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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代修史制度与史官特点(4)

注释:
    ①a据洪皓《松漠纪闻》卷下,《大金国志》卷七《熙宗孝成皇帝》,《续资治通鉴》卷119宋纪,高宗绍兴七年。
    ②a洪皓:《鄱阳集》卷4《跋金国文具录札子》。
    ③a《金史》卷51《选举制》。《金文最》卷40《答请定官制诏》。
    ④a、⑥a《金史》卷56《百官制》。
    ⑤a施国祁:《金史详校》卷4《百官志》记注院条。
    ①b见《大金集礼》卷40。
    ②b《金史》卷96《黄久约传》。
    ③b、④b《金史》卷7《世宗纪中》。
    ⑤b《金史》卷88《石琚传》。
    ⑥b《金史》卷73《完颜守贞传》。
    ⑦b《金史》卷10《章宗纪》。
    ⑧b《金史》卷107《高汝砺传》。
    ⑨b《廿二史札记》卷28。
    ①c《续资治通鉴》卷99宋纪高宗建炎元年九月。
    ②c《中州集》卷2。
    ③c《金史》卷105《程勖传》。
    ④c见《金史》卷76《太宗诸子传》。
    ⑤c《金史》卷4《熙宗纪》。
    ⑥c《金史》卷129《佞吏萧裕传》。
    ⑦c《金史》卷129《佞吏萧裕传》。
    ⑧c、⑨c《金史》卷107《张行信传》。
    ⑩c对史官的统计,来源于《金史》、《大金国志》、《中州集》、《归潜志》、《元遗山文集》、《续资治通鉴》、《潮北盟会编》、《金史详校》、《元史》等。
    (11)c见《中州集》卷10。
    (12)c《归潜志》卷8。
    ①d《金史》卷55《百官志》校勘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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