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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拉古兄弟的改革与罗马共和宪政的衰微(中)(20060218)

二 提比略·格拉古的改革与失败
    提比略·格拉古所提议通过的土地法(lex Sempronia agraria)是其整个改革的核心内容,它重申实际上早已废弃的关于公有土地面积占有的规定,即每一父家长(paterfamilias)占有公地(ager publicus)最高限额为500犹格[2]。但鉴于当时的实际状况,这部土地法在重申这一规定时还不得不做出让步,即允许其子每位占地250犹格(阿庇安:《罗马史》,ⅩⅢ,1,11)。但有关这条规定古代文献记载不一,现多数学者认为仅限于长子和次子各占地250犹格,即一自权人家庭父子总共占地不得超过1000犹格。也有学者(如卡索拉和拉布如纳)不同意这一看法,认为每一家子均可占地250犹格(注:卡索拉和拉布如纳(《共和制度史纲要》[Filippo Càssola & Luigi Labruna,Linee di Una Storia Delle Istituzioni Republicane,Napoli: Edizioni Scientifiche Italiane,1991]第3版,第275页)还认为这一规定是针对人口增长而提出的,对人口众多的大家庭(也包括统治集团内的大家庭)有利。)。总之,超过规定所占土地收归国有(可能对占有者给予适当补偿),从中划出一部分用作分配给贫穷无地农民的份地(注:我们不知份地面积的大小,现学者一般认为大约为30犹格。),并规定这种份地不得转让。为了确保土地法的实施,平民会议选出了土地审查分配三人委员会(triumviri agris iudicandis adsignandis)(注:提比略本人、弟弟盖乌斯和岳父阿庇乌斯·克劳狄乌斯当选。),并以另一项土地法(lex Sempronia agraria altera)授权他们负责审查国有土地和进行土地分配,并规定对其决议不得上诉。
    土地法的通过遭遇了强有力的对抗,提比略的同僚兼朋友马尔库斯·屋大维(M.Octavius)两次行使否决权(ius intercessionis),阻挠法案通过。提比略不得已提出了违反人民利益的保民官可否继续任职的动议,结果部落大会罢免了马尔库斯·屋大维的职务,选出另一保民官接替他。这是罗马历史上首次人民自己罢免保民官,也是严重违反共和宪政传统的行为。造成这一状况出现的原因是由于以往平民和贵族斗争的条件不复存在,平民上层已与世族贵族合流并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和政治利益。马尔库斯·屋大维本人就是一位大地产主,为公地占有者。他受元老贵族的影响,在大会上对提比略的法案进行否决是不足为怪的。当然,我们也不能纯粹从个人利害得失来解释屋大维的行为(注:根据普鲁塔克的说法,马尔库斯·屋大维考虑到自己与提比略的私人关系,起初并不想卷入。但在外来影响(很可能就是元老贵族的劝说)下,认为袖手旁观有违职责。提比略起初也认为他反对土地法案是出于担心个人利益受损,曾允诺以自己的财产弥补对方因土地法的实施所带来的损失。见普鲁塔克:《提比略·格拉古传》,Ⅺ-Ⅻ。),而应从当时官方正统观念来看待他与提比略的冲突。从罗马共和正统宪制习惯看,国家日常行政管理应属元老院的职权或至少要得到其认可。提比略完全抛开元老院直接通过人民大会处理国家事务的做法,显然有违这一传统。实际上提比略个人及其贵族中的少数支持者(注:其中最重要的是其曾任执政官和监察官的岳父阿庇乌斯·克劳狄乌斯(Ap.Claudius)、法学家(后为大祭司长)普布利乌斯·李基尼乌斯·克拉苏·穆基亚努斯(P.Licinius Crassus Mucianus)和法学家兼执政官普布利乌斯·穆基乌斯·斯凯沃拉(P.Mucius Scaevola)。普鲁塔克(《提比略·格拉古传》,ⅠⅩ,1)说他们参与了土地法案的起草。)是从根本上维护罗马共和宪制,希望通过实施土地法达到固本(稳定小农)强兵(确保国家具有强大的军事力量)从而完全恢复共和宪政的目的。而屋大维更多是从形式上(即从立法程序上)来维护共和传统。我们不排斥提比略对日益贫困的小农具有同情的一面(注:据普鲁塔克(《提比略·格拉古传》,Ⅷ,4--5),提比略在教育方面受到了斯多葛派哲学的影响。