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的封建专制和封建压迫(上)(20031121)
http://www.newdu.com 2024/11/27 10:11:28 未知 newdu 参加讨论
和罗马帝国中官僚贵族集团对罗马百姓进行压迫压榨一样,中世纪欧洲的贵族领主也对隶农们进行压迫压榨,在这方面他们是志同道合的。而在本文中我们会试图分析这种关系产生的基础是什么,会分析为什么欧洲中世纪没怎么出现中国古代经常出现的大规模农民起义。以后我们会讲到资本家对工人的压迫压榨关系,那么,这两种压迫压榨性质的关系,互相之间有什么相同和不同呢?今天我们看得多的,是劳资关系;可是,理解了贵族领主与隶农的关系,将会十分有助于我们认识今天的劳资关系。 前面我们在论及罗马国家时,认为它是一个农业国家;而中世纪的欧洲仍然处于农业文明阶段,虽然已经出现了一些城市。亨利·皮朗(Henri Pirenne)论述道:“在12世纪到15世纪,整个欧洲的城市人口从未超过其全部人口的1/10。只是在尼德兰、伦巴第、托斯卡那等少数地区,城市人口才在很大程度上,超过了这个比例。不过,从社会统计学的观点说来,中世纪社会本质上是农业社会,这是无庸置疑的事实。”1所以,中世纪的经济生活,主要是有关自然经济和土地占有的事情以及有关土地上农民所负担的义务。当时,庄园制度流行于当时所有西欧和中欧地区,它既是一种经济制度,更是一种政治制度、政府形式,一种社会结构。因此我们以庄园为轴心,阐释领主和隶农的关系。 一、作为经济组织的庄园 今天的人们想起欧洲中世纪,脑海里首先出现的,是那一座座森严高耸的城堡,一队队铁甲疾驰的骑士。但是,中世纪最基本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单元,却是一座座庄园。在那战事频密的年代,城堡就是庄园人民的保护地,骑士则是庄园人民的保护人。 庄园这种社会形式,是直接从罗马帝国继承下来的。当日尔曼人灭掉罗马帝国,建立起各个日尔曼人的王国后,国王们就把所占领的土地,按照庄园的形式,赐给手下的各级军官、各级随从、各位亲信。这些人就成了那一座座庄园的主人,成为大大小小的土地贵族。这些受封的庄园也被称为采邑。这种土地占有形式一直延续下去,所以在18、19世纪的欧洲小说中,经常写到某人拥有几千亩土地,从而每年有多少万法郎或英镑的收入;进入社交场合的人,不论男女,最大的心愿就是能找到一个这样的人结婚。 贵族、国王所拥有的大地产规模不等,平均下来,每个大地产包括300个小庄园,总占地约一万英亩。庄园里最主要的是土地,另外还有农舍、谷仓、牛栏和马厩,还有手工作坊。庄园经济是自给自足的,从种粮食到纺纱、织布、缝纫、烘面包、酿造啤酒,从饲养牛羊鸡鸭到做袜子、鞋子、水桶、碟、盆、酒杯、铁器、锅、菜刀等等,全部在庄园内部进行。极少数和外部的交往,例如给庄园外的人送信,也是由庄园里的隶农去做,因为那时还没有邮局或快递公司。 在中世纪欧洲乡村的农民中,自己拥有土地的自由民是极少的,基本上都是没有土地的隶农。他们的来源可分为两种。第一,原来是罗马帝国时代的农奴。他们没有土地,靠为罗马贵族种地为生;后来罗马帝国灭亡,罗马贵族的土地被日尔曼贵族夺走;主人换了,但自己还是隶农,仍然要靠为领主种地为生。第二,原来是日尔曼自由农。虽然在各个日尔曼王国建立之初,他们是有地的;但因为封建时代初期的内战,因为8世纪和9世纪北欧人、马扎儿人和伊斯兰教徒的入侵,因为他们所在的王国压在他们身上的沉重兵役,因为有势力的日尔曼贵族对他们巧取豪夺、百般欺凌;特别是,面对这么多强横势力,根本没有一个国家力量或警察队伍来保护自己,他们只好去找寻贵族领主们的保护。这就像在一个黑社会横行的地方,一个人总得依附一个老大求得保护,否则日子就简直没法过。