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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和孔子思想中的爱与国家观(3)(20070723)


    在《理想国》的众多主题中,核心问题是怎样实现一个公正的社会。假如《理想国》的政治目标是正义,我们就需要一种这个目标的道德动机和理由:我们为什么对正义感兴趣以及正义有什么样的道德价值呢?在《理想国》中,苏格拉底试图说服我们只有正义的人才会幸福:我们应该是正义的,因为,唯此我们的精神才会和谐,我们才会幸福。追求我们自身幸福的愿望可能是一个充分的动机。但,这不是一种道德的动机。只有把《会饮篇》中关于如何灌输法律和制度之爱(the love of laws and institutions)的讨论与《理想国》中国家的公民生活联系起来,我们才会在国家的基础上发现基本的道德动机,即对善的爱。个人及政治生活中的正义,如荣誉、勇气及节制,是道德品质的基本美德,但它并不单独是理想国的最高道德目标。能有一个所有人都同意用来证明政治行为正当的道德基础吗?
    《理想国》甚至柏拉图全部哲学的道德目的是认识善,并按照这种善的知识去生活。爱美与受善的知识指导的生活之间有什么关系呢?《会饮篇》与《理想国》的目标之间的联结点是,对美的爱也即对善的爱是护卫者和哲学王教育中的完整部分。帝俄提玛讲的是,我们对特定个人的爱转向对法律和制度的爱,然后是对理念的爱,最后以过德性生活的能力达到顶点。爱美本身不是目的,但它与德性生活相连。
    “记住,如果能够用精神的眼光来看待美,他所看到的就不是美的映像,而是美的本体(因为他拥有的不是映像而是本体);而且,如果终有一死的人能够的话,他会通过发展和培养真正的美德而变成神的朋友并且不朽。那会是一种不光彩的生活吗?……在达到这个目的过程中,人的本性将难于找到一个比爱更好的助手。”(《会饮篇》212a)
    关于《理想国》中如何教育护卫者爱公共利益问题,《会饮篇》提供了一种解释。在柏拉图的观念中,爱欲就是爱美和爱善:爱美导致人的道德的提高和有德性的生活。在《理想国》中,柏拉图没有把爱美者的生活作为哲学家生活的替代物:它们的目标都是美德。在《会饮篇》中,通过苏格拉底达到的目的,为《理想国》中的哲学王作了铺垫。不把爱欲解读为爱善的生成,那么,《会饮篇》中从作为拥有美的渴望的爱到对法律和制度的爱这一突然的跳越,就显得太混乱而且也太令人迷惑了。当《会饮篇》中的法律与制度之爱,被《理想国》及《法律篇》用作政治的正义目的之道德动机时,我认识到在柏拉图的政治思想中爱具有核心的重要性。因为即使我们想接受柏拉图关于正义社会的建议,我们仍需解释是什么促使我们采纳《理想国》中提出的生活方式?为什么还有人选择一种在许多方面限制个人自由的严峻的生活方式?为了公共利益的理由而爱法律和制度会是信奉《理想国》中的价值的动机。由于对公共利益的爱是追求这种国家的动机,那也就解释了在关于护卫者和哲学王生活的描述中令人困惑的问题。《理想国》中的护卫者并不是僧侣等级,而是勇气和高贵品质的热爱者。他们被鼓励去爱代表整体利益的东西。欢乐与痛苦应共同分享,而不是被限制在由婚姻维系的家庭成员中。护卫者将共同拥有他们所爱的东西:“对于他们什么是亲近的和珍贵的,他们拥有同样的看法。”爱欲,即对善的爱,并不是直接面向个人的,而是面向代表公共利益的东西。公共利益相对于个人意志的优先性,在决定护卫者个人生活的法律中做了最清楚的设计(《理想国》459e-461d)。对国家最有益的,是能在个人中灌输智慧、勇气和节制美德并在国家中实现和谐的人际关系。在爱法律与制度和教育国家护卫者(他们将共同拥有他们所爱的东西)的连接中,我们看到,对柏拉图来说,爱是国家的基本动机。通过改变那些被认可的法律和行为,将教育人们为整体利益而不是为个人利益和亲朋故友的狭小群体利益而生活(《理想国》465b)。我们可能想知道,爱是否能用这样的方式去灌输。但是,很难不同意柏拉图的下述观点:摩擦与冲突的经常原因是对私人利益的偏爱和对私人财富的追求。柏拉图追求的是人们能够“完全和平地生活在一起” (《理想国》465b).。
