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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军:西北民族地区社会治理中情理法的冲突与调适(3)


    三、传统社会治理与国家社会治理逻辑顺序差异和冲突
    中国传统社会治理逻辑是 “情理法”,从整体而言,传统的社会治理是 “礼乐政刑” 综合协调的模式,国家对于社会的治理都是建立在特定的时空背景之下的政治选择,并通过公共权力和国家制度的强制力量来合理安排社会资源实现社会整合。
    在传统的社会中,提倡 “人治”和 “德治”,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无论生产力水平发展程度如何,任何独立的个体都无法脱离社会存在,必然要与社会其他组织和成员发生关系,成为社会组织中的一员。在我国传统的社会治理中,依赖于血缘的宗族、依赖于地缘的乡里和依赖于业缘的行帮承担着重要的社会治理角色和功能。历来的社会都非常重视宗族作用,且宗族治理源远流长,早在人类早期的茹毛饮血时代,族治已显雏形。 “古无今所谓国家,抟结之道,惟在于族,故治理之权,亦操诸族”17。从历史经验看,家族制、保甲制虽然存在一定问题,但不失为组织和治理乡民的良好制度设计。和乡里治理比较来看,行帮治理是成本最低、整体治理效果最好的社会治理方式。中国历史上,行帮的自律自觉性很高,有效管理和规范了相关商业活动和社会安定。从上述三种传统社会治理方式可以看出,其治理逻辑是 “情理法”,家规和行规高于国法,法律也是道德化的法律,道德是法律化的道德,能私下调解的事情绝不诉诸法律,在熟人场域下, “和为贵” “要面子” “行方便”等观念凌驾于法理之上。
    国家社会治理的逻辑顺序是 “法理情”。众所周知,法治原则是司法的最基本的原则,法律是社会治理的最后一道保障,但是却是现代社会治理的最重要的原则。司法公正是对法的本质要求,体现在司法活动过程和司法结果中要求公平、正当、正义和平等,包括实体公正、结果公正和程序公正。“情理”,在道德层面最基本的解读是 “合情合理”,它是公民道德修养和道德良知的具体体现,《现代汉语大辞典》中对于 “情理”的解释是 “人的常情和事情的一般道理”。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为了保障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现代的国家治理首先考虑的是 “法”,即统一的对所有人都有同样约束力的法律;其次是 “理”,即普遍的约定俗成的社会规范和道德要求;再次才是 “情”,法理不外人情,过分地单纯强调 “法治”,容易陷入严刑酷法的境地,而只有配合人情社会的 “软治理”,才能更好地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更好地实现社会治理。
    在当代社会治理中,要借鉴传统社会治理的民间智慧和优良经验。生活在同一个成熟的社会单元中的人之间,往往可以通过一种彼此心照不宣的方式解决利益冲突和 “协调问题”,无需明文规定,也无需事先交流,只需要一个关于 “我们都是这个社会中的成员” 的共识即可,这种基于共识的协调利益矛盾的方式,就是社会规范。社会规范有别于法律需要国家强制力量来执行,它是社会成员自发自觉地遵守一定地区、一定民族约定俗成的社会 “契约” 和情理。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并不是唯一的有效社会治理手段,国家和政府层面,要加强对于立法和执法的监督和实施,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建设法治化服务型政府,做到规范、公平、公正、文明、守法、执法,发挥一切有益方式宣传、普及法律,使人民群众知法、懂法、遵法、用法;同时,借用民间的社会治理智慧,尊重当地特色的风俗习惯和思维方式,适当引导民族地区的 “习惯”和 “习惯法”,充分利用当地乡贤等力量,多元共治提高治理实效。在法治化建设和民族地区社会治理过程中,有必要合理运用情理的缓和矛盾作用,寻求法理情的平衡。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