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日封建土地制度之区别(下)(200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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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有限制的土地所有权和较完全的土地所有权。 日本幕藩制国家是以对本百姓的直接剥削为基础的。本百姓附属于土地,无论将军还是大名必须直接领有土地才能实现对本百姓的剥削。这种体制本身决定了将军与大名之间必然存在着对土地所有权的激烈争夺。而德川幕府时期之所以允许大名领地、特别是外样大名领地与天领[①e]同时存在,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德川幕府虽然比其他领主强大,但还不具备将所有的外样大名都加以消灭的力量。在当时的外样大名中不但存在为数不少的拥有数万至数十万石领地的领主,而且还有加贺(石川县)的前田、萨摩(鹿儿岛县)的岛津那样拥有上百万石领地的强大领主。幕府第三代将军德川家光曾对各外样大名说起幕府初期将军对各外样在名的态度:“我的祖父(家康)和父亲(秀忠),过去不仅和你们是友人,还因你们的协力得以夺取天下。因而待你们如宾客,若知道你们来到江户,便派幕府官员去接,有时还亲自出迎”。[②e]这种微妙态度,恰恰反映出在将军心目中各外样大名是不容轻视的力量。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巩固统治全国的地位,幕府不得不以外样大名臣服为条件,用授与的名义承认他们对实际占有领地的所有权,同时分封亲藩大名和谱代大名,用以藩屏幕府并监视外样大名。 这使将军与各大名对土地的所有权都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 就将军而论,在名义上全国的土地都归其所有。延宝五年(1677年)藤堂藩主在“触书”中便说:“我等是暂时的国主,田地是朝廷(幕府)的财产。”[③e]但在实际上,德川幕府直接控制并收取年贡的领地仅是天领,而对各大名的领地只能行使间接控制权,各大名对幕府没有纳税的义务,他们在各自的领土上收取的年贡供自己及其家臣团分配使用。 就各大名而论,他们的领地是由将军授与的,即使是“从祖先以来靠实力获取的领地,”也“必须由将军重新确认。”[④e]各大名经将军确认的领地所有权并非世代有效,在将军更替时,各大名必须将“知行目录”送交幕府,对新任将军表示臣服,再由新任将军发放“领知朱印状”(领地证明书),对领地所有权重新加以确任。1616年德川家康死。第二年4月,二代将军德川秀忠便下令:“择吉日授予诸大名领知朱印状。”[⑤e]以后,历代将军继位时,都举行类似仪式。大名们对自己的领地所有权必须得到将军确认这一点是很明确的,冈田藩主池田光政便说:“上样(将军)承天之意治理全日本的人民,国主(大名)由上样授与,得以治理一国的人民。”[⑥e] 因为各大名的领地是由将军授与的,将军对各大名的领地拥有改易,减封、所替权力[⑦e]为了加强对各大名的控制,将军很乐意使用上述权力,《庆安御触书》中便规定:“地头(领主)是变更的,百姓以不变更其名田为便”。[⑧e]据统计,关原之战后,石田三成一派的大名被取消武士资格,没收领地的有九十一家,达四百二十万石;被减封的大名为四家,达二百二十一万左右。大阪之战后,被改易、减封的大名为三十五家,达三百十七万石。由大阪之战后到德川家光晚年被改易、减封的大名共有八十六家,达八百五十万石。外样大名们还常被“所替”到东北,或者四国、九州等边远地方。