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理的自耕小农经济和具有进步性的佃耕小农经济 自耕农在中国封建社会是农民阶级中采取小农生产组织形式的重要阶层之一。它是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土地私有制确立,由原来的农村公社成员转化而来的。虽然中国的自耕农和西方的自耕农相比,是在不同条件下发展起来的,而且中国的自耕农由于受到强有力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国家的支配,承受着种种义务,自由程度在明清时期也比较低下,但他们都拥有对土地的所有权和处理权。 自耕农的这种自由小块土地所有制形式,实现了生产资料和劳动者的紧密结合,使劳动者得以直接支配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由于生产效益与劳动者的物质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封建时代的自耕农具有很高的生产主动性和创造性。马克思曾高度评价过自耕农经济,他说:“自耕农的自由所有权,对小生产来说,显然是土地所有权的最正常的形式,在这种生产方式中,土地的占有是劳动者对本人的劳动产品拥有所有权的一个条件……”,“在这里,土地的所有权是个人独立发展的基础,它也是农业本身发展的一个必要的过渡阶段”[8](P910)。 欧洲历史上的自耕农存在发展于两个重要时期:“一方面,在古典古代的极盛时期,形成社会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它又是封建土地所有制解体所产生的各种形式之一”[8](P909)。 从马克思的论述中,我们可以得到一个重要信息,即希腊罗马古典繁荣的经济基础不是奴隶制劳动而是自耕小农经济,这就纠正了我们长期存在的误识--奴隶制劳动带来了希腊罗马奴隶制经济的繁荣。虽然没有史料说明他们如何的努力勤恳,但既然被马克思界定为古典古代极盛时期的基础,已表明他们在当时社会发展中举足轻重的地位。而中世纪封建领主制解体后,由原来农奴转化而来的自耕农,其生产积极性和在历史上发挥的伟大作用则是有口皆碑的。李普森在《英国经济史》中曾称赞道:“所有的农事改良都是由这些人精心作成……他们排干了他们所有的水浸地,他们的篱笆总是修整得令人羡叹,他们的土地得到精耕细耙,尤其重要的是,在任何时候他们都有足够的财力,买得起高效率的牲畜。”显然,自耕农在欧洲历史上,始终是一支生机勃勃的,富有创造力的劳动阶层。而且,他们还是埋葬封建制度的主要力量。在17、18世纪欧洲的资产阶级革命中,无论是英国和法国,自耕农无不站在新兴的资产阶级一边,反对封建统治。 纵观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发展史,我们也可以清楚地看到:哪个时期自耕农占据农民阶级的主体地位、土地向自耕农手中倾斜,哪个时期的社会经济就呈现蓬勃发展的局面。战国时期是史学界公认的中国经济发展史上第一个高峰,其根本原因固然是由于铁器牛耕的广泛使用,但从生产关系、阶级结构来看,不能否认的重要因素就是:战国时期,土地私有制刚刚确立,土地兼并尚未盛行,农民中占绝大多数的是由原来农村公社成员转化而来的自耕农。自战国以后,历代封建王朝的兴衰,无不与自耕农的多少、消长紧密相联。著名的汉代“文景之治”、唐代“贞观之治”、“开元盛世”、明代“仁宣之治”、清代“康乾盛世”,无不是以自耕农队伍的增长为基础。在考察明代中期资本主义萌芽产生的原因时,以往都没有重视到和明朝初年朱元璋推行的佑贫抑富政策的关系。明代初期,朱元璋在土地占有关系的调整上做出了历代帝王中绝无仅有之举,即限制地主对土地的兼并,保护贫苦农民的利益,培植自耕农。具体措施,如在中原地区计民授田、对逃亡复业的地主只依丁拨田不许多占等等,从而使明代前期再次出现类似唐代均田制推行时的大量的自耕农,而且超过唐代极盛时期。 长期以来,在史学界有一些片面认识,总认为资本主义农业是一种规模生产,而规模生产就必须实行土地集中,因此把土地集中作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主要前因,甚至埋怨“中国古代的农民起义,总是中断土地集中的过程,使土地一次次被重新分散在自耕小农手中”。事实上,资本主义的规模农业经营是以城市工商业经济的发展、农具的改良和机器的采用为前提的。前者是外部必要条件,后者是内在本质因素;前者能够为破产的自耕农提供谋生的新途径,后者则是规模农业经营的根本依据。但在中国封建社会的整个历史阶段,由于种种原因城市工商业发展程度低下,生产工具又没有质的突破,因此,每个王朝中期以后土地兼并的后果,都只能是产生一大批失去土地但又滞留在农业领域里的租佃农民,或依附性很强的奴婢。在深重的地租压迫下,最后阶级矛盾激化,农民起义爆发。