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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华人与狗不得入内”问题

薛理勇先生撰写的《揭开“华人与狗不得入内”流传之谜》的文章,发表在《世纪》双月刊今年第二期上,再次提出了“华人与狗不得入内”的问题。该文声称,“华人与狗不得入内”的故事缺乏根据,或者讲根本没有根据,是哗众取庞,何况人为地编造一个被人侮辱的故事只能说明中国人的劣根性,等等。该文发表后在国内外引起了一定的反响,很多人列举了大量史料,或根据本人所见所闻,在报刊上发表文章,对上述观点予以纠正。本文就此问题再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探讨。
    (一)
    根据目前已见到的文字和图片史料,关于“华人与狗不得入内”的说法,大致涵指两种情况:
    一、“华人与狗不得入内”,这是一种对上海租界经办的公园章程揭示牌的基本精神的概括说法。据笔者所知,“华人与狗不得入内”最早见之于文字记载的,是姚公鹤著的《上海闲话》。这是一本影响较大的上海史料笔记著作,1917年由上海商务印书馆首次出版。姚在该书中说:“租界中外人公共建筑之所,每不准华人之拦入,喧宾夺主,无过于此。今之跑马场及白大桥下之公园,其最著矣。”“今门首高标英文于木牌,所云‘狗与华人不得入内’是也。”①若对这段文字细加推敲,并以图片资料加以佐证,这里所说的“狗与华人不得入内”,显然是对该公园门前用英文书写的公园章程揭示牌的一种概括用语。1943年7月出版的《上海租界的黑幕》一书,对这一说法更加明确。它说,‘过去有一个时期,公共租界小公园之揭示牌上,标举规则多余,其第一条说,‘此园专供外人之用’。”另有一条,“此园不准犬类入内。”“简单说起来,就是华人与犬不得入内”。②由于它是一种概括用语,所以在文字组织上也略有出入,如“狗与华人不许入内”③、“华人与犬不准入内”④、“狗与华人不准入内”⑤、“狗同中国人不许入!”⑥等等。
    二、华人与狗不得入内”,是指揭示牌上就是明白写着的那么几个字,而不是概括用语。这有一些目击者的回忆可以为证。如方志敏在其所著的《可爱的中国》一书中写道,他曾和几个穷朋友在上海闲着无事,同去法国公园散散闷。”一走到公园门口就看到一块刺目的牌子,牌子上写着‘华人与狗不准进园’几个字。这几个字射入我的眼中时,全身突然一阵烧热,脸上都烧红了。这是我感觉着从来没有受过的耻辱。”⑦1960年,有位曾在外滩公园担任三等英文秘书、姓陆的老员工回忆说,他在一、二十年代在外滩公园工作时,外滩公园的门口竖有一块大牌子,上面有公园规则(即1917年9月工部局用英文发布的10条规则)。另外还专门做了写有“华人与狗不得入内”的木牌,木牌为长方形白底黑字,插在草地上。由于日晒雨淋,木牌损坏,以后又改用三角铁底架,上有网形块状铁牌。后来,这块牌子被取下,放在公园音乐厅的地下室内。最后被当废铜烂铁处理掉。目睹过这样木牌的人还有许多,这里不再列举。⑧
    上述关于“华人与狗不得入内”的两种说法,笔者以为并不是对立的,也不是互相排斥的,很可能是先后出现过,也可能是同时并存的。关键是这两种说法都证明了在上海租界一些公园门前确实有过“华人与狗不得入内”的牌子,这是不容抹煞的历史事实。
    (二)
    “华人与狗不得入内”这种木牌,是否如薛文所说是“人为地编造一个被人侮辱的故事”,是“缺乏根据,或者讲根本没有根据”呢?笔者以前面的分析与探讨已部分的回答了这一问题,现再分列五点作进一步论证:
    一、“华人与狗不得入内”,曾列入上海租界公园规章之中。
    如1913年7月,工部局公布公共花园(即外滩公园)与预备花园的规则,其中第一条规定“这些花园只准外国人(社团)进出”,第二条则规定“狗与自行车不得入内”。1914年公共租界巡捕房公布的《公家花园章程》中,第一条明定“脚踏车及犬不准入内”,第四条则明定“除西人之佣仆外,华人一概不准入内。”1916年5月,工部局公布《公园规则》六条,其中第二条规定“狗与自行车不准入内”,第三条则规定“华人不准入内,但外籍居留者的仆佣除外”。等等。⑨
    又如,法租界的顾家宅公园(即法国公园,今复兴公园)于1909年6月落成,同年8月开放。“当时该公园章程,第一条第一项便明白规定,不许中国人入内;但是照顾外国小孩的阿妈,加套口罩为条件。”⑩上述规定,直至1928年6月18日,在上海市民历年不断的反对下才予以修改,并对华人开放该公园。
    这些公园章程或规则,都一再明文规定华人与狗不得进入租界开办的公园,法国公园甚至规定狗可以有条件的入内,而一般中国人则不许入内。这些章程和规则正是“华人与狗不得入内”这一说法流传的基本根据,同时,也间接证明了“华人与狗不得入内”这种木牌的出现具有极大的可能。
    二、目击过“华人与狗不得入内”这种木牌者,不是个别人,而是分布在各个层面,有中国人,也有外国人;有政治活动家,也有普通的知识分子和市民,有的就是挂有这种木牌的外国公园中的中国职员;目击的时间也不是同一时期,时间跨度大体在本世纪初一、二十年代;而目击者回忆的共同特点都是印象深刻,说得具体,连目击时的心态都还常记不衰。对于这样的见证人,虽然没有原物作旁证,但是对他们的文书和陈述,在没有获得反证的情况下,亦应视为不可忽视的根据之一。
    三、对“华人与狗不得入内”这种木牌是否存在过,必须和当时的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联系起来考虑,而不能以我们今天所处的社会条件作根据,妄加臆断。当年上海租界里禁止对华人开放的远不限于公园,还有其他种种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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