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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冗诘通史,求是正谬传(2)

二、关于“兀术致书秦桧”及岳飞之死的研究
    《宋史》卷365《岳飞传》记载,在宋金绍兴和议期间, “兀术遗桧书曰:‘汝朝夕以和请,而岳飞方为河北图,必杀飞,始可和。’桧亦以飞不死,终梗和议,己必及祸,故力谋杀之”。长期以来,人们对这一记载深信不疑,皆认为兀术曾致书秦桧,要求杀死岳飞之后方能议和,秦桧正是按金兀术的要求才杀死了岳飞。万口流传,成为传统定论。赵翼在研究宋金关系时,以敏锐的洞察力,发现了其中的破绽,对上述问题提出了质疑。
    首先,他认为“兀术致书秦桧”是不可信的。他说:“世谓秦桧私通于金,力主和议,自是实事”,但“桧所私结者挞懒而非兀术也。”(注:《陔馀丛考》卷20《兀术致书秦桧之不可信》。)确实,秦桧在北宋灭亡被金人掳去以后,一直在挞懒帐下,曾做挞懒的任用(任用者,犹执事也)、参谋军事、随军转运使等(注:李心传:《建炎以来使命要录》卷38。)。后来,秦桧南归宋朝,也是“由挞懒纵之归”(注:《陔馀丛考》卷20《兀术致书秦桧之不可信》。),秦桧归宋后,主要同挞懒进行联络。绍兴八年(1138)的宋金议和及归宋河南陕西之地,金方“皆挞懒主之,一一如桧所请”,“其时挞懒以尊属主国政”,当时兀术没有掌握主要权力,极力反对把河南陕西之地交还南宋。“及兀术揣知挞懒意私于宋,尽发其奸”(注:《陔馀丛考》卷20《兀术致书秦桧之不可信》。),揭露了挞懒与宋“交通赂遗”之事,“奏请诛挞懒,复旧疆”(注:《陔馀丛考》卷20《兀术致书秦桧之不可信》。),终于杀死了挞懒,并于绍兴十年(1140)“再兴兵取河南陕西”(注:《陔馀丛考》卷20《兀术致书秦桧之不可信》。)。赵翼以上述史实为根据,说明秦桧主要是同挞懒交结,并没有同兀术交结,根本不会有兀术致秦桧书之事。这种分析是有道理的。赵翼还指出:“或谓挞懒诛后,兀术主兵事,安知非桧之再结兀术,始定和议之局。不知挞懒主和则以陕洛偿岁币,兀术主和则陕洛之地尺寸不与,所归者仅徽宗、郑后、邢后之丧及韦后一人,而宋之称臣岁币如约,是金直以三柩一老妪坐致其称臣纳币,此亦何乐不为而必待桧之私结于兀术哉。”又引《金史·郦琼传》说:“宗弼(兀术)谋再伐江南,与郦琼议,琼曰:秦桧老儒,亡国之大夫,仅仅自守,吾以大军临之,彼君臣方且哀鸣不暇。据此亦可见桧与兀术本无素约,而《宋史》兀术致书秦桧之语之未可信也。”(注:《陔馀丛考》卷20《兀术致书秦桧之不可信》。)此推论,理由虽不够充分,但比较符合事实,是有道理的。
    赵翼从秦桧始终没有同兀术交结的考证中,得出了“兀术致秦桧书不可信”的结论,那么,“兀术致书秦桧”说又是怎样出笼和流传的呢?赵翼又进行了考证分析。他认为《宋史·岳飞传》的记载是“《金陀粹编》等书的附会之词”(注:《陔馀丛考》卷20《兀术致书秦桧之不可信》。)。《金陀粹编》是岳飞的孙子岳珂为辩其祖父之冤所编,难免有些溢美和虚构之词,兀术致书秦桧说当属岳珂虚构或个人揣测。后来一些史书间有记载兀术致秦桧书者,皆为孤零零一条,均不记秦桧与兀术来往交通之事,所以说《宋史》等书关于兀术致书秦桧的记载,皆为附会岳珂《金陀粹编》之词,实属不误。这一观点,已为今人何忠礼先生详考所验证(注:何忠礼:《“兀术遗桧书”说考辩》,《杭州大学学报》1980年第1期。)。
