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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斯•韦伯与古代史研究(6)

不同显 然不在于赢利本身,而在于赢利的方式,韦伯在这里用“和平”和“暴力”把它们区分 开来。相对于理性资本主义而言,以暴力为手段的赢利方式广泛存在,“无论什么时候,只 要公众团体的金钱财源一直存在,就一直会有贷款人出现,如在巴比伦、希腊、印度、中国 、罗马等地。从来都是这些贷款人一直在为战争和海上劫掠提供资金,为各种合同和开创活 动提供资金;从来都是他们一直作为殖民企业家,作为使用奴隶或使用直接或间接的强迫劳 动的种植园主在制订对外政策时发挥着作用,占有着承租给他人的领地、行政机构,而且更 重要的是,占有着税利;从来都是他们一直在为政党领袖参加竞选提供资金,为雇佣军参加 内战提供资金;最后,从来都是他们一直在参与各种攫取金钱的投机活动,从不放过任何投 机机会。……他们的活动在过去主要地具有一种非理性的和投机的性质,或趋向于凭借武力 以 获利,尤其是获取劫掠品,无论这些劫掠品是直接通过战争还是以剥削附属国,长期劫掠其 财 政收入的形式而取得的。”(注: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第10-11页。)
    在另一处,韦伯也详细列举了这些和暴力有关的赢利形式:“ 我们在互不相联的各个时期发现大量资本主义的非理性形式。其中包括最早以收税和为战争 提供资金为目的的资本主义企业,……其次,和贸易投机相联系的资本主义,这种贸易商在 历史的任何时代随处可见;最后,贷款的资本主义,通过剥削他人的必需品获利。所有这些 形式的资本主义都和掠夺,税收,从官职或高利贷中牟利,贡金和实际需求相联系”。(注:马克斯·韦伯:《经济通史》(Max Weber,General Economic History,New York,1961)
    ,第246-247页。)
    在韦伯晚期的社会学著作《经济与社会》中,韦伯最终对区别于理性资本主义的这种以暴 力为手段的赢利活动进行了理论上的概括,韦伯称为“政治资本主义”(或“以政治为取向 的资本主义”)。韦伯首先区别了“经济行为”和“赢利”的概念。“经济行为”是指“和 平利用行为者所支配的资源,合乎理性地有计划地以经济目标为取向的活动”。“赢利”是 指“以(持续地或者反复地)赢得对货物拥有新的支配权力的机会为取向的行为”。(注: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85、112页。)
    韦伯认 为,以暴力为手段的“赢利”不应属于“经济行为”。对于这些非市场取向的和非理性的“ 赢 利”活动,韦伯把它们称为“政治资本主义”,以区别于市场取向的“理性资本主义”,它 们包括:“1 以政治团体的或以政治为取向的团体或个人现时的战利品掳掠机会为取向:通 过贷款和提供物资,为战争提供资金,或者为革命提供资金,或为政党领袖提供资金。2 依 仗暴力的、由政权保证的统治,以持续的获利机会为取向:a)在殖民地(通过采用强迫供货 或强迫劳动的种植园的赢利,垄断的和强迫的贸易);b)在国家财政方面(通过包收捐税和卖 官鬻爵获利,在本国或在殖民地都一样)。3 以通过日常之外[向]政治团体提供货物的获利 机会为取向”。(注: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第191-192页。)
    韦伯的“政治资本主义”的概念的提出,区分了古代资本主义和近代资本 主义的根本不同,最终为韦伯对古代经济和资本主义问题的长期思考划上了句号,它是韦伯 在古代史研究领域的问题意识的合乎逻辑的结果,也为“原始主义派”和“现代主义派”的 长期争论提供了一种韦伯式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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