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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层次封建专制主义全能国家的形成(2)

法家的精心设计
    专制主义本来是战争中形成的一种管理手段、统治方法,法家逐渐地、全面地总结了它,使之理论化、制度化。始初它着重于对社会的管理,人民的统治,即商鞅、慎到的“法”、“势”,韩非不仅使之进一步丰富完善,而且侧重于御制群臣的“术”。《管子》则充实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方面,综合齐、秦法家,兼及儒、道之治道。所以法家设计的专制主义,第一层次是封建统治阶级对于社会、人民的专制主义;第二层次是君王御制群臣的专制主义。此两者运用到政权建设上,则成为封建国家政体的组织原则。
    1.第一层次的专制主义法家总的主张是“务在弱民,本在制民”。《商君书·弱民》说:“民弱国强,国强民弱。故有道之国务在弱民”。因为“弱则轨,弱则有用”,弱之制之一如熔炉中的铁,陶范中的泥。如何弱而治之呢?
    (一)以刑为主,严刑峻法。商鞅、韩非力主轻罪重罚,如此则轻罪不生、重罪不至。这叫“以刑去刑”。赏固然不可缺,但“刑九赏一”。《管子》主张“慎罚”,指出“杀戮不足恃”,但管说为秦所不取。
    (二)重本抑末。农,除了是战争和赋税的主要承担者外,用《商君书·垦令》的话说,“农朴”、“畏令”、“下不非上,中不苦官”,“不贵学问”,易于统治。而“诗书游说之士”、“处士”、“隐士”、“技艺之民”、“工商”,凡此五民大不如农,他们“轻禁”、“轻君”、“易徙”、“非上”、“议上”,无耕作之劳及临战之危,却富贵于农战之民(《算地》)。因此一方面,“民之欲利者,非战不得”,另方面“不农之征必多,市利之租必重”。对于“事末利怠而贫者”,连同妻妾儿女,一并收为官奴婢。而所谓“尊本”,除了按夫授予田宅,重赏军功外,其他就是对人民生活的干预:“声服(音乐、服饰)无通于百县”,取消旅店、不准自由迁徙,甚至禁止饮酒等(见《垦令》)。
    (三)什伍连坐,重赏告奸。农工商军、官吏及其家属,以至宫廷,一律编为什伍组织、相互监督,“夫妻交友不得弃恶盖非”,相互隐瞒。用严酷的连坐法及重赏来实现什伍的责任。“告奸与斩敌首同赏,不告奸腰斩”。统治阶级上层同样行连坐(《商君书·禁使》)。
    (四)国家必须掌握土地。“地者,政之本也。”要“均地分力”,“与民分货”。国家必须控制得利最厚的产业:“官山海”,“挟其食,守其用”--官营盐铁、控制粮食与货币。同时要管理市场、吞吐物资、控制物价,既可调通民利,又可伺机理财谋利(见《管子》“乘马”、“海王”、“国蓄”、“轻重”篇)。
    (五)焚诗书愚黔首,实行文化思想专制。法家认为诗书游说,不仅影响耕战,而且乃是一种危险因素。《商君书·农战》曰:“农战之民千人,而有诗书辩慧者一人,皆怠于农战矣”。《韩非子》(“五蠹”、“六反”篇)把“学者”、“言古者”列为国蠹之首,“奸伪无益之民”。商鞅早就主张“燔诗书明法令”。《管子·法禁》主张“齐士义”,齐的手段是强者折、锐者挫、坚者破,绳之外诛。
    2.第二层次的专制主义其主要内容是:地方大权归于中央,中央之权集于君王。法家反对分封制:“毋与人以壤”。《管子·山至数》说:如果像西周那样分封,到一定时候,必然会“伏尸满衍,兵决而无止”。商鞅变法的一个主要内容是普遍推行县制。各国的变法实际上已经解决了这个问题,因而法家著作对此着笔不多,而是把注意力集中在设县置郡后,如何集权于君王,如何防止人臣擅权侵主。
    首先看法家的君臣观。所谓君主专制,主要是对臣而言的,即君王独擅权势。但是在“君垂爵禄,臣卖智力”的君臣关系下,人臣在爵禄上总是贪得无厌的,而爵禄也是一种权势,因而“君臣上下一日百战”。只要条件具备,人臣都可能成为“阳虎”--时刻觊觎着王位,或者做伤害君王利益而符合自己利益的事。比如后妃、太子,可谓至亲至爱,但有时它们却希望君王早死,因为他们担心妻妾众多的君王会因爱的转移而变易储君,以致影响自己的利益。所以万万不可只看到君臣利益相同的一面,还必须注意利益相异的一面。《管子·君臣下》、《韩非子》“杨权”、“奸劫弑臣”说:对于君主专制的主要危险来自“中央之人”、大臣、重臣,甚至主母、后妃、子姑、兄弟。“难之从内起与从外作者相半也”。因此对一切人都不可太信,“人主信人则制于人”,只有全面多方加以戒备才能有备无患。
    其次,君主独擅权势。君之所以为君,臣之所以为臣,是因为权势在君。权势是制臣胜众之资,犹如虎之爪牙筋力。“主失势则臣得国”。因此君王必须:(1)“威势独在于主,不与臣共”。君王必须控制“文武威德”,即行政权、军权、惩罚与赏赐权。同时“生法者,君也”,立法权也要控制(《管子》“明法解”、“伍法”篇)。(2)法家强调权势独断,并非不要兼听多听,听要“多其门户”,甚至鼓励进谏、廷议、咨询,但君王拥有最高最后决断权。一当决定,必须绝对服从,凡留令、亏令、不行令、不从令、益令,“五者罪死不赦”(《管子·重令》)。(3)独操人臣生、杀、富、贵、贫、贱之“六柄”。(4)君尊臣卑。对于君王最重要的是自身的“至贵”、“至尊”、“主势之重”、“主势之隆”(《韩非子·爱臣》),对此万万不可忽视。
    其三,防止“大臣太重”。韩非认为战国后期之“公患”是“大臣贪重”,因此必须抑之:(1)不得末大于本,臣“不得藉威城市”;(2)臣不得专兵权,不得臣士卒,“命将太重,边地太守太尊”是不行的;(3)臣不得制财利专财权,“臣得制财则主失德”;(4)臣不得私施救济,不得私买人心与君争民;(5)臣不得“树人”专人权,“臣得树人曰壅”;(6)臣不得擅行令,“臣擅行令则主失制”;(7)臣不得有刑赏之权,“失刑德则臣易其君”;(8)禁止臣下结交成党,“大臣之门,唯恐多人”,一旦发现就要“散其党,收其余,闭其门,夺其辅”;(9)“大臣有行则尊君”,一切功德美名必须戴在君王头上;(10)必要时质其妻子,设置暗探,直至暗杀(见《韩非子》“孤愤”、“和氏”、“主道”、“爱臣”、“扬权”、“八经”篇)。
    将这些主张付诸行动,不就是双层次的专制主义?运用到政权组织上,不就是全能的封建国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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