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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古罗马发达型奴隶制的特点及成因(2)

罗马发达型奴隶制经济的整体特点,主要就在于它已越出了生产为了直接消费的自然经济阶段,进入了生产直接为了交换、出卖的商品经济阶段。只有具备这种商品经济较高的生产力前提,生产的私有制水平较高及其结构,以及国家对手工业、商业、市场的较合理的方针、政策和管理,奴隶制简单商品生产才能发展起来。而只有商品生产发展到较广泛和较高的水平,才为奴隶制发展到繁荣阶段创造了生产的条件,才能将大批奴隶容纳在生产活动之中。以古罗马上述特点与古希腊手工业、商业水平发达型奴隶制相比,罗马的综合水平要更高一些。以罗马与古代东方国家相比,其差别要更大、更明显一些。古代东方国家大体是国有经济、王室经济、贵族经济和寺庙经济在经济整体中占主导地位,其产品主要供自身直接消费,故属于自然经济。这种经济有少量产品流入市场,甚至已有一部分是有意为市场生产,但在整体中不占主导地位,不能改变整体的自然经济性质。这些国家有一些私人农业经济和畜牧业经济,属于奴隶制简单商品经济的范畴,但它们在全国、在各地区均不占主导地位。私人手工业必然属于商品经济,凡使用奴隶生产的都属于奴隶制商品经济。古代东方国家这种经济也曾有所发展,并也有奴隶制商业在发展;同时各国间、各时期也有不小的差别。但从总体说,由于上述国有经济、寺庙经济等处于同业的垄断地位,对私人奴隶制商品经济起着压制、排挤的作用,所以私人商品经济力量较弱,难以充分发展,也阻碍这些国家的奴隶制发展到繁荣的高度。至于古代东方国家长期存在的、大面积的小农经济,自然既不是奴隶制经济,也不是商品经济。我国有的学者为了批判魏特夫《东方专制主义》一书中的谬论,在发表一些正确论点的同时把问题推向了另外一个极端,否认古代东方国家与古希腊、罗马存在一些发展水平的差别,竭力把古代各国描写成大体都一样;同时硬是把人工灌溉称为“地理环境”,把人工灌溉本身的生产力意义及其对国家政治的部分决定作用称之为“地理政治论”,否认东方大河流域人工灌溉对文明形成的巨大意义,更否认古希腊(雅典等国)、罗马的商品经济高于古代东方国家等,我们认为这些观点有片面性,因而还值得商榷。
    (三)奴隶在家庭和社会事务各方面使用十分广泛,部分奴隶被当做政治斗争的工具和公众娱乐的牺牲品
    在罗马,除生产、经济领域外,国家机关、皇室和奴隶主家庭里也有成群的奴隶在服务。奴隶在富豪家庭里的职务有秘书、书写员、会计、图书管理员、教师、医生、接生婆、音乐师、演员、舞蹈师和画匠等等。此外,清扫工、看门人、面包师、厨师、糕点师、食品采购员、摆餐桌者、侍女、奶妈、内室侍者、理发师等,几乎一无例外,都是奴隶。罗马奴隶主认为一个奴隶做多种工作不体面。故不惜重金多购奴隶,增加了家庭奴隶的数量。罗马的医师多是希腊籍奴隶,有的主人愿以高价购进医术高超的希腊籍奴隶做家庭医生。罗马富家妇女一般都把婴儿交乳母喂奶,稍大即交保姆照管。这些乳母、保姆也几乎全是奴隶。有知识的奴隶一般为知识分子奴隶主服务。罗马著名哲学家、文学家西塞罗的朋友Atticus有自己的奴隶当书记、秘书、抄写员、图书管理员、信件协办人和信差等。有的奴主为假充斯文,有几个奴隶分别为他背诵荷马史诗、《田功农时》和九行诗[16]。有些知识型奴隶才华出众,成为剧作家、诗人、历史学家、哲学家、农学家等。
    在以上之外,中央政府机关、各城市官署、神庙等,也拥有很多担负各种卑贱职役的奴隶。罗马的高级官吏,如执政官、监察官、市政官等,都有公共奴隶为其服务。罗马城负责维修水渠的奴隶,奥古斯都时240人,皇帝克劳狄时460人。罗马的一些财政官吏和税吏,也常由奴隶担任。按罗马法律规定,奴隶是不许参军的,但国家在危急关头或不同政治派别斗争剧烈时,也常把奴隶武装起来参战。但战争过后,就立即解除奴隶的武装,将奴隶遣还奴隶主。在共和后期,组织奴隶参战或参加械斗等,用一部分奴隶充作政治斗争的工具的事是比较多的。帝国时代,奴隶、释奴参与政治阴谋、奉主人之命谋害他人,或被他人收买谋害主人的事,较前明显增多。策划、操纵这些事件的多是一些政客。