甚至象松平忠明家这样的谱代大名,在二百年间,领地也被所替十三次。[⑨e] 大名们对他们陪臣的领地拥有同样的权力。陪臣的领地是由大名授与的,在大名更替时,陪臣必须呈递誓文,重新确认主从关系,以继续获得领地所有权。 各大名为了获得将军对其领地所有权的确认,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这种义务主要有军役、参觐交代、普请等项。 军役是指发生战争时,各大名负有向幕府提供“军役人员”的义务,该制度建立于丰臣秀吉时期,规定各大名的领地分为军役高(负担军役的领地和无役高不负担军役的领地)两部分。据统计,当时无役高在各大名整个领地中所占的比例仅为14%弱到33.9%不等。各大名向幕府提供“军役人员”的数额按军役高摊算。丰臣秀吉时期一般每百名提供四一五人。德川幕府时期曾多次公布军役令,规定各大名的军役负担,后期一般为每五百石提供军役人员四一五人。[①f] 参觐交代制是由向大名、家臣索取人质的作法演变而来的。1589年丰臣秀吉借口:“诸国大名都以女子同道以聚乐”,命令“今后应让她们在京”。羽柴秀长、筒井顺庆等因此将妻子送去京都,“世上是故震动”。[②f]此外,对在战争中被征服的大名,也向他们索取人质,九州征伐后,熊本、宇士等主要城主的妻子都被丰臣秀吉召见,置于大阪。[③f]德川幕府时期继承了这种作法,并于1635年颁布的《武家诸法度》中将其制度化,形成参觐交代制度。该制度规定:幕府按各大名拥有领地的多少,在将军所在地江户给予大小不等的宅地,一万石到二万石的大名为二千五百坪(约合0.83公顷),十万石到十五万石的大名为七千坪(约合2.3公顷),加贺的前田家拥有百万石以上的领地,被给予三十万坪宅地(约合99公顷)。[④f]各大名在上述宅地上建造住宅,让自己的妻子及子女常住江户。各大名本人则必须一年住在江户侍奉将军,一年返回领地生活。各大名至江户参觐交代时,只能依照幕府指定的路线往返。西日本的大名主要利用东海道,四国和九州的大名则经由濑户内海至江户。德川幕府让各大名尽此义务,一是为了加强对各大名的控制;二是通过这种需要消耗大量费用的年隔一年的长途跋涉,增加各大名的财政负担,削弱他们的力量。 普请是各大名为幕府主持兴建的工程提供力役和资财。扩建江户城时实行过最早的普请,以后在修建二条、伏见、骏府、名古屋等城时都实行过普请。 为了加强对各大名的控制,掌握他们对将军尽义务的情况,从德川家光时起,德川幕府就建立起向各大名派@(不清)巡检使的制度,调查各大名的石高[⑤f]财政、武备、人口、藩政情况,以及本百姓的生活状况,并接受诉讼。[⑥f] 各藩陪臣接受大名授与的封地或俸禄,同样必须对大名承担一定的义务。主要是提供军役和上并贡赋。否则,就会失去封地或俸禄。1617年,萨摩藩主岛津家久便对陪臣宣布:“自今以后,未纳贡物者,不分大小,均收回其如行(领地)。”[⑦f] 恩格斯指出:“完全的、自由的土地所有权,不仅意味着毫无阻碍和毫无限制地占有土地的可能性,而且也意味着把它出让的可能性。”以此对照上述日本领主的土地所有权,我们可以发现,日本领主(包括幕府直属武士和各藩陪臣)虽然可以占有并自由使用自己的领地;作为其所有权的经济实现,可以向附属于土地的直接劳动者课取年贡和力役,但他们的所有权受到较大限制,他们必须以对将军或藩主尽一定义务为条件才能保住领地,他们对领地没有转让、分割和买卖的权力,而且他们的领地所有权随时可能被将军或藩主以各种借口剥夺。因而,日本领主的土地所有权是一种有限制的土地所有权。 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权则是较完全的土地所有权。 中国封建社会,特别是明清以后,地主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清初推行“更名田”制度,将明代皇有和官有的庄田划分给农民耕种,有的索取田价,有的不索取田价,都明谕“给印帖为恒业”,清廷虽还保留一些庄田,但和以往相比,已微不足道。