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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方:拿破仑的治国理念

政府和司法责任   
    关于拿破仑,很早曾买过商务出版的《拿破仑文选》(1982),但因为全书都是一些有关战争的论述,自己读起来没有多大收益。不久前在书店又看到这本《拿破仑日记》,英译者和编辑者是美国人R. M. Johnston,英文版由Houghton Mifflin出版公司出版于1910年。近百年后,中文译本(萧世忠、许永健译)由中共党史出版社推出(2007年7月1版)。本来很希望能够在其中读到有关制定民法典的内容,不过,读下来,居然还不如一些法律史或比较法著作给出的信息多。由于生命的不少时光都在戎马征战中度过,大部分情况下,拿破仑的日记都属于流水账那种;中文版加的那个副标题“一代王者的心灵史”多少有些言过其实。这里我也用“记账”的方式把自己读到的一些跟宪法和法治有关的内容做些梳理。
    整体而言,中世纪欧洲的政教关系中,罗马教廷占据着主导地位。但是,随着近代民族国家的形成,教廷的地位却是处在持续的衰落之中。拿破仑军功显赫,霸气盖世,不可避免地会与教皇的权威发生冲突。日记里保存了不少对于教廷的不友好的议论。1802年4月12日的日记就谴责教士的“无礼”:“在划分他们在这个世界(与天堂世界相对而言)的权力的时候,他们要自己保留控制人心(灵魂或精神)的[权]力,人心本来是人类最可宝贵的部分,而将控制体魄的权力,假意让给我。他们要的是灵魂,却把躯壳摔给我。”显示了他对于传统的政教之间划分标准的不满。
    1807年,三年前已经加冕为皇帝的拿破仑写信给教皇,再次申述他的政教关系准则,并且发出了咄咄逼人的威胁:“现在的教皇权力太大了。教士们原不是治国的,请他学圣彼得、圣保罗和神圣的使徒们的榜样吧,他们是很值得任何一位教皇学习的。耶稣曾说过他的国不是这个世界的国。教皇们为什么不把恺撒的还给恺撒呢?试问宗教的利益与罗马教廷的权力有什么共同之处吗?难道说宗教是以无政府、内乱、叛乱作基础的吗?这是在演讲耶稣道理吗?教皇拿请断于民众来恐吓我。我说句老实话,罗马的教廷使我忍受许多犬子的把戏,我开始脸上发烧,感到蒙羞。如果他们一定要在我的几个国家内制造扰乱,我不久就将不承认教皇,只承认他是罗马主教,与我的几个国家内的主教相等,处于同列地位。我当然会毫不迟疑地召集巴尔干、意大利、日耳曼、波兰诸民族的教会召开会议,不要教皇而议定诸事,以便保护我的人民以抵抗罗马妄自尊大的伪命。我的皇帝之位,是得自上帝的,得自民意的。我只对于上帝、对人民负责。”
    因为一心要以查理大帝为榜样,到了1810年,拿破仑居然要求今后的教皇要向他宣誓效忠就一点也不奇怪了。不过,那样的想法要付诸实施却不容易。民族国家可以排斥教廷的权威,但是不同的国家之间又必然相互征战,拿破仑本人终其一生战事不断,正是这种新秩序形成前战乱不断的写照。这种状态又会给教廷发挥其影响留下空间。另外,相对于作为国民的天主教徒而言,民族国家以及拿破仑这样的君王仍然无法完全垄断他们的忠诚,教皇提出“请断于民众”的主张也不是缘木求鱼。这给政教关系的格局带来了很多变数。
    二、文官政府政府和司法责任
    虽然战功显赫,但是拿破仑却明确表达了对于军人执掌政权的明确反对。1800年12月1日,他跟狄威米说起死后的安排,狄回答说应该推选一位将军担任第一执政,拿破仑回答道:“你不应该推举一位将军当第一执政。你所要的是一位文官。军队听从文官的命令,易过听从军人的命令。如果三四年之后,我得了热病,即将死在床上,而此时我要立遗嘱,我当然要警告国人,要国人反对军人政府;我当然要告诉,请他们推举一位文官当元首。”
    一年多之后的1802年5月4日,拿破仑又对于这个问题作出阐发:“无论在哪个国家,武力都应该对文治美德鞠躬。见到教士,要以宗教的名义说话;见到科学家,刺刀也要表示服从。我有言在先,除非法国遭受50年的无知无识的退化,不然是决不能接受军人政府的。士兵们无论如何尝试,必定是不能成功的。为首的人,必定首先牺牲。我现在治理法国,并不因为我是一位将军,而是因为国人相信我有文治的才略,适宜于治国,不然的话,这个政府是不能维持其地位的。在我当将军的时候,我用法国科学院院士的头衔,是很有用意的……
    “我们在这个时候,不能拿中古的黑暗时代来比。我们现在是3000万人为文明、财产和商业利益团结为一体的。在这许多人中,30万-40万军人算不了什么,士兵们本来是公民们的子弟,军队即是国家。
    “军人与文人有个很大的区别,军人的标志是他所有的欲望都是专制的,文人的标志是无论什么事情都要讨论过,要跟随真理、理性走的。”
    三、司法责任政府和司法责任
    在法律领域,拿破仑作为伟大的立法者已经名垂青史。有关他主持民法典编纂的史事或故事是不少法律作家津津乐道的话题。奇怪的是,在日记里基本上没有关于民法典的议论,只有1800年8月12日任命编纂委员会的寥寥数语。事实上,在那之后,立法委员会举行过102次会议讨论草案,拿破仑本人亲自主持57次,除了1801年3月20日日记谈及他对于家庭关系的看法外(其中他很自负地说:“我是一位法学博士!”),很少见对于民法典的议论。也许只能在民法典立法委员会的会议记录里寻找拿破仑的民事立法思想了。 拿破仑的治国理念 ——政教关系、文官
    日记里保留的一封信(1800年5月3日)显示了拿破仑的司法理念,这是给“塞纳省法庭诸长官”的:“法国一面被党派分裂,同时又不很好地执行法律,这原本是在所难免的事。这样的情形,已经有10年之久了。诸位要停止这种情形。你们不必问打官司的人是属于某党某派,你们只要极其严谨地衡量双方的权利,务求其公正。与外国维持和平,是军队的责任;与国内的公民维持和平,是司法的责任。你们都是一任终身的官员,任何人没有权力撤销你们的职务。你们只有凭着你们的良心,负你们的审判的责任。你们要如同法律一样,是没有感觉的,不动情的。”他又说:“刑律要读出来如同刻在石头上的,无可更改又要言简意赅,如同‘十诫’一样。凡一条法律,必须将一种大旨大概说明;若尝试预定所有一切案情,是绝对做不到的。”
    这里拿破仑表达的关于立法的见解跟启蒙思想家的主张相当一致,哲学家伏尔泰曾说:“一切法律应该是明了、统一和准确的。对法律的解释几乎必然会把法律搞坏。”但是,4年后颁布的《法国民法典》却也无法摆脱必须依赖法官解释的命运。无论如何,拿破仑对于军队与司法之间分工的说法还是发人深省的:“与外国维持和平,是军队的责任;与国内的公民维持和平,是司法的责任。”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转发 2009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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