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古代世界的早期国家形态(上)(20041009)
http://www.newdu.com 2024/11/25 03:11:13 欧亚学研究 王敦书 参加讨论
(1996年3月26—27日香港中文大学历史系及新亚书院合办“古代、中世纪之政治与宗教”学术研讨会上宣读,未正式发表) 1979年,自《世界上古史纲》上册出版后,中国世界古代史学界对古代城邦问题展开了连续不断、日益深入的研究和讨论。古代城邦问题的讨论实质上是对于古代世界早期国家形态的探索和考察。本文准备将中国大陆学者关于这个问题的研究讨论情况作简单介绍,以增进大陆、港、台和国际学者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学术交流。 一 早期国家形态问题,是世界古代史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在过去,西方学者认为城邦(Polis,City-state)是古代希腊、罗马所特有的一种国家形态,而“东方专制主义”则是包括中国在内的古代东方国家的政治特色。我国学者多半也持此说,或受其影响。 然而,20世纪以来,随着考古学、人类学、历史学和古文字学的发展,学者们发现在两河流域以及其他地区最早都曾长时期地存在过不少以一个城市为中心结合周围地区而形成的小国,与古代希腊、罗马的城邦颇为相似,因而也将它们称为City-state(城邦或城市国家)。古史学者逐渐对古代城邦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和讨论。 在中国,情况亦然。林志纯先生(笔名日知)对世界古代史和城邦问题进行了多年研究,在1979年与其他一些学者合作出版了《世界上古史纲》上册一书,对世界古代史的一些重要问题展开系统的论述,特别是提出了古代城邦普遍说,建立起从城邦到帝国的古史体系。他认为,“最早的国家,就现在所知道的,都是城市公社,城市国家,或简称城邦”,“奴隶制城邦是古代一切奴隶制国家必经的阶段”。[1]《史纲》的发表把我国的世界古代史研究大大推向前进,特别掀起了关于城邦问题的讨论热潮。在1979年成立的中国世界古代史研究会迅即于1980、1982和1983年先后召开了关于城邦问题的全国性学术研讨会。《历史研究》1980年第1期发表孔令平《世界古代史研究的新成果》一文,高度评价《世界上古史纲》上册的新成就,特别是关于奴隶社会前期的普遍规律和关于古代城邦问题的新观点。《世界历史》则先后刊登了顾思作《国外研究古代城邦的一些情况》(1981年第2期)、远方《关于世界古代城邦的几个问题》(1982年第4期)、王敦书、于可《关于城邦研究的几个问题》(1982年第5期)、陈隆波《城市、城邦和古代西亚、北非的早期国家》(1984年第4期)和廖学盛《试论城邦的历史地位和结构》(1986年第6期)等多篇文章。远方的文章是对世界古代史学界关于古代城邦问题各个方面的各家看法的综述。王、于、陈的文章则在肯定《史纲》一书的重大学术价值的同时,对古代城邦问题提出了一些自己的不同意见。此外,顾准遗作《希腊城邦制度》于1982年出版。该书为顾准在1974年前后的读书笔记,对古希腊城邦制度作出全面探讨,论述精详,但主张古代东方国家不存在城邦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林志纯还将其城邦普遍说应用于中国古代史的研究,接连在《历史研究》杂志发表《孔孟书中所反映的古代中国城市国家制度》(1980年第3期)和《从〈春秋〉称人之例再论亚洲古代民主政治》(1981年第3期)两篇论文,力主中国古代存在城邦制度和民主政治。中国古代城邦说最早由侯外庐先生在其《中国古代社会史论》一书中提出,其后台湾学者杜正胜先生更有《周代城邦》专著加以探讨。林志纯的著述则促进了研究中国古代史的学者们对这个问题的关注与讨论。有的学者采用了城邦说,但与林志纯的看法不同,如田昌五、林甘泉。有的学者不同意城邦说,如赵伯雄《周代国家形态研究》一书中有“周代城市国家说驳议”专节。 为了将城邦研究更推进一步,林志纯又组织学者主编出版《古代城邦史研究》(1989年)一书。这是继《史纲》之后,对古代世界各地区的城邦史进行综合考察和具体探讨的一部高水平的学术专著,但其中第14章“论周邦的建立及周王与多方的关系”的作者陈连庆不同意殷周城邦或城邦联盟说。此外,林志纯还编译《孔子的政治学——〈论语〉》一书,发表《雅典帝国与周天下——兼论公卿执政制时代》(《世界历史》,1989年第6期)和《中西古典民主政治》(《史学理论研究》1992年第2期)等文,进一步阐明其观点。 