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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巴比伦时期土地租金问题研究(上)(20051202)

感谢李海峰博士惠寄大作!
    [摘要] 由于原始材料的缺乏和古代语言文字的障碍,国内学者对于古巴比伦时期土地租金问题的研究,多年来一直没有取得突破。本文根据大量古巴比伦时期的土地租赁契约,对土地租赁中的租金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得出了一些新的研究成果。租金的种类并不是单一的大麦,芝麻、芝麻油、银子、大麦面粉、啤酒、面包、肉等等都可以作为租金。租金的比率也多种多样,熟地、荒地、果园地等不同土地类型的租金比率各不相同,同一土地类型的租金在不同的时期内,租金比率也存在着变化。土地租赁活动在古巴比伦时期得到了充分的发展。
    [关键词] 古巴比伦;土地租赁;契约;租金
    古巴比伦时期是两河流域历史上最重要的一个时期,学者们对这一时期的研究投入了大量的精力。他们对古巴比伦时期的一些宏观经济问题如土地制度、总体经济性质等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取得了一些重要成果。然而遗憾的是对于一些微观的私人经济活动,学者们的研究则比较薄弱。土地租赁在古巴比伦时期是一种十分普遍的私人经济活动,然而国内学者仅仅根据《汉穆腊比法典》中的几款规定对此进行了简单的描述。租金的种类并不是单一的大麦,租金的比率也不仅仅是《汉穆腊比法典》中所体现的“收成1/2或1/3”,而是存在着多个比率。国内由于缺乏原始泥板文书材料,加之国内懂苏美尔语和阿卡德语的学者甚少,所以多年来对于土地租金及相关问题的研究难以取得突破。
    1994-1997年,比利时学者鲁克•戴基雷(Luc Dekiere)连续出版了6卷著作《古巴比伦不动产经济文献》,这为我们研究古巴比伦时期不动产私人经济活动提供了丰富的原始材料。这6卷著作中所收集的泥板文献全部来自大英博物馆所收藏的不动产经济文献,全部出土于古巴比伦王朝的核心城市西帕尔遗址。6卷著作共收集了属于古巴比伦时期的932块泥板文书。在这些泥板文书中,土地租赁契约的泥板文书最多,有370多块。通过对这370多个土地租赁契约的研究,我们大致可以了解古巴比伦时期土地租赁问题的各个方面,如土地面积的大小、租期的年限、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等等。因篇幅问题,本文仅对土地租赁中的租金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一、租金种类
    古巴比伦时期土地租赁主要采取实物地租的形式,租金主要是大麦、芝麻、和芝麻油等。在古巴比伦后期,货币地租开始出现。承租人往往要在签订契约的同时付给出租人少量的银子作为土地的首付租金。
    (一)以大麦作为租金
    古巴比伦时期,两河流域的主要农作物是大麦,承租人租地的主要用途也是用来种植大麦,所以大麦是租金的主要形式。在95%以上的土地租赁契约中,大麦用来作为租金。如:
    6伊库 土地,在[…]灌溉区,它是属于[…]吞之子伊丁马尔杜克的土地。从土地的主人[…]吞之子伊丁马尔杜克的手中,乌图勒伊什塔尔之子“书吏”(dub-sar)沙马什穆沙林代理腊布特辛之子伊格米勒辛用大麦作为租金租下了这块地,用来耕种,租期为1年。在收获的季节里,他要根据地里庄稼的覆盖情况,重新测量土地,然后按照1布尔 土地[8]古尔 大麦的比率,用沙马什的斗(gišbán dUtu) ,量出大麦作为[租金]。(证人略)日期:2[月]3日,阿米嚓杜喀(Ammiaduqa) 第14年。[1](P77-78)
    即使承租人租地不是用来种植大麦,也往往是用大麦作为租金。如:
