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钊对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作了较为系统的考察。土地是农业经济时代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制度是社会经济基础的主要组成部分。研究土地所有制状况,对了解和认识社会形态和发展阶段,是必不可少的。在1925年底至1926年初发表的长篇论文《土地与农民》第一部分中,李大钊论述了中国土地制度的起源,认为春秋以前“有一个土地共有的阶段”,“直至春秋战国时,土地私有制才渐次确定”。(注:李大钊:《土地与农民》,《李大钊文集》(下),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822页。 )他概述了从西汉到清朝的历代土地制度及其主要内容,包括汉武帝时的限田制主张,王莽的王田制,西晋的占田制,北魏的均田制,唐代的班田法,宋代的限田主张,金元时期统治集团对汉族人民土地的掠夺,明代的庄田,清代的旗地等等,比较完整地勾勒出中国古代土地制度演变的轨迹。对于一些在历史上曾发生过重大影响的田制,他作了重点分析。他认为,井田制在先秦是否实行过,有不少争论,但其意义在于它成为战国以后“谈政者一种理想的土地制度”,其特点“是一种比较完满的土地国有,平均的授与农民耕种使用的制度”。(注:李大钊:《土地与农民》,《李大钊文集》(下),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822页。)这样就揭示了井田制被历代政治家、思想家谈论不休、并屡次被改革家借用的根源。对于在历史上受到颇多赞誉的北魏和唐代田制,李大钊指出,北魏均田法是在“大乱以后,人民离散,土地荒芜,豪强跋扈,税制紊乱,乃谋所以安插游民,奖励稼穑,以荒闲的土地给与贫民,以图增加税源的方策,而非根本的解决土地问题的政策”;唐代班田法也是如此,“其目的,并不在没收富者的田地以给贫民,而在整理租税”。(注:李大钊:《土地与农民》,《李大钊文集》(下),第823页。)这些社会背景和主观意图方面的说明, 有助于人们在对北魏和唐代田制作出必要的历史肯定的同时,不致于偏向一端。对明代庄田和清代旗地,李大钊一针见血地指出,“明代庄田滥设,引起富强兼并土地的事实”,“富农多献地于王公,借庄田之名,以避赋役,管庄官及庄头,假威以雪民”;清代旗地“不过为一部分征服民族,立一种保障特权的土地制度”。(注:李大钊:《土地与农民》,《李大钊文集》(下),第824页。 )这些论述深刻地揭示了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与政治特权相结合、阶级压迫与民族压迫相一致的特点。《土地与农民》第一部分是一篇较完整的土地制度史纲,在中国古代经济史研究领域具有开创意义。 李大钊在古史研究中,还运用了中外比较的方法以分析中国古代经济文化的特点。他认为,包括中国在内的东方诸国,由于自然条件比较优越,“故以农业为本位”,过定居生活,进而形成大家族制度(家族主义)和重男轻女、一夫多妻的风俗,以及“与自然调和,与同类调和”的精神;西洋诸国情况恰好相反,是“以工商为本位”,经常迁徙,进而形成小家族制度(个人主义)和尊重妇女、一夫一妻的习惯,以及“与自然竞争,与同类竞争”的精神。(注:李大钊:《由经济上解释中国近代思想变动的原因》,《李大钊史学论集》,第59页。)这种差异还体现在东西方经济思想的不同上。西方人的经济思想,对人的欲望“惟尽力以求其满足”而不择手段,“其要点在于应欲与从欲,在于适用与足用”;东方(包括中国)人的经济思想,则只满足人们“于一定的限度内认为必要的欲望”,对不合理的欲望则加以约束,而且强调手段的正当性,“其要点在于无欲与寡欲,在于节用与俭用”。(注:李大钊:《中国古代经济思想之特点》,《李大钊史学论集》,第278 页。)产生这些差异的原因,他归结为“受了自然环境的影响”。(注:李大钊:《中国古代经济思想之特点》,《李大钊史学论集》,第 278页。)这些论点无疑有不确切之处,而且把东西差异的原因仅仅归结为自然环境也是不够的,但它们同时也包含着相当大的合理成分。李大钊还列举了老子、儒家、管子、荀子、墨子、韩非等先秦诸子的经济思想的主要论点,但留下的材料(讲义)不全,我们无法得知他对上述诸家经济学说有何评论。李大钊已注意到中国古代文化对西方的影响。对造纸术由中国传播到欧洲的途径,他引用英国学者的研究成果,指出是在公元751年中国与阿拉伯人的一场战争(即怛逻斯战役)后, 由被俘的中国人传给阿拉伯人的,以后又由阿拉伯人传给欧洲人。(注:李大钊:《原人社会于文字书契上之唯物的反映》,《李大钊史学论集》,第258页。)这已为现代史学界所公认。他还明确指出, “中世末期欧洲得了两种新发明,一是造纸术,一是印刷术,遂以召起文艺复兴的大运动”。(注:李大钊:《原人社会于文字书契上之唯物的反映》,《李大钊史学论集》,第259页。 )这大概是中国史学界第一次对中国古代的两项伟大发明与欧洲文艺复兴运动之间的关系作出正确的说明。对中西古代文明的比较及其相互关系的探讨,不仅反映了李大钊史学方法的高超,而且体现了其史学意识的开阔。 三、对中国古史中规律问题的认识 历史发展有没有规律可寻,或者说有没有必然的历史法则?这是中外史学界长期聚讼不休的重大理论问题,也是史学能否成为科学的关键之所在。中国古代进步的史学家,如司马迁,在某种程度上接近于对历史发展作出带有规律性的说明,(注:参阅吴怀祺先生:《中国史学思想史》,安徽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4章,第2、3节。 )但古代史学家不可能从总体上对历史发展规律作出科学的阐释。近代史学家多数否认历史发展规律的存在。梁启超说,历史“绝无必然的法则以为之支配”。(注:梁启超:《中国历史研究法》,《饮冰室合集·专集之73》,第117页。)与李大钊同时在北京大学执教、 讲授历史研究法课程的何炳松也说,历史“不能有所谓定律”。(注:何炳松:《历史研究法》,商务印书馆1927年初版。)他们都以社会历史现象不同于自然现象,只具有一定性,不具有重复性为由,否认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存在。更多的史家则对历史发展规律的问题闭口不提。 李大钊肯定社会历史发展有规律可寻。指出“世界一切现象,无能逃于理法的支配者,人事界的现象,亦不能无特种的理法”。(注:李大钊:《史学要论》,《李大钊史学论集》,第211页。 )所谓“理法”,就是历史发展规律。他认为,社会历史现象比起自然现象来,确实更加错综复杂,“其理性不易寻测”,但不能因此否认“理法”的存在;人类社会的“理法”与自然界的“理法”表现形式不同,“非谓于个个特殊事例,常以同一普遍的形态反复表现”,“此理法常反被认为一定的倾向。此一定的倾向,有时而为反对的势力所消阻”。(注:李大钊:《史学要论》,《李大钊史学论集》,第211页。 )这样既回答了历史规律的否定论者,又与机械的历史决定论划清了界限,显示了李大钊历史认识的过人之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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