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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亚里士多德正义学说的矛盾(上)(20050423)

【作者简介】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北京,100732
    【内容提要】本文指出了亚里士多德正义学说中分配的正义与纠正的正义、政治的正义与家庭的正义、法定的正义与自然的正义之间的矛盾,并着重分析了这种矛盾的根源。
    【关 键 词】亚里士多德/正义
    【 正 文】
    亚里士多德从政治学、伦理学、法学、经济学等各个方面对正义问题做过全面而又深入的探讨,并努力在概括和总结前人思想的基础上有所创新,他的正义学说在理论的系统性和深刻程度上,是古希腊思想家中他人所不能比拟的。在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他根据不同的标准对正义做过如下的划分。首先,他把正义分为普遍的正义和特殊的正义。普遍的正义是从公民与整个社会的关系而言的,它要求人们的言行举止必须合乎法度;特殊的正义是从社会成员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而言的,它要求在人与人之间实现公平,特殊的正义亦可分为分配的正义与纠正的正义,分配的正义涉及社会财富、名誉、权力等可分之物在社会成员间的分配,它强调这种分配必须因人而异,平等的人应受平等的待遇,不平等的人应受不平等的待遇;纠正的正义则旨在于维护人们经济交往中的公平原则,以及根据法律纠正人们之间的相互伤害,纠正的正义强调人人平等。此外,亚里士多德还根据作用范围的不同,把正义分为政治的正义与家庭的正义,政治的正义适用于生活于法律之下的公民之间,家庭的正义只适用于家庭成员之间。在谈到政治的正义时,亚里士多德又以根据的不同,把它区分为法定的正义与自然的正义,法定的正义以法律为根据,它是相对的,自然的正义以自然为根据,它是永恒的、普遍的。正由于亚里士多德对正义做了如此种种的区分,所以,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正义究竟有几种类型并不清楚(注:G·D·Vecchio :“Justice,An Historical and Philosophical Essay”Edinburgh 1956年,第53页。)。
    从另一方面看,亚里士多德的正义学说也存在许多矛盾,正如有人指出的:“亚里士多德对正义的不同分类不是根据其内在的逻辑需要严格地从一个单一的根据,或从一个单一的原则演绎而来的,而是一种连续性的描述。”(注:G·D·Vecchio:“Justice, An Historical and Philosophical Essay”Edinburgh 1956年,第53页。)的确,就亚里士多德的整个正义学说而言,在几种比较突出的正义类型上,其根据是不统一的,或者说是有矛盾的,分配的正义与纠正的正义,政治的正义与家庭的正义,自然的正义与法定的正义等等,都存在矛盾。换言之,两种正义之间没有统一的原则,如,分配的正义主张区分尊卑优劣,而纠正的正义却提倡一视同仁;政治的正义以平等为基础,而家庭的正义则以不平等为根据。之所以如此,原因是多方面的,在这里,我们仅从亚里士多德区分上述不同正义形式的动机做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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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分配的正义与纠正的正义,是与普遍正义相对应的特殊正义的两种表现形式。分配的正义涉及名誉、财产或其他可分之物在公民中的分配;纠正的正义旨在纠正私人交往中的错误,此种交往包括很多方面,有出自自愿的经济上的贸易、定约、借贷等等,有出自被动的盗窃、奸淫、囚禁、谋杀等等。根据亚里士多德的见解,分配的正义旨在给予不同的人以不同的待遇,倘若两人不平等,那么,他们在要求社会财富、政治权利及个人名誉方面就不能平起平坐,不分彼此。而纠正的正义则旨在给予私人交往的双方以相同的待遇,它或者保持交往双方的平等地位,或者恢复在双方交往中已经破坏了的平等。
    显然,亚里士多德似乎把人的身份双重化了,而且,这双重身份有时是矛盾的。同样两个人在此处此事完全平等(纠正的正义),但在彼处彼事则可全然不同(分配的正义)。我们看到,如果就亚里士多德所说的纠正的正义涉及的私人交往中的自动之行为而言,人是平等的,因为构成交往的双方有自己确定的地位和独立的人格,它不受任何第三者的影响,在经济交往中的贸易,或定约,就必须经双方同意方能达成。诚然,经济生活要受到客观经济规律的制约,但是,自愿的经济交往在某种意义上也体现了双方主观因素的作用,“承认契约的有效性就意味着订约双方人的平等的尊严,这种思想在一定程度上被亚里士多德的学说所理解和包含。”(注: G · D · Vecchio :“ Justice , An Historical and Philosophical Essay”Edinburgh 1956年,第53页。)在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这种思想虽没有得到任何明确的断言,但从他关于纠正的正义的理解中自然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人有平等的尊严与人格,人是平等的。但在分配的正义中,亚里士多德并没有以此为根据,而是主张区分不同的人,对不同的人实行不同的分配,不论这种区分的标准是什么,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分配关系中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别则是必定无疑的,不平等的分配实属理所当然。