    罗马公众的娱乐,主要是观看角斗表演。起初,角斗是个别贵族为悼念死去的亲人举办的,后来名目增多,规模扩大,次数也大大增加。公元108-109年,皇帝国拉真为庆祝征服达西亚的胜利,连续举行120天角斗表演,投入奴隶9138名,杀死动物11000余头,如此等等。其时,角斗奴血肉横飞,情状惨烈,是世界奴隶制度史上野蛮文化娱乐活动的典型。这方面情况为众所周知,故从略。
    在古希腊,富人家庭和政府机关使用奴隶较多,也有将奴隶编入军队的偶然事件,但将奴隶作为政治斗争工具和公众娱乐牺牲品的事却颇为罕见。在古代东方各国,除国家机关、王室、寺庙有较多奴隶外,富人私有奴隶的数量显然比罗马少得多,奴隶被当作政治斗争工具和公众娱乐牺牲品的事,就更为罕见了。为此,本文将以上几个较小的方面,合为它的一大特点。
    (四)国家关于奴隶制的立法特别周详,居于古代世界之冠
    罗马法是古代世界中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比较完备的立法,其中关于奴隶制的立法,在古代世界各国中,也是最全面、最完备的。罗马法关于奴隶的立法包括奴隶来源、奴隶地位、奴隶解放三大方面。奴隶的合法来源有出生、战俘转化、债务人以身抵押(此项不包括罗马公民)和自由人犯罪等。在法律地位上,奴隶没有人身权等五种权利(见上文)。解放奴隶的方式,合法的分执杖式、注册式、遗嘱式等,法律对解放奴隶作了许多限制,为被解放的奴隶必须到一定年龄(各个时代不同)、一个主人一定时间内解放奴隶的数额限制等。
    (五)奴隶反抗斗争的规模最大、形式最多,也为世所仅有
    罗马奴隶的人数多,奴隶举行起义的规模也特别大。第一次西西里奴隶起义,起义队伍曾多达20万人。著名的斯巴达克起义军,到达北意大利时有12万人。奴隶反抗的其它形式还有怠工、逃亡、谋杀主人、将主人出卖给他的政敌、破坏工具、虐待役畜(使其受饿或喂的太多胀坏肚子等)、浪费粮食等。奴隶个别或集体逃亡的记载常见于文字。奴隶集体谋叛或谋杀主人的事,也有多次记载。小普林尼在一封信中曾记述一次奴隶谋杀主人的事件[17]。
    (六)释奴人数庞大,释奴上层参与国家政治的普遍和取得实权之大,为古代世界前所未见。
    从共和末期开始,罗马逐渐形成了庞大的释奴阶层。有一段时间,罗马每年释放奴隶达16000人[18]。罗马城的30多万流氓无产者中,有不少是释奴及其后代。释奴内部存在很大差别,其中大多数人收入微簿,生活贫苦。但其中有一小部分人,特别是皇帝身边的那些人,由于与皇帝的特殊关系,常常有获得大权的机会。在中央,机关的内廷官职几乎全部被释奴和奴隶所垄断,国家的财政收支,直接税和间接税的征收,国家田产的管理,日常的行政事务等大权,大都掌握在他们的手中。在行省,早在凯撒时代,许多释奴就被派去当包税人的监督,有权把直接税的征收交给地方公社。到帝国时代,有一些释奴被派到行省任都察使,在处理地方租税上有很大权力。上述释奴除以上职责外,在行省还充当皇帝的“耳目”,侦察地方官员有无不轨行动,并向皇帝报告。从帝国早期一系列事件的经过来看,当时中央政府的议事和决策程序,一般是分成释奴谋划、皇帝接受、元老院象征性地批准三个步骤。随后在执行过程中,释奴又起着重要的作用。这是在奴隶制发展到繁荣阶段时,奴隶主阶级及其政治代表已日益腐化,在奴隶制框架不变的总前提下,即多以比较勤于政务、听话、不大敢作威作福的释奴代替正在日益骄横、腐败的官僚。这样,就造成了释奴干与国家政治的典型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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