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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史的氏族时代(6)

第四阶段:战国时期
    这是中国古史的氏族时代结束的时期,也是由氏族时代迈向编户齐民时代的过渡阶段。随着各国变法运动的大规模展开,授田制日益普及,孟子曾经这样向魏惠王说到其所希望的农民的情况:“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注:《孟子·梁惠王上》。)这个目标可以说在授田制之下基本上实现了。农民已不再完全是氏族(宗族)的成员,而是国家户口登记簿上的民众。商鞅主张治理国家应当做的大事就是“举民众口数,生者著,死者削。民无逃粟,野无荒草,则国富”(注:《商君书·去强》。)。“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注:《商君书·境内》。)。统计和管理户口只是手段,目的在于实行授田制。农民所耕种的田地由国家授予,并且由此而向国家交纳赋税,提供劳役。农民与国家的经济关系是直接的,中间没有了氏族(宗族)这个层次。氏族(宗族)对农民的保护伞的作用已经大为削弱。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为了加强自己的力量而从氏族(宗族)那里将劳动者归于国家统治管理,直接从劳动者那里取得赋税,乃是势所必行的事情。随着授田制和户口管理制的实行,在战国后期,编户齐民已经迈向社会历史舞台。
    “编户”之称顾名思义乃是编入国家户籍的民户,民户如果隐匿而不纳入国家户籍,就要受到惩罚。据《云梦秦简·法律答问》载,这种情况被定为“匿户”。按照秦国法律的定义,即“匿户弗徭、使,弗令出户赋之谓也”(注:《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222页。)。登记户口的做法在战国末年秦国称为“傅”。《云梦秦简·编年记》载“今元年,喜傅”(注:《睡虎地秦墓竹简》,6页。),指秦王政元年,名喜者的户口登于国家的户籍。从商鞅变法里,我们可以看到当时实行了严格的什伍制度,“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为了增加纳赋税的户数,还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注:《史记·商君列传》。)。秦汉以降,编户之民成为最普通的社会成员,《淮南子·俶真训》谓:“夫鸟飞千仞之上,兽走丛薄之中,祸犹及之,又况编户齐民乎?”类似的感叹也出自司马迁之口:“千乘之王,万家之侯,百室之君,尚犹患贫,而况编户之民乎?”(注:《史记·货殖列传》。)普通劳动者的保护伞--氏族(宗族),在战国中期被强劲的变法之风吹飞了,国家通过编户制度将其牢牢地捆绑在自己的战车之上。这时候的民众不再单纯是某一氏族(宗族)的成员,而更重要的已经成为国家的人口--“齐民”。所谓“齐民”,当取义于整齐划一,在国家户籍上,民众皆整齐而一致,对于国家而言,大家都是老百姓,谁也不比谁高一头。在统治者看来,“齐民”乃是其统治的主要对象。《管子·君臣》下篇即谓:“齐民食于力作本,作本者众,农以听命。是以明君立世,民之制于上,犹草木之制于时也。”赵武灵王胡服骑射的时候,曾用“齐民与俗流,贤者与变俱”(注:《史记·赵世家》。)之语来说明变服易俗的道理。汉初吕后执政时,大臣们曾经称颂她“为天下齐民计所以安宗庙社稷甚深”(注:《史记·吕太后本纪》。)。这些都表明从战国后期到汉代,“齐民”已经是社会认可的普通民众名称。
    “编户齐民”之称最早盖见诸《淮南子》,而《史记》则称为“编户之民”。这并非偶然的事情,因为汉代社会上编户齐民已经是最普通的劳动者的称谓,难怪《淮南子》的作者们和司马迁对他们的命运多舛感而慨之了。编户齐民或称为“编户民”,据《汉书·高帝纪》记载,西汉初年吕后即有“诸将故与帝为编户民”之说,颜师古注谓“编户者,言列次名籍也”。西汉昭帝时代的盐铁会议上,文学之士谓“宋、卫、韩、梁,好本稼穑,编户齐民,无不家衍人足”(注:《盐铁论·通有》。)。可见这时候的编户齐民主要指努力于本业--农业的编入国家户籍的民众。这应当是很长历史时期里的“编户齐民”的定义。
    六余音袅袅
    当秦王政以金戈铁马统一天下的时候,“氏族时代”已经是明日黄花了。若从社会结构的变化而言,秦的统一即标志着一个与“氏族时代”相对应的“编户齐民时代”的开始。然而,作为一个历史时代,它是不会一下子就从传统中销声匿迹的。氏族(宗族)以及宗法观念在秦汉以降很久,还深深地影响着我国社会,影响着文化观念。
    在编户齐民时代,普通劳动群众往往身兼“齐民”与氏族(宗族)成员两种身份。在国家政权与宗族权力之间,前者更有权威性,《荀子·大略》篇载:“一命齿于乡,再命齿于族,三命,族人虽七十,不敢先”,证明这是在战国后期就已经奠定了格局的事情。秦汉以降,民众有邻里乡党比邻而居者,亦有聚族而居者。宗族往往成为国家政权的补充力量,领导宗族者多为年长德高望重者,称为“族长”或“族正”。清代规定:“聚族而居,丁口众多者,择族中有品望者一人,立为族正,该族良莠,实令查举。”①这类“族正”,与官府之下的地方基层小吏有着类似之处②。然而,宗族的有些基本原则也有不变者,同族之人相互帮助义务就是长期坚持的一项。同族之人,有丧事时,依血缘关系的亲疏服丧,墓地多聚族而葬③。宗族世代繁衍,则立族谱排比世系。为了防止假冒,南北朝时期还曾有专门官员负责进行族谱及族人身份的核查事宜。颜之推《颜氏家训·风操》篇谓:“同昭穆者,虽百世犹称兄弟。若对他人称之,皆云‘族人’”,同族之人有着自然亲近的情感。名门大族往往以高贵的族望而自诩。与国家政权基层机构并存的宗族,由于它是稳固国家统治的一个因素,所以国家政权在一般情况下,并不对世家大族采取敌对措施。有些历史时期的国家政权甚至建立在世家大族支持的基础之上,东汉和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为典型。《白虎通·宗族》篇谓:“上凑高祖,下至玄孙,一家有吉,百家聚之,合而为亲,生相亲爱,死相哀痛,有会聚之道,故谓之族”。这时所讲的族人中这种友爱联系不唯汉代如此,而是在我国古代长期存在的现象,它是传统文化观念的重要支柱。
    总之,我们提出“氏族时代”的问题进行探讨,其学术意义大概在于研究社会结构在长时段里面的根本特点,从而对于社会性质问题的研究提供新的思路。“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如果越出社会性质问题的范围从新的角度进行考虑,或许相关的研究便会有新的启示和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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