    然而,严格而论,正义在本质上都是以平等为原则的,正因为如此,亚里士多德在其正义学说中,把分配的正义和纠正的正义都看作平等原则的反映。他认为,前者是以几何比例为基础的平等,后者是以算术比例为基础的平等,几何比例要求在不同的人之间实行不同的分配,它不是斤斤计较数量上的平等,因此,有人多得与有人少得,甚至不得,在亚里士多德看来都是很自然的事情,这也就是在不平等中求得的平等。后者则要求给交往双方以同等的待遇,其中包括数量上的平等。亚里士多德所说的这两种不同的正义,或者说不同的平等原则,实际上是他在分析尖锐对立的寡头政体的正义观念和平民政体的正义观念中得出的折中的结论。亚里士多德自己也承认这一点,他认为,寡头政体的正义把人在某些方面(如财富)的不平等推向一切方面,从而认为人在所有方面都是不平等的。而平民政体的正义则把人在某些方面(如出身为自由人)的平等推向一切方面,从而认为人在所有方面都是平等的。这两者在他看来都过于偏颇,走到了极端。因此,他批评平民政体的正义,说,正义“确实是平等,但只限于同等人们之间的平等,不是普及全体的平等。”(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3 年版, 第136页。)而寡头政体的不平等“只限于不平等的人们之间而言, 也不是普及全体的正义。”(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36页。)他想,“由两方所作关于正义的解释着想, 我们应该考察‘怎样的平等才可取得双方的同意?’”(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315页。)于是, 亚里士多德得出了他认为是不偏不倚的结论,平等的人应受平等的对待,不平等的人应受不平等的对待,并把这引向分配的正义,同时,把全体公民之间相互平等地对待归诸于纠正的正义。在他看来,“正当的途径应该是分别在某些方面以数量平等,而另些方面则以比值平等为原则。”(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235页。 )显然,亚里士多德在这里很大程度上表现了一种调和与折中的倾向。无怪乎,他发出这样由衷的感叹:“关于平等和正义这些问题,要在理论上弄明白谁所抱有的见解是正确的,这实在很困难。”(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316—317页。)
    但是,如果我们不仅仅局限于亚里士多德自己的见解,而是从更为广阔的社会历史背景来考察他关于分配的正义和纠正的正义的区分,就不难发现,他的这种区分是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的。正义问题,说到底就是根据何种原则来调节社会中存在的各种关系,亦即一个在社会中确立什么样的政治、经济和道德秩序的问题。因此,人们关于正义的理论、学说都比较直接和十分突出地反映出他对社会生活的看法,同时,这些看法在很大程度上则受他的生活环境与阶级立场的制约,亚里士多德的正义学说亦是如此。亚里士多德所处的时代,正是古希腊奴隶制城邦社会从鼎盛、繁荣而日趋衰微,走向没落的时代。经过近三十年的伯罗奔尼撒战争,无论是战胜方的斯巴达,还是战败方的雅典,均受到沉重的打击,社会的政治和经济形势发生了急剧的变化,这不仅表现在奴隶反抗奴隶主统治的情绪空前高涨,而且还表现在自由民内部的矛盾和斗争中。自由民加速分化,财富逐渐积于少数大奴隶主之手,同时造成了一个破产、赤贫的自由民阶层,两极分化日益明显,两极对抗亦日趋尖锐。在这种形势下,如何协调公民之间的关系,以挽救危机四伏的城邦国家,是奴隶主思想家面临着首要任务。协调公民之间的关系,就其主要内容而言,就是协调公民之间的政治关系(其中包括权利的分配,政府的组织形式等等)、经济关系和伦理关系。在这方面,柏拉图已经做了很多工作,他严格地区分了城邦国家中各等级之间的差别,并严格规定了他们享有的不同的特权,因此,柏拉图的理想国是一个等级森严的社会,他企图以此来确定各人的名分,以恢复业已紊乱的等级秩序。但是,从总的方面看,柏拉图做的工作多半是失败了。与柏拉图相比,亚里士多德走了一条比较温和与现实的道路。他清楚地意识到,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一味强调等级之间的差别是无补于事的。亚里士多德一方面要维护奴隶制城邦等级制度的合理性,即把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合理化;另一方面,他又担心财富分配的悬殊所引起的不平等造成危害性的后果,即富人与穷人的尖锐对立,从而使城邦国家陷于危机。亚里士多德处于十分矛盾的状态之中,在政治上,为了调和富人和穷人的对立,他主张由中产阶层掌握政权,就是这种矛盾心理的反映。在他的正义学说中,区分分配的正义和纠正的正义,同样也是这种矛盾心理的反映。