当然,这种保护是有代价的,被保护人要付出自己的剩余产品、要付出自己的自由、要付出自己的尊严,可是和这些比起来,生存和安全更重要。这样,源自罗马的农奴,现在遇到了源自日尔曼自由农的新的农奴伙伴。他们合而为一,一起住在领主的庄园里,成为中世纪的隶农。 每一个庄园里的土地都划分为三部分。第一种是领主保有地。它们是庄园里最好的土地,隶农们每星期有固定的几天在它们之上耕作,这些土地的农产品归领主所有。第二种是隶农的份地。每个隶农家庭都拥有一块份地,隶农用一定时间耕作,份地上的农产品归隶农所有,养活自己的一家。第三种是公地。它包括所有耕地周围的天然草地、沼泽、荒地和森林。公地的所有权一直是模糊不清的,反正在中世纪时,庄园里的所有人都可以使用。只是到了中世纪后期,随着人口的增多,领主们才开始占据公地;特别是英国,因为养羊业的发展,使得很多领主抢占公地,不让任何人再使用公地。 二、作为政治和宗教组织的庄园 庄园内所有农民——不论是隶农还是自由农,都受到该庄园贵族领主的管辖,都对该庄园的贵族领主有着依附关系——只是程度不同而已。所以庄园里的隶农也被称为附庸。这是因为农民们在那个没有社会秩序的弱肉强食的世道下,是势单力孤的弱势群体。他们聚居到庄园里,一方面可能是被迫的——领主对他们使用了暴力,一方面也可能是自愿的——到了庄园里就可以享受该领主所提供的暴力保护,就可以免受其他领主、骑士的暴力掠夺。领主保护农民们的安全,给没有地的农民地种;但要收农民的地租,还要对农民施行各种压榨,并且拥有司法、行政权。总之,领主在自己的庄园里,就是统治一切的国王;被一位领主所有的庄园,就是一个独立王国。所以伯恩斯说:“封建主义的定义可以说是一种社会结构。在这种社会结构里,政府的权力由各个贵族行使,他们统辖着经济上依赖于他们的人们。封建主义是一种领主和附庸的制度。······为了报答领主对他们的保护和经济援助,附庸必须服从领主或封建主,向他效忠,一般以纳贡或纳税来酬答领主或封建主向他们提供的生活上需要的设施和供应。”2在罗马帝国和中国历代王朝,大部分时间里是没有“领主”的,有的只是地主。也就是说,司法行政等政治权力,是由政府官吏来行使的,而地主只对自己的佃农收取地租,并无其他权力。当然,如前所述,官僚和地主总是紧密结合在一起,但他们毕竟是两个社会集团。这是中世纪欧洲和罗马帝国、中国历代王朝,在社会结构上的一个不同点。 这样,领主贵族们在自己拥有的大地产上、在自己的庄园中,就是一个真正的土皇帝。他不仅拥有土地所有权,而且拥有自己地产、庄园上的行政权和司法权。所以,领主的英文lord,不仅意味着地主,而且意味着主人、统治者。欧洲人称呼君主用这个词,称呼贵族用这个词,称呼上帝也用这个词,甚至在中世纪的家廷里,妻子称呼丈夫也用这个词。可以说,lord这个词反映的是一种主人对臣仆的关系,在农业社会中,这种关系体现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就像“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反映的是同一种关系类型一样。 如果说在庄园以外,社会秩序是涣散的、脆弱的、时有时无的,但在庄园内部,社会秩序则完全是严密的、明确的、无时不在的。约翰·马丁(John E.Martin)说:“庄园是一个有着一定地域范围的经济单位,它包括大块直接属于领主的土地。它除了是一个财产的和经济管理的单位之外,还是一个法律的、警察的、经济法的、领主司法的单位。”3因此,庄园的农民们由于领主能对他们行使审判权,而进一步加强了对领主的依赖。所有的隶农都必须服从领主法庭的审判,庄园内的一切问题——份地的划分、劳役、赋税和耕种——都要在这个法庭上得到判决。