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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物史观的历史规律学说再思考

唯物史观认为历史是一个有规律可寻的过程,唯物史观科学地揭示了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它揭示的普遍规律是什么?中外论者对此并无一致的意见,但在分歧的意见中,很多学者似乎把马克思、恩格斯从各个不同角度归纳的历史演进的若干阶段当作唯物史观揭示的普遍规律。换言之,这种认识把唯物史观揭示的历史规律,当作是若干个在时序上前后相继的历史阶段构成的某种固定的历史演进图式。“五种社会形态”或“五种生产方式”这一著名的历史演进图式,传统上就被当作唯物史观揭示的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中国学者曾对亚细亚生产方式问题和“五种社会形态”说展开讨论(注:《中国史研究》1981年第3期。)。到80年代中后期,讨论进入高潮。到世纪之交,明确坚持“五种社会形态”说的中国史家已经不多,对历史发展规律的认识也呈多样化的趋势(注:《社会形态与历史规律再认识笔谈》,《历史研究》2000年第2期。)。
    中国史学界现在虽已在相当程度上突破了“五种社会形态”说的模式,但对唯物史观的历史规律学说的认识仍然是意见纷呈。笔者认为,搞清唯物史观的历史规律学说,首要的是要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唯物史观揭示的历史普遍规律是某种固定的历史演进图式,还是历史运动的内在的、本质上的因果必然联系?或者说,唯物史观的历史规律学说,是对若干历史演进阶段的归纳和描述,还是对历史发展的因果必然性的解说?笔者认为,答案应是后者。
    需要指出的是,通过归纳和描述若干个在时序上前后相继的历史阶段,用以构筑某种固定的历史演进图式,进而把其当作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这在方法论上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归纳逻辑并不能引出一般性结论,用所谓历史发展的“例外”、“特殊”、“变异”来“修补”基于归纳逻辑上的历史发展的所谓“普遍规律”,实际上是把“普遍与特殊”的辩证统一关系变成了数量上的“多与少”的关系,这种认识不仅于事无补,反而使“普遍”与“特殊”分庭抗礼,互相对立。这样一来,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其实也就无从谈起了。
    
    唯物史观的历史规律学说,是与把某种固定的历史演进图式当作历史发展普遍规律的思维定势相对立的。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曾“简要地表述”了指导他的研究工作的“总的结果”:“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33、21-22页。)马克思的这段著名表述通常被看作是他关于唯物史观核心原理的最集中的阐述,其实也是他关于历史发展普遍规律的最系统的说明。恩格斯曾用更简洁的文字概述了马克思发现的历史规律:“正像达尔文发现有机界的发展规律一样,马克思发现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即历来为繁芜丛杂的意识形态所掩盖着的一个简单事实: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所以,直接的物质的生活资料的生产,从而一个民族或一个时代的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便构成基础,人们的国家设施、法的观点、艺术以至宗教观念,就是从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而,也必须由这个基础来解释,而不是像过去那样做得相反。”(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76页。)
    由此可以证明,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历史发展普遍规律的表述,既不是对某种固定的历史演进图式的归纳,也不是对某种具体的历史发展模式的描述,而是对各种历史因素之间的因果必然联系的揭示(注:对唯物史观的历史规律学说的性质的认识,笔者曾受到庞卓恒教授的有关论点的启发。庞卓恒:《唯物史观与历史科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章第2节。)。它是对历史运动内在“机理”的解剖,而不是对历史表象的描述,是对历史发展的动因的高度抽象,而不是对历史实体的归纳。因此,在唯物史观的体系中,普遍规律是抽象的范畴而不是实体的范畴,只能用逻辑思维来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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