至文明社会的人类文化发展道路;另一方面,他们以人类学资料(主要是北美易洛魁人的材料)为依据建构了一整套氏族制度模式。他们对古希腊氏族制度的研究,以对易洛魁人部落的研究为基础,将之与希腊文献中有关部落与氏族的记载联系起来,而不是从直接的历史情况入手,便形成了其有关希腊氏族社会与国家起源的论断。
    随着人类认识的进步,达尔文提出的一般进化论遇到了深刻的怀疑,最近提出这种怀疑的是中国学者,金玉玕教授认为,达尔文把生存竞争对演化和绝灭的影响看得比自然环境的作用大,而自己的研究显示,正常条件下的适应演化结果并不能抵御灾难性环境变化带来的绝灭,这种绝灭促使统治种类灭亡,为新种类的发展提供机遇,使整个生态系统重新组织。[82]就进化论的具体方面而言,人类社会的直线发展理论,即认为所有的社会要经历相同发展阶段的理论被证明为错了,人们相信每个民族的发展道路都有自己的特殊性。[83]在中国,可以说这样的认识在毛泽东对王明的教条主义进行批判的过程中就完成了,并结晶在强调中国特色的邓小平理论中。
    利用人类学研究成果来论证古代社会历史的方法亦受到学界的质疑,近代或原始部落的社会组织及其结构并不一定反映古代社会的情况,二者之间有显著的差异,即前者并未能像后者那样演进到文明社会。[84]这些原始民族与当代其他任何民族一样,已经历了几千年的历史发展。它们所处的生态环境以及与其相邻人群集团的关系,早已不是数千年前的原始形态。[85]所以,它们的状况并不必然能证明远古时代人群的状况。
    事实上,进化论人类学派在上个世纪末就迅速地为其他学派取代。传播学派只是稍后于进化论学派产生,它强调人类文明通过几个中心向四周传播,各中心传播的文明彼此不同,由此否定了“人类经验的一致性”。邓小平理论即属于这一思想框架。在传播论之后,又有以美国学者博厄斯为代表的历史学派相继,在往后,就出现了功能学派、结构主义,它们都是基于对进化论学派之缺陷的认知而兴起的。[86]
    由于进化论遇到的挑战,以之为基础的社会发展5阶段论自80年代以来就受到了中国学者的有力批评。[87]80年代前,在我国历史写作中占支配地位的是从苏联传入的单线一元论历史观,它把马克思根据欧洲历史抽象出来的4种社会形态理论加以普遍化,提升为整个人类发展过程的普遍模式。但这种以欧洲为参照系的理论是否可适用于欧洲以外的国家,是个问题,正因如此,马克思才提出了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理论,以一个欧洲人的身份反对欧洲中心主义。我注意到,即使是广受非议的《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它在提到社会发展5阶段论时也十分谨慎。首先,它把这一理论的适用地域限于欧洲;其次,它在5种生产关系前用黑体字加了“基本”的定语,表示允许存在一定的变体。[88]从这些方面可以看出,其欧洲作者无意将5阶段论推广于欧洲之外,看来是中国的教条主义者不怕欧洲中心主义的帽子主动把它推广于自己的国家的。但中国的特点是不曾有过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出现得很早,[89]这就造成了外国理论与中国现实的严重冲突。穷则思变,1989年初,四川大学的童恩正教授出版了1949年以来的中国史上的第一部非摩尔根学派的教材《文化人类学》[90],该书最后的附录是一篇长文“摩尔根的模式与中国的原始社会研究”,其中详细分析了摩尔根的理论错误。而另一些学者则希望从中国的现实出发建构历史理论。是的,按照传播学派的人类学的见解,中国属于一个独立的文化圈,它的历史解释模式应不同于其他文化圈的模式的。
    基此,最近我国一些学者讨论了如何对中国古代史进行分期的问题,山东大学的田昌武教授主张可把中国史分为3大时代:1、洪荒时代,研究人类起源史;2、族邦时代,研究从氏族社会到春秋时代的时期;3、封建帝制时代或帝国时代,研究从战国开始至清朝灭亡的历史。[91]还有学者主张对西洋史应坚持古典时代、中世纪和近代的3分法,不赞成社会发展5阶段论。[92]看来,社会发展5阶段论在我国的至尊地位,已经丧失了。
    社会发展5阶段论是否能全面适用于欧洲,也是个问题。我在前文中已指出恩格斯的论据不能支撑其结论的情况,这里再举一例说明恩格斯的疏忽。按照恩格斯对罗马国家发生学的描述,从公元前578年的图留斯改革起产生了罗马国家――它被恩格斯界定为一个奴隶制国家。但历史的真实是,在图留斯改革后的罗马,只有零星的从事家内劳动的奴隶,奴隶制尚未产生。作为一种经济形式的奴隶制的出现,需要征服性战争和大地产经济的条件,这些条件直到从公元前264-241年的第一次布匿战争开始,罗马采取帝国主义的扩张政策后才得到满足,[93]因此,奴隶制只是到第二共和国时期才产生。所以,图留斯改革后直到第一共和国时期的罗马,并非奴隶制国家,直到第二共和国时期,罗马才转化为这样的国家。这样,从图留斯改革到第一共和国的长达291年的时期,既不属于原始社会,又不属于奴隶社会,属于什么社会?社会发展5阶段论不能解释这一历史时期的性质。罗马史是孕育社会发展5阶段论的基土之一,这种理论却不能解释罗马史,这就要使人怀疑恩格斯治学的严谨性了。
    2、尼布尔主义的危机。恩格斯承认自己关于罗马氏族的观念受到了尼布尔的影响,[94]那么,尼布尔是何许人也?他释放了什么影响?
    尼布尔(1776-1831年)是丹麦人,后移居德国,成为新生的柏林大学的第一批教授之一,在这所大学讲授罗马史。他不是专业的历史学家,因为他同时是政治家,担任过普鲁士驻罗马的大使,[95]他常常利用这样的机会进行考古研究,盖尤斯《法学阶梯》就是由他于1816年这样发现的。他的政治活动为他提供了对罗马史的洞察力,故认为只有政治家才能写罗马史。[96]
    他在柏林大学讲授的罗马史课程受到了热烈欢迎,社会上的许多人,包括陆军元帅毛奇都来旁听。有人建议他把所讲的写下来,他如此行。1811年在柏林出版了他的《罗马史》,此书经常被恩格斯引用。但由于尼布尔德文不好,文彩不好,这部书是一系列互不连贯的评论。尽管如此,它产生了巨大影响,可以说它奠定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础。恩格斯承认自己受到了尼布尔的影响,马克思何尝不是如此?对这种影响,现代意大利罗马法学者萨·托恩德这样评价:尼布尔的影响是如此之大,以致于可以说,历史学家,就配得上这个名号的而言,毫无例外地都是尼布尔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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