    3伊库土地,在沙林贝里(灌溉区)。从沙马什提拉特舒之子那腊姆吞手中,阿达德腊比和布耐耐喀腊德租下了它,用来栽种果树。他们要在窗口的阳光下,用沙马什的斗按照1 伊库4古尔大麦的比率,量出大麦作为土地的租金。(证人略)日期:ezen dIškur 月,汉穆腊比第33年。[2] (148-149)
    在这个契约中,承租人租用土地的目的是栽种果树,但依然采用大麦作为租金,并且在这类契约中,租金往往很高,一般为每1伊库土地4古尔大麦。
    (二)以芝麻和芝麻油作为租金
    以芝麻和芝麻油作为实物租金并不是普遍的现象,但在几个契约中,芝麻和芝麻油代替大麦充当了租金。在这几个契约中,承租人租地的目的一般是用来种植芝麻。有的契约还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如果土地用来种大麦,那么租金为大麦,如果用来种芝麻,那么芝麻或芝麻油则作为租金。如:
    一块“一个人可以种完”(直译“他的手可以到达”,原文为mali qassu ikššadu)的土地,这块土地属于马尔杜克那采尔。从土地的主人马尔杜克那采尔手中,吉米勒沙马什之子达达以“收成的1/3”租下了它,租金为1伊库土地30希拉 芝麻,租期为3年。他要对土地进行重新测量。在芝麻收获的季节里,他要按照1伊库土地30希拉芝麻的比率量出芝麻作为租金。(证人略)日期:3月20日,阿比埃舒赫(Abi-ešuh) 第“k” 年。[1](13-14)
    一块“全部面积”(原文为mala mau)的土地,位于[…]灌溉区,这块土地属于贝勒提阿亚。从伊勒舒巴尼舒之女贝勒提阿亚手中,鲁宁舒布尔卡租下了它,用来耕种,租期为1年。在收获的季节里,他要在女观院(gagûm)的门口,用沙马什的斗量出4古尔大麦。在4个节日里,他每次要提供40希拉面粉和2 块肉。如果他种了芝麻那么,他要提供5希拉芝麻油。(证人略)日期:12月15日,汉穆腊比第30年。[2] (134-135)
    (三)以少量银子作为地租的首付租金
    古巴比伦后期,可能由于战乱,很多土地荒芜,耕地显得尤为珍贵,所以在租赁土地的时候,承租人要付给地主少量的银子(一般为1/2或1舍凯勒 ,其中有一个契约数额达到了7舍凯勒银子)作为地租的首付租金。在古巴比伦前期,这种现象并没有出现,用银子作为地租的首付租金最早出现在阿米迪塔那(Ammiditana) 时期,到了阿米嚓杜喀时期,土地租赁契约大多都规定了要首付少量的银子作为首付租金。如:
    14伊库灌溉田,在台奴那地区,它是属于伊波尼辛之子伊昆皮辛的土地。从土地的主人伊波尼辛之子伊昆皮辛手中,“军队之父”(abi éren)乌图勒伊什塔尔用租金租下了它,用来耕种,租期为1年。在收获的季节里,他要按照1 布尔土地8古尔大麦的比率,用沙马什的斗量出土地的租金。在租金之中,首批租金1 1/6舍凯勒银子被收到了。(证人略)日期:1月19日,阿米嚓杜喀第10年。[1](P62)
    在属于阿米嚓杜喀时期的64个土地租赁契约中,规定需要付一定数额的银子作为首付租金的契约达到了30个,约占总数的1/2,这足以证明,在古巴比伦后期银子开始充当了租金。当然在商品经济还很落后的背景下,实物地租还是租金的主要形式。
    二、租金比率
    国内史学界对于古巴比伦时期租金比率达成的共识为“土地收成的1/2或1/3”,因为《汉穆腊比法典》的第46条作了规定:“如果他没有收到他的租金,而他是按1/2或1/3的比率出租的,那么雇农与田主将按约定比率分田里打的大麦”[3](P34)。然而,土地租金的比率远非这么简单。不同土地类型的交租方式和租金比率大不相同,同一土地类型的租金比率在不同的时期也有不同的标准。
    (一) 熟地(ab-sín)的租金比率
    1、前汉穆腊比时期的租金比率――无定制
    在汉穆腊比之前的5王时期,土地租赁的现象还不是很普遍,在《古巴比伦不动产经济文献•第一卷》中只出现了5个土地租赁契约。在2个契约中,租金采取了定额租制,租金分别是1伊库土地1古尔大麦和9/10古尔大麦。在另外2个契约中,租金为分成租制,租金为“收成的1/3”。参考其它的文献来看,这一时期的土地租金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
