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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军:西北民族地区社会治理中情理法的冲突与调适


     
    摘要:西北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具有特殊性,地理环境恶劣、特色的民族治理环境、复杂的民族价值观,造就了该区域传统社会治理中“情理法”的逻辑顺序和国家社会治理“法理情” 的逻辑顺序有别,情理法存在冲突。这与西北民族地区社会治理中存在诸多问题有关,执法力量薄弱,执法盲点存在;民族干部比例失调,少数民族干部比例偏小;宗教信仰多元,宗教矛盾突出;村两委力量不均,政府公信力不够;调解机制不健全,法理情冲突时有发生。因此,西北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情理法要合理调适,一是法治调适:加大普法力度,增强执法力量;二是队伍调适:均衡干部比例,借助乡贤治理;三是信仰调适:引导宗教团体,共建社会和谐;四是基层调适:优化村两委,提升公信力;五是机制调适:健全调解机制,规范法理情。通过对西北民族地区社会治理中情理法冲突的合理调适保障西北民族地区和谐稳定,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关键词:西北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情理法;冲突;调适;法治化
    【作者简介】杨军,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广西师范学院学报编辑部副研究员。
    【基金项目】国家民委民族研究一般项目“广西民族区域自治60年历史经验研究” (2017-GMB-007)、广西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习近平总书记中华民族复兴思想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研究”(17FMZ023)、广西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广西跨境旅游视角下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研究”(17FMZ029)阶段成果。
    一、问题的提出
    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 “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1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传统的社会治理更加注重的是“人情” 与“合理”,并认为诉诸法律“打官司”是件不太好的事情。通常,人们更愿意选择“私了”,即私下调解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而不是“公了”,即通过法治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传统社会治理中这种通过“情”“理” 理清是非曲直,在可接受的范围内适当妥协“保住面子”,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弥合社会裂痕、规范人们言行、发挥示范作用,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安定和平稳繁荣,在方法、理念层面对国家社会治理有一定启示作用。
    近年来,对于传统和现代意义上的社会治理相关研究成果很多,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传统思想文化对社会治理的启示或作用研究。宋玲提出,商鞅“法治” 是中国传统的社会治理制度理论和实践思想来源,同时,也暴露了早期社会治理模式中的缺陷:模糊了国家和社会的区别,只强制推行“法治” 而忽略了法律的道德性,最终不可避免走向严刑峻法,尽管在当时有助于国家迅速富强统一,但有巨大隐患,也对后世产生消极影响,传统社会治理的得与失,在一定程度上是商鞅法治思想的利弊影响的结果,对今天的社会治理有反思作用。2窦竹君认为,中国传统社会中以血缘、地缘或者业缘为纽带形成的宗族、乡里和行帮等,承担着社会治理中的社会救济、调解纠纷、规范行为、社会治安、共同发展等功能,其治理模式是将成员利益和社会规范有机结合,从而有效地实现社会安定和平稳,同时能够节约社会治理成本,中国当下的社会治理可以从中汲取传统的养分。3农淑英的研究指出在构建村庄新型宜居空间、重塑村庄新时期新形式的价值观追求范式、培育传统文化在乡村生存繁茂的肥沃土壤等方面,要认识并重视传统文化和生活习惯对于乡村社会的独特价值,发挥好乡村传统文化在乡村社会治理中的独特作用。4二是传统习惯法作用研究。刘柳提出,借鉴布迪厄的“惯习”系统理论,揭示出“惯习”自身复杂性及它本身具有的生成性和建构性,而“惯习”系统与法律系统的动态双向运行促成了回应型法的生成,并推动了治理法治化的阶段性发展,最终形成一种治理法治化的身体化表征。5高其才认为,探讨最古老的法律渊源的习惯法的现代性意义,分析习惯法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价值,对于建构当代法律秩序、实现法律和社会传统文化有机结合有必要的借鉴意义。6周晓涛提出,少数民族习惯法在维护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也制约了少数民族地区法治的现代化进程,少数民族地区必须重新整合梳理长期隐秘存在的习惯法,赋予它正确的地位,寻找合适的路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7三是现代社会治理新形式新手段创新性研究。付建军、张春满提出,针对当前悬浮型社会治理创新存在的政府绝对主导、公众缺位参与和专家主题错位等问题,应打破政治和非政治主体的不对称格局,多元主体共同治理,协商民主实现社会治理模式创新。8章政、闵瑛美、王大树认为,大数据不但是技术革命,在本质上更是一场新的社会革命,需要并能够促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和公共服务转型,从居民信用管理入手,解决传统社会治理模式存在的单兵作战、效率不高、主体被动的问题,并使之向精细化、协同化和可预见化方向发展创新。9李振、鲍宗豪认为,大数据的充分发掘和广泛应用催生了新的社会治理途径——“云治理”,即通过将各种社会治理信息进行数字化,并进一步整合、利用和服务相关职能部门,因此对社会的治理思维、风险管理、主体选择和行为方式等产生重要影响, “云治理” 开创了一个以“大数据” 为核心的技术——人文——社会的“全面治理”新时代。10 四是少数民族地区法治建设研究。龚战梅、李志远认为,特别是在民族地区,针对各民族的多元主体,一定要创新各种宣传普法方式方法、提高民族地区人民对于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的认同感,同时完善地方立法和执法,最终达到对于法治化的“多元认同”11。羌洲认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模式也需创新,构建以民众敏感度、转变成本和经济社会发展为维度的民族地区社会治理体系,并指出当前社会风险正在累积,需要我们在转变可控成本的基础上创新治理模式。12 陈莉分析指出,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新中国诞生至今,我国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理论和实践经历了这两大时期,针对当前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存在的国内外不利因素影响,应从强化政治参与意识和政治稳定诉求、提高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政策的可调适性和灵活性等方面探索创新社会治理的新途径和新方法。13贺金瑞认为传统基层社会组织因素、多元文化因素、宗教信仰等对现代民族地方乡村社会治理体制有重要启示。14
    综上,可以看出现有的研究主要是“解剖式”研究,从某一具体的文化现象或者地区实践入手,提出具体的借鉴意义和社会治理路径,对于解决当代社会冲突与矛盾有一定启示。然而从宏观角度综合研究社会治理的不多,研究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特殊的情理法冲突与调适的较少,探讨传统社会治理和现代社会治理之间的差异、继承和融合关系的成果也较为罕见。本文试从传统社会治理的情理法逻辑顺序和当代社会治理法理情的逻辑顺序之间的区别和差异,结合西北民族地区特殊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和国家社会治理要求的“法治化” 建设,试图探索出传统社会治理中的习惯法及民间智慧与当代国家社会治理的互动和互助作用,从而弥合西北民族地区社会治理中的情理法冲突,探讨法律完善和社会治理的有效路径。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