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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法律篇》概要

 (程志敏 中译) 
    在柏拉图中古注疏文献中,只有这个阿拉伯人卓尔不群,这可能是因为只有这个人摆脱了古代晚期“新柏拉图主义”文人流派的可怕偏见。这个阿拉伯人在思想上的自由与独立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他所拥有的独特的思想处境,那就是在其自身的伊斯兰律法宗教传统与柏拉图所开启的自然理性的哲人传统的冲突中所产生的“神学—政治”难题。——这一难题也正是柏拉图本人的生平与创作的根本语境。遗憾的是,由于“新柏拉图主义”传统中的作家在“政治—生存论”意义居无定所、飘零无依,皆以邦国与律法的“陌生人”身份生存与思考,从而导致柏拉图源初的“神学—政治”问题背景难以出现;换句话说,作为柏拉图哲学前提的那个“自然洞穴”在“新柏拉图主义”流派中不再存在,这导致了这个流派的最终失败;而在他们失败的地方,生活在具有深刻的民族律法成见与偏见中的阿拉伯人法拉比获得了成功。——选择以哲学为生的人,当首先有能力去感知哲学的敌人,并以之为友。 
    ——LGH 按
    ———— 
    〔导言〕 
    1、 鉴于人之长于禽兽之处,在于人有能力把自己与他所处理的事物和问题,和所观察的事物和问题区分开来,好知道哪个是有益的,值得一求,哪个是无用的,需要避拒——而且这种能力在经验(“经验”是指对事物的特殊实例的反思,以及从这些特殊实例的发现中,对其普遍特性做出判断)中从潜在出落成现实,因此,谁获得这些经验越多,在人性方面就越杰出和完满。然而,按经验行事的人在行动中和体验中也许会犯错,结果他就把事物认作是处在不同的形态中,而没有认识到其真实的存在。(犯错误有很多原因。对诡辩术做过讨论的人已经列举出这些致错因由。在芸芸众生中,聪明人是那种已然具备真实有效经验的人。)不过,每一个人都自然地倾向于在仅仅观察了事物的少量特殊实例后,就把这点观察转换成普遍的判断(“普遍”在这里指那种能覆盖事物的所有特例及其时间上的延续的特性),结果一旦观察到某个人以某种方式做出了某事,就会断定那个人永远都会以那种方式来做那件事情。譬如说,当有人一两次或多次说了真话,人们就自然倾向于简单地判定他是诚笃君子,而当某人撒谎时,亦有类于此。再如,当人们多次发现某人敢做敢为或胆小怕事,或者能举出其他道德习性方面的证据,就总会如此一以贯之地论定此人。 
    又由于那些聪慧的人深谙人们的这种自然倾向,有时候他们就会反复显示自己拥有某种特质,好让人们据此判定自己总是如此这般。于是,他们后来也许举止有异,又未曾为人们注意到,人们就会假定他们一仍如前。例如,与此相关的是,当某个戒律谨严的修道者以其正直笃实、得体合宜、苦行修持和礼敬神祗而渐渐名称于世,他惧怕当今专横的君主,决定逃离他生活的城邦。该君主下达命令搜捕此人,一经发现,立即拘押。修道者无法从任何一道城门逃逸,且又惴惴于唯恐落入君主的爪牙之手。于是他弄到一套流浪者穿破了的衣裳裹在身上,手里拿着一片铙钹,装得醉醺醺的样子,夜幕初上时就合着铙钹的伴奏吟唱着来到城门口。守门人问道:“你是谁”?他吊儿郎当地回答道:“我是谁谁谁,就是那个修道者”!守门人以为是在拿他开玩笑,就没有管他。于是这个修道者并没有在所说的话中撒谎,也救了自己一命。 
    2、 我作这篇导言的目的就在于〔说明〕:聪慧的柏拉图在向所有人启发和揭引每一种知识时,并未感到自由。所以柏拉图采用了象征、谜语、晦涩和笨拙之类的成法,好让知识不会落入那些不配享有、反而会使知识变形的人手中,或者不会落入那些不识货或不会恰当运用的人手中。在这方面,柏拉图是对的。一旦柏拉图晓得并肯定自己已由这样的做法而变得有名,而且他随便想说什么都会通过象征来表达,也已在人群中广为流传,那么他有时就会〔直接〕转向他想讨论的问题,公开而又真实地和盘托出自己的看法。但任谁读了或听了他的讨论,都会假定他的说法是象征性的,而他的意图与他公开表达的东西大异其趣。这种观念就是柏拉图著作的秘密之一。此外,除非有人本身就对此道训练有素,否则就没人能懂得柏拉图公开表达的和以象征来阐述的东西,而且,如果对目下所说的这种训练不是很精通的话,那么也无法区分这两种东西。这就是柏拉图在《礼法》中展开讨论的方式。 
    在读者诸君眼前这本书中,我们决意选取柏拉图在《礼法》中所提及的一些观念,并据《礼法》对话中出现的顺序将之裒辑一帙,以便可让此书成为欲解《礼法》诸君之一助,并让那些不能胼胝于研究和反思之辛劳的人,充分可观。真主容受正当者。 
    第一卷 
    1.1、〔624a〕提问者(【按即“雅典客人”,也就是下文的“他”】)问及了制订法的原因(“原因”在这里指制订者,这位制订者就是制订法律的人)。对话者回答说那位立定法律的人就是宙斯。在希腊人那里,宙斯是人类的父亲,也是最后的原因。 
    1.2、〔624a-625b〕然后他为了说明世上有许多法律,且其多样性并无损于有效性,又提到了其他形式的立法。他以众所周知且广为流传的那些赞颂古代立法者(lawgiver)的诗歌和记载为证言,来支持这一点。 
    1.3、〔625a-627b〕然后他提到了这样的事实:因为有人诋毁法律的有效性,还趋于主张这些法乃是愚蠢的,那么对这些法进行检验,那就是正当的了。他解释说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比所有至理名言都更优越。他检验了他那个时代广为人知的法律的细目。 
    〔625b-c〕柏拉图(Plato)提到了柏树。他描述了谈话人和提问者的思路和立场。大多数人都假定在这思路和立场下面的是一些微妙的观念:他以“树”指“人”,这下面还有一些类似的难解、牵强和咄咄逼人的观念,说来那就话长了。但情况与他们假定的不一样。而毋宁说,他为了隐藏自己的意图,而故意由此拖延讨论,并把讨论的表面意义同与这种意义相似的东西联系起来,指向一种与其目的无关的观念。 
    1.4、〔625c-e〕然后他又转向了对克里特人而言是众所周知的某些法律规定,即,实施公餐和携带轻便甲胄,并检讨了这些法规,欲以确定法律在何种方式下是正当的,以及法律是否符合稳妥判断的需要。他解释说这样的法规有很多长处,比如可以增进友谊、加强互助以及提高防卫能力,如此等等,有些是说到了,有些还没有涉及到。他还解释说让他们携带轻便甲胄还有另一个理由:因为他们的道路崎岖不平,而且大多数人都是步兵,而不是骑兵。 
    1.5、〔626a-d〕然后他又解释说,由于一般人都自然倾向于永无休止的战争,而他们克里特人尤为甚者,所以携带和搞到合适的武器,以及协作和友谊,就是必要的了。他还解释说这些长处是在战争中摸索成熟起来的,并穷尽性地说明了战争的种类,解释了战争的特殊形式和一般形式。 
    1.6、〔626d-630d〕然后,对战争的延伸谈论,引导他提到了法律的许多有益的方面:它让人自制,使人去追求抑制邪恶事物(即包括灵魂中的邪恶,也包括外在的邪恶)的力量,还使人去追求正义。而且,他在这种〔抑恶扬善的〕关联中还解释了什么是高尚的城邦,什么是高尚的人。他说他们是为真理和公正的德性所折服的城邦和人。他还解释了对法官的真实需要,以及服从法官的义务,以及这如何增进公众的利益。他描述了〔那几兄弟中〕谁才是让人能愉快接受的法官,此人应该致力于用温和的治术和良好的管理,压制邪恶的人并庇护臣民免于战争。他还说法官应先着力于当务之急,也就是最低限度的需要。他认为人们之所以特别需要避免同室操戈,和强烈的避战趋向,是因为这可以增加他们的福祉(well-being)。但如果不依于法律合于法规,就办不到。当法律命令人们进行战争时,这样做也是为了争取和平,而非为了战争而战争,就像有人受命去干些让人不快的事情,也许是因为其最终结果大为可观一样。他还提到,对个人而言,仅仅生活在富庶却没有安全保证的社会是不够的。他以一首他们非常熟悉的诗人的作品,即提尔泰俄斯(Tyrtaeus)的诗,为佐据来辅证这个说法。他进一步解释说,那种值得赞颂的勇敢者,并不是在内战中身先士卒的人,而是那种除此之外在任何时候都能自制并设法维护和平与安全的人。他又选取了他们耳熟能详的诗来支撑这个说法。 
    1.7、〔630d-631d〕然后他解释说,立法者的担当和成就,其目的是为了追寻神这位伟大者和崇高者的尊严(face,面子),追求奖赏和最终的处所,并达到比四种德性更高的至德。他解释道,也许某些人模仿了立法者。这些家伙带着各种意图,匆忙订立法规以满足他们邪恶的目的。(他提到这些家伙,其唯一目的是要人们堤防受这类人的骗。) 
    他给德性分了类,说有些德性是属人的(human),其它德性则是属神的(divine)。属神的德性比属人的德性更可取,已具备属神德性的人不缺属人的德性,然而已具备属人德性的人也许就错失了属神的德性。属人的德性,诸如权力、美貌、富裕、知识等等,在有关伦理学的书籍中比比皆是。他说,真正的立法者以一种适当的方式为这些德性排定次序,引导人们达至属神的德性。因为当人们尊奉属人的德性时就好像是法的要求,则属人的德性就成为属神的德性了。 