另参见芬利·胡珀:《罗马事实》(Finley Hooper,Roman Realities,Detroit & Michigan:Wayne State University Press,1979),第159-160页。),但不能完全把他作为平民代言人(或许客观上是如此)和领袖来看待。至于世族贵族以及在公元前2世纪发展出来的骑士(注:早在萨谟奈战争中,罗马在18个骑兵百人队之外,还另征募了骑兵,称“私家马骑士”(equites equo privato),以区别于前者的“公家马骑士”(equites equo publico)。随后骑士演变成为一种身份等级,在穿戴上也有显著标志,与着宽紫色边(latus clavus)外衣的元老不同,如戴金戒指、穿窄紫色边(angustus clavus)外衣等。在以后的战争中,骑兵变得越来越不重要,公元前2世纪末1世纪初,罗马骑兵逐渐被联盟者提供的骑兵所取代,罗马骑士只给军队提供军官。当罗马骑士演化为一种社会等级后,它便脱离其原来所具有的军事意义,成为具有一定财产资格而又不是元老贵族的罗马公民。公元前2世纪时对骑士财产资格规定为拥有资产100万阿斯。参见佛朗哥·费拉里等编:《古典文明词典》(Franco Ferrari·Marco Fantuzzi·Maria Chiara Martinelli·Maria Serena Mirto,Dizionario della Civiltà Classica,MilanRCS Rizzoli Libri S.P.A.,1993),第576-577页;菲力珀·卡索拉和鲁易基·拉布如纳:《共和制度史纲要》,第286-288页。),由于土地改革方案违反了他们的整体利益,作为阶级集团,他们必然会进行殊死的对抗(除非整个国家遭受巨大危机)。
    土地法的实施异乎寻常的困难,公地占有是长久以来的事实。这些占有土地经过数代人,代代相传,已和私产没有什么分别,每一位公地占有者都想方设法证明所占土地为其私产。对三人委员会而言,要确定哪些土地为私产,哪些土地为占有地是件很不容易的事情。另外,土地法只涉及分配土地给贫苦公民,而没有规定必须发放相应的资金给他们购置农具和种子。公元前133年夏天,珀尔伽穆斯王阿塔鲁斯(Attalus)三世去世,他在遗嘱中指定罗马为其王国的继承者。在得知这一消息后,提比略又一次绕开元老院提出新法案:阿塔鲁斯的财产将作为分配给贫穷农民用于购置牲畜和耕作的基金,其王国由人民大会处置(注:此时亚细亚突然爆发了反罗马的起义,因此这一遗产不可能真正到达罗马,提比略提议通过的法律实际上只是一纸空文。)。尽管这一法案得以通过,但违反了罗马共和宪政惯例,因为国家财政事务是专属元老院的职权。反对派散布谣言,说提比略有称王的野心,使这一斗争达到白热化。
    为确保人身安全和使改革继续进行,提比略有必要连任保民官。公元前133年夏天,他提出竞选下一年度保民官职位,而这一点也成为元老贵族向其攻击的主要口实。公元前342年,由保民官鲁基乌斯·格努基乌斯(L.Genucius)提议通过的平民决议禁止一个人10年内竞选同一职位和1年内一个人担任两个职位(注:李维:《建城以来史》,Ⅶ,42,1-2。),但这是对高级长官而言,而且不包含特殊官职,至于保民官的连任,并没有法律明文禁止。不过从当时的实际情况来看,保民官的连任的确很久未曾出现了(注:见菲力珀·卡索拉和鲁易基·拉布如纳:《共和制度史纲要》,第277页。)。元老贵族以提比略试图建立专制政权为借口,大肆造谣并决心阻止其连任。提比略也提出了缩短军队服役期限、从骑士等级中增加与元老陪审员相当的陪审团名额等法案。
    在选举大会上,大量贵族元老率领其门客(clientes)进入会场,与提比略的支持者发生冲突。以大祭司长普布利乌斯·科尔涅利乌斯·西庇奥·纳吉卡·色拉皮奥(P.Cornelius Scipio Nasica Serapio)为首的元老贵族及其党羽在冲突中杀害了提比略,从此杀戮替代合法斗争大量出现于罗马政治舞台。从共和宪政角度看,作为大祭司长的纳吉卡以“召唤”(evocatio)之名号召人们拿起武器保护共和国的行为不能适用于国内政治斗争中,只适用于反对外来敌人(hostes)。而且,迄今为止反对外敌的“召唤”(evocatio)在罗马也从未发生过。元老院原本以紧急状态令(senatus consultum ultimum)授权执政官普布利乌斯·穆基乌斯·斯凯沃拉(P.Mucius Scaevola)去镇压改革派,但他对元老院的紧急状态令的合法性表示怀疑,一直犹豫不决并最终在面对提比略时放弃了。
