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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之理性?何种法律?—古代希腊世界的法治追求及其困境(上)(20050411)

【作者简介】唐士其,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教授、博士。(邮政编码:100871)
    【内容提要】希腊人不仅把政治视为一种理性的活动,同时也把法治作为一种理想的政治状况加以 追求,但他们这种不仅试图创造理性的政治、而且试图创造理性的法律秩序的努力却让 希腊的政治生活走向了法治的反面。在希腊文明的后期,亚里斯多德终于意识到法治也 许是一种与希腊式的理性政治正相反的范畴,但他自己也未能找到一种法治的制度化体 现形式。
    【摘 要 题】世界古代、中世纪史研究
    【关 键 词】法治/理性/习俗
    【 正 文】
    “作为一个标准法律制度的典型要素的法院和立法机构,其本身就是法律的产物。当 且仅当存在着一定类型的法律,并由这些法律来授予审理案件的审判权和制定法律的权 限时,人们才有可能去建立一个法院或立法机关。”(注:[英]哈特:《法律的概念》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第6页。)
    一
    法国大革命以后人类政治生活两个最大的特点是政治变迁的频繁以及人类理性在政治 过程中大规模的自觉运用。在整个世界历史上,在这两方面能够与现代世界相比拟的, 只有古希腊。大致从公元前7世纪到公元前5世纪,在两三百年的时间内,希腊不少城邦 完成了从王制经贵族制到民主制的过渡,其中还包括了许多的“变态”政体,如僭主制 、寡头制和暴民政治等等。导致剧烈的政治变迁的主要原因,首先就是城邦内部各阶级 与阶层之间的斗争,其实际结果是越来越多的人获得公民资格进入城邦的政治生活,同 时当然也带来了城邦政治结构的巨大变化。
    然而古希腊政治的变革还有另一方面的原因,那就是希腊人表现出来的一种把他们对 于政治的理性思考的结果自觉运用到政治结构与政治过程中的意识,柏拉图的一段话典 型地反映了这一点。他写道:“有一种艺术主宰着其他所有的艺术,它涉及的是法律以 及共同体生活的一切方面。它以完美的技术把一切编织进一张大网。它是一种包含一切 的艺术,所以我们用一个能够包含一切的名字来称呼它,这个名字就是‘政治’。我相 信,这个名字,也只有这个名字与这种艺术相称。”(注:Plato,Statesman,trans.by J.B.Skemp(New Haven:the Yale University Press,1953),p.305.这个“能够包含一 切的名字”即πολιΤικα,在希腊文中来源于城邦(πολισ)这一概念,它的内涵包括人类公共生活的一切方面。后世把πολιΤικα翻译为政治学(politics),体现的是后人对“政治”的理解,但与希腊人相比,这种理解狭隘了许多。)
    把政治视为一种“艺术”,亦即人类自觉思考与创造的对象,这是古代希腊成为政治 科学的摇篮的根本原因。但是另一方面,古希腊人对这种“艺术”的探索与实践,却又 不能不说是一个十分痛苦、并且让探索者们充满了内心冲突的过程。这种痛苦与冲突可 以被归结为一个基本的问题,那就是如何在政治的稳定与变迁之间寻找一种平衡点。
    古希腊政治结构与政治制度的变迁主要是通过各种立法活动体现出来的。对法律的高 度重视是古代希腊文化的一个重要特征,也可以说法律是希腊政治的核心范畴之一。古 希腊人通过各种立法活动对其政治制度加以改造,并且希望利用法律巩固新的政治创造 。当然,这里隐含了变法者一厢情愿的企图,即新制定的法律与被它们所更改的法律不 同,能够具有永久的效力。但是,这个过程中显然包含着某种内在的张力,其结果是变 法者不仅没有能够阻止,反而在某种意义上引发了新的变法者进一步的立法活动。在古 希腊政治的典范雅典,相传最早的法律体系是由德拉古(Dracon)在公元前7世纪时制定 的,随后在梭伦(Solon,约630-560BC)和克利斯提尼(Cleisthenes,约570-508BC)执政 时期又进行过两次大的调整。公元前五世纪中期以后,雅典更是进入了一个大规模立法 的时代,考古发现也证明了这一点,因为从这个时期开始被刻在石头上的雅典法律明显 增加。在民主化时期,希腊各城邦开始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公民有可能提出动议,以 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改,修昔底德的《历史》和亚里斯多德的《雅典政制》中都保留了相 关的记录。雅典为了保护公民的这种创制权甚至通过专门的法律规定,任何试图在法院 中对动议的提出者进行诉讼的人要被判处死刑。