    1.8、〔631d-632c〕然后他解释道,立法者针对的是能引导人们达至德性的种种法门(means),命令人们并让他们记住要遵从德性,其目的是要通过实施这些法门而实现那些德性。这些法门包括合法的婚姻、欲望和娱乐的取舍等,桩桩件件都只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挥洒。这同样适用于恐惧和愤怒、卑贱的和高贵的事情,以及作为德性之法门的其它一切方面。 
    1.9、〔632d-634c〕然后他解释道,宙斯和阿波罗在他们的两种法中,用上了所有这些法门。他阐明了宙斯和阿波罗法律的每一条法规的诸多优点,比如阐明了那些与打猎、公餐和战争等相关的法规。 
    他还解释说,可能在完全不必要或仅仅因为欲望和偏好的情况下发生战争。他阐明了哪种战争起源于个人的偏好,只是为了找乐子,以及哪种战争是完全没有必要引发的。 
    他在讨论中不言而喻地提到了,提问者和对话者往复说明的观点,会导致某种高贵或更可取事物的贬损和降格。但他这样做,其意是要考察和思量这些高贵的事物,以便阐明它们的优越性,清除对它们的狐疑,并确证它们是正当的和更为可取的。这是对的。他提出,这是那些主张法的任何条文都不完善的人的一个借口,其意图好似是要考察和探究〔法〕,而不是巧言争辩和胡搅蛮缠。 
    1.10、〔634d-635b〕然后他开始挑剔他们的法中的某些广为人知的法规。他说,即便不考虑人们对这些法规的外在怀疑,即它们可能是有缺陷的,接受这些法规就会像儿童和无知者那样行事。那种聪颖的人为了克服自己的疑惑,并理解这些法规所蕴含的真理,肯定会对之进行检验。 
    1.11、〔636a〕然后他解释道,贯彻法的要求是最困难的事情,而装模作样和提出些没有事实根据的主张倒是非常容易。 
    1.12、〔636a-637e〕然后他提到了先前法律中所颁布的某些广为人知的法规,比如有关节日的法规,这些法规是怎样极为正当的,是因为它们包含了所有人都自然会青睐的幸福。他还提到了〔古代立法者〕是如何订立了这类法,让那种幸福变得神圣。他赞颂它,认同它,并说明了它的种种优点。另外一个例子说的是饮酒和醉酒,他解释了饮酒醉酒是当作法的要求时所带来的益处,以及不按法的要求时的后果。 
    1.13、〔638a-b〕然后他警告说,要反对这样的假定,即胜利者总是正确的而失败者总是错误的。胜利可以来自数量上的优势,而他们也许同样会站在错误一边,因此,一个人不应该为胜利所欺骗,而应该反思他们在法方面的数量和质量。 
    1.14、〔638c-639b〕然后他说道,并不是每个想立法的人都是真正的立法者,而只有那些神创的并赋予了这种立法意图的人,才是真正的立法者。这同样适用于每一项技艺中的能人,比如航海家或别的什么人,他们既在操这种技艺时,也在未操这种技艺时都能称作能人的人,才值得能人的称号。就好比说,精熟某种技艺的人,即便在未操这种技艺时,也值得被称为能人。而那种操业却不擅长、不熟练或不精通的人,就不值得被称为能人。 
    1.15、〔639b-340d〕然后他解释说,立法者只有首先身体力行自己制订的法律,才能要求大家来实行。因为,他如果不实行他去要求别人实行的法律,而且以要求别人的东西来要求自己,那么他的要求和观点,就不会为他所要求的人良好地和恰当地接受。就好比说,如果一名将领本人不是能征善战的英雄,那么他的指挥权就不会产生固有的结果。他举了一个酒宴上的例子。他说,当领导兼主人也像其他人那样酩酊大醉,那他就无法恰当地操持酒会,相反,他不应该醉酒,还要相当的睿智、有见识和保持警觉,以便能够操持酒宴。他说的当然是大实话。因为一个与草民同样无知的立法者,是无法制订能泽被人们的法律的。 
    1.16、〔641b-d〕然后他说道,教育和训练在维护法律方面是很有用的,那种忽略自己或下属的人会在巨大的混乱中完蛋。 
    1.17、〔641e-642a〕然后他解释说,当一个人以犹如谈家(dialectician,或辩证法家)和商讨者的能力,和以犹如滔滔不绝演讲者的能力而名显于世,那么他随便哪个时候试图赞扬和描述一件优秀的东西,人们都会怀疑,那件东西不像他说的那么优秀,他对它的描述最终不过是他吹嘘出来的东西而已。 
    这种毛病经常困扰着知识渊博的人。这样一来,倾听讨论的人必须运用自己的智力,来健全地和穷尽性地反思事情本身,以判断那件事中是否包含着所描述的情形,或者判断那位商讨者所描述的东西,是否出于他的论辩能力并把事情说得很圆活,或者出于他的喜爱而把它想得很美好。如果倾听者发现那个东西本身就令人崇敬,当得其那样的描绘,就会在头脑中打消我们刚才所说的那种疑虑。就其本身而言,法也是令人崇敬的和优秀的,它比任何言说它的和在它里面的东西,都更优秀。 
    1.18、〔643b-d〕然后他解释了,除了理性和推理的练习而外,人们无从了解法的真理、法的优秀,和一切事物的真理。人们必须在理性中练习和锻炼。尽管他们的目的起初也许不是要去理解法的真理,这样的训练在他们往后也会受用无穷。他举了一个技艺方面的例子,比如,孩子们为了游戏而搭建起房子,他藉此在问题重重的技艺中,获得了某种明确的性情和造诣,当他试图要真正获得这种技艺时,这对他来说,就变得有用起来。 
    1.19、〔643d-644b〕然后他说道了立法者,认为立法者从小就在政务中锻炼并思索它们的对和错,对他真正从事政治来说十分有益。由于早年的锻炼和练习,他就能够自制,并坚忍不拔地面对他所碰到的事情。 
    1.20、〔644c-645c〕然后他开始解释说,每个人灵魂中都有两种相反的力量,把灵魂吸引到相对立的方向,一种受悲伤和高兴、幸福和痛苦的支配,另一种则相反。在这两种力量中,其中一种是明辨(discernment)的力量,另一种是兽性的力量。法是通过明辨而非兽性的力量起作用。他解释说兽性的力量所产生的吸引力来得强烈而凶猛,而明辨的力量所产生的吸引力则来得更为和缓而轻柔。整个公民群体也是同样的:如果他们自己本来就没有明辨的能力,就肯定会接受从立法者那里,从那些跟随立法者的人那里,从那些说出法的真理的人那里,以及从善良而公正的人那里得来的真理。 
    1.21、〔646b-c〕然后他解释说,公正而且极为正确的是,人应该忍受立法者所要求的辛劳和困苦,因为它导致舒适和德性,就好比良药苦口值得赞美,即在于它最终能达至身心舒泰。 
    1.22、〔646e-647c〕然后他说道德习性彼此相生而且彼此相似,人就应该把它们与其反面区分开来。例如,谦逊值得赞美,但过度的谦逊就变成软弱,应受谴责。以君子之心度人是心胸开阔的别名,值得赞美,但如果对方是自己的敌人,那就该受责备了。并且,谨慎值得赞美,但谨小慎微就变得懦弱和裹足不前,这样也是错的。他进一步解释说,一个人要达到其预想的目的而运用了不值得称颂的手段——即便其目的极为善良和高尚,也应受到谴责。但如果通过公平的和更为可取的手段来实现意图,就可能会更好一点。 
    1.23、〔647c-649b〕然后他有说道了一些有用的东西,即,聪慧的人必须接近邪恶的东西,并了解它们,以便能够避免它们,保持更高的警惕。他举了一个饮酒的例子。他解释说清醒的人应该接近酒鬼,参加他们的酒局,好了解那些醉酒所酿成卑劣行径,好了解如何避免他们身上所发生的卑劣和应受指责的事情:比如说,几杯酒下肚,体弱的人就会觉得自己很强壮,尽管他压根就不是那号人(由于他觉得自己强壮,就想大呼小叫找人打架,但他的力气让他失望),还可以了解到酒醉鬼身上发生其他很多事情。 
    1.24、〔?〕然后他解释说,谁想具备这些德性,就应首先竭尽全力驱除与德性相对的邪恶。因为很少有人能在先与邪恶分道扬镳以前,获取德性。 
    1.25、〔650b〕然后他解释说,每一种自然倾向都有一种行动与之特别相称。因此,个人和立法者必须知道这一点,好让立法者所颁布的每一条法规都与适当的和恰当的自然倾向相匹配,那么法规就不会流于空文。因为物件放得不适当的话,就会散失,而无迹可循。 
    第二卷 
    2.1、〔653a〕他在这一卷中解释了,人身上有某些天然的(natural)东西,是其道德习性和行为的依据(cause)。因此立法者把这些天然的东西整理出来,并通过制订法律把它们整理出来。因为一旦把这些天然的东西整理出来了,道德习性和行为也就整理出来了。(我怀疑他这里所说的“儿童”指的是所有方面的新手,无论是年纪方面、知识方面抑或是宗教〔din〕方面。)他说这些天然的东西建基于并来源于快乐和痛苦,通过这两种东西,人就具备了德性与邪恶,以后还会获得智力与学问(sciences)。对这两者〔即快乐和痛苦〕的整顿就叫做教育和训练。假如立法者命令人们完全避开快乐,他制订的法就不具有正当的依据,而且人们由于趋向快乐的自然倾向,也不会去尊奉它。相反,立法者为人们设立节日,设立人们可以找乐子的时段,在这样的方式中,快乐就变得神圣了。立法者允许各种各样的音乐行世也是同样的情况,考虑到了人们天然就倾向于这些音乐,也为了在音乐中获得的快乐才会是神圣的。他就此举了一些他们非常熟悉的例子,诸如跳舞和吹笛。 
    〔654a-657a〕他解释了每一种由公平所组成的东西和由卑贱所组成的东西。公平的音乐合于良好的自然倾向,能增进高贵的和有益的道德习性,如慷慨和勇敢。而卑贱的音乐则提高相反的道德习性。他举的例子来自埃及的神庙和埃及居民中流传的曲调和绘画,它们都起到了维护传统的作用。他说它们都是神圣的。 
