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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同察异求规律:比较史学的追求

马克·布洛赫(Marc Bloch,1886~1944),不仅作为著名的年鉴学派创始人之一而名垂青史,而且被誉为“以往比较史学流派中一位最杰出的名家”(注:小威廉·西威尔:《马克·布洛赫与比较史学的逻辑》,原载美国《历史与理论》杂志1967年第6卷第2期:该文的中译文载于《世界中世纪史研究通讯》1983年,总第4期。)。他获得如此殊荣,很大程度上是源于他在1928年召开的第六届国际历史科学大会上发表了题为《欧洲社会历史的比较研究》的长篇论文。(注:原载法国《历史综合杂志》1928年12月号。该文的中译文载于《世界中世纪史研究通讯》1983年,总第4期。)在现代西方史学中,该文第一次对历史比较研究方法作了理论阐述,并且结合欧洲社会历史研究中的一系列问题阐述了如何运用比较方法寻求解决的途径,堪称现代西方比较史学的开山之作。
    不过,布洛赫本人承认,他并不是比较方法的创造者:“比较方法已不再需要加以创 造。在人类的许多科学领域中,比较方法很久以来就已经证明了自身的效能。”布洛赫 这一自谦的表白是十分真诚的:的确,他既不是比较方法的发明者,也不是它的第一个 系统表述者。
    在我看来,比较方法有点像“三段论”推理方法那样,不可能具体指出哪一位人士发明了它,因为那是千百万人的认知活动“集体创作”的成果,最后由亚里士多德那样的学问大家系统地表述出来。单就比较方法而言,我觉得约翰·密尔(John Stuart Mill ,1806~1873)实际上堪称对它作了系统表述的第一人。密尔的系统表述集中体现在他 倡导的所谓“求因果关系的密尔五法”之中。(注:“密尔五法”的内容集中表述在他 所著《逻辑体系》(Logic System)第3卷第8章“论实验研究四法”中。密尔本人在该章 中只说了“察同”、“察异”、“共变”和“剩余”四种方法,“五法”中的“察同察 异并用法”是别人根据他提出的察同法和察异法推演出来的。以下引密尔语凡未另注出 处者,均出自该章,不另注。)
    若用符号语句表述,“密尔五法”可以简明地表述如下:[1]
    一、察同法:
    如果 有A1就有B和C但无D;
    有A2就有B和D但无C;
    诸如此类;
    则 B是A的“原因(或结果)”。
    二、察异法:
    如果 有A1就有C和D……和B;
    有非A2就有C和D但无B;
    诸如此类;
    则B是A的“结果或原因,或不可缺少的那部分原因”。
    三、察同察异并用法:
    如果 有A1,A2,……就有B;
    有非A3,非A4……就无B;
    诸如此类;
    则B是A的“结果或原因,或不可缺少的那部分原因”。
    四、剩余法
    如果 B加C构成A;
    D和E之后有A;
    B是D的“结果”;
    则C是E的“结果”。
    五、共变法
    如果 A从A1变到A2,B就从B1变到B2;
    A从A3变到A4,B就从B3变到B4;
    诸如此类;
    则B或者是A的“一个原因或一个结果”,“或由于某种因果联系而与A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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