因此,不能把新的生产方式寄托于由土地兼并带来的大土地所有制发展上。总之,在封建时代,在没有进入机器生产阶段以前,自耕小农的小块土地占有制和生产组织形式都是合理的。不仅如此,相对于劳役地租,中国封建社会的佃耕小农经济及其产品地租剥削形式,都具有一定的进步性和相对的合理性。 春秋战国之际,由于一夫一妻制小家庭个体劳动形式已完全成熟,于是当战国时期封建地主制经济确定之后,不论由原来贵族庄园里转化而来的依附性很强的“隐民”,还是伴随着土地兼并产生的佃农,大都采取个体家庭劳动方式,分散经营以实物产品形式交纳地租。 这种实物地租剥削形式是和劳动组织形式紧密相联的,在生产力水平比较低下,采用集体劳动组织形式时,劳动者必然受到剥削者的监督和控制,劳动者为剥削者提供的是劳役。但当个体劳动增强时,采取实物剥削不仅成为可能,而且成为必要。因此,我国古代春秋战国时期,当铁器牛耕广泛应用,个体家庭成为生产单位之后,不论国家的赋税剥削还是地主阶级的地租剥削都由劳役形式转变为实物形式了。 实物产品为主的地租剥削形式,相对于劳役地租来说,不论从理论上抑或实践上,都明显地表现出历史的进步性。 在劳役地租剥削形式下,农民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在时间上和空间上都被明显地分开,劳动者无权支配剩余劳动成果,因此就根本不会去关心剩余劳动量的增长,其结果,必然影响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众所周知,我国商周时期“助耕公田”,其实质就是国家劳役赋税剥削形态。到春秋时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铁器牛耕的使用,私田被大量开垦出来,其结果出现了“公田不治”的情况,最后迫使各诸侯国“均田分力”、“与民分货”,采取产品赋税剥削形式。与此同时,周朝贵族原来直接控制役使的劳动者也不断逃亡,于是迫使周朝贵族和新兴的地主阶级,一并采取产品地租剥削。 产品地租使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混一于租地产量之中,因此使产品地租形式下的劳动者更关心提高租地产量,力求扩大扣除一定份额地租后余下的产品量,这就有可能诱发劳动者的生产主动性和创造性。 马克思在评析产品地租形式时,就曾给予历史的肯定。他首先指出:“产品地租的前提,是直接生产者已有较高的文明状态,从而他的劳动以及整个社会已处于较高的发展阶段。”又说道:产品地租是“由地租的原始形式向资本主义地租的过渡形式”,这是马克思给产品地租的定位,是符合历史事实的。因为,只有商品货币经济有了较大发展,农村和城市有了较多的联系时,封建剥削者才由对劳动者的控制转向对财富的格外重视。其次,马克思还阐述了产品地租形式的本质,“在这地租形式上,体现剩余劳动的产品地租,根本不需要把农民家庭的全部剩余劳动吮吸殆尽,相反,和劳动地租相比,生产者已经有了较大的活动余地,去获得时间从事剩余劳动,这种劳动的产品同满足他的最不必可少的需要的劳动产品一样,归他自己所有[8](P896)。 从马克思的这段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产品地租形式的两点进步性:第一,剥削者不可能占有劳动者的全部剩余劳动时间,从而使劳动者有了获取必要劳动以外较多剩余劳动的可能;第二,劳动者有了较大的活动余地和自由,使他有可能利用一切可能利用的时间和机会,去谋取剩余劳动。因此,产品地租相对于具有严密人身控制的劳役地租,不仅能够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而且还为劳动者获取剩余劳动提供了可能,中国封建时代的佃农就是如此,无不常在农闲时节从事副业生产。 但是,我们必须注意的是,产品地租只是为农民取得剩余劳动提供了可能性,而能否实现这种可能,还受到其他诸多因素的制约。如地租剥削量的高低、自然环境的优劣以及产品总量的多少等等,尤其是剥削量的高低,它“所达到的程度,可以严重威胁劳动条件的再生产,生产资料本身的再生产,使生产的扩大或多或少成为不可能,并且迫使直接生产者只能得到最低限度的维持生存的生活资料”[8](P897)。 这就是说,产品地租蕴含着两种可能:一方面,它可能使劳动者取得必要劳动之外的剩余劳动,从而提高其生产积极性;另一方面,它也可能使劳动者丧失自己的部分必要劳动,遭受到比劳役地租更沉重的剥削。中国封建社会的产品地租,由于自然环境和高额地租率的作用而侵蚀到农民的必要劳动,两千多年间,世世代代,佃农几乎都始终处于“终岁勤功,不得自养”的极端困苦之中,但是,这并不是佃耕小农生产组织形式的过错,同时也不能因此而否定中国封建社会盛行的产品地租的进步性。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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