    改革运动失败后,公元前132年的执政官(属格拉古反对派)在大多数元老的支持下设立了专门审理格拉古追随者的法庭(quaestio),以参与试图建立专制统治的莫须有罪名起诉,判处了一些人死刑。另一方面,杀害提比略的凶手纳吉卡处境艰难,元老院以在珀尔伽穆斯领土组建新亚细亚行省为名将其派往东方,不久便死在那儿。接替他担任大祭司长一职的是提比略的朋友同时也是盖乌斯·格拉古的岳父,起草土地法的成员之一普布利乌斯·李基尼乌斯·克拉苏·穆基亚努斯(P.Licinius Crassus Mucianus)(注:大祭司实行增补制,但大祭司长(从公元前三世纪末以后)则要在35个部落中通过抽签产生的17部落举行的大会上进行选举。见佛朗哥·费拉里等编:《古典文明词典》,第1491页。)。他还在选举中击败赫赫有名的普布利乌斯·科尔涅利乌斯·西庇奥·埃米利亚努斯(P.Cornelius Scipio Aemilianus)(注:为皮德纳(Pydna)战役罗马主帅保鲁斯(L. Aemilius Paulus)的儿子,后又被老西庇奥(P.Cornelius Scipio Africanus Maior)的儿子(P.Cornelius Scipio)收养,故历史上亦称“小西庇奥”(Scipio Africanus Minor),以公元前146年(第三次布匿战争)摧毁迦太基而闻名。他最初同情土地改革,但很快便转到反对者的行列。这种态度的转变很可能就是他竞选落败的原因。),成为公元前131年的执政官。
    元老院对提比略改革,更多是从其行为方式违反罗马共和宪制的角度进行攻击。它不敢触动其内容,既没有取消土地法,也没有解散土地分配委员会。土地分配委员会的成员虽经两次改组,但选出的均属改革派(注:第一次是在提比略遇害后,选出盖约的岳父普布利乌斯·李基尼乌斯·克拉苏·穆基亚努斯替代他。第二次是在克拉苏和克劳狄乌斯死后,选举弗拉库斯(M.Fulvius Flaccus)和卡尔波(C.Papirius Carbo)替代前者。)。然而由于明显的国有土地稀少,于是开始出现强占尚存争议的土地。这势必招致原土地占有者的不满和抵抗,特别是意大利联盟者,他们依据与罗马先前签署的条约,极力反对罗马占用超过规定限额的土地。因此土地分配难以施行,三人委员会的工作陷于处理各种土地产权纠纷案件。
    根据阿庇安的叙述(注:阿庇安:《内战记》,Ⅰ,19。),公元前129年,西庇奥·埃米利亚努斯从维护意大利联盟者的利益出发,促使元老院作出决议,把审理土地产权纠纷的权力从三人委员会转入执政官盖乌斯·森普罗尼乌斯·图狄塔努斯(C.Sempronius Tuditanus)。而该执政官以出征伊利里亚(Illyria)为由,中止了土地产权案件的审理。由于土地产权不能确定,三人委员会无法展开工作,实际上停止了他们的活动。
    然而,阿庇安的说法显然与李维的记载相抵牾。后者曾对公元前131年和公元前125年的罗马公民人数作了记录,分别为318823人和394736人(注:李维:《建城以来史》,第59、60卷提要(Epit.,LIX,LX)。),也就是说罗马公民人数在这几年间增长了75913人。按照罗马公民仅登记有产者的习惯,似乎应有相当数量的无产公民在此期间获得了土地,成为有产公民被登录入册。由此,阿庇安关于三人委员会已停止其活动的说法值得怀疑。另外,三人委员会是通过人民大会进行授权,元老院一纸决议似乎也不能剥夺其权力。比较合理的解释应是元老院决议仅仅剥夺了三人委员会审理意大利联盟者土地纠纷案的权力,因为这一权力涉及非罗马公民,也就是罗马对外事务。依照共和宪制惯例,常规对外事务属于元老院的职权,故而它完全可以授权执政官来处理罗马与联盟者的土地纠纷案。至于罗马公民间存在的土地纠纷案件可能仍由三人委员会处理,当然,具体详情由于缺乏记载,我们不得而知。
    但是,要获取更多的土地确保改革进行下去,罗马必须要向意大利联盟者在政治上做出某种让步。最好的办法就是给予意大利联盟者罗马公民权,以换取土地。公元前125年的执政官同时又是三人委员会成员之一的弗拉库斯提议给予意大利人罗马公民权,对不愿为罗马公民者则给予向罗马人民大会控告罗马长官的权利。然而,由于元老院(可能也包括人民大会)的反对,该法案未能通过。该法案被否决还导致了利里斯河流域拉丁殖民地城市富若格拉(Fregellae)起义,后起义虽被迅速镇压,但元老院还是向拉丁城市做出了一定程度的让步,即给予在拉丁城市担任官职者以罗马公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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