    古希腊人这种一方面大规模地改变以往的法律与传统,另一方面又希望自己制定的新 法能够垂于永远的企图看似自相矛盾,但这毕竟是希腊政治中的一个明显的事实。据传 ,梭伦为雅典立法之后,曾经规定这些法律在100年之内不允许被改动,他并且制定了 所谓的“防护性条例”(entrenchment clause)以保护既存的法律制度。这种“防护性 条例”后来在雅典一直得到继承,其主要内容是将对那些提出和参与通过一项后来被证 明为不合适的、或者与现存法律相抵触的法律的人予以惩罚。特别是在民主制之下,这 种防护措施使法庭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公民大会在一些鼓动家的影响下随意通过法律 的冲动。另外,在完成他的立法工作之后,梭伦甚至离开雅典到外地进行了为期10年的 漫游。他的意图很明显:既可以防止自己因为想法的变化而更改已经制定的法律,也防 止别人对法律进行改动。在伯里克利之后成为雅典政治领袖的克吕昂表达了与梭伦同样 的观念,即:“最可怕的事情,是我们不能为我们所制定的法律确立一种牢固的不可动 摇的地位,是我们不了解与一个虽然有好的法律但这种法律缺乏权威的城邦相比,一个 虽然法律并不一定最好,但具有稳定性的城邦要更强大有力。”(注:Thuc.3.37.)
    雅典人的这种态度实际并不难理解。首先,在一个传统社会,人们对于远古流传下来 的惯例与习俗有一种自然的眷恋,不少人会本能地抵制变迁;其次,在一个剧烈变迁的 时代,大多数人事实上都处于一种不安定的状态,而正是这种不安定大大强化了人们自 然具有的要求稳定生活的心理倾向;第三,可以想象,政治与法律变动的许多结果并不 如人们所愿,经验使人们对人为的政治变革产生了怀疑甚至否定的态度;第四,社会和 政治生活需要起码的稳定,这样人们对于互相的行为才是可预期的,否则每一个人都会 生活在焦虑与恐惧之中。因此或许也可以说,虽然希腊人不同程度地促成着他们的政治 生活与政治制度的变化,但又一直也没有能够完全摆脱对这种变化的深深的不安。苏格 拉底之死是一件非常具有象征意义的事件。他之所以被雅典法院判处死刑,是因为他的 言行事实上的确动摇着雅典当时的政治法律制度;而他本人之所以宁肯在雅典接受处罚 而拒绝出走,则是因为他在自觉地破坏着这个城邦现存制度的同时,又无法超脱对这种 制度的忠诚。“最伟大的人承认他对遵守法律的责任,这一点永远是真实的。苏格拉底 见证此一真实,他自信地迎接死亡而不是违背法律,他这样做并非受到胁迫,他也并不 一定非这样做,甚至也不是谴责他的人所愿意看到的。”(注:[美]约翰·麦可西·赞 恩:《法律的故事》,台北:商务周刊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中文版,第13页。)
    在古希腊其他城邦也有与雅典类似的规定以保护现存的法律。根据雅典政治家和著名 演说家德谟斯提尼的叙述,在洛克里斯甚至规定,如果有谁想冒险提出一项新的法律的 话,他就必须在自己的脖子上套一根绳子。只有新法被证明有效而且有利,他才能除去 绳子,如果相反,人们就会勒紧绳子将其处死。(注:Cf.,Alan Boegehold,“Resistance to Change in the Law at Athens”,in Josiah Ober and Charles Hedri ck(eds.),Dēmokratia:A Conversation on Democracies,Ancient and Modern(Princeton,New Jersey: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6),p.207.)另外,洛克里斯 还有这样的一条法律,其中规定,“无论何人,如果提出(进一步)划分土地的建议,或 者提出在长老会议、公民大会以及其他场合对这种建议进行投票,或者挑起针对现行土 地划分方法的抗议的,其本人及其家人将永远被视为有罪,其财产将被充公,其房屋将 被拆毁,对其适用的法律与谋杀罪相同。”(注:Cited from Alan Boegehold,“Resistance to Change in the Law at Athens”,in Josiah Ober and CharlesHedrick(eds.),Dēmokratia:A Conversation on Democracies,Ancient and Modern,p .208.)
