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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层次封建专制主义全能国家的形成(3)

双层次专制主义封建国家的形成
    战国后期,上述主张大都已付诸实施。秦始皇灭六国,缔造的秦王朝则完全体现了上述理论精神:
    1.君主专制的国家政权组织首先帝王独擅权势,集权于一身,“事无大小皆决于上”。其次在名实两方面加强帝王之至尊、至尊、至重、至上的地位。名的方面集三皇五帝之尊称,谓之皇帝;实的方面不惜调动大量人力,建阿房修骊山,“命为制,令为诏”,一经宣布即为法,诏令与现成文法具体规定有矛盾时,以诏令为准。再次绝对掌握皇室及大臣的生杀予夺大权,秦二世靠阴谋篡夺了皇位,竟毫不费力地“尽去先帝之故臣”⑦及许多至亲,生动说明了这一点。
    2.地方大权归于中央的国家结构形式战国时期各国已经逐渐地进行了如下三项变革:(1)用郡县制改变分封制, 用可以随时任免地方长官改变旧贵族垄断地方政权的局面。(2)推行国家授田制,把土地作为赏赐军功事功和鼓励人民耕战的奖品;对农民的授田,由国家直接征收赋税,改变旧贵族分级占有土地的状况。(3)按地域,用什、伍、乡、里、游等居民组织、生产组织、军事组织,将劳动者组织起来,变为国家直接控制的编户民,改变旧贵族分级占有和控制劳动者的状况。秦统一天下后,彻底废除封国建藩制度,先后在全国设四十余郡,郡之郡守(管行政)、郡尉(管军事)、监御史(监察郡守与郡尉),分别执行职务,互不统属。郡下设县。中央和地方所有重要官吏皆由皇帝任免调动,从而铲除了地方割据的可能性。秦始皇对六国原有法令,除吸收有用条文外,都予废除,颁行统一的以秦法为主的法律,这即是“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同时,统一文字、统一币制、统一度量衡、统一车轨、统一历法、统一伦理,修长城,建驰道,拆除内地长城,拆除妨碍统一的关隘、堡垒,疏通河道,等等。事实证明,这种中央集权式的国家结构,是先进的、有效的,它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也加强了各地的联系。如果不被错误利用,它是有利于发展经济文化的。
    3.专制主义的统治方法战争时期对“妄欢呼者”,称誉敌众敌强敌巧者,要“斩之”,也许因此《法经》才有:“议国法令者,诛、籍其家与妻氏”。但是由于战争斗智的需要,战国时期还难以取消私学,对知识阶层也难以实行专制主义。相反要尊贤重士、多方笼络知识份子。除此而外,法家其他各项主张大都在战国时期付诸实施了。秦一统天下,继承战国传统,国家控制主要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皇帝控制官僚地主、军功地主的财产权,各级官吏控制人民的财产权。重赏告奸,任用酷吏,严刑峻法,“隐宫徒刑者七十余万”,二十人中就有一人受刑。由于战争结束了,不再存在生存发展问题了,当务之急是稳定形势巩固统治。在秦始皇看来,私学成风,必然混乱思想,动摇形势,危及统治。因此全面实行思想文化专制的时机成熟了:焚书坑儒,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从而双层次专制主义全能封建国家完全形成了。秦始皇用它征发了三百多万劳动大军,修宫造陵,戍五岭,筑长城,伐匈奴……如若不是全能的政治、全能的政治制度,在一个二千万人口的国度里,是绝对不可能做到这些的。
    比起分封制的国家形式,中央集权国家形式是一种进步。没有它,就没有国家民族的统一。在中央集权基础上实行君主专制,也属势在必行,因为它能防止和减少最高统治层争夺最高统治权的斗争。但这里潜伏着极大的危险性:由于君王在法律、道德、舆论上都是无所限制的,一旦君王滥用权力,就会把天下投入苦海,而无可奈何。专制主义的统治方法本来是残酷战争条件下的产物,当时有其不可避免性。但是原封不动地移于和平时期,也就难免走向极端。果然秦始皇把双层次专制主义变为他推行暴政的工具,滥用民力,滥用暴力,迅速滑向灭亡。“历代都行秦制事”,由汉至清,固然对秦制有所损益,尤其在统治方法上饰以儒术、辅以道术,但双层次专制主义的封建国家仍然是秦时的模式。在一个以自然经济为主的、疆域辽阔的、民族众多的大国,法家理论及其设计的国家,也许真是有其必然的不可避免性的。
    *马克思说:“在真正的历史上,征服、奴役、劫掠、杀戮,总之,暴力起着巨大的作用。”(见《资本论》第一卷第二十四章)
    注释:
    ①《后汉书·郡国志》刘昭注引。
    ②见《战国策》秦一、楚一、齐一、赵二、燕三、中山、魏一、韩一。
    ③《吕氏春秋·用民》。
    ④⑤《战国策》齐二、秦三。
    ⑥《史记·蔡泽列传》。
    ⑦《史记·秦始皇本纪》,未注之引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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