    2、汉穆腊比和叁苏伊鲁那(Samsu-iluna)时期的租金比率――“收成的1/3” 和1伊库土地1古尔大麦
    汉穆腊比时期,土地租金的比率形成了定制,国王甚至通过法典把土地的租金比率固定下来。通过法典第 46条,我们可以知道此时的租金比率是“收成的1/2或1/3”,这是国内史学界达到的共识,也是对古巴比伦时期土地租赁租金比率的唯一认识。通过对汉穆腊比时期99个土地租赁契约的研究,我们可以看出在汉穆腊比时期,租金比率的主体比率的确是“收成的1/3”,但同时还存在着其它的比率。在《古巴比伦不动产经济文献•第二卷》中,共有99个土地租赁契约,其中22个契约规定土地的租金为土地“收成的1/3”。如:
    3 伊库土地,在巴拉拉(灌溉区)。从卡扎吞之女贝莱苏奴手中,瑞什宁吉租下了它,租金为“收成的1/3”。在收获的季节里,他要在女观院的门口,用沙马什的斗,量出“收成的1/3”(作为租金)。在两个节日里,他每次要提供20希拉面粉和2块肉。证人:沙马什神(Šamaš) 、阿亚神(Aya) 。日期:汉穆腊比第41年。[2](187-188)
    1伊库土地1古尔大麦也是汉穆腊比时期的一个主体比率,在属于汉穆比时期的99个土地租赁契约中,有20个契约其租金比率是1伊库土地1布尔大麦。如:
    12伊库土地,在鲁旮勒萨格伊拉灌溉区。一面邻接沙马什那迪图女祭司(lukur dUtu)胡奴[波]吞的土地。从伊孜旮塔尔之女如特吞和采里埃亚手中,“商人总监”(ugula dam-gàr)伊里舒巴尼用租金租下了它。在收获的季节里,他要在女观院的[门口],用沙马什的斗,按照1伊库土地1古尔大麦的比率量出大麦(作为租金)。在4个节日里,他每次要提供30希拉大麦面粉和1块肉。(证人略)。日期:1月,汉穆腊比第42年。[2](P194)
    在其余的57个契约中,其租金比率各种各样,毫无规律可言。
    叁苏伊鲁那时期的租金比率继续沿用其父汉穆腊比时期的比率-“收成的1/3”。如:
    9伊库土地。从沙马什那汀之女那冉吞手中,阿腊德伊里舒之子阿腊德沙马什以“收成的1/3”租下了它,用来耕种。(在收获的季节里,)他要在女观院的门口,用沙马什的斗,量出“收成的1/3”(交租)。在4个节日里,每次他要提供20希拉面粉和1块肉。(证人略)日期:12月1日,叁苏伊鲁那第3年或第4年。[4](P54)
    在属于叁苏伊鲁那时期的47个土地租赁契约中,有10个契约其租金为土地产量的1/3。而在其余的37各契约中,其租金比率多种多样。
    3、阿米嚓杜喀时期的租金比率――1布尔土地8古尔大麦
    在《古巴比伦不动产经济文献•第四卷》中,属于阿比埃舒赫和阿米迪塔那时期的土地租赁契约非常少,只有十几个契约,没有什么规律可言。但到了阿米嚓杜喀时期,土地租赁契约又开始多了起来,属于阿米嚓杜喀时期的土地租赁契约共有65个。阿米嚓杜喀时期土地租金的比率非常明显,形成了定制——1布尔土地8古尔大麦,相当于1伊库土地4/9古尔大麦。如:
    9伊库[土地…]在舒那克布灌溉区,它是属于辛瑞美尼之子塔瑞布的土地。从土地的主人辛瑞美尼之子塔瑞布手中,“将军”(ugula mar-tu)舒胡特基和伊那帕里埃舒之子西帕尔里美尔用租金租下了这块地,用来耕种,租期为2年。在收获的季节里,他们要根据地里庄稼的覆盖情况,重新测量土地,然后按照1布尔土地8古尔大麦的比率,在西帕尔城的港口,量出大麦作为土地的租金。在土地的租金之中,1 舍凯勒银子被收到了。[1](P74)
    在属于阿米嚓杜喀时期的65个土地租赁契约中,有29个契约其租金比率为1布尔土地8古尔大麦,占了总数的近1/2,而在其余的36个契约中,其租金比率多种多样。这足以证明此时的租金比率为1布尔土地8古尔大麦即1伊库土地4/9古尔大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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