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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问题的历史回顾(3)

自70年代末开始,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中国进入了一个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行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党中央和国务院及时调整了内政和外交政策,把解决台湾、香港、澳门问题提到议事日程。随着香港“新界”租期届满之日逐渐接近,中国政府确定:一定要在1997年收回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不能再晚;在恢复行使主权的前提下,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
    为实现上述目标,邓小平提出要按他为解决台湾问题提出的一个国家容许两种社会制度的方式,采取一系列特殊政策来解决香港问题。1979年3月,他向来访的香港总督麦理浩首次表明了上述意向(即后来的“一国两制”),后又向英国外交大臣卡灵顿、前首相希思等人多次重申了这一立场。据此,中国政府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香港各界人士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订了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即“十二条”)。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新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就为中国政府在恢复行使主权后在香港设立特别行政区并实行不同于内地的制度和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1984年5月,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了祖国统一后可以实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和中国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主要内容。
    1982年9月,中英双方就香港问题开始谈判,历时两年。1984年12月19日,两国政府首脑在北京正式签署了中英《联合声明》,庄严宣告:中国政府将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英国政府于同日将香港交还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时《联合声明》载入了中国政府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十二条”),并作出了使香港保持繁荣和稳定的其它安排。在中英《联合声明》及其附件中,中国政府进一步阐明了“一国两制”构想。其内容可概括为“成立特区,制度不变,高度自治,港人治港”四个方面,这就圆满地解决了两国之间历史遗留的香港问题。
    中英《联合声明》的签署,是中国现代史和世界现代史上的一件大事。它不仅有利于保持香港的长期繁荣和稳定,有利于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有利于促进祖国的和平统一,有利于维护亚洲和世界的和平,而且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特别是解决国与国之间的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新的经验。因此,它得到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国人民的拥护和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欢迎。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也盛赞“《联合声明》在香港的生活史上,在英中关系的历程中以及国际外交史上都是一个里程碑。”
    中国政府声明上述基本方针政策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加以规定,并在五十年内保持不变。1985年5月中英《联合声明》生效。7月,由全国人大决定成立的由内地和香港人士组成的香港特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开始工作,至1990年2月起草工作全部完成,历时四年零八个月。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并决定从1997年7月1日起实施。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一个体现“一国两制”方针的全国性法律。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是一个由全国人大授权实行高度自治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香港持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绝不意味带有任何独立的政治实体的性质。这一规定彻底改变了近150多年来英国对香港实行殖民统治的法律地位与政权性质。同时,基本法创立了符合香港实际的以“行政主导”为基本特点的政治体制,明确提出了由香港居民当家作主建立民主政制的发展方向和政策措施,规定了循序渐进发展选举制度的原则,从而结束了体现英国殖民统治的总督独裁制,开辟了港人治港的民主政制的新里程。这也是一个历史性的转折。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完成了“一国两制”从构想到基本方针政策,再到成为全国性法律的过程。它的诞生,不仅为香港的平稳过渡、政权的顺利交接和1997年后长期繁荣稳定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证,而且对澳门回归及最终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必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作者:余绳武 刘存宽 徐曰彪 刘蜀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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