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历史是因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不同,发展为五种生产方式。每一种生产方式都有一种经济结构(即基础)。奴隶制和封建制是两种不同的社会,它们就应有两种不同的经济基础,及与其相适应的庞大的上层建筑,这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参看罗森塔尔《简明哲学词典》基本经济规律条)。 苏联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写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人民出版社1959年修订第三版)在奴隶制生产方式下说:“奴隶占有制经济,基本上是自然经济,……农民所经营的,基本上是自然经济”,又在封建制生产方式下说:“封建主的经济,基本上是自然经济,……农民经济,也是自然经济。”同一种自然经济怎么能构成两种不同的社会呢?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里,把社会经济结构了解为人们的生产关系的总和,奴隶制和封建制产生于两种不同的生产力,因此,这两种不同的社会,它们之间的生产关系基本上就不能相同,更不论它们的生产关系的总和了。 所谓自然经济,它并不是原始的经济,而是具有一定的具体内容的经济,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上的经济结构。政治经济学的作者把这样具有一定的具体内容的经济作为原始经济处理,而又在这个经济结构之外另寻所谓基本经济规律,如说“奴隶占有制的基本经济规律可以确定为通过掠夺性的剥削被奴隶主占有的奴隶群众来给奴隶主生产剩余产品”;又说“封建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是:通过封建地租的形式,利用依附农民的办法来为封建主生产剩余产品。”在这里除了确认奴隶制经济是掠夺性的剥削以外,仅列举统治阶级方面的经济及其所藉以实现的政治法律的强制,而对于被统治阶段,实际上的生产者的经济,则只字不提。这样把部分生产关系及其上层建筑作用,作为经济基础,这是不是恰当呢?经典作家多次指示,自然经济适合成为封建社会的基础,我们因为没有把这个问题深入下去,以致在古代社会分期方面长期未能获得解决。我对马列主义还是一个启蒙的小学生,这一点粗浅的尝试,也只有在党的百家争鸣的号召下才敢大胆地提出,同时,抛砖引玉也借以向大家请教。 一、自然经济 自然经济在纯经济方面,它是与货币经济、信用经济相对立的名称。在生产方面,它又是一种生产规模狭小的自给自足的经济。马克思对于这样的小农经济曾有具体的说明。他说:“小农是一个广大的群众。其成员生活在相同的条件下。但是彼此并不发生繁杂关系。他们的生产关系,不是使他们互相交往而是使他们互相隔离。……每一单个农民差不多都是自给自足的,都是直接生产着自己消费中大部分,因而多半是在自然交换中而不是在与社会交往中取得自己借以维持生活的资料的,一小块土地,一个农民和一个家庭,旁边是另一个农民和另一个家庭。一群这样的单位就形成一个村子:一群这样的村子就形成一个州区。这样法国的广大群众是由一些同名数简单相加而成的,好象一袋马铃薯是由袋中一个个马铃薯所集成的那样”(《路易·波拿巴政变记》,《马恩文选》两卷集一卷310-311页)农村经济和家庭手工业的结合是不可缺少的。因而农民家庭是几乎完全自给的,因为它和市场和它以外的那部分社会进行的生产运动和历史运动是完全独立的。总之,因为一般地说有自然经济的性质,所以这个地租形态(指实物地租)对于我们,例如在亚洲可以看到的静止的社会形态(指封建社会)就完全适合成为它们的基础(《资本论》3卷1039页)。在这里马克思是说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在欧洲和亚洲并没有任何的差异。根据马克思的指示,我们可以把自然经济归纳为以下四点: 1、自然经济是一种规模较小的小农经济; 2、自然经济是一种完全自给自足的消费经济、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结合是不可缺少的条件; 3、自然经济是一种独立的静止的经济,和市场和它以外的那部分社会进行的生产运动和历史运动很少联系; 4、自然经济的生产品不带商品性质,交换也只在自然交换中,货币不占重要地位。 自然经济的具体内容除上述四点之外,列宁也作了一些补充。他说:“自然经济即生产者为着自身消费需要而进行的经济。自然经济是与商品经济相对立的。在自然经济下社会是由许多单一的经济单位(原注:宗法式的农民家庭、原始村社、封建领地)组成的。每个这样的单位从事各种经济工作,从采取各种原料开始,直到最后把这些原料造成消费品。”(《列宁全集》3卷17页)列宁在上述四点之外又补充了以下三点: 5、自然经济即生产者为自身消费需要而进行的经济; 6、自然经济是与商品经济相对立的; 7、自然经济存在于宗法式农民家庭(即家族公社)、原始村社(即农村公社)和封建领地。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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