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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园]近现代多重语境下的怒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以怒族民歌“哦得得”及民族舞“达比亚”为例(2)


    2. 地域性
    “一方水土养育一方人,一方人产生一方文化”。不同的生存环境为每一个民族创造和传承不同文化奠定了坚实基础,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多样性为多样性的文化存续提供了必要的前提条件。空间特征的差异性使得不同空间内的不同人类群体呈现出地域性的异质性特点,这种客观自然的差异性成就了主客观共同作用下形成的文化地域性特征。就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每一个地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其地方生存“经验”的再现,有着其不同于其他地域的独特性。而且,即使在同一环境下,不同的人群因为具体的心理观念及思维差异也会导致其形成不同民族、创造和传承出不同的文化,形成不同的文化形态。同样是生存活动于怒江峡谷地区,“哦得得”和“达比亚”就成为了怒族独具特色的民族民间艺术形式,与同样生存活动于这一空间的傈僳族、彝族、“勒墨人”(白族支系)等民族创造和传承的民间艺术就不一样。与“哦得得”相伴相生的“达比亚”不能离开民歌“哦得得”而存在,而为“达比亚”(舞)伴奏所用的乐器“达比亚”也只能由生长于怒江峡谷中的漆树所制作。独特的人文及自然环境限定了“哦得得”和“达比亚”的分布区域,离开了特定的地域,“哦得得”和“达比亚”也就会失去了其赖以存在的环境。民族有着自己的生存习惯,根据每一个民族的生存环境也可以区分不同的民族,所以“地域”特征成为了区分民族的重要标志,也是文化差异的重要体现。因此,“哦得得”和“达比亚”被打上了地域的烙印。
    3. 认同性
    文化是民族自我认同的重要标志,是民族情感的附着体,是不同民族内心的情感依附,文化认同是民族认同的最基本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文化的体现,是世代民族生存与生活的体现,承载着每一个民族特定的历史,是民族了解自我历史的重要依据。在多元文化并存的今天,每一个民族祖先遗留下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区别“我族”与“他族”的鲜明的文化特征之一。“哦得得”和“达比亚”是怒族文化的精髓,体现着该民族的历史记忆、表达着他们独特的情思、帮助着他们沟通天地人神,既是怒族文化的重要表现形式,又是怒族生存环境与社会生产、生活方式的重要体现,具有指向和功能的意义。形成于特殊生态环境和社会结构中的“哦得得”和“达比亚”具有明显的地域特征和社会特征,同时也是与人文、自然环境互动的产物,而且在凝聚怒族人民的思与行、强化其群体内部的连带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政策下的“哦得得”和“达比亚”
    自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被提出以来,针对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种种措施也随之被设计出来。为了保护这些珍贵的人类文化遗产,各种民间组织和力量倾注了极大的热情,以政府为主导的各种政策也不断应运而生。怒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哦得得”和“达比亚”正是在这样一种语境下成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和民间组织为其保护设计出诸多的举措和政策规定。经过十余年的实践,在取得明显成效的同时,其传承与发展也面临着多方面的困难。
    1. 保护中的怒族民歌“哦得得”和舞蹈“达比亚”
    自我国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战略以来,“哦得得”和“达比亚”获得了政府的重视并被在各级政府的指导下以不同的“方式”进行保护,如普查登记、认定传承人并给予物质奖励以鼓励其发挥好传承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作用。但是在对待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应有的态度和行为上,不同部门、不同群体甚至不同的地方却产生了不尽相同的态度,并采取了目的各不一样的行为。可以说,围绕着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成了谋求不同权利获得的力量。就“哦得得”和“达比亚”而言,自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后就处于各种力量的保护和影响之下,如被各种演出单位及团体纳入演出体系。目前“达比亚”和“哦得得”的演出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受过现代专业训练的艺术“人才”对传统的“达比亚”和“哦得得”进行二次艺术加工,使其成为富有现代“大众审美”意义的符号“产品”进行表演,以满足更多普通民众的艺术审美需求;另一种则是把那些原生的民间“艺术家”安排到当前的文化语境中,通过“原生态”的演出来展现其民族文化特色,让现代的普通民众接触、认识和接受这些民族民间艺术。无论是哪一种形式的演出,都不同程度地对“哦得得”和“达比亚”这一民间艺术的传承和发展起到保护作用,演出收益及文化衍生性让这些文化持有者渴望保护并发展这种形式的民间艺术,客观上也达到了保护、传承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
    人类学视野下的文化整体观要求看待任何事物都要以联系的方法来观察,分析任何一个文化事项不能孤立地来解释,而是应该置其于一个完整的文化体系中来解读,也就是说,分析任何一个特定的文化事项必须把该文化事项放到其所存在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中才能获得最为接近真实的结论。因此,对怒族民间艺术“哦得得”和“达比亚”来说,除政府外的其他一切社会力量自发参与到复兴、传承、延续民族民间艺术的努力中,对其进行“活态”保护。“哦得得”和“达比亚”的主体对其文化的传承与发展有着自我判断,在他们的日常生产劳动过程中对“哦得得”和“达比亚”进行保护实践。社会空间中的各种力量积极对外宣传“哦得得”和“达比亚”并借此扩大怒族文化的影响范围,这样做的结果不仅增强了怒族自豪感和自信心,而且对怒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
    2. 困境中的怒族民歌“哦得得”和舞蹈“达比亚”
    将“哦得得”和“达比亚”明确为特殊的文化形态———非物质文化遗产来保护的种种努力,更多的是依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及《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来开展。然而,上述法律法规针对的对象是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中并没有专门针对“哦得得”和“达比亚”的特殊性而制定出针对性更强的传承和保护措施及方案。在怒江地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设置也有所欠缺,在对怒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保护的过程中虽设置了专门部门负责保护工作,然而并未配备有足够的人员开展工作,而且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大部分人员未接受过专业训练,因此也影响到了“哦得得”和“达比亚”的保护效果。政府在调动文化主体对“哦得得”和“达比亚”实施保护的积极性、主动性、探索性还有待加强。目前,大部分“哦得得”和“达比亚”的展演活动均是由政府策划和组织,民间自发组织的活动较为少见。在保护“哦得得”和“达比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中,路径单一是当下存在的较为严重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保护资金主要由政府拨款投入,但是由于没有对投入保护资金的数额制定出严格、细致的标准,难免给被保护对象的主体形成厚此薄彼的印象。同时,对于政府的积极介入还容易给被保护对象的主体产生政府的所作所为都是理所应当的这样一种不准确判断,从而产生较强的依赖性,作为主体投入到保护工作中的自觉性、主动性反而受到削弱。因此,如何发挥当地民族在保护工作中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是有效保护和传承“哦得得”和“达比亚”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只有使文化持有者自身意识到本民族文化所带来的自豪感与优越感,有了“文化自觉”的动力并积极主动地投入到保护和传承工作中,才能使该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真正的保护与传承。此外,由于基督教的教义教规规定教徒不得传唱传统民歌和跳传统的民族舞蹈,怒族中的基督教徒并不会参与到“哦得得”和“达比亚”的保护和传承中,这在一定程度上压缩了怒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主体的范围。怎样合理地处理好怒族中不同信仰者对待怒族传统文化的态度和行为,也是必须认真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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