    雅典人为了给他们制定的法律确立一种牢固的不可动摇的地位,或者退一步说在法律 的稳定与变动之间寻找某种平衡,曾经试图从概念上区别两类不同的法律,即所谓的“ 基本法”(nomos,laws)与“制定法”(psēphisma,decrees),并且确定前者至高无上的 地位。具体的方案是,虽然公民大会可以通过多数投票的方法制定法规,但其权力的行 使只能在更高一级的法律即基本法所设定的界限之内。如果它超越了这一界限,那么法 院可以通过一种被称为graphē paranomōn的程序对公民大会的行动进行约束。另外,还设立了专门以维护现存法律为职责的“监法官”(guardians of the law)。(注:Cf. ,M.H.Hansen,“Demos,Ecclesia and Dicasterion in Classical Athens,”GRBS,19(1 978),pp.127-146.)有人因此认为,由于基本法与制定法的立法程序不同,所以除了在 与菲利浦二世交战的时期(340-338 BC)之外,雅典人基本上保持了对这种区分的尊重, 也就是说,他们并没有以制定法的形式颁布那些具有永久性的规则。(注:Cf.,Raphael Sealey,The Athenian Republic:Democracy or the Rule of Law?(University Park and London:The Pennsylvania State University Press,1987),p.34.)还有人甚至认 为,亚里斯多德在对政体进行分类的时候,由于执着于确定城邦中的最高权力即立法权 之所在,从而忽视了雅典政治体制中司法独立的重要性及其司法者的重要地位。(注:C f.,Raphael Sealey,The Athenian Republic:Democracy or the Rule of Law?p.98.)
    另一方面的事实也足以证明古代希腊人对法律的尊重。在古希腊,民主与法治一直是 两个相互区别的概念。希罗多德曾经记载过一次公元前522年发生在三个人之间关于什 么是最好的政体的争论,三位争论者分别是isonomia(其含义相当于现代的法治即rule of law或者Rechtstaat)、oligarchy和monarchy的支持者。希罗多德相信,只有isonomia而不是demokratie即民主制才是“政治秩序的最美妙绝伦的称谓”。(注:Herodotus,Histories,Ⅲ,80.)但在另一方面,isonomia和demokratie这两个概念在公 元前5世纪时期的雅典却又被认为已经重合,因为特别是在伯里克利的时代,雅典人相 信,由公民大会的多数通过的决议便可以被算为基本法(nomos),因此原来对基本法与 制定法之间的区分已经不再有效。在公元前332年的一次法庭辩论中,雅典政治家埃斯 契尼(Aischines)曾经表示:“人类社会有三种体制:君主制、寡头制与民主制。在君 主制与寡头制之下,行使着支配权的是统治者专断的意志,而在民主制之下,唯有确立 的法律才具有统治的地位。”(注:Cited from Raphael Sealey,The AthenianRepublic:Democracy or the Rule of Law?p.106.)
    但是,雅典人这种他们已经实现了民主与法治的统一的信念在公元前4世纪末期——大 致也就是三十僭主的统治被推翻前后——却又出现了动摇,其明显的体现,就是又有人 开始重申即使“在民主制度中,法律”也“应当成为主宰的力量。”(注:Hytperides, In Defence of Euxenippus,XXI,5.)为什么民主与法治再次被人们区分开来呢?亚里斯 多德在《政治学》中对不同形式的民主政体进行的区分为这个问题提供了解答。他曾经 特别列举了一种政体,其特征是最高权力的来源不是法律,而是多数的表决。亚里斯多 德推论道,在这种政体中必将出现“制定法”拥有比“基本法”更高权威的结果。(注 :亚里斯多德的原话是:在“平民政体”中,“‘命令’就可以代替‘法律’”。参见 亚里斯多德:《政治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中文版,第190页。)他进一步指出 ,一个立宪政府(politeia)的基本条件是,由基本法规定所有普遍性的事务,而城邦的 管理者只对一些具体问题行使决定权。因此如果说按照通常的理解,认为民主政府是立 宪政府的一种形式的话,那么一个由制定法决定一切的政体甚至都不能被称为民主政体 。用亚里斯多德自己的话来说,就是一种政体“如果将所有权力都集中于人们的表决, 那么严格说来,它就不可能是一种民主制,因为由这些表决而产生的律令,就其所涉及 范围而言,不可能具有一般性。”(注:亚里斯多德的原话是:在“平民政体”中,“ ‘命令’就可以代替‘法律’”。参见亚里斯多德:《政治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 65年中文版,第190页。)