    〔657d-658e〕他进一步解释道,谁在年齿未长时都更倾向于在这些乐事中得到愉悦,而越年长的人就会越冷静与坚定。老练的立法者是这样一种人,他采用那种能够把大家引向善良和幸福的法律。此外,每一个团体、每一代人以及每一个地方的居民,都具有与别人不同的自己的自然倾向。老练的立法者是这样一种人,他所采用的那种音乐和其他的习惯(sunan)法规,能够控制这些自然倾向并强迫人们接受这样的法律——无论他们在自然倾向上有多大的区别,也不管他们的道德习性的种类和多样性。老练的立法者不会采用某种只控制一些人而不控制另一些人的法规。因为后者可由那些依本性而行的人中的大多数来完成。而且,采用某种法律,强迫知识渊博、世故老练和经验丰富的人来遵守的立法者,比那种其采用的法律强迫的是既不博学多闻又不老练圆滑的团体来遵守的立法者,更为优秀。前一种立法者就像一名歌手,要让一个老迈、世故、粗鲁而又固执的人兴奋起来。 
    〔659c-e〕这样的立法者,和那些从事法律工作且能承担法律所赋予的责任的人,应该在每一个方面详尽周密地控制人类众多的和不同的事务,不至于漏掉任何一件。因为〔公民〕一旦习惯于随便忽视这些事务,他们就会在任何力所能及的时候找到借口。而且一旦某件事务遭忽视一次、两次或多次,那就会逸出人们的视野之外,其边界也就钝化了。比如人们运用了它一两次,它就变成一种不可避免的习性:就其所运用或忽视的范围来说,它就是已被固定下来了的或已被忘却了的。年齿尚轻的人和儿童对此不了解,就应该让他们接受它并照章行事。因为,如果他们习惯了自我享受、放纵情欲,并习惯于在法律所反对的事情中寻欢作乐,那就很难让他们正直起来,与法律相一致。相反,他们应在遵纪守法中得到快乐。应该要求大人和孩子都与法律保持密切的合作,并在行动中遵守法律。 
    〔659d-660a〕立法者应该对每个团体讲授那种近于其理解力和智力的东西,并用他们力所能及的手段把他们变得正直起来。因为,这样的东西对他们来说,有时是难以理解或力有不逮的。此中的难度致使他们拒绝它,还怂恿他们放弃和抛弃它。他举了一个例子,说一个老练而温和的医师在病人熟悉且美味可口的食物中,给他服了一种有益的药物。 
    2.2、〔660d-661d〕他还试图解释说,“好”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他从一个古代诗人那里找到证言支持其说法的可靠性,那个诗人说,诸如健康、美貌和财富之类的东西,有人认为好,而其他人则认为不好。他解释道,所有这些东西对好人来说是好的,然而对坏人和不义之徒来说,这些东西却不好,也不能让他们幸福。的确,即便就生活而言,对坏人也是坏的,正如生活对好人也是好的一样。因此正确的说法即是:“好”只是相对的。立法者,以及诗人,还包括所有著书立说的人,都必须十分关注这个说法,才不会遭致误解。 
    2.3、〔661d-663d〕然后他又解释了如下的主张:所有好东西直接就是让人愉快的,每一种高贵而美好的东西都是让人愉快的,而与此相反的主张也是正确的、不可证明的。很多能让人愉快的东西,也就是对智力低下的人来说是快乐源泉的那一切,都不是好的。就我这一辈子所见,好东西对知道其结果的来说是令人愉快的,而对那种不清楚其结果的人来说则不是。同样的理由也适用于有关生活之正道的说法,以及生活的正道与〔享受〕好东西正相对立的说法。 
    2.4、〔665b-666d〕然后他进一步解释说,并不是所有人都需要遵守同样的法规,但对每一个团体而言,都存在着其他人无需遵守的法规。他所举的例子,源自不同年龄段的乐队所演奏的笛乐,以及吹奏笛子所要求的条件和吹奏笛子的功用,是因人而异的,他们要么年龄各异,要么其他某种条件有别,这些条件刻画着他们不同时期的性格。因为,当一件东西用得不是地方,就不会具有用得恰到好处时的光彩、悦目的外貌以及别人的认同和赞许。他为此举了一大堆例子,比如,对一个老年人来说,吹笛或跳舞就不合适,假如他在公共集会上吹笛跳舞或干类似的事情,大家就不会喝彩或认同。同样地,在并不需要的场合吹笛或跳舞,亦是极其惹人讨厌的、极其拙劣的。这种情形也适用于不合适去干的人所干的一切事情,或者地点、时间对这号人干这样的事都是不得体的,或者当时的场合不需要这些东西——所有这一切都是可憎的、不恰切的和讨人嫌的,让观众鄙弃,视之为拙劣的和可憎的,如果碰巧还不够老练,则尤为之甚。 
    2.5、〔666d-668a〕然后他说明了,快乐也会根据不同的人、他们的条件、自然倾向和道德习性而有所不同。为了说明这一点,他以勇敢者和匠人为例。因为对从事某种技艺的人是快乐的东西,与对从事另一种技艺的人来说是快乐的东西,大为不同。这种情形也同于什么是恰当的、什么是高尚的以及什么是适度的。 
    2.6、〔?〕然后他又详细谈论了这个话题,以说明所有这些高贵和卑贱的东西是相对于其他东西而言,并非他们本身就是高贵的和卑贱的。他说,如果去拿这个观念去问问匠人,他们无疑会证实这一点。 
    2.7、〔668c-669a〕然后他解释说,谁不知道事物的本质、特性和存在,就无法仅仅通过对它的追寻而了解各部分是否井然有序、是否适当,也无法知道它的伴生物和后果。如果有人声称他能做到这一点,那他就是在说假话。而且,了解某物本质的人,很可能未曾注意到它有多公平或有多好,或者它有多坏或多贱。对某物具备完美知识的人,是那种了解其本质,还了解其究竟多公平,还了解其多好或多坏与多贱的人。这也适用于法律以及所有技艺和学问。因此,判断这些东西的优点、缺陷和恶坏的人,应该已然了解它们的上述三个方面,并能充分把握。他只有这样才该去评判它们,他的评判才会是正确的和恰当的。那种建造和制定某物的人甚至比法官还更优秀,因为那个建造和制定它的人,由于他具有上述三方面的知识,就能够制订在每一种情况下什么才是适当的〔规矩〕。对于在这三类知识中缺少某一种,而且也缺乏那种把握能力的人来说,他怎么可能建造和制定它呢?这并不仅仅限于法律才如此,对每一种学问和每一种技艺都适用。他举的例子源自诗歌及其韵律与曲调,也源自音乐以及那些称作并以不同风格演奏它的人。 
    2.8、〔669b-671a; 673a-d〕然后他又就跳舞和吹笛说了一大通。他举这些例子的整个目的,是要说明法律的每一款应该用在适当的地方,应该用在那些能够履行的人身上。由于把东西放错了地方和错误的使用而导致的讹误,比那种彻底放弃所导致的情形更坏、更可怕。他描述了那种对那些在恰当的地点、向合适的听众演奏某些耳熟能详曲子的人的赞美,他还提到了那种责备:有些人改变曲调,随意篡乱,还在不适当的时候演奏,结果他们惹人苦恼、招人嫌恶。歌咏的艺术在希腊人具有极高的地位,立法者亦对之十分关注。而且它的确很有益处,尤其因为它的功用能洞穿灵魂。还由于法律本身就与灵魂相关,他详细谈论了这个话题。因为这种身体所需的训练,无法是为灵魂着想,当身体舒泰,歌咏就会达致灵魂的安宁。 
    2.9、〔671a-674c〕然后他有解释了另一个与他所谈论的话题相宜的观念,即,同样的东西也许会用于一种法律,而为另一种法律所弃。这既不惹人讨厌也不下贱,因为法律的制定带着这样的视角:满足某种现存的需要,这样才能引导人们达到终极的善,和对神的顺从。他举了一个有关酒和饮酒的例子:一些希腊人是如何运用它,而另一些希腊人即便在必然的情况下也回避它。必然要喝酒的场合,是人们需要抛开智力和知识的时候,比如生孩子的时候,需要麻木的时候,以及对肉体进行痛苦的治疗的时候。这也适用于酒被用作获得健康的医疗手段的情况,此时除酒之外,其他什么都不行。 
    第三卷 
    3.1、〔676a-677a〕他开始说明,在制定法律时,他们的废旧立新也就不稀奇了。相反,这在古代已经发生过了,以后还会发生。他解释了,法律的讹误和遭废弃出现在两种方式中:一种来自于时过境迁,另一种来自于降世的大灾难,比如消灭整个人类的洪水和瘟疫。 
    3.2、〔677a-680a〕然后他开始解释文化是如何发展的,政体和法律所必须的条件是如何形成的,他举的例子源自一场淹没所有城市的大洪水,洪水之后一个〔新〕城市开始出现并逐渐扩大,他所说的那些城市和团体——他们那时熟知这些城市和团体——是如何遭毁灭的,后来又是如何被其他城市取而代之的。人们起初具有值得赞美的道德习性,但随着人数的增加,他们就搞对立,这些道德习性也就变了。例如,那时——我是说大洪水之后,人们相互善视,相互善待。然而,当人数增加后,嫉妒就慢慢在人们中间散播开来,最后互相仇恨,断绝来往,拉帮结派,互以兵戎相向。此外,那时——我是说大洪水之后——礼崩乐坏,直到后来,人们在需求的驱破下,才开始慢慢地有了某些改善。这方面的例子包括挖矿、收割庄稼,修建城堡和房屋,以及其他对人来说不难了解的事情,他们研究了本书所依据那些原始工作,并对他们从中所懂得的东西做了一点点思考,直至他了解到,那些技艺仅在必要之时才会得到发展,然而后来它们的目的却指向了高贵和美妙的东西。例如,衣服〔开始〕穿来是为了蔽体遮羞、抵御冷暖,后来人们选衣服却带着美好和美妙的眼光。其他所有技艺亦作如是观。 
    〔680e-681a〕他进一步解释道,人们最初修筑城市、堡垒和掩体,是为了防范畜生、野兽和其他有害的东西。然而,后来战争慢慢地风行起来,城堡掩体之类就开始用于人们之间的互相防范了。 
    〔681a-682e〕他就传统进一步解释道,传统是如何形成的,以及下一代只能拥有曾塑造过父辈生活方式的那些传统。然后,当那些传统后来具有了宗族性时,就需要首先让普适法(general law)的立法者接受它们,这种一般法粘合不同的生活方式、众多家族的成员以及众多祖先的后代,这关乎着一件包含他们的福祗的事情。他以诗人荷马对伊利昂城〔Ilium,按即特洛亚〕的描绘以及为什么要建这座城的说法,来支持这个观点。 
