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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然经济、阶级和等级(2)

以上七点就是我们研究自然经济最基本最具体的内容。
    自然经济生产规模虽然狭小,但在古代这还是一种最先进的经济。在广大的小农群体中,每一单个农民和他的家属,按年龄和性别都有一定的自然分工。这样分工虽不须有什么深远的计划就能构成一种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紧密相结合的自给自足的生产单位,但是他们为要达到自给自足的目的,熟练的生产技能和积极的经营劳动都是必要的,生产品除了他和他的家属必需的物质生活资料以外,还要有一定的剩余产品作为祭祖祀神、接待宾客,以及交换他们所不能生产的生活必需品。古代社会要达到这样的生产水平,就须经历一个长时期的积累和酝酿,即使经历整整的一个奴隶制时代,也是必要的。
    二、封建制的经济
    封建社会一般的都要经历君主等级制和君主集权制(即专制政体)两个阶段。前者又称领主制或农奴制,后者又称为地主制或佃农制。
    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广大的小农群体,正“象一个个马铃薯所集成的一袋一袋的群体一样”,封建社会必须有这样一袋一袋的群体,一个一个的个体,然后封建主在军事扈从制度下和军事征服过程中才可能一袋一袋地、一个一个地顺利地分割,常给他的为数众多的臣属。这样分割之后,过去的这些小农成为封建主的依附农奴,他们所能生产的剩余产品或剩余劳动,虽然成为统治者剥削的对象,但是他和他的家属也得到暂时的安定,无疑地仍然可以生活下去。因此,他们也就很容易地驯服地被束缚在土地上,统治者也不复象奴隶主那样,日夜焦虑他们奴隶的逃亡。封建制还须要以这样的小农经济作为其基础。
    在君主等级制下大小领主分割这些个体小农作为依附农奴,从而构成他们的大小不等的庄园或领地。庄园或领地也是一个自给自足的经济单位。这样的经济单位,主要的是:农奴以劳役地租、实物地租或代役租的形式,担负领主和他的家属以及为数众多的随从仆役的生活需要。同时大庄园还有许多非农业劳动的匠役,为他们缝衣作鞋,修理武器,修建房屋。领主对这于这些为数众多的匠役,并不给他们报酬,而是分划一部分土地给他们占有使用,因此,这些匠役也不能完全脱离农业生产,他们还要自给耕种以完成他和他的家属的物质生活。最近我们知道在西双版纳景洪傣族的大领地内,凡领主家内各项非农业性的劳动,从衣食住行到生老病死的有关劳役,共106种,都由农奴以劳役地租的形式世代担负。(《西双版纳傣族民主改革以前的领主经济》,见《民族研究工作的跃进》,科学出版社1958年。)马克思说:“分散的劳动(按指小农经济言)是私人占有制的源泉,它使诸如牲畜、货币,有时甚至奴隶和农奴等动产有集中起来的可能。”(《答维·拉·查苏里奇的信和草稿》,《史学译丛》1955年第3期23页。)封建领主的自给自足的经济,就是根据这样的规律来完成的。
    在民族市场日益形成中,君主集权制代替了君主等级制,庄园和领主的经济完全崩溃了,但是地主阶级生活所需还是要佃农以地租的形式担负着。农民对于民族市场的依赖性也不断地在扩大,但是在广大的农村中,农业和家庭手工业还是紧密地结合着,小农经济在农村中依然是完整地存在。就是作为交换用的货币,同时也要作为货物看待,只有相当的比价而没有绝对的币值。
    据此言之,封建社会的经济从君主等级制到君主集权制,自始至终都是受着自然经济的支配,从战国时代到鸦片战争的前夕,重农抑商和闭关自守的自给自足的政策还要以封建社会庞大的上层建筑保证执行。
    三、奴隶制经济
    奴隶制经济与封建制经济最大的区别是它们的出发点不同。奴隶制是从氏族社会的废墟上发生发展的。氏族社会共同生产、共同消费,生产是在非常不稳定的状况下进行的。一个孤立的没有交换的而生产又是那样不稳定的社会,一旦发生意外,不能自给自足随时都有发生的可能。在这个社会里,强悍的氏族就要掠夺邻近的氏族以满足本氏族的需要,或者以武力征收贡物。奴隶制经济就是从这样掠夺式的经济出发的。在奴隶制发生的时代里,他们刚刚脱离共同生产共同消费的社会,还没有完成小农经济的条件。因此奴隶主阶级也只能沿袭着在他们发展的初期用强暴的掠夺方式以极惨酷的超经济的强制在简单协作的基础上进行最大限度的掠夺。另一方面从事生产的奴隶阶级,他们没有取得自己的经济,有时连粗恶的生产资料也不能满足,因此,他们的寿命也就非常短促。奴隶主为追求更多的财富以满足其无穷的欲壑,他们经常地从事远征,从事殖民,从事抢劫,从事海盗,其目的无非是要扩大奴隶的来源,取得更多的更廉价的奴隶,进行最大限度的掠夺。古典的奴隶制经济就是在这样不断的掠夺式经济下发展起来的。
    封建制经济是以生产力较高水平的小农经济为出发点,而这种小农经济在东方的中国或印度,在西方日耳曼或斯拉夫,则以家长制农业公社(或称家族公社)或农村公社的分田耕种的小农经济为其前驱,在罗马则以隶农制的小农民、小经营为其前驱。马、恩对于蛮族占领了罗马帝国所起的变化作了如下的结论说:“定居下来的征服者所采纳的社会制度形式,应当适应于他们面临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如果起初没有这种适应,那末,社会制度形式就应当按照生产力而发生变化。”(马、恩《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3卷83页,人民出版社1960年)。根据马、恩的指示,氏族制的简单协作的共同生产与封建制的小农经营,就是代表两种不同的生产力水平。奴隶制与封建制就是按照这两种不同的生产力水平而形成的两种不同的经济结构,前者是掠夺式的经济,后者是自然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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