1993年9月,中国世界古代中世纪史研究会在南开大学召开了中国第一届世界古代史国际学术会议,古代城邦是会议讨论的主题之一。杜正胜应邀出席大会,做了“中国古代城邦说”的主题报告,其他的有关论文和论文提要甚多,如何兹全《中国古代的早期国家》、林甘泉《中国古代城邦的政治体制》、陈唯声《城市与城邦的起源与演变》等。会议促进了中外古史学者之间的交流,推动了从全球的角度对古代世界的政治和文化进行综合考察和比较研究。 二 以下我简单引述几家主要学者的观点。 1、林志纯观点 林先生认为城邦或邦是最早的政治单位,产生于旧社会转入新社会之初。新旧交替,除旧布新是城邦时期的特点。城邦是自由民、公民的集体组织。自由公民是城邦的主人和全权者,对于其他非全权者、无权者,尤其对于奴隶,是统治阶级。但公民内部逐渐分化,而有贵族与平民之分,富者与贫者之别。城邦的土地所有制是古典所有制,即公有和各家的私有并存,如中国的井田制。城邦的政治制度的出发点是民主政治。城邦首领邦君起初选任,后变世袭,由传贤而传子。城邦会议包括民众会和长老会议,原为民主机构,后有的变成贵族会议,在古代中国是诸大夫和国人的会议。城邦首领起初偏重执行宗教任务,后逐渐加强政治军事的比重,或者邦君一身而兼祀与戎之职,或另选执政之人分掌。大体上说,有偏重宗教方面的君,偏重军事方面的王,和偏重政治方面的卿。城邦时代无专制君主,也不知专制政治为何物。城邦的政治形式经历了原始民主制、原始君主制、公卿执政制和向帝国过渡四个阶段。城邦发展中不时出现改革家和独裁者,有的是僭主式的人物,如乌鲁卡基那、伊尹和共伯和;有的为调停式人物,如梭伦、管仲和子产。孔子也曾是改革家和独裁者。城邦与城邦联盟并存,城邦联盟并不是国家,在中国古史上称“天下”。[2] 2、杜正胜观点 杜先生主张城邦是一种国家形态,古今各地文明的发展颇多可见,中国也有过这种形态,而且时间甚久,与“三代”相始终。以城为中心连同附近农村而构成的寡民小国,基本上是古代城邦的普遍现象。希腊城邦的特质在于市民权,苏美尔城邦的特质在于城邦神的庙宇。中国古代城邦的特点在于国人,国人是住在城里的人,和希腊市民往往住在乡村不同,住在乡下的人为野人,身份较低。居住地对于中国古代城邦人民的地位具有绝对影响。国人分别隶属于不同宗族,基本身份为自由民,和苏美尔神殿城邦的人口之为神庙佃农者有异。国人的社会组织既是氏族共同体,也是里邑共同体。国人所以能发挥参政力量,在于宗族共同体和里邑共同体,而不是类似苏美尔的议会或希腊的市民权。占城邦人口多数的国人和野人也没有足够根据说明他们是奴隶。因此,杜先生既不同意中国古代城邦中有市民会议的说法,也不赞成古代奴隶制的史观。[3] 3、林甘泉观点 林先生认为,城邦作为早期国家的一种形式,有一定的普遍性,但并非所有国家和民族都经过城邦阶段,例如,一些游牧民族所建立的早期国家就不具备城邦的特点。即使在定居的文明民族那里,恐怕也不能说最早的政治和社会组织都是城邦。城邦的基本特征是:(一)、每个城邦都以城市为政治中心,城市统治农村。(二)、城市居民的主体是具有一定政治权利的公民(包括贵族和平民)。(三)、城邦所有制具有公有和私有的二重性。(四)、城邦的公民是城邦的主要军事力量,也是城邦政治生活的重要角色。(五)、城邦之间存在着不同形式的联盟。按此看来,中国商周时代的方国和封国也是属于城邦类型的国家形态,但其政治体制与古希腊的城邦则有很大差异。国人在春秋时代是一股强大的政治力量,国君和卿大夫不能不重视他们的向背,但在日常生活中国人并没有立法权也没有选举权。周代的政治制度与宗法制有密切关系,周天子和诸侯,既是国君,又是宗主,具有天然家长的身份。周王室和春秋列国有卿大夫朝议制度,但重大决策最后往往取决于国君本人的意志。中国古代城邦的政体是一种等级制度的君主专制,而不是民主制或共和制。这是决定中国较早建立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的重要因素之一。中国封建社会只有开明专制和民本思想的传统,而缺乏民主共和的条件,这不能不说与古代城邦的君主专制政体也有一脉相承的关系。[4] 4、田昌五观点 田先生认为,所有古代国家都是城市政治国家,由特定的享有政治自由的社会集团构成,也可简称为自由人的国家。他们不仅有人身自由,还享有政治自由,是国家的公民,在国家中享有特定的政治权利,有参与决定国家大事的权利。中国古代国家以家族和宗族为内涵,因而不是一般的城市国家,而是宗族的城市国家。中国古代的城邦不是象希腊、罗马那样的城邦,而是一种宗族城邦。中国古代社会结构表现为宗族和宗族谱系,因而国家形态表现为族邦。每个国家都由一个或几个宗族构成。作为国家的象征,一曰宗庙,二曰社稷。