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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史研究的若干问题

拙著《中国社会通史·民国卷》出版后(注:《中国社会通史》,山西教育出版社1996年12月出版。),受到学术界多方关注,有鼓励,也有批评。现结合我们编写社会通史民国卷的情况,拟就社会史研究的若干问题再作进一步的探讨。
    一 关于社会史研究的对象与内容
    关于社会史的研究对象与内容,迄今为止,在学术界中仍是一个言人人殊的问题。由于对这一问题不同的看法,直接关系到社会史学科体系的构建,同时也关系到本文后面问题的探讨,因此,首先想谈谈这个问题。
    对于中国学术界来说,社会史的研究几乎与西方是同步的。早在20世纪初年,章太炎等人就开始运用社会学的理论,“对中国人种的由来、氏族的结构、民族的形成和民俗特点等问题作了研究”(注:参见胡逢祥:《论辛亥革命时期的国粹主义史学》,《历史研究》 1985年第5期。)。随后,中国的一批历史学家、社会学家以各自对社会史的认识,对中国历代的社会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出版了不少冠以“社会史”书名的学术成果。如熊得山的《中国社会史研究》(上海昆仑书店1929年出版)、易君左的《中国社会史》(世界书局1934年出版)、陶希圣的《中国封建社会史》(上海南强书局1929年出版)、邓初民的《中国社会史教程》(桂林文化供应社1942年出版)、姜蕴刚的《中国古代社会史》(商务印书馆1947年出版)等。但纵观中国学术界早期对社会史的研究,虽然其学术成果直接冠以“社会史”之名,但从其论述的内容来看,他们并未认识到应把社会史作为一门独立的史学分支学科来研究,因而也未能从理论上对社会史的研究对象和内容加以必要的讨论。
    中国学术界从学科的角度,对社会史的研究对象与内容进行理论上的探讨,是80年代中期随着社会史研究在中国的复兴而开展的。较早提出这一问题的是乔志强、冯尔康等人。1986年8月, 乔志强在《光明日报》发表了《中国社会史研究对象和方法》一文;1987年初,冯尔康在《历史研究》发表了《开展社会史研究》一文。乔、冯两文均从学科建设的角度,发表了各自关于社会史研究对象的看法。在此影响下,学术界就社会史学科的建设进行了广泛的理论探索。据有人统计,近10年来,中国学术界就学科建设而发表的文章至少有60篇,此外尚有20余篇会议综述也多少涉及了这一问题。(注:常建华:《中国社会史研究十年》,《历史研究》1997年第1期。)。在学人们的探讨中, 有关社会史研究的对象,大体存在着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
    1.认为社会史的研究对象就是“人们的群体生活与生活方式”(注:冯尔康:《开展社会史研究》,《历史研究》1987年第1期。)。
    2.认为社会史即是社会的全部历史,“社会史的对象,应该说是社会整体发展的全过程”(注:张静如:《以社会史为基础深化党史研究》,《历史研究》1991年第1期。)。
    3.认为社会史研究的对象,“不是包罗政治、经济、文化等在内的所有社会现象的历史,而是研究人类有史以来赖以生存并必然结成的社会本身的历史”(注: 乔志强主编:《中国近代社会史》, 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页。)。
    这是几种具有较大影响的观点,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不同的表述。由于人们对于社会史研究对象认识的歧异,从而导致了人们在社会史研究的内容和范围的确定上,也意见纷杂。这一点,我们可从现今出版的几部社会史著作看出:
    乔志强主编的《中国近代社会史》(人民出版社1992年出版)把社会史研究的内容划分为“社会构成”、“社会生活”、“社会功能”三大部分。李文海的《世纪之交的晚清社会》(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出版)把所述内容划分为“社会风习”、“社会心理”、“社会思潮”、“社会生活”、“社会灾荒”五大部分。张静如等主编的《北洋军阀统治时期中国社会之变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出版)则把全书分为社会经济、政治、教育与文化、阶级与阶层、社会组织、家庭、社会习俗、社会意识八章。
    在“社会史”书名下呈现出的内容如此差异,不得不使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人们对社会史研究对象的认定。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上述第一种观点。据说在国内学界召开的某一有关社会史的讨论会上,与会者竟“一般都把社会生活作为研究对象”(注:参见常建华:《中国社会史研究十年》,《历史研究》1997年第1 期。)。可见这一观点颇具影响。毫无疑义,人们的群体生活与生活方式是社会史研究的重要内容。缺少社会生活的社会史是不可思议的。但能否把社会史研究的对象仅仅限定为“人们的群体生活与生活方式”呢?我认为是值得讨论的。何谓社会生活?社会学家认为它有狭义、广义两种解释。狭义的社会生活是指人们的日常生活或闲暇生活。广义的社会生活泛指人们在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领域内从事的一切活动。它包括物质生产和非物质生产的劳动、消费过程,也包括政治行为、科学艺术的创造及宗教活动、社会交往及个人的日常生活。由此看来,即使从最广义的社会生活概念来说,社会生活也无法说明社会的基本构造、社会的运行状态、社会的发展和变迁。从这一意义上说,把社会史的研究对象认定为社会生活和社会生活方式,显然是范畴过窄了。
    其次,让我们再看看上述第二种观点。这种观点由于得到著名学者陈旭麓、张静如两先生的张扬,在学术界也有较大影响。这种观点力图使社会史能“研究社会的全部历史”。我们暂且不论这种企图能否实现。我认为,如果真的按照这种设想去构划社会史的话,那么,将完全失却社会史的本来特征。
    至于上述第三种观点,从学理上讲,并无大错。但从操作层面上讲,过于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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