这标志着在中国历史上曾长期存在的皇族土地所有制基本衰落。因而当时的中国,对农民直接进行剥削的主要是地主,而封建国家则通过按田亩数量征税的办法,将地主从佃农处榨取的地租部分地转化为赋税,加以占有。所以,在中国,封建国家主要依靠地主在全国范围内剥削农民,特别是佃农;不象幕藩制下的日本,以依附于土地的本百姓为直接剥削对象,将军和大名只有增加直接领有的土地,才能增加剥削收入。因而,在中国,封建国家与地主争夺农民剩余劳动的斗争主要表现为国家提高赋税与地主少报田亩数,而不象日本那样表现为将军与大名对土地所有权的互相限制。为了保证赋税收入,在中国,封建国家极力加强对土地的控制,其表现主要是要求查清田亩数量。如《大清律例》规定:“凡欺隐田粮、隐漏版籍者,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每五亩加一等,@(不清)一百,其田入官,”[①g]而不是要求对土地所有权给予各种限制;而且由于“田主输粮、赡家,全赖田租,”[②g]封建国家在法律上对地主土地所有权和地租剥削给予保护。《大清律例》规定:“凡盗耕种他人田(园地土)者,(不告田主)一亩以下笞三十,第五亩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荒田减一等。强者(不由田主)各(指熟田荒田言)加一等。系官者各(通盗耕强耕荒熟言)又加二等。(仍追所得)花利(官田,归官、(民田)给主。”[③g]对地产的转让和买卖也不予禁止,这使中国封建社会、特别是其后期的地主阶级享有比日本领主阶级完全的土地所有权。 (四) 与土地联系松散的领主及与土地联系密切的地主。 日本领主阶级虽然拥有土地所有权,但他们与土地的联系是相当松散的。这主要因为: 1.日本实行兵农分离的政策。这一政策始于织田信长、丰臣秀吉时期,德川幕府时期加以继承。规定拥有领地的旗本等武士必须住在江户,各藩陪臣也应集中于各藩城下町。这迫使许多在地领主和武士化的大名主离开土地,使他们与土地的联系变得极为松散。至十七世纪中期,各藩推行改革,实行平均免,即由藩政府统一规定年贡率,这更使一些拥有领地的陪臣,几乎完全与土地脱离联系,所收年贡不过成为一种变相俸禄。 2.本百姓在地。日本太阁检地时便规定百姓不准离开土地。各大名所替(改换封地)时,可以带走陪臣,但本百姓必须留在原有的土地上。德川幕府时期对这一政策加以继承。因此,江户时代便有学者认为:“武士是将军盆栽的树木,”[④g]就是说:武士是树木,领地是花盆,木本百姓是泥土,将军是种植者,树木是随时可以被种植者从泥土中拔出、移植其他地方,甚至干脆使其脱离泥、盆而死亡。将军对大名频繁的改易、减封和所替,切断了各大名和原有领民世代相承的联系,为向大名家臣化的知行形态的俸禄制度的转变提供了条件。这样,各大名与领地的联系,实际上主要只能表现为按检地帐登录的名额向本百姓索取一定的年贡。 3.参观交代制度。这一制度使各大名必须让他们的妻子儿女居住于江户,自己也必须年隔一年地居住于江户。这样,各大名与土地的联系被削弱得更加厉害。 中国封建社会没有类似日本的上述制度,不但庶民地主大部分居住于乡间,一部分缙绅地主不在官后,也往往退居乡间,“优游林下”。加上中国的地产不象日本那样“硬化”,可以经过分户析产、特别是买卖而发生流动,一些达官贵人的子弟自小锦衣玉食,养成骄奢恶习,长大后往往挥霍无度,以至将祖传家业典卖殆尽,成为衣食无着的败家子。因而,中国地主阶级的各个具体分子其地位不如日本领主稳定。曾国藩就曾说过:“凡天下官宦之家,多只一代享用便尽,其子孙始而骄佚,继而流荡,终而沟壑。能庆延一二代者鲜矣。”