    3.3、〔682c-e〕然后他解释了由宗族性而引发的争强好胜,解释了一个城邦的公民如何仇恨并压制另一个城邦的公民,而且这些都是无益之事,因为与法律不一致。他以古希腊人围攻并征服了的城邦为例,〔说明〕他们的情形如何例证了这种观念。 
    3.4、〔683c-686c〕然后他解释说,一个孤立城邦的居民的生活方式跟随的是国王的生活方式,那么居民们的生活方式只苦恼在两种方式中堕落并被征服:一种败坏方式由于人们自身以及他们废弃了有益的活动,另一种由于另一个比他们更优秀的国王的胜利。后一种方式也许可由〔神〕法予以促进。如果是这种情况的话,一两个或更多的国王就会联合起来对付这个孤立的城邦,强迫它接受那种神法。这类似于他在他举的例子中所提到的,他的例子源自那时大家都熟悉的城邦。 
    他进一步解释道,某些城邦的公民,由于集体邪恶的道德习性,会比其他城邦的居民更快败坏自己的传统,一如他在他所举的例子中所解释的。 
    3.5、〔686c-687e〕然后他开始解释,对法律的认同也许会引导人们遵守法律,他还提到了人们也许会认同本身并不好的东西。那么,人们如何可能进而认同那种也许既不好、也无益于幸福的法律?他认为,要区分这类东西很难。他举例说,某人看见了一艘奇妙的船,颇为赞赏,还想占有它,或者某人看见并赞赏万贯财富,也想占有,尽管严格说来,那也许并不好。他进一步解释道,一个孩子也许想占有他幼稚地赞赏的东西,但当他长大一点,即便同样还是那些东西,一点未变,他也会既不想望、亦不会赞赏。 
    3.6〔?〕然后他证明了,得到赞赏的真正好的东西,比那种得到赞赏却并不好的东西更好。所以他说:“我们自己就会发现,父亲并不赞赏的同一件东西,孩子却会赞赏。相反,父亲理解力强,而孩子却不是,父亲会祈求神明打消孩子对那件东西的赞赏。美好的和高贵的东西本身就是理解力强的人所赞赏的,然而为理解力不强的人,如孩子、大人或老头子,所赞许的东西,恰是应该摈弃的。 
    3.7、〔688e-689c〕然后他解释了一个应有的观念,即,有智慧的人验证法律的真理和好处,并敦促人们守法。因此立法者必须致力于那些能在灵魂中滋养智慧的东西,他还必须彻底管照好这些东西,因为这越可靠,那么法律事物也就越可靠和可信。现在,教养就是滋养智慧,因为谁缺乏教养,就会在邪恶的东西中找乐子,而有教养的人除了在好东西之外,是找不到快乐的。法律就是通向好东西及其源泉和起因的道路。然后,顺理成章的就是:立法者必须尽其所能牢固地树立教养。 
    3.8、然后他解释说,一旦在城邦的统治者及其臣民的自然倾向中灌输了教养,教养就会在他们对好东西的喜爱和赞赏以及证明其真理性中起作用。而且那些有教养的人誓言和谐,就是更为可取的智慧。 
    3.9、〔689e-690c〕然后他解释说,只有当城邦包括了治人者和治于人者,城邦的事务才可能是完整的。治人者是那些比如说品德高尚的、年长的和有经验的人。治于人者是那些比治人者更低贱的人:孩子、青年以及那些无知的人。只要是这样的情形,城邦的事务任何时候都相当对路。 
    3.10、〔690d-691a〕然后他开始解释,当国王和统治者缺乏教养,他们的国务以及他们那个集团就会变得堕落,就如同他在他举的例子中所解释那些没有见识的希腊国王。所以这些国王败坏了国务和他们那个集团,在城邦遭毁灭之时,也坏了自己的大事。无知在国王那里比在平民百姓那里害处更大。 
    3.11、〔691c〕然后他说,离开有教养的统治者和适合的政体,公民们无法恰当地操持其种种事务,就像身体离不开营养、航海离不开船只。同样,灵魂也离不开常规训练,否则就会堕落,就像他所说的Messanians一样。正如患病的身体既不能担受劳苦,也无法起到举止得体或有益的作用,因此患病的灵魂既无法区分也无法选择什么是更好的、什么是更有益的。因此灵魂患病,就在于缺乏神圣的政体〔所增进〕的性格特征。 
    3.12、然后他以统治者为例,说他们自以为有学问有教养,而其实不然,他们追求胜利,却因此而把事情搞砸了。 
    3.13、〔693a-696a〕然后他认为,立法者应该极为关注友谊和自由方面的事务,好让人们心系之,法律才会迅速确立起来且易于产生作用。否则立法者就会举步维艰。 
    他进一步解释道,相当多的统治者会搞砸事情,立法者的目标必须是独家统治,否则他实现其目标的进程就会中断。他的法律即便颁布下去,也不会持久,除非他瞄着法律唯一的和独家的源泉,因为这种事情经不起妥协和掩饰。 
    他进一步解释道,自由的方法是最有益的,也是立法者遵从的最佳办法。统治者也不应嫉妒〔别人的自由〕,因为嫉妒属于奴隶的道德习性,也就不能彻底地统治奴隶。如果事情按自由的方式进行,被统治者就会乐于服从且由衷服从,也更可能在自由的方式中维持下去。他就这些观念及其对立面,举了波斯人以及他们的国王和他们的道德习性为例,并详加谈论。 
    3.14、 [696a-700a]然后他开始着手解释德性的划分和性格特征,它们有的是在先的,有的又明显是滞后的,有的是自足存在的,有的又离不开伴随物而独立存在。例如,节制如果不伴随正义,以及相似地与其他德性和性格特征相伴,那也没有什么益处。他谈到,立法者必须〔21〕区分这些道德习性,致力于做一切必要的事情,为这些习性排序,敦促其他人遵守,并且让人们以自由的方式而不是以奴性的方式接受和拥护它们,因为正是在他举的波斯人的例子中所谈到的那种奴性,导致了腐化堕落。然后,在他所说的波斯人的故事中,以及其国王传位给他的儿子,和他们所发动的海战中,出现了一个有益的观念,即,当某种可怕的事情发生的时候,城邦里的敌人也会成为朋友。因此,立法者必须调查那些遵守其法律的人之间的友谊是否属于这一类,以便他能够相应地根据确定性和知识来实施统治,从而避免在那个方面对法律产生有害的和堕落的影响。 
    3.15、 [700a-702b]然后他又突然转而解释那些古代传统中的法规所提倡的音乐。他解释了他前面曾就此而提到的某个方面,即,因以自由的方式接受传统所带来的福祗,和以奴性和高压的方式接受传统所导致的堕落。他谈到了奴性之令人讨厌和让人不快,还谈到了当国务不是通过教养和完美的智慧而建立在自发的友谊基础之上,那就注定要灭亡和堕落。另一方面,当这三方面〔按即教养、智慧和友谊〕都具备了,城邦就注定是善的和幸福的。整个城邦、一个家族和一个人,道理都是一样的。 
    第四卷 
    4.1、〔704a-705b〕他开始在这一卷中,解释真正的城邦既不是叫做“城市”的地方,也不是人的汇集。相反,她包含这〔下列〕前提条件。(1)其公民接受政体之传统(tradition);(2)她有一位神圣的管理者;(3)这些公民表现出值得称许和值得赞美的道德习性与风俗;以及(4)其领土的自然条件适合进口公民所需的物资,以及【提供】他们不可或缺的一切东西。 
    4.2、〔705d-707a〕然后他又解释了另一个观念,即,为公民制定的法律,其目的不仅仅是为了得到同意和遵守。而毋宁说还为了产生值得赞美的道德习性和令人惬意的风俗之目的。他还提到另一个观念,即,一个人的习惯和道德习性,如果不与法律、高贵和惬意相一致,他就会总是处于变质和退化之中。一个人随着年龄的增长而不断的退化,那是很卑劣的。他举例子时说到了那些胆子大的人,他们忽略了要低贱如航海之类的技艺或职业,所要求的锻炼程度。他还以荷马的一首诗为例,这首诗广为流传,说一头狮子疏忽到了连勇气都已悄然逝去,还要去恐吓山羊。 
    4.3、〔709b-e〕然后他开始解释这个与城邦有牵连的观念。他还说道,对一个城邦来说,如果那位为城邦建立传统的人,在繁荣和其他事情上相联的好运道的所有方面,是老练、有见识和训练有素,那就是非常幸运的。进一步说,对立法者来说,如公民们听从、遵守且愿意接受政体所包含的传统,那也幸运之至。 
    4.4、〔709e-712b〕然后他开始解释独裁问题,当公民们不是那种具有良好自然倾向的好人时,也许就有独裁的需要。当统治者有着独裁的自然倾向,并且用独裁来满足他欲望时,独裁才是值得谴责的,而并非由于他为公民的利益而实施独裁。因为当城邦出现这种情况,即统治者不得不采取高压手段时,他就那样做了,并且还为城邦建立了神圣的传统,那么,独裁就是非常值得赞美和令人满意的。 
    4.5、 [710e-711d]然后他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实施的独裁,在很多方面都比历来所选用的方式更适当和容易。建立传统的人,通过对公民实施独裁,就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把他们变得正直起来。相比较而言,那种不实施独裁,而搞一些与自由方式相一致的台子的人,离开了温和的统治就别无他法,而怀柔需要很长的时间。 
    4.6、 然后他说道,对那些自由和高尚的人来说,独裁和高压极为糟糕,就如同那对奴隶和坏人极为合适一样。他举了克诺索斯人(Cnossan)为例,还以他们都知道的其他城邦的公民为例。 
    4.7、〔713a-714a?〕然后他解释道,公民越好,其统治者就越神圣(因此,他们的统治者比一个不那么优秀城邦的统治者更优秀)。结果这种情形可以达到如此的程度:城邦的管理者就会具有神圣存在物的属性,而几乎不与人类的属性相共往。他就这个观念,举了他们都知道的一个城邦的公民为例。 