虽然法庭由领主的管家主持,要在很大程度上服务于领主的利益;但是,由于庄园是一个大家在一起长期生产生活的社会单位,所以在份地的划分、劳役、赋税和耕种等等方面,都形成了一套惯例和习俗,即使是领主,一般也不愿意破坏这些惯例和习俗。假如说,按照惯例,隶农必须一周在领主保有地上耕作三天,那么领主一般不会要求隶农去耕作四天。否则,隶农们会因为领主破坏了惯例而产生不满,从而造成庄园内人际关系的不稳定。 因此,认识领主和隶农的关系,就要同时看到两个方面。一个是领主对隶农的压迫压榨关系,这一性质不会因为有庄园习俗和惯例的存在而得到改变;另一个是存在着习俗惯例,从而使得领主和隶农的关系规范化,这种规范化也不会因为领主比隶农更有力量而变得随意。要知道,隶农们固然希望和领主的关系规范化,领主们也有同样的希望,因为领主们是“坐寇”而非“流寇”。 因此,这两个方面合起来,就叫做“制度化的压迫压榨关系”。 另外,上述两方面的关系是动态变化的。有时候,惯例习俗约束了压迫压榨的关系。比如法国大革命前夕,通货膨胀,一百斤谷子原来卖500法郎现在可卖800法郎;但是按惯例,庄园里的佃农只交给领主固定数目的货币地租,一亩地原来交1000法郎现在还交1000法郎,于是佃农们的实际收入也就增长了,相反很多领主入不敷出乃至破产。有时候,压迫压榨关系会破坏原来的惯例而加重压榨。比如英国圈地运动时领主对公地的侵占。 正因为庄园不仅是一种经济组织,而且还是一种政治和社会组织,所以庄园的居民们就不仅仅是领主的佃农而已。亨利·皮朗说:“他们是他的臣民——从哪一方面说都是这样。而且,正如人们曾公正地指出的那样,领主的权威大部分是基于对他的臣民所具有的酋长的特质,而不是基于作为土地所有者的特质。语言本身就是这一事实的证据。‘领主’(即长者)这个字,如果不是指对被自己保护的‘家族’具有权威力量的长者,那是指什么呢?”4领主们就是那个时代的黑社会老大,他们各自拥有自己的骑士和城堡,从而保护着依附于自己的隶农,就像一个农夫保护着自己的羊群不被狼叼走一样。农夫之所以保护羊群,并不是因为他爱它们,而是因为羊群是他的财富。同样,隶农们也是领主的财富。隶农不得到领主的批准,是不能离开庄园的。 庄园还是一个宗教的单位。领主们在自己的住宅附近盖有礼拜堂或教堂,授予它们土地,并指派牧师。庄园里的所有人,平时干活,到周日就上教堂。 因此,那个时代90%以上的欧洲人,一辈子就生活在一个庄园里,庄园虽小,但却满足了人们的各种需要:经济、政治和文化。近现代生活的流动性、多变性、多样性,是1000年前的欧洲人无法想象的。虽然自罗马帝国以来,欧洲大地上的王侯将相换了一拨又一拨,但广大人民百姓的生活并没有改变。他们中的绝大部分人,每天还是面朝黄土背朝天,过着土里刨食的生活。 三、庄园里的隶农 除了贵族和他的一家人、教区牧师、可能还有少数行政官吏,庄园上的全体居民都属于仆从的地位。 奴隶在中世纪庄园中已经很少了,主要是进行家务劳动的家奴。佃农和茅舍农也是非常少的,他们属于当时经济制度的边缘人物,想租到一块地都很难,也就是说,想找到一个愿意压榨自己的人都找不到,可以说是最彻底的贫农——赤贫户;他们只能靠给领主或隶农做一些零活度日。 那时农民的主体是维兰(villein),很多书上都把它译为农奴,但我更愿意把它译为隶农。当然,译成什么词并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把握住这个词的含义。其一,维兰不是奴隶。维兰不是领主的动产,可以随便买卖;维兰虽然不能离开庄园,但在庄园里是有着人身自由的;维兰有自己的生活资料和生产工具。其二,维兰又决不是今天西方的农业工人,他们不仅要向领主交纳地租、庄园里的各种赋税,还要受到领主各种其他的压榨,要在生产生活、政治经济的方方面面都臣服、依附于领主。我把它译为“隶农”,是取其“隶属于领主的农民”之意。 隶农与其耕种的土地,有两方面关系。其一,土地是领主所有的,隶农只是在租种领主的土地,所以要向领主交地租。