    在《理想国》中,我们看到,正是对公共利益的爱才构成了国家的基础(《理想国》503a).。当我们关注“法律与制度之爱”和最高层次的爱(即对美、真、善的爱)之间的关联时,我们就能依据柏拉图在《会饮篇》中的爱的理论,来说明《理想国》中对法律和制度的爱。爱与国家是不可分的:没有爱就没有国家。
    很有可能的是,法律与制度没有内在的价值。如果我们能够依靠每个人理性地自治,那么由法律和制度来统治就是更为可取的。如果我们相信用暴力对待理性存在物本身就没有合法性,那么法律和制度就必须建基于作为道德主体的人的某些特征上。这一点柏拉图在《理想国》中说的很准确:自治和自主会是最好的,但是却达不到理想,“法律应是从外面强加的,为的是我们能够在同样的指导下尽可能地平等相处和友好相待。”(《理想国》590b)与暴君的残暴统治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在这里)所有的人都受法律同样公正的支配,而法律把个人都作为平等者以保护国家中的和谐。
    作为道德目标的公共善
    在孔子的思想中,有两根支柱——仁和礼,在个人与世界之间架起了桥梁。仁和礼渗透与个人的道德生活和社会关系中。礼和仁的联系很清楚。礼是能适当表达仁的一套规则。在古代中国,礼的意思很宽泛,意味着在政治和社会机构中从礼貌到正当行为的所有东西。礼仪——礼通过确定适当的边界来指导和约束人的行为。礼在美学意义上意味着仪式或礼节,在伦理意义上它是规则和义务。礼不是文雅或体面意义上的仪式或礼节。礼也是确定“直”的边界的方法:“直而无礼则绞”(《论语》8.2)。礼是通过以下述方式行事的人得以展现的。孔子因赞成支配社会关系的习俗而经常被视为过分的保守者。但是,在一个习俗和礼貌被强调到非常程度的社会中,孔子强调外部行为背后的德性、善意和真诚。
    孔子清楚地解释仁和礼的关系:
    “克已复礼为仁,一日克已复礼,天下归仁焉。”(《论语》12.1)
    当要求做进一步解释时,孔子答道:
    “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论语》12.1)
    仁作为一种辨别是非的能力是人所固有的,并能使我们从感觉上判断正当的行为应该是什么。当孔子说仁就是人自身对正确及适当(礼)的服从时,他就是在摆脱自大的一般偏好,并寻找“礼”中正当行为的客观标准。在人类中有五种关系——父母与孩子、丈夫与妻子、兄弟与姐妹、老人与年少以及治者与臣民,都与仁和礼有关系。每一种关系都有适合于它的作为仁之表达的礼所引导。按照礼来行事能建立社会秩序,出于仁而行事会带来仁爱和慈善。更高的是什么,仁或者礼?仁与礼作为爱和适当会产生冲突吗?在孔子的个人行为中,他是不合于适当和爱的传统观念的。当他喜欢的弟子惠死时,孔子的悲哀被认为过分了,并且排除了他的弟子们的非议。他反对把他的悲痛看作是不适当的,并反对不允许他像一个父亲对死去的儿子一样去哀悼。还有其他证据表明孔子不受俗俗和礼节的约束。孔子为一个曾做过囚犯的人辩护,说他是一个有价值的人,并接受他为家中的养子。
    孔子把国家的整体利益置于个人荣誉之上。当桓公杀了他的哥哥公子纠后,公子纠的两个臣子中的一个自杀了,而另一个只被投入监狱,而后成为新君的大臣。当孔子的一个弟子批评这种行为缺乏道义时,孔子赞扬第二个臣子有能力通过他的介入带来和平并拯救了生灵。对于孔子来说,体现道德善良的特征不是传统认为的荣誉,而是为公共利益牺牲个人身誉的能力(《论语》14.17)。在《论语》中经常有孔子的信徒与隐士之间的争论。隐士们自信他们在保护纯净个性上具有道德优越性,嘲笑孔子在试图矫正世界时的自以为是。孔子从政治生活中退身并不是为了保全正直,而是对他的工作没有任何有益的结果感到绝望。