    正义作为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维护某种特定的社会秩序的原则,是通过涉及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的分配,以及人们之间相互对待的方式而实现的。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分配的正义,其目的就在于确立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分配的原则。至于以何种根据进行分配,亚里士多德主张,应根据各人对构成城邦各要素的贡献大小而定。为此,他曾提出必须以善德为根据,因为城邦的最高目的就是经营善的生活。而比较系统和全面的根据是在《政治学》第三卷第十二章中提供的,他列举了四项,“只有人们的具有门望(优良血统)、自由身份或财富,才可作为要求官职和荣誉(名位)的理由。”此外,还有“正义的品德和军人的习性(勇毅)。”(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50页。)由此可见,亚里士多德维护的还是旧的秩序。 亚里士多德关于分配的正义的高度抽象的概括,是表现在这样一些格言式的警句中,“正义在于给各人所应得。”“平等应受平等的待遇,不平等应受不平等的待遇。”然而,在我看来,这与柏拉图所说的,正义就在于不同等级的人“各守其位、各尽其责”,简直如出一辙,不同的只是提出问题的角度不同而已。亚里士多德的正义公式具有极大的可塑性,既然平等应受平等之待遇,那么,“任何特权都在这一公式下被掩盖了,当法律规则把所有可能的权利给予一个人(统治者),而分给所有其他人的仅仅是义务,这样一种法律秩序也是正义的。 ”(注: H. Kelsen :“What is Justice”Caltifornia,1957年,第127页。)因此, 有人对亚里士多德的正义作了颇为贴切的讽刺,说,正义就是给富人以财富,给穷人以贫困。正是在上述意义上,“亚里士多德所讲的正义,可以成为主张任何非正义和不平等秩序的很好的借口。”(注:穆霍帕德希亚:《西方政治思想概述》,求实出版社,1984年,第40页。)当然,这种正义也自然能成为亚里士多德自己维护奴隶社会等级制度的很好借口。
    但是,如果说柏拉图的正义实质上完全以不平等为基础的话,那么亚里士多德则缓和了这种纯粹等级制的正义观念。如前所述,亚里士多德看到,在当时的形势下,只是注重等级间的不平等,甚至使这种不平等日趋严重,是极不明智的。因此,他想阻止自由民加速分化的进程,以扭转不平等造成的城邦危机。他所说的纠正的正义就是试图达到这一目的。我们看到,亚里士多德十分强调人与人之间交往中的相互平等,他使纠正的正义在这方面积极发挥其作用。纠正的正义涉及的范围极广,首先,它与非自动的交往相联系,重在惩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以说是它的主要内容之一。在这里,亚里士多德极力主张,任何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受到同等的纠正,颇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之气魄。从其动机来看,这显然是要对等级特权作或多或少的约束与限制。此外,纠正的正义还与自动的交往相联系,这里重在调节。亚里士多德十分重视经济生活中的公平原则,他试图以此来阻止贫富悬殊的扩大。为此,他对社会的经济活动做了深入细致的分析,以致于使他在经济学领域也颇有建树,关于这方面的内容,很多人都有论述。但是,在我看来,亚里士多德的主要目的并不在于阐述经济理论,而在于为人们的经济生活提供一种正义的原则,也就是说,他的用心重要的不是经济,而是政治或伦理。亚里士多德曾经用大量的篇幅来论述人们在经济交往中如何实现公平,他最反对的就是不公平,特别是贪婪,简直到了疾恶如仇的程度,甚至达到因此而主张取消商业的地步。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人们致富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顺乎自然地由植物和动物取得财富”,另一种是“在交易中损害他人的财货以牟取自己的利益。”他认为,前者事属必须,是可以称道的,而后者不合自然,是应该受到指责的。(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31页。)。亚里士多德特别痛恨高利贷,他把这种以钱币生钱币的经营看成是最不合自然的事情,是最可鄙的。亚里士多德在这里的良苦用心显而易见,当时,由于高利贷的盘剥,富人更富,穷人更穷,这是导致两极分化的重要原因之一。
    可见,亚里士多德关于分配的正义和纠正的正义的理论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其宗旨是要从当时的社会现实出发,解决城邦国家的危机问题。他的分配的正义从社会结构和政治制度上确定了城邦国家的性质,使这种国家仍不失为奴隶制的国家,而纠正的正义只是起着维护这种国家秩序的手段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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