[①h]为使子孙避免这种下场,中国的地主往往极力密切与土地的联系,“耕读为本”便成为中国封建社会一些有头脑的地主分子普遍提倡的家风。他们要求自己的子弟一方面饱读诗书,走科举升官之路;另一方面要求他们关心农业生产,学会利用土地进行剥削的本领。曾国藩在给其弟的家信中便说:“吾家子侄,半耕半读,以守先人之旧,慎勿存半点官气。不许坐轿,不许唤人取水添菜等事。有拾柴收粪等事,须一一为之;插田莳禾等事,亦时时学之;庶渐渐务本而不习于淫佚矣。”[②h]这使中国地方阶级与土地的联系远较日本领主阶级为密切。 _____________ ①a 《土地制度史》Ⅰ,体系日本史丛书,7,第5页,山川出版社昭和五十五年九月版。 ②a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369页。 ③a 登录于领主“检地帐”上,承担年贡缴纳义务的日本农民。 ④a 北岛正元:《土地制度史》Ⅰ第86页。 ①b 年贡:日本庄园领主或封建领主从农民处收取的贡物,以后租税化了。德川幕府时期领主征收的年贡以米主,一般为农民收获量的四成乃至六成。 ②b 北岛正元:《土地制度史》Ⅰ,第74-75页。 ③b 《御当家令条》二五八号。 ④b 由于土地所有权归领主,因此对本百姓来说所谓“永久买卖”,实际上意味着土地使用权的永久性有偿转让。 ⑤b 《德川禁令考》前集二一一二号。 ⑥b 《江户幕府法令》,见《日本村政史资料》第81页。 ①c 《德川禁令考》后集第二。 ②c 《大清律例》,乾隆六十年,卷八,第32页。 ③c 《廉颇蔺相如列传第二十一》《史记》卷八十一第2447页,中华书局1959年版。 ④c 《大清律例》,乾隆六十年,卷九,第19,17页。 ⑤c 《英国皇家亚洲学会中国分会会报》卷二十三,第146-148页。 ⑥c 《履园丛话》。 ⑦c 《天下郡国利病书》第七册。 ⑧c 儿玉幸多:《近世农民生活史》第28页,吉川弘文馆1958年版。 ①d 古岛敏雄:《近世经济史的基础过程》第11页,岩波书店1978年9月版。 ②d 马克思:《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译本)第46页。 ③d 马端临:《通考·自序》。 ④d 威妥玛(T.F.Wadc)辑:《文件自迩集》第150页。 ⑤d 彭玉麟等:《衡阳县志》卷十一,第5页。 ⑥d 熊其英等:《吴江县续志》,光绪,卷十九,第5页。 ⑦d 中国社科院藏《京报》第五册。 ⑧d 中国社科院藏《京报》第八册。 ①e 德川将军所拥有的领地。 ②e 高木卓:《日本的历史》卷三《士、农、工、商》第120页。 ③e ④e 古岛敏雄:《近世经济史的基础过程》第10页。 ⑤e 朝尾直弘:《锁国》第115页,小学馆1977年版。 ⑥e 北岛正元:《土地制度史》Ⅰ第4页。 ⑦e 改易:取消封地;减封:减少封地;所替:调换封地。 ⑧e 古岛敏雄:《近世经济史的基础过程》第9页。 ⑨e 高木卓:《日本的历史》卷三《土、农、工、商》第122页。 ①f 井上清:《日本的军国主义》第一册(中译本)第56页。商务印书馆1972年6月版。 ②f ③f 《多闻院日记》。 ④f 高木卓:《日本的历史》卷三《士、农、工、商》第127页。 ⑤f 耕地数量。 ⑥f 古岛敏雄:《近世经济史的基础过程》第10页。 ⑦f 佐佐木润之介:《大名和百姓》第136页,中央公论社1976年版。 ①g 《大清律例》光绪六十年,卷九,第21页。 ②g 杜贵墀等:《巴陵县志》光绪十七年卷五十二,第5页。 ③g 《大清律例》光绪六十年,卷九,第21页。 ④g 高木卓:《日本的历史》卷三,第122页。 ①h 《曾文正公全集·家书》道光二十九年四月十六日,卷一,第187页,岳麓书社1985年版。 ②h 同上,卷一第251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