    孔子关于政府的思想包括从统治者必须是道德品质的典范,到低税收好处的实际忠告。当问及统治问题的时候,孔子答道:
    “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论语》12.10)
    当所有特殊的责任都得到履行的时候,好政府才是可能的。这与柏拉图的观点是类似的。个人的正义是灵魂各个部分的合适平衡,社会中的正义则是通过各种公民履行适当功能而导致的国家中的和谐。柏拉图关于公共利益的观念,看来包括的范围似乎比孔子的广。孔子的政治哲学不像柏拉图的那样系统和广泛,而且二者有着明确的差异。在孔子的伦理学中,父母与子女的爱给统治者和大臣提供了范例。在《理想国》中,柏拉图呼吁护卫者废除家庭,目的是为了所有的人都能够“共同拥有他们所爱的东西”。由于把家庭看作以偏爱(partial affection)为基础的对有限成员忠诚的个人关系,看作以自私自利为基础的会导致政治宗派的经济与社会制度,所以柏拉图认为,对于那些负有为公共利益进行统治职责的人,家庭是不合乎需要的。孔子和柏拉图对个人关系的理解是不同的,但都强调拥有美德是统治者必需的要求。孔子并不主张把家庭生活当成是伦理生活的最高目标。家庭和谐不过是通向国家和谐的中间阶段。正像在《理想国》中柏拉图认为个人灵魂的和谐不是最终的伦理目标一样,孔子也是把整个国家的和谐作为这种伦理目标。赞成礼仪的关键并不简单是为了自我的教养,或者是为了家庭关系。在孔子的观念中有一点是明确的,发展一个人自己的品德是与发展他人的品德相关联的。
    柏拉图建立在工匠、护卫者和哲学王等级基础之上的理想国组织,曾经激起了那些高度尊重平等理想的哲学家们的责难。柏拉图抛弃私有财产、婚姻制度和家庭的理想国,被看作是对个人基本权利的侵犯。柏拉图的正义社会观念也被批评成不允许个人充分地参与国家生活。但是,对于柏拉图来说,国家中存在的等级并不是出身、财富和特权的等级,而是一种能力和兴趣的等级。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每个人的职责是由他的能力和兴趣决定的。护卫者的职责是为人民的福利去统治。个人不是“自己精神和肉体的主宰”,但是在精神上则要以有利于公共利益的方式行事。从工匠、护卫者到哲学王,都要培养自制、勇气和智慧的相应美德,并把整体利益作为共同的目标。整体的利益是否通过行使个人的思想和行动自由或通过公平的法律和制度得到了最好的保障,是一个困难的问题。
    孔子也因他的社会及政治关系的等级观念而受到了批评。但是,孔子并不认为皇帝是一个拥有绝对权力的最高统治者,也不是实现宏伟历史计划的世界历史个人,或超越道德标准范围的人。由于连接个人与他人的任何人际关系既适用于百姓,也适用于皇帝,所以任何人都不能免除仁爱和正当行为的责任。从道德的观点来看,平等取得了胜利:皇帝对他父母的义务和他的臣民对其父母的义务是一样的。
    由于强调孝顺、敬祖和行礼,所以人们常说,在中国个人是被包容在关系与义务的社会容器中的。然而,真实的是,孔子对个人精神培养的强调清楚地表明了个人的重要性。当苏格拉底用那些受到高度尊重的人来为知识和美德的主张进行争辩时,孔子重新定义了一个有道德的人是什么样的人。他相信人的道德能力是相同的。他把“品质优良的人”这个概念转换成“君子”,用统治者的儿子或因出身和遗传而获得社会等级特权的人来形容有道德的人。孔子的道德人和有价值生活的观念,强调道德品质和美德的发展,而不是礼貌的习俗表现和礼节的文雅精巧。孔子对知识的评价,不是依据知识自身的理由,而是依据它的实际应用。
    “诵诗三百,授之以政,不达;使于四方,不能专对;虽多,亦奚以为?”(《论语》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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