中国古代国家同样存在民主制。由于中国古代国家以族邦的形态而出现,其民主制也有自身的特点。最突出的是,国君就是宗主,宗主世袭,国人尽可以对立君发表意见,甚至可以废旧君而立新君,但不能改变宗主世袭制,更换国君不过是更换宗主而已。当政的贵族也从小宗的宗族中产生,照例由国君委任,国人可以议论、甚至推倒执政的贵族,但没有直接推举执政的权利。由于存在着宗主制,中国古代民主制度是有限的,是一种宗族民主制。总之,中国古代国家和宗族组织是合而为一的,因而是一种宗族城市政治国家。其国体曰族邦,其政体是贵族式的,而国家的隆衰兴替,人君的废立,贵族的存亡,则取决于国人的态度。[5] 5、赵伯雄的观点 赵先生从城市、国家、公民公社三方面将西周的邦与古希腊的城邦做出比较,认为西周的城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城市,与古希腊的城市有着质的差别。希腊每个城邦都是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各城邦之间基本上是对等的国与国之关系,其上无一个特殊的、至高至尊的权威。而西周各邦并不是有独立主权的国家,周天子统治的周王朝(亦即天下)才是一个国家,尽管这个国家各个部分是十分松散的。天子与邦君之间的君臣关系十分明确。周室东迁后王室衰微,这时的邦逐渐具有真正的国家意义,但也同时具有了领土国家的雏形,距离一城即是一国的城市国家的形态相距甚远。至于所谓公民公社,希腊的公民按亚里士多德的定义,应是“凡得参加司法事务和治权机构的人们”。这样的公民不要说在西周,就是在中国有史可考的任何历史时期都不存在。西周国民和雅典公民有很大不同,其政治权利非常有限,受着君主政体的制约,参加政治一定要在专制君主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国人的参与国事,只能看作是原始民主制的遗存。国家的主权,无论如何也不能说是掌握在国人手中。他得出结论说,把西周的邦说成是城邦(或城市国家)是不合适的。[6] 6、顾准观点 顾先生指出,城邦是以一个城市为中心的独立主权国家。理解希腊城邦,首先不要和我国春秋时代及其以前小国林立相混淆。春秋以前诸小国,从有史时代开始,就有一个凌驾他们之上的神授的最高权威。希腊远古时代有过这样的最高政治权威,然而从多里安人征服以后,这样的最高政治权威不再存在。希腊城邦制实行主权在民与直接民主制度,城邦的政治主权属于它的公民,公民们直接参与城邦的治理,而不通过选举代表组成议会或代表大会来治理国家,这是我国古代从不知道的东西。公民,公民权,等等,不见于我国古代,也不见于埃及、两河流域等早于古希腊或与古希腊同时的“东方”各帝国。“主权在民”的希腊城邦的“官制”,也具有自己的特点,和我国古代的官制有原则上的区别。从远古时代起,我国专制君主下就已经有十分发达的行政机构或官僚机构。从古代中国、埃及、两河流域、以色列、叙利亚、波斯、印度等的历史,都找不到城邦制度的影子。城邦制度的希腊在世界史上是例外而不是通例,而在古代东方史中,政制的演变倒具有某种共同之处,即它们都存在过“神授王权”;有一个身兼军事领袖和最高祭司的最高统治者,即君主。他的权力是绝对的,人民是他的“臣民”。远古希腊一直存在过“神授王权”,城邦制度是“神授王权”在一种特殊环境下演变出来的东西,并不是直接从氏族民主递嬗过来。[7] 7、陈隆波观点 陈先生认为除希腊、罗马在多数情况下城市和国家的产生时间大体一致外,古代东方最古文明地区一些国家的诞生,并不和城市的产生同时。把古代东方这些最早国家和希腊罗马等同起来,是否定了从作为防御的城到作为工商业经济集中地的城市还有一个发展过程,没看到城和市既相联系又有区别。古代东方早期国家与希腊罗马城邦的区别在于各自建立在生产力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基础上,从而使各自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社会阶级结构、政体形式和早期历史的发展上,表现出不同的特点。希腊罗马是建立在古典所有制基础上,联合起来对抗外界的公民的集体。城邦是生产力和社会经济发展到城市形成阶段,农村公社瓦解,私有制和奴隶制发展,阶级斗争的结果;是一定地区历史发展的结果,不是原始公社解体后具有普遍性的、自发形成的原始国家形态。西亚、北非早期国家不仅开始没有达到城邦阶段,而且以后也没有发展为希腊式的城邦,而是向着广阔领域的王国和帝国发展。[8]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