其二,隶农与其所耕种的土地,又是永远不可分开的,那块被某位隶农耕种的地,是被这位隶农及其子孙世世代代世袭拥有的。隶农一旦作为隶农租上了领主的一块地,那就虽然没有吃上大锅饭,但却捧上了铁饭碗;那就是被领主招进来的正式工,实行的是终身雇佣制;而且隶农的子子孙孙都可以享受这种待遇。所以隶农也被称为“永久佃户”。隶农想离开这块地是不行的,可领主想让隶农离开这块地也是不行的。这就是那时的惯例。所以说,虽然是压迫压榨,但压迫压榨也可以是有人情味的。贵族领主虽然在剥夺隶农的剩余产品和剩余劳动,但又要给隶农甜头,给隶农安全感、让隶农能够维持生计。鲁迅说中国历史上的百姓,只有两种状态:坐稳了奴隶的时代和想做奴隶而做不到的时代。如果我们把“奴隶”换成“隶农”的话,可以说:欧洲中世纪的领主们,一般是会让隶农们坐稳隶农的地位的。 既然是租种领主的土地,当然就要交纳地租。在庄园制度的早期和中期,都是采取劳役地租的形式;而随着城市工商业的发展,随着商品经济的逐步扩展,到中世纪晚期,领主们越来越倾向于收取实物地租乃至货币地租。 除了地租之外,领主们还巧立各种名目,征收隶农们的财物。 当一年的劳动和收获结束后,领主要收“家庭税(tallage)”,这是一种最普遍也是最苛重的庄园税。其征税范围包括隶农的一切财富:禾捆、干草、葡萄、牲口、小鸡、蜂腊。其税额大概相当于地租,在决定隶农的生活水平上,家庭税扮演着决定性的角色;当一位隶农去世由他儿子继承遗产时,领主要收“继承税(heriot)”,必须把家里最好的牲口上交领主,因为牲口是那时最重要的生产工具,所以这项政策主要是为了防止隶农们积累自己的生产工具;当一位隶农结婚时,领主要收“结婚税(mechet)”;当一位新隶农进入庄园、走上自己的工作岗位时,领主要收“进入金(entry fine)”;当两位隶农发生了婚外性行为,领主要收“通奸税(leyrwite)”;当一个新庄园管家上任时,领主要受“见面金(recognition)”; 当一位隶农要上领主法庭解决民事纠纷时,领主要收“法庭金(amercement)”;当一位隶农要买卖牲口或谷物,领主要收“准许费(licence)”;当一个隶农要离开庄园时,领主要收“分离费(chevage)”;当一位隶农要使用公地、森林、荒地、河流等公地时,领主要收“使用费(pannage、turbary)”。按希尔顿(Hilton)对英国斯塔福德郡的研究,在13世纪时,领主征收的这些税收,占了隶农们全年收入的40%。5 不仅如此,隶农们还要去做领主所要求的各种“强制服役”,比如建筑道路、桥梁、堤坝,保卫守望城堡,为领主做杂役,等等。有的地方的领主还拥有对隶农女儿结婚时的“初夜权”。 领主在庄园里开设有磨坊、酿酒作坊、烘面包炉灶、葡萄酒压榨机,领主在庄园里对这些设施进行垄断性经营,收取“专利税”等进款。水磨的使用就是一个典型。在中世纪出现的水磨,相比于原来的手推磨是一个很大的技术进步,但它需要较大的制造费用,所以只有领主才建有水磨。为了让隶农们使用领主的水磨加工谷物,领主们专门划定了“水磨辖区”,一个“水磨辖区”一般比一个庄园大一些,但都是属于一个领主的地产。所有的隶农都不许再拥有手推磨,所有的谷物都必须到各自辖区的领主水磨上去加工,不许带出辖区,即使是从庄园外面买进的谷物也要这样做。然后隶农们要交“水磨费(multure或toll)”,相当于所磨谷物的1/12。隶农们当然更愿意用自家的手推磨,因为那样只花劳动力,现在却平白无故地交走谷物收成的1/12。但领主却坚持这种超经济的经济行为。为此,出现了很多冲突、斗争和纠纷。可以说,在搞垄断性经营方面,欧洲的领主们在1000年之前,就已为我们今天的电信、电力、煤气等部门作出了表率。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