    三十僭主的统治被推翻后,作为恢复民主制的一项重要措施,雅典人从公元前402年开 始到公元前400-399年为止,又展开了新的一轮立法工作。新法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其核心是要求以梭伦和德拉古的法律作为未来政治生活的基本依据,只有在确实需要新 的立法的情况下,才能根据新法规定的程序制定补充性的法律或者对原有的法律进行更 改。学者们认为,公元前402年在雅典政治的历史上是一个转折点,美国政治思想史学 家沃林则明确提出,在此之前,雅典民主是一种没有任何限制的民主,他称之为democratic constitutionalism;而在此之后,雅典民主制开始表现出某些温和的特性 ,或者说民主开始接受法律的约束,他称之为constitutional democracy。遗憾的是, 包括雅典在内的古希腊各城邦在不久之后便被马其顿所征服,所以也很难说希腊人这种 寻求民主与法治相统一的努力已经取得了成功。
    二
    从观念层面上看,甚至可以认为古代希腊寻求法治的努力就其根本方向而言注定要以 失败而告终。
    希腊城邦关于它们各自伟大的立法者(nomothetai)的传说是其剧烈的政治变化在逻辑 上的开端。对于这类传说的政治意义,人们的解释各不相同。有人认为它们表达了希腊 人对于法律的重视乃至尊重;但也有人认为,这表明在古希腊人的观念中,法律既非神 授,亦非来自不可更变的传统,相反,它能够根据人们的认识、选择与决定而被加以更 变。(注:Cf.,Christopher Rowe et al.(eds.),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Greekand Roman Political Thought(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0),p.42. )不管怎么说,希腊政治演变的过程应该就是人们越来越多地、同时越来越广泛地行使 其立法权的过程。虽然如上所说,在这个过程中人们远不是无所顾忌的。
    理性化思维(注:这里所说的“理性化的思维”应该作广义的理解。不能说后来的智者 学派的思维缺乏理性化的特征,但如果从柏拉图的思想的角度来看,前者的问题在于不 能把理性贯彻到底,也就是说,它不能始终坚持同一性的原则。)作为古代希腊最突出 的精神特质,其核心内容就是对于“同一性”的关注,具体说就是对于规律或者说规则 即变动的表象之后某种不变的因素的追求,后者被视为是使一个事物保持其自身的存在 并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关键,是事物的灵魂,柏拉图称之为“理念”,而亚里斯多德则称 之为事物的“形式因”。这种“理念”或者“形式因”表现于物质性的存在便形成了它 们的本质,表现于事物的进程便成为支配它们的运动的确定不移的法则。上述信念同样 表现于希腊人的政治思考中。还在希腊文明早期,人们就普遍认为,政治生活中同样存 在着一些不变的法则,这种信念伴随了整个希腊文明的始终。他们把这种规则称为nomos,在不同的场合,现代人也将这个词翻译为规律、法律等等,柏拉图晚年的重要 著作《法律篇》提到法律时用的就是这个概念。但需要指出的是,在古代希腊政治的变 迁过程中,这种法则的内涵发生了重大变化。最初它们被理解为神的意志,体现为那些 被视为神圣不可侵犯的传统与习俗,诗人品达有一句名言:“习俗(nomos)乃万物之王 ”,(注:Michael Gagarin and Paul Woodruff,Early Greek Political Thoughtfrom Homer to the Sophists,p.40.)在他之后的悲剧作家索福克勒斯也认为:“习俗 的智慧比真理更为强大有力。”(注:Ibid.,p.52.)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传统 与习俗渐渐失去了它们身上的神秘光环,取而代之的是人们理性思考的逻辑结论或者经 验观察的结果。按照智者西皮亚(Hippias)的说法,“习俗无非是人们头上的暴君,它 强迫我们做许多违反自然(本性)的事情。”(注:Plato,Protagoras,translated byBenjamin Jowett,Amherst(N.Y.:Prometheus Books,1996),337d.)虽然这并不意味着希 腊人放弃了他们的思维方式,或者说放弃了他们对那些确定不移的法则的信仰,但这些 法则本身已经变成了人的反思的对象,它们的力量也已经不再来自于年代的久远或者人 们的习以为常,它们必须经受理性法庭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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