    其次,赵翼对岳飞的死因进行了探讨。关于岳飞之死的问题,传统的看法认为,秦桧一伙秉承金兀术“必杀飞,始可和”的旨意,给岳飞罗织罪名,附会成狱,终于置岳飞于死地。认为秦桧是杀害岳飞的元凶,而宋高宗赵构在秦桧致死岳飞之初并不知情。赵翼认为兀术致书秦桧纯系子虚乌有,就排除了秦桧按兀术之意杀害岳飞的可能。那么,岳飞之死又是怎么回事呢?是秦桧陷害岳飞、高宗开始不知道呢?还是高宗也参预了此事呢?赵翼在旁征博引、全面考证的基础上,对此问题得出了新的结论。他认为,岳飞是由秦桧等人陷害致死,但与宋高宗也有关系,并非是“帝(指宋高宗)初不知者”(注:《陔馀丛考》卷41《岳忠武之死》。)。他指出:“岳忠武之死,固由贼桧陷害,然亦必因思陵(高宗)有所疑忌,故谗言得以中之”,“则忠武之死,帝因与知之。”(注:《陔馀丛考》卷41《岳忠武之死》。)主要理由是:第一,岳飞资历尚浅,谗言容易得中。第二,高宗疑忌武臣,容易相信秦桧等人对岳飞图谋不轨的诬蔑。正由于岳飞资历较浅,手握兵权,又不私营良田美宅,高宗甚不放心,“是以桧与张俊谋陷忠武(岳飞),欲其部将自相攻击,因及忠武父子,使帝不疑,乃手自具狱,谓岳云致书令张宪营还忠武兵柄。万俟治狱又诬飞自言:己与太祖皆三十岁建节,以为有不臣心。证佐即定,思陵亦不能不信之,而忠武之死决矣”(注:《陔馀丛考》卷41《岳忠武之死》。)。这种认为岳飞之死,是由秦桧等人发其端,最后得到宋高宗批准的观点,纠正了以前“帝初不知者”的传统观点,进一步接近历史真实,已为今天许多学者所接受(注:参见阎邦本:《关于秦桧矫诏杀岳飞的问题》, 《南充师范学院学报》1983年第2期。)。
    三、对宋金“绍兴议和”的评价
    关于南宋对金议和之事,史家皆以南宋主和为非,主战为是,并以此为根据作为评价南宋人物的标准,认为凡是主战者皆为爱国主义者和民族英雄,凡是主和者皆为民族败类或投降派等等。毫无疑问,主战是一种爱国之举,愿望是好的,应该肯定。但认为凡是主和者都是民族败类,而不根据当时形势的发展变化进行具体分析,确有简单化、公式化的弊病。
    赵翼在他的史论中分析了宋金议和问题,提出了一些与传统观点不同的新看法。
    赵翼认为,宋金议和是当时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宋金形势发展变化的必然结果。他认为,在宋金战争初期,金强宋弱,“金之初起,天下莫强焉。”金朝“人皆鸷悍,完颜氏父子兄弟,代以战斗为事,每出兵必躬当矢石,为士卒先,故能以少击众,十数年间,灭辽取宋,横行无敌”(注:《廿二史紥记》卷28《金用兵先后强弱不同》。)。当时,宋朝由于长期没有战争,人不知兵,加之政府没有认真组织抗金,韩世忠、岳飞等大将亦未成熟起来,同金国相比,军事力量显得弱一些。赵翼认为,在这种金强宋弱的形势下,南宋主张同金议和不应该非议。他指出,“义理之说与时势之论往往不能相符,则有不可全执义理者,盖义理必参之以时势,乃为真义理也。宋遭金人之害,掳二帝、陷中原,为臣子者固当日夜以复仇雪耻为念,此义理之说也。然以屡败积弱之余,当百战方张之寇,风鹤方惊,盗贼满野,金兵南下,航海犹惧其追,幸而饱掠北归,不复南牧,诸将得以剿抚寇贼,措设军府,江淮以南粗可自立。而欲乘此偏安甫定之时,即长驱北指,使强敌畏威,还土疆而归帝后,虽三尺童子知其不能也”(注:《廿二史紥记》卷26《和议》。)。
    赵翼认为,在金强宋弱的形势下,根本不可能收复失地,在这种情况下,主张同金议和并不错。同时指出,当时主战的人物,也不全部反对议和。如,早在秦桧主张议和之前,洪皓使金被留,就曾“以乐天、畏天语悟室(完颜希尹)”,要求议和。绍兴五年(1135),南宋“将遣使至金通问二帝,胡寅言国家与金世仇,无通使之理,张浚谓使事兵家机权,日后终归于和,未可遽绝,是(张)浚未尝不有意于和也”(注:《廿二史紥记》卷26《和议》。)。赵翼又引《宋史·陈与义传》说:“赵鼎言于高宗曰:‘人多谓中原可复,宜便进兵,恐他日咎今时失策。’上曰:‘今梓宫、太后、渊圣(宋钦宗)皆在彼,若不议和,断无可还之理。’(陈)与义曰:‘和议成,岂不贤于用兵,不成则用兵必不免。’”以此来说明“当时诸君子亦未尝必以和议为非”(注:《陔馀丛考》卷20《南宋和议起于洪忠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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