    4.8、〔714b〕然后他解释了,政体的种类与传统的种类在数量上是相当的,因为政体之与传统相一致,即在于政体在传统中获得力量,并建立在传统的基础之上。进言之,统治的种类和生活的方式也在数量上与传统相当。如果一方好,则另一方也好;一方糟糕,另一方也就糟糕;一方优秀,另一方也优秀——事实上也是八九不离十。 
    4.9、〔714c-716b〕然后他解释道,那些不成功的统治者珍爱自己的美貌、财富、血统或自己的任何优点,这是不值得赞赏或认同的。因为统治者最大的关切,应该是被统治者的福祗。自大成性者只关心自己以及自己的命运,而由此招致神们的不快。而谁招致了神们的不快,就得不到他们的青睐,没有他们的青睐,就不会留下高贵的和值得赞同的遗产。 
    4.10、〔714c-716b〕然后他开始描述那种人,说明他应关心的那些东西。那种人应该以〔关心〕身体的命运(fate)为始,其次是灵魂的命运,然后是那种序列的外在事物。由于兹事体极为有益,他举例详细说明了这个话题。他在结束时,谈论了儿子和父亲的权力和义务,如何才能履行它们,当它们在生活中出现的时候,是什么样子,以及当它们在结束的时候,是什么样子。 
    4.11、〔718d-719a〕然后他解释了这种高尚的道路所包含的困难与易处,举了一首广为传诵的诗为例。 
    4.12、〔719b-e〕然后他解释道,一个诗人、一名辩手和一位商讨者也许会同时说道一件事情极其对立面,然而关注传统的人,应该只捍卫那件对他有用的事。 
    4.13、 然后他就那一点,举了某些法治的例子,即,埋葬死者和裹尸:立法者应如何管理这些事情,以及我们曾列举过的其他人,应如何去谈论它们。 
    4.14、〔719e-720e〕然后他解释了如何把法律灌输到人们心里,举了一个对孩子友善的医生为例。他说那些医生的仆人效仿他们。同样也有一些法官在给予指导方面效法立法者。他们必须运用极大的善心来恢复传统,并为人们而维护传统。 
    4.15、〔720e-722c〕然后他解释道,城邦只有在与婚姻和生殖相关的法律的后果中,才能开始繁荣。因此,那种法律必须极其精练和严谨。他提到了某些事情,诸如那个时代众所周知的传统所包含的罚款和惩罚,与此相关的是:如若忽视这一点,可谓错误之至。 
    4.16、〔722c-723b〕然后他解释道,若要让传统扎根于公民的心里,必须在建立传统以前,先制定“序曲”。就这些序曲而言,有的是偶得的,取决于好运道;有的是强加的,还有的是天然的。偶得的序曲好比一场降临于公民身上的灾难,会破坏他们之间的关系,结果他们被迫接受一种传统,这种传统会把他们团结起来,并统一他们的兴趣和观点。天然的序曲好比是一种出于漫长而遥遥无期时间流逝所产生的衰败,也出于人们天然倾向于这种序曲而对之产生的厌倦。强加的序曲就好比是在争论中通过讨论和澄清而形成的公告。这样一来,如果这三〔种〕序曲都发生了,那么人们遵循传统的愿望就会是出于真心的,他们也会被迫趋向于那种传统,结果当他们认识到那种传统时,也就会欣然接受之。 
    此外还有一种序曲不在这三者之属,即,立法者、法官和信徒都极力颂扬的那种值得赞赏的而且高贵的道德习性,他们的颂扬是为了让无知者和孩童都能习惯于那种道德习性。一旦这种道德习性变成了确然的倾向,就更容易引导这些人去接受传统,也能更快地敦促他们忠于那种传统,因为邪恶的人不如中庸的人更容易被引向美好的东西。 
    4.17、 [724a-b] 然后他亲自允诺了以后会解释公民们在其灵魂、身体、习性和品质方面需要哪些东西。 
    第五卷 
    5.1、 [726a-727e] 他在这一卷中解释了,灵魂的问题是首先应关注的问题,因为灵魂是最高贵的东西,在神圣的东西中列第三位。对灵魂最有价值的关注就是荣誉,因为对灵魂的蔑视是很卑劣的。他解释说,荣誉是一种神圣的东西,也是神圣中的最高贵者。既然灵魂是高贵的,因此就该得到尊荣。满足灵魂的欲求,并不是对灵魂的尊荣,因为如果是那样的话,小孩和相应无知的人也能满足他们灵魂的欲求,因为他们也假定其灵魂亦是欲求着美好而更为可取的事物,然而,满足这些欲望会给他们带来很多害处。相反,对灵魂的尊荣包含着对灵魂的训诫,以及满足那些为神圣传统所赞许的欲望。法律对这些【有害的】欲望谴责得越多,就越是一种尊荣灵魂以远离这些欲望的行为,即便暂时会是让人痛苦的。谁因为灵魂如果不是为了肉体就无法存在,而认定肉体比灵魂更高贵,谁就大错特错。稍加留心,其错桀便昭然若揭。 
    5.2、 [727e-728a] 然后他说明了,灵魂在人的大多数行动中,比如积聚财富和其他东西,应如何予以尊荣。 
    5.3、 [728a] 接下来他指出,灵魂在这样的说法中是如何得到尊荣的:“应该让〔公民〕接受立法者的教导,因为这是立法者的分内之事。” 
    5.4、 [728c-729a] 然后他还提到了,在对灵魂的尊荣之后,人还必须尊荣肉体。他解释到,值得尊荣的不是那种美丽的、强壮的、灵巧的、健康的或肥胖的身体,而是那种遵循着与传统相一致的那些值得赞美和让人愉快的习性的身体。尊荣身体的方法,就是遵循道德戒律。他解释了这种观念,对之予以了详尽的讨论,也举了一些浅显而有益的例子。 
    5.5、 [729a-c] 然后他开始说明,训练儿童以尊荣身体的传统做法,与训练中老年人——当他们无知时——的做法,完全是一回事。 
    5.6、 [729c-730b] 接下来他解释到,同样的传统也适用于与客人、亲属和公民的灵魂相关的荣誉,而在身体训练方面,客人适用的传统则与亲属所适用的大不相同,就在于对身体的训练包含着对罪行的处罚。如果在这方面同等地对待客人和亲属,就会导致传统和法律的败坏。 
    5.7、 [730b-732b] 然后他解释了人们应如何沿着这条路去获致德性。他还认为在这方面必不可少地要耗费时间,因为一种习性只有在每一种社会环境中,所有群体的人经过长期的实践后才会成形,否则就不会成为一种习性。通向正义、节制、勇敢以及其他习性的道路与此相同。相似地,革除那些让人谴责的东西,也需要时间,使人习惯于放弃下贱的东西。如果一个人不是志趣高远,或者没有天然的强烈义愤感,那么其灵魂的训练就根本不是完整的,因为人都天然地倾向于过分看重其所爱者的大多数过错,而对人来说,没有什么比其灵魂更是其所爱。如果情况如此,如果人们要让自己所爱的灵魂远离欲望——这是人快乐的源泉,那么强烈的义愤感就是必不可少的。在这种情况下,要让人远离其灵魂所赞许的一切东西,仅仅是愤怒就很有效了,人们要习惯于愤怒,而不是一开头就牢骚满腹。 
    5.8、 [732b-d] 接下来他解释了,有教养的人必须首先克制自己的灵魂,放弃那些无节制的行为,诸如没完没了的欢喜、过度的欢笑、强烈的忧伤、过度的悲痛,等等。一旦他们如此克制自己的灵魂,他们就必须要克制这些东西的枝节。 
    5.9、 [732d-734e] 然后他提到,人们在联结并力图获得与所有这些品质特征时,必须寻求神的帮助,向神乞求和恳请,请神明襄助其所作所为,好让他们的事业能与法律相合,既值得赞美也属神圣。人也必须强化对神的信心,才能让人的生存更为适当,其生活方式才更高贵。一种高贵的生活方式在某一群人(而不是另一群人)看来是高贵的,或者在神的眼中会是高贵的。人必须考虑这一点,并予以彻底的反思。 
    他长篇大论地论述了这个观念,并解释了这种选定的生活方式与道德习性和法规的联系。他举了几例来说明,而最终提到了节制。他解释到,苦中作乐是一种不得已的生活方式,而居安思危则是一种随心的生活方式。 
    5.10、 [734e-735a] 接下来他还提到了这方面与健康、勇敢、知识等等的联系。 
    他进一步提到了,城邦事务不可能是完整的,除非传统凭借【上述】序曲而与统治相关,经过这些序曲一旦确立起来,这个伟大而灿烂的传统才会起作用。他以衣服的经纬为例。 
    5.11、 [735a-c] 然后他宣称有两类这样的统治。一种由部族的统治者及其对部族的统治所构成,另一种由传统所构成,这种传统又是由那些制定者所建立起来的。他提到,这种观念适用于所有受统管的家畜和人。因为他们每一阶层都有一个管理者,也有一个与他人不同的传统(usage)。 
    5.12、 [735c-e] 接下来他提到了另一个观念,对这种联系很有用,也就是说,专制政体对于神圣传统来说,是一个必需的序曲。之所以需要专制政体,有两方面的考虑:一是为了净化,我的意思是净化城邦中的那些恶人,他们的勤劳、举止、诡计以及所热衷的行动,都与统治者对着干。另一方面是教训他们,并警告良民,好让他们轻松愉快地接受那些认同神圣事物的人所尊奉的传统。 
    5.13、 [735e-736a] 然后他解释到,如果对什么东西没有一种真正而急迫的需要,那么这件事情就不会干得极其漂亮。他以移民和贫困为例,说移民和贫困能够成为高尚城邦的基础,因为移民对安居有着真正的需要,而穷人对那些能保证其生计的东西也有着真正的需要。 
    5.14、 然后他说明了,正确的分配是城邦事务的基石,这是为了防止任何事情发展到过度占有的境地,或者防止它跌到必需的水平之下,由此以避免公民间的冲突。他在此首先列举了土地与版图,然后列举了同伴与弟兄,后来又列举了供应与营养,然后列举了农场,然后是寺庙,然后又列举了必不可少的储藏所。他说,这样的分配,尽管是必需的,却也是很困难的。建立冲突的人必须为城邦设立一些法规,在此基础之上才能干事情。他举了一些大家都熟知的例子。他还提到了立法者为城邦的公民分配世俗物品的各个方面。 
    5.15、 最后他说道,“那么,这就是我们从一开头就向往的那种城邦。” 
    5.16、 [741b-741a?]然后他回过头来说,应该如何管理儿童、青年和其他相似的无知者。 
    5.17、 [741a-e?] 然后他接着又说到了要尊荣传统和政体并以崇敬和赞扬的眼光来看待传统和政体的法令。 
    5.18、 [742a-744a] 然后他开始详细地解释要以从事并不低贱的职业来积累财富。于是他认为,以值得赞美的手段积聚财富,比贫穷要好得多。但是,如果所积累的财富给人类带来各种各样的耻辱,那最好还是不要去挣这种财富。他长篇大论地谈及了这个话题,从希腊的各行各业中——有些值得称道,有些则不——举了一些例子说明那些值得称道的积累财富的办法,比如旅行和商贸,因为他们一般都知道这些行业。简而言之,在所挣得的东西中,那些既没有危害传统,和构成传统的序曲的品质特征,也没有危害与身心相一致的荣誉,那就是非常值得称道的。但如果对其中一个方面有害,那就应该受到责备,而且最好不去求索,而不是积极从事,因为计划中的目的是让戒律和传统能够保持活力。 
    他还提到,制定传统的人必须禁止一切有教养和聪明的人去干那种事情,也要禁止那些顺从传统的人去从事那样的职业。他必须实施惩罚,并解释惩罚的意义和后果,好让人们尊奉这些传统,不要违犯。 
    5.19、 [744a-745b?] 这位聪明人〔柏拉图〕详细地讨论了这个主题,还涉及到立法者有义务像关注富人那样关注穷人:立法者必须设立传统以使他们正直,安慰他们的灵魂,否则不可控制和疗治的败坏就会接踵而至。 
    5.20、 [746d-747d] 立法者还必须建立与度量衡相关的传统,以及人们在城邦中会碰到的一切事情,还有贸易,既不损害某个群体的利益,也不让其他人乱来。立法者必须相似地处理每个城邦的特权地位,无论贫富,以避免任何阶级凌驾于与之相关的传统之上。因为那会导致绝大部分人事后果的败坏。简言之,神圣的传统应该不存在不一致或不被遵守。(“不存在不一致”在这里的意思是,所有与制定神圣传统的人地位相当并随制定者一起遵守传统的人,会赞成而不是找传统的碴。) 
    第六卷 
    6.1、 [751a-c] 他决意在这一卷中阐明,高尚城邦的统治者和其统治是公正和自然地组织起来的。因为城邦如果缺乏这些要素,就会短命。如果立法者不自然地把统治者、法官及其同僚组织起来,那么他一开始就要遭到嘲笑,并成为笑柄,而后来他的事情会搞得一团糟,他制定的法律也会堕落,而法律的堕落又会导致城邦的堕落。 
    6.2、 [752b-c] 然后他开始解释到,如果城邦的公民是无知、不谙世故和孩子气的,他们就很少有人接受立法者引入的这些政体和那种秩序。 
    6.3、〔752b-755b〕然后他解释了一种力争让他们接受的方法,指出:城邦必然要么是古老的,要么是新建的。如果城邦是古老的,那么立法者的任务就会因为那里以前有的法律而轻松一点,在人们的天性中,仍然能够找到那种法律的踪迹,并以此来构建现今法律的序曲(prelude)。如果城邦是新建的,那么这项任务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更难了,因为立法者还必须从城邦中,挑选出那些在天性上已具备接受那些法律【的能力】的人。立法者然后以法律的基础,而能理解到他所想望的东西,并在公民们的灵魂中建立起【各种】传统,寻求得到公民们的帮助,以壮大自己来对抗其他人。而假使立法者还会碰到另一个城邦的几群公民,他们已经注意到并已习惯于这种法律,那就让那位立法者去寻求他们的帮助,以对抗立法者自己城邦的公民(因为自己城邦的公民也是同根同种的后裔),那么自己城邦的公民就会在另一个城邦[的帮助下],传播他【立法者】所制订的法律。 
    老年人的事务与此相似,立法者也必须寻求那些老谋深算且天性良善者的帮助,以对抗比他们更低下的那些孩童和无知者。这样,如果立法者碰到了诸如此类的人物(按指前者),他就要在最恰当的地方以最合适的方式来组织他们,立法者要把自己知道老年人能行的每一项传统交付给他们,因为他们一旦接受了那种传统,就有能力完成任务。雅典客人对此作了长篇大论,提到了诸如城邦初建时,应该如何划定其边界,如何组织那里的人,如何安排他们的薪金和需求,以及如何根据他们的年龄来安排他们的活动之类的问题;因为年轻人无法完成、也不适合于老年人的任务和活动,而且老年人也无法完成、且不适合年轻人的任务与活动。雅典客人在漫长而充分的讨论中,解释了这一点。 
    6.4、 〔755b-756b〕然后他解释说,必须在公民中组织产生武士、将领和行政官,因为战争乃是城邦最为关切的东西之一。 
    6.5、〔755c-d?〕然后他又在与安排管理相关的观念中,提到了另一种考虑,即是说,一开始所进行的那种安排管理也许不是完全正确的。因此,当〔立法者〕看到有的统治者并不熟谙或不胜任交给他执行的事务,又发现了另有某人更熟谙和胜任于该事务,那么立法者就应该毫不犹豫开革前者,并让后者取而代之,以便那项任务尽可能干得漂亮和恰当。因为在这样一种情形下讲权利,那是有害的。 
    6.6、 然后他提到了这样的事实,对大臣、经验老到者、顾问、行政官等人的事务,要全副关注,其着眼点就在于在战争时期与和平时期,要常常向他们请教。因为没有这些人,立法者和公民们是干不成这些事的,因此安置好上面说的那些人,乃是城邦的福祉之所需。雅典客人进一步解释说,对他们的安置,需要不同的荣誉,包括对灵魂的荣耀和尊崇这一类的头等荣誉,和福利之类的第二等荣誉,以及如未来的许诺之类的第三等荣誉,和表现出——而非实际如此这般地明说——有明确倾向以及维持希望之类的第四等荣誉。 
    〔755b-756b〕至于说那些将士们,得根据等级给他们相应数量有利可图的和钱财方面的荣誉,所有这一切都要弄得巴巴适适。 
    〔756b-e〕他进一步解释到,统治者必须同那些懒惰而固执的人作斗争,不给他们以荣誉,而是罚他们的款,以整肃城邦事务,因为荣誉和罚款施行得不合符自然,每人都不能得其应得的东西(everyone deserving receives his due),那么荣誉和罚款就会导致法律的败坏。 
    6.7、〔756e-758a〕然后他指出了与管理相关的一个微妙观念,就是说,平等产生友谊,而这两种【指平等和友谊】都是受人喜欢的。千万不要让人以为,平等就是在级别和荣誉方面,把奴隶和无知的人与自由和高尚的人,放在同样的水平上。毋宁是说,平等就是指派每人应得的地位。这才是那种产生情感和友谊的平等。 
    6.8、〔757d-758a〕然后他又提到了另一个有意的观念,即,也许会有什么事情发生在一群价值相等、地位相若的人身上,那就需要把某件事情委派给他们中的某个人(而非其他人),因此就必然惹得他们争吵和变心。在这样的情形下,人们就应该用上诸如运气、机会之类的东西。立法者对这样的情形,应当彻彻底底地小心在意。 
    6.9、然后他解释了在开支方面的慷慨与吝啬,因为在给人开薪金时,一旦考虑到他们的差别,考虑到要按比例付给他们薪金和慷慨,这在一个政体中可是最难的事情。这是因为不管谁拿了薪水,却一毛不拔,没有让下属沾到好处,反而只是为了自己敛财,那谁就要倒大霉。统治者必须研究这种人——以及那种挥霍无度的人——的这种情况,巧妙地防止和阻挠他们。雅典客人充分地阐明了这一观念,也解释了那些恣意挥霍者的情形,这种人由于把钱财花在那些对城邦极其有害的事情上,花在那些短暂易逝因而也就毫无用处的东西上,而增加自己的开支和薪水。 
    6.10、〔758a-e〕然后他谈到了护卫者和监管人的事务。护卫者和监管人分成两组:一组由士兵、守夜人和武士之类的护卫者所构成,另一组由法官、祭司、行政官和顾问之类的政法监管人所构成。他举了一艘海上的船为例。他还进一步谈到汇报制度(institution of messengers)的益处,以及这种制度怎样起到报警的作用,它是如何消除那些重任在肩的人在受托事情上的松弛,如何让他们坚守岗位。这是公平合理的,因为“指派”极为有用、也大为有益。 
    6.11、〔753b-c?〕然后他又提到了告密者和间谍的事情,他们代表公民的敌人来接近并盘问公民。他建议要仔细处理这种事务,并对他们小心在意。 
    6.12、然后他偏离了话题(digressed),提到了人的实质(substances),并推荐了某种有益的东西,也就是说,为重要而紧迫的事务挑选那些立法者(还有统治者),他们在自由方面有些经验,以便因其良好的天性,他们就会最大限度地远离邪恶。 
    6.13、然后他大量地谈到了自然的安排形式(“自然”的意思是说,在事情和条件之间保持充足数量的比例:如果有一百个条件,那就应该有一百个〔等级〕;如果有十个条件,那就应该有十个等级;如果有一个条件,那就应该有一个等级)。 
    6.14〔776b-778a?〕然后他开始谈到了奴仆问题,并解释说那是城邦公民最重要的事情之一。有两类这样的奴仆:一类由奴隶和女仆而构成;另一类由城邦在和平时期和战时所需要的畜生所构成。立法者以及立法者背后的统治者,都必须留心奴仆的事情,通过给他们制定传统和关心他们,来管理他们。 
    6.15、〔761a-c〕然后他又描绘了水的问题,因为公民们的水假如不是管理得极为正确的话,他们就没有任何办法来解决水的问题。立法者和统治者必须全面干预水的问题,并且为引水而挖渠,以免某处分得太多,而另一处又缺水,好把水给某些人,而从另一些人那里截住水。 
    6.16、〔761a-c〕然后他谈到了水源的弥补问题,诸如水塘和必要时的输水设施。因为那是一个引致城邦生存和繁荣的大问题,也是城邦声望得以流传的最重要因素。制定传统的人,以及法官,都必须切实地关心这些设施。 
    6.17、〔761d-762b〕他然后又跑题了,提到城邦最重要事务中的另一个观念,即,应该让人们缴纳的税费,比如施舍税(alms)、土地税和人头税(poll tax)。这些税费有两种:一种税费因自然资源而征收,另一种因耻辱而征收,是为了让青少年不要去干守法之外的其他事情,不要去过那种与公民的法律和生活方式之外的那种生活。 
    6.18、〔761d-762b?〕然后他提到了罪与罚的问题。罪有两类:一种是守法方面马马虎虎,另一种是创新出某种与传统不一致的东西。如果被统治者犯了罪,统治者就必须根据最高立法者所量定的罪行,来实施惩罚。如果是统治者犯了罪,其他统治者就必须诉诸规章制度,并按形式所需来申斥他。因为忽视罪与罚,就会导致城邦毁灭和败坏。 
    6.19、然后他开始谈到公民的薪金,说了一大通,前面已经在很大范围内谈到过类似的问题。然而,前面的谈论是更为一般性的,而此处则更为具体。 
    6.20、〔764a-765d〕然后他提到了在领导音乐家的问题上所必须关心的事情,因为那也是历朝历代都需要的东西。然而,对那种事务的关心在那个时代尤为重要。于是他谈到了有两类音乐:一类激励人去战斗和从事战争活动,另一类激励和有助于和平与愉悦的活动。立法者和统治者必须根据法律的要求,来组织这些音乐负责人。 
    第七卷 
    7.1、他在这一卷中开始解释颂歌(hymns)的问题,颂歌对立法者制定法律来说,乃是必不可少的,好让立法者生前所在的时代和死后的日子,都会喜欢那些颂歌。雅典客人说,这种东西乃是必需的,于是他花了很大篇幅来谈论这一点。 
    7.2、然后他对颂歌进行了分类后,说:“当立法者刚刚开始表明他们的计划,立即就引入了某些颂歌,有些颂歌是零零碎碎引入的,而有些则是在他们完成立法、制定法规并建立起传统后,成群结队引入的”。 
    7.3、然后他说,突然引进的东西,就好像是赝品之类,因为那需要零零碎碎的转变和改动,就好像这部著作其他所提到的那种情形一样。他还说在儿童和那种在传统方面不够老练的人看来,那种〔突然引入的〕东西会变成一种缺点。但另一方面,逐渐引入的东西却是美好的和高贵的。而最后引入的才是最高贵的,对这种东西进行防备(precaution)才是最有效的。 
    7.4、然后他说,颂歌中所说的东西,不应该贬低任何反思过它们并发现了它们含意的人的正确性。 
    7.5、接下来他举了一些例子,这些例子来自于那些诗人的说法,而那些诗人则把格言同古代立法者联系起来,并吟咏着那些言简意赅的格言。 
    7.6、然后他开始解释说,那些格言要么是公民们需要学会并努力记住的新玩意儿(innovation),要么就会是公民已经知道的新玩意儿。他举的例子出自于他们都知道的古书。 
    7.7、然后他离题去说那类应该在这些些书(卷)中讲述的事情。他说,必须用最充分的细节和可能的概述,来阐述立法者所制订的法规,辅之以各种规劝,公民们听从那些规劝时,可以感化(melt)他们的心,把他们变得谦卑和歉疚,并在他们心中培育起同情和谦卑。 
    7.8、〔799c-d?〕然后他介绍了公民们可以用来自我警醒的道德寓言(parable),那些寓言要么说的往昔民族,他们的足迹已湮没不存,而只留下名声;要么说的是动物和它们的状况,然后是关于一些稀奇古怪的让人困惑的事情。他描绘了这些稀奇古怪事情的好处和妙处。一是说那些不太老练的人,就好像大众一样,对他们所不理解的东西,天生就很向往——尽管他们难于理解那种东西的真实本质。另一种是说他们对不可思议的东西所表示出的那种惊奇。然而,还有一种说法,由于人们老是不断地要从那些稀奇古怪的事情中引申出什么意义来,所以它就会让法律持续存在下去。 
    7.9、〔804a?〕然后他为这种稀奇古怪的事情而提到了一些书,那些讨论其意义的城邦公民,一般说来都知道那些书。那些稀奇古怪的事情流传之广,就连荷马以及其他诗人都在其诗作中有所提及。 
    7.10、然后他转而解释另一个观念,还对它进行了广泛的讨论,这就是:立法者必须要求公民记住并研究那些格言,并把这一条视为他所制订法律的最重要的一款,好让那些格言不被忘却。 
    7.11、然后他开始谈到与立法事务相关的另一个观念,即,任何立法者都应该拒绝接受前面的立法者所引入的任何东西。如果立法者出于必需,而要改变以前法律的条款,那就让他拒绝接受那些城邦公民在立法者引入的东西之间所做出的选择,让他拒绝接受对法律传统和法律习惯的歪曲好了。此后,立法者可以开始用更适当的东西来代替之。雅典客人在这个问题上做了广泛讨论。 
    7.12、然后他转而解释未来立法者的问题。他谈到,当立法者宣布另外的某人要接他的班时,公民们——尤其是那些头脑简单的公民——的思想和内心,早早就抱有了希冀,而这样就减弱了他们遵守他本人所引入东西的愿望。 
    7.13、然后雅典客人亲自解释到,立法者在宣称说他将永远不会选择任何继承者的时候,他要非常谨慎。因为,那种话一旦公之于众,而大家后来某个时候又看到另外有人跟随在他后面,这就会导致他们拒绝、否认并抛弃所有的法律:包括他自己的法律、其先人的法律和其后继者的法律。相反,立法者必须在否定和肯定之间执两用中。比如说,他应该宣布,当他的法规和传统因时过境迁而被人忘却时,以及当人们变得堕落时,就会有人出来保护他和他的法律。如果他们问未来的立法者是否会和他一样优秀时,他就要否认这一点,既然这种否认对自己没有什么害处。雅典客人举的例子,来自于刚才说的那种城邦的公民和立法者。 
    7.14、那以后,他又接着开始解释说有两类传统。一类传统会根据立法者的时代及其城邦的条件并按照他们的要求,为每一位立法者提供“法律”(Law)。第二类则由那种并不变动或不更化的传统,也就是自然的传统所构成。雅典客人对此做了广泛讨论,举的例子与亲属、见利忘义以及其他事情相关。 
    第八卷 
    8.1、〔828a-c〕他在这一卷开头处,以普通的方式谈到了节日的问题,然后他就开始讨论对节日的安排。于是他描述了一个微妙的观念,这个观念揭示了节日的一个奇妙的好处,即,颂扬神明并恢复神明的名望,这不同于他在这一卷开头处所指的那种好处。因为对神明的颂扬和敬重,就是对传统和法律的颂扬。雅典客人说,应该视神明的个数而为每一位神明设立一个节日,并向神明献祭,公民由此就可试图获得他们的恩宠。 
    8.2、〔828c-829c〕然后他提到说有两类神,一类是天上受到敬拜的神,一类是地上受到尊重却未受敬拜的神。他〔疑即立法者〕根据法律的要求,为每一类神安排恰当的献祭与活动。他描绘到,城邦的年轻人在这些节日期间,献完祭后,必须亲自投身到有益于战争的那些锻炼中去,他们才会兴致勃勃地完成这一点〔按指献祭〕。立法者要允许他们在这些节日里,唱那些表示赞扬和谴责的歌谣,好引导他们高高兴兴、快快乐乐地尊奉传统。因为,当年轻人听到恰当的同时也是依据法律的要求而来的颂歌和谴责时,就会在他们的心里逐渐灌输一种要通过战斗来获得德性的热望。他们的热望还会增长和加强,他们的心胸也会变得坚强,他们的义愤感也会增强。此外,从年轻人在那些节日所从事的锻炼中,也就发展出了战斗中所进行的活动来,战斗需要英勇刚强,而这对城邦乃是有益的。 
    8.3、〔831c-833b; 846d-847b?〕然后他又谈到了城邦统治者不应忽略的另一个观念,即,为了献祭而操刀屠宰的人,同请来装点节日的匠人一样,也都是城邦的组成部分。由于他们会忙着干自己的活,也就会错过参加节日所能得到的好处。如果他们错过了这些好处,他们就会变得肆无忌惮。而如果这些肆无忌惮的人又为数众多,其结果就会败坏城邦,因为他们会形成城邦的一个大的部分。因此,统治者千万不要让太多的公民成为这样的匠人。统治者故而要给他们特殊的许可,好让公民们不会因此而败坏,统治者还要揭露出那些技艺的这般卑贱的方面,经过这样揭露,结果只有天性恶劣的人才会有志于操这种职业。否则,就会导致对传统事物的削弱。 
    8.4、〔829e-834d〕然后他回过头来谈节日中所要搞的锻炼。他还按照彼时彼地的那些人都熟知的方式,历数了这些锻炼〔项目〕并阐明了这件事,历数了从这些锻炼中所能得到的好处,比如各种各样的马术、持械操练和角斗。 
    8.5、〔835b-841a〕然后他谈到,节日中的这些快乐,进入他们的心里,就好像是他们在节日中找到的这些乐子,好让他们在节日以外的日子里,也会沉浸并依附在这些快乐中,其程度之深,足以发展到在法律传统以外,也还会沉浸在快乐中。这样一来,立法者对这种观念必须格外留神,尤其在与性交以及它所带来的快感相关的时候,因为那是欲望和快乐的最大起因。这些东西在极为有益的同时,它们的害处也同样巨大。他〔雅典客人〕在这个观念和这个主题上特别谈论了好一阵子,在他提到的那些方面谈得很广泛,这一段长篇大论一直到他继续往前走,超越这一点而谈到节制的时候为止。 
    8.6、〔841a-c〕然后他接下来又谈到了其他的德性,以及年轻人与这些德性相关的各个阶段。他还谈到这些德性随同合法的快乐一起,是如何悄悄地潜入灵魂之中的,以及相似地,邪恶连同不合法的快乐——尽管微不足道——是如何潜入灵魂的。那因为这是一个立法者应该予以彻底关注的最重要的事情之一。 
    8.7、〔835d-844d〕然后他谈到了这个问题的难度,关注它和控制它时的困难,因为要关注和控制某个与其对立面无法区分开来的东西,那是相当困难的。那是因为年轻人和肆无忌惮的人看重的是漂亮的外表,漂亮的外表才能满足他们的愿望。结果,统治者很难把他们从其所坚信的东西那里改正过来,于是他们〔按指年轻人和肆无忌惮的人〕很快就实现他们糟糕的目标,并最终导致城邦的败坏。这样的话,立法者必须逐条地关注每一个这方面的问题,也关心工人、匠人、农民和边境居民的事务。立法者要建立适当的传统,以把他们变得正直(upright)起来。然后立法者要倾其最大的努力,防止在神庙和人间受崇敬的地方等问题上有所变化,因为变更这些地方会败坏人们的心灵,而败坏他们的心灵,反过来又会把城邦事务置于无序之中。 
    立法者必须教会统治者和法官如何管理每一群人,好让他们按他的方针办,并由此而努力走上正道(correct course),以免由于管理不善而吵吵闹闹。雅典客人提到这个观念时,以自由民和奴隶为例,还以人们如何对付蜂箱里的蜜蜂为例——他指的仅仅是那些坏人和流氓。 
    8.8、然后他提到,同一个统治者和管理者不会了解所有辖区的传统(usages)、规则和习惯。于是,统治者中的某一位大人,也许就能熟练地管理其中一群人,和特定国家的居民。如果要他去统治其他的人群,哪怕比如说这群人为数更少,他也无能为力,因为他不会注意到他们的传统、规则和习惯,他也懂不起这些东西。雅典客人为这个观念,而举了海上统治者和陆上统治者为例。雅典客人在这个问题上大谈特谈。 
    8.9、〔844d-845d〕然后他开始把两种观念,即,盗窃问题和财产问题解释为一体。他谈到,谁在没有得到允许的情况下,拿走了无关紧要且不可能储藏的财产,就不应该受到惩罚,因为对此网开一面乃是大丈夫所为(manly),也会给公民赢得好名声。但假如是可以储藏的东西,而且一经持有,以后就会有用,那么惩罚拿走这些东西的人,不仅不是可鄙的,反而是公正的。从这一点就可以清楚地看到,谁从别人的财产中拿走了和前一种相类的东西,就不应该像拿走了有价值东西的窃贼那样,受到惩罚。为此,雅典客人举了水果和相似的东西为例。 
    8.10、〔846d-847b〕然后他又离题来谈技艺和手艺。他解释说,公民必须干一行适合于自己的特定技艺。随便哪个人为了取乐、消遣或虚荣心,要从一种技艺转到另一种技艺,这一点又谈不上必得如此,也不是不胜任干第一种技艺,或者没有明显的借口或原因,那么城邦的管理者就必须要阻止他。如果城邦管理者应该为此需要惩罚他(跳槽者),那管理者就要惩罚他,并课以罚款。因为毫无来由地从一种技艺转变到另一种技艺,这乃是在恰当管理中混乱和败坏的强大原因。雅典客人就此进一步谈了一大通,还谈了对这种行为的罚款。 
    8.11、〔847e-848c〕然后他〔亲自〕描述了对公民来说不可或缺的供养。他说,城邦的统治者必须牢牢控制这个方面,而且那些建立传统的人再怎么重视都不为过。相反,他们应该在传统中制订一些法规,来解决这个问题。这些法规包括供养公民本人,然后供养他们的奴隶,接下来是他们的牲畜,最后才是【交换】剩余的东西——他们愿意互相慷慨提供的东西。 
    8.12、〔848c-849a〕然后他描述了敬神的场所问题,以及公民为了某种公共利益——如市场交易——而集会的问题。因为城邦的立法者和统治者必须在这个问题上,引导公民的注意力。 
    8.13、〔849a-850c〕然后他解释说,同样需要研究买卖问题,好让公民恰当地做买卖;身体、住所、寺庙、战争以及诸如此类所需的物品问题,也同样需要研究;接下来就是合约、【户籍】登记、储蓄、债务和契约——因为立法者也许得关心所有这些方面。雅典客人在这一卷的末尾对这些事情做了稳健的讨论,谁反思了他所指出道路,谁就会搞清楚它,还会认识到他的意图,也就是我们提到过的。 
    第九卷 
    9.1、到这一点为止,他讨论了礼法的根基,还讨论了立法者必须关注的那些问题,而丝毫没有略过什么,也就是没有忽视规则和根基。 
    9.2、〔854b-c〕接下来,他在这一卷中开始解释那些用来润饰的东西;解释那套法律和那些东西,而那套法律和那些东西乃是那些根基的必然结果。他解释说,这种城邦的良民不可能摒弃与这些分外之责和这些结果相关的事情,因为自由民总是自愿遵守,而奴隶却必得受命才遵守。高尚的法学家(legist)必须彻底关注那些给传统增色的东西,把它们建立起来,好让高尚的公民以自觉自愿的尊奉来依附于它,并因此而会变得善良(good)和幸福。雅典客人举的例子是参拜和修建圣地,以及同高尚的民族打交道。 
    9.3、〔854c-855〕然后他谈到,应该对那些邪恶的人所犯的罪进行处罚,因为他们不敬重做礼拜的地方,也不敬重祖先和统治者。雅典客人说,这样的事情要交给法官来做,好让罪犯受到应得的诸如鞭打、杀头、罚款或示众之类的惩罚。 
    9.4、〔855a〕然后他解释道,受到任何这类惩罚的那些人,如果他们的孩子和亲属和他们划清界限,且不和他们来往,这就很受人赞美,那些孩子和亲属在城邦中就应得到尊荣,因为这表明他们具有良好的自然习性。雅典客人谈到,谁反对这类鞭刑和惩罚,也就是不赞许这些东西,这就会对传统带来巨大的危害,其危害之深,有甚于交战中的敌人。 
    9.5、接下来他又描述了遗产问题的一个方面,即,如果一个在本国长大的人,在以前由老年人掌管的事情上,比那些老年人更适合,那就把那件事交给他。而如果老年人去世了,后者就取而代之。 
    9.6、〔857a-b〕然后他开始总结惩罚和赎金的问题。他以盗窃和其他事情为例。如果盗贼双倍返还他所偷的东西,并表示忏悔,就不会给他处以监禁和鞭打的刑罚。雅典客人还接着举了其他例子。 
    9.7、然后他解释说,当人们善良而高尚的时候,他们就根本不需要传统和法律了,而且他们也会非常幸福。只有那些道德习性既不健全也不恰当的人,才需要法律和传统。他进一步提到了公民们在古代习俗中所发现的颂歌,他们在诗人的说法中、在大众习俗中,在著名的格言中,也发现了相似的颂歌。这些颂歌减少了他们对立法者的需求,净化了他们的道德习性,让他们受益非浅。 
    9.8、〔860d-863a〕然后他进一步谈到了有意地和蓄意地作恶,以及由于自然习性使然而非蓄意作的恶。他谈到,这些东西都与传统不协调(harmony),反而要危害传统、败坏城邦事务。他说必须对这两类恶行施与处罚。他花了很大篇幅来谈某些公民对其他人所施与的伤害,究竟是故意的,还是无心之过,抑或事出必然。他谈到了对这些人所适用的法规,而这些法规都是那些人十分熟悉的。他还解释了那种与正义、不义相关的观念,那种观念还与其他一切属于部分有意部分无意发生的事情相关。 
    9.9、然后他开始解释另一个观念,这个观念一旦懂得,就极为有益,即:正义就是高贵。那么,是不是所有正义的行动及后果都是高贵的呢,抑或不是高贵的?也就是说,对罪行的报复(retaliation)和惩罚,也是正义的【内在】要素;如若看看这些行动本身——杀头、鞭打、罚款以及类似的东西,也许就会发现,它们本身并不是高贵的。他举的例子,是说某人抢夺了一处做礼拜的地方,就被抓起来了,挨了鞭刑或死刑。他大量地谈论了故意的和无意的东西,这些东西即有高贵的,也有卑贱的。他在这些问题上的主要目的,是要以他所说的话来解释,某个人出生并成长于某个传统之中,他【除了该传统而外】对其他东西一无所知,并且只做传统所要求的,这种人究竟是不是高尚的,值不值得赞颂(因为人们对此一直以来都有极不相同的看法),以及对于并非蓄意、而是由于其自然习性而犯罪的人,是否要加诸惩罚,假设这种惩罚要么是直接的,要么是未来。我以性命担保:这种观念乃是十分有益的,如果它得到了真正的阐明的话! 
    在他的阐述中间,在各个不同地方都进行了不明言(tacit)而又不连贯的讨论——他正是通过所有这些来表明:随便哪个人,只要他有能力深思熟虑,有能力避免卑贱的事情,但他却沉沦(neglects oneself)到了那种天生就倾向于干受人谴责事情的人的程度,那他可能迟早要为他所干的一切事情而受到惩罚。 
    9.10、〔874d-882c〕然后他解释了那些惩罚【方式】,并根据罪行的种类来予以划分,这与他们那个时候众所周知的情况是相一致的。 
    结论 
    阿布•纳撒尔•阿尔法拉比说:“这部书到我们手中,就这么多了,我们想方设法去把握它。我们反思了它,匆匆翻阅一过,提炼出它的那些观念,也就是我们所领悟到的,以及我们所知的那位聪明人〔柏拉图〕打算要解释的观念。兴许,他在我们由之提炼出这些观念的那些说法中,曾寄予了数倍于我们所提及的许多微妙而雅致的东西和许多有益的观念。不过,他的确曾打算解释我们所提出来的那些东西。我们这样做,期待着回报和美名”。 
    他【按指阿尔法拉比,下同】说:“该书还有几卷,我们未曾抄录下来”。 
    他说:“人们对该书的卷数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说有十卷,而有的说有十四卷。但只有我们讨论过的那几卷传到了我们手上”。 
    这就是崇高的、伟大的和神圣的柏拉图——愿他安息——所著的《礼法》,由“大师”、“第二导师”阿布•纳撒尔•穆罕默德•伊本•穆罕默德•伊本•塔克汗(Abu Nasr Muhammad Ibn Muhammad Ibn Tarkhan)